广东省知识产权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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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重视,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也成为了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更好地规范相关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本文将依次对该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为了准确认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是否属于刑事犯罪行为,意见明确了认定标准。
首先,对于侵权行为中的主观故意要求,意见明确了主观故意的范围,包括明知他人享有知识产权且故意侵犯的情况。
其次,意见指出,对于明知他人出于正当目的使用他人知识产权作品的情况,不属于侵权的刑事犯罪行为。
二、关于刑事责任的认定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确定刑事责任的范围和依据十分重要。
意见规定,对于侵权行为造成一定数量的侵权盈利或者在市场上造成一定扰乱的情况,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
此外,对于多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也可以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依据。
三、量刑标准的明确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量刑标准的明确是十分必要的。
意见指出,在刑事侵权行为中,对于盗版物品的制作、销售等行为,可以根据数量和金额进行量刑。
同时,对于可能导致严重社会危害的情况,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四、假冒注册商标的认定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严重侵权行为之一。
意见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对注册商标的造假、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等行为进行认定,并对相应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
五、加强司法协作机制为了更好地打击跨境侵权行为,意见明确,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司法机关的合作,通过共享情报、协商刑事追究等形式,加强对跨境侵权行为的打击。
六、公安机关侦查权的规定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也需要合理规定。
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实施。
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为了增强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意见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通过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侵犯知识产权立案标准
![侵犯知识产权立案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68c03d51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86.png)
一、侵犯知识产权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七十一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侵犯知识产权立案标准二、什么是侵犯知识产权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范围侵犯知识产权罪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施细则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3e9774d776a20029bd642d1e.png)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移送规定》),保证本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时、正确地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以下简称移送案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办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过程中经调查取证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移送案件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抓》第三十四条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嫌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行政案件判定涉及的违法行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包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均应依照《移送规定》的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前款所称“发现”,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办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经过调查取证,根据移送案件的判定依据,认为案件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立案查处后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公安机关已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合并处理。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于需要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广东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专利案件立案办法(试行)
![广东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专利案件立案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5dbc6b8702d276a200292e90.png)
广东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专利案件立案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专利案件,处理侵犯专利权行为、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复杂、跨地区的专利案件和其他特殊的专利案件;不服市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处罚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市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并可以委托市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有关的专利案件。
第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受理的专利案件不属于本部门、本地区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处理,或者报请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受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管辖。
第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间内提出。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答复。
第七条请求处理侵犯专利权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与侵犯专利权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四)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处理的范围;(五)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无仲裁约定。
第八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侵犯专利权行为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据:(一)请求书上传者知盟网1.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交请求书副本份数;2.请求书应当写明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3.请求事项;4.请求的具体事实、理由和构成侵权行为的分析对比。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执行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执行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有关问题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2250f628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1c.png)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执行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02.17•【文号】国知发保函字〔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执行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2〕23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执行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知〔2022〕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违法所得”与《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中“违法所得数额”的含义相同。
关于《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需遵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中,违法所得数额作为法定查实的违法事实,是确定违法程度和违法情节的主要依据。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假冒专利罪的立案标准。
假冒专利罪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来决定是否立案,而非法经营数额是确定情节严重程度的因素。
因此,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中,需要将非法经营数额作为确定违法程度和违法情节的参考,以便将情节严重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这有利于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促进行刑衔接机制顺畅运行。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2月17日。
知识产权单位犯罪标准是怎样的
![知识产权单位犯罪标准是怎样的](https://img.taocdn.com/s3/m/3a041cfc6bd97f192279e9f0.png)
Even if the whole world denies me, and I believe in me.(页眉可删)知识产权单位犯罪标准是怎样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中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的即构成犯罪,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造成情节严重的如单位非法经营额达到了100万元的,会判处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
一、知识产权单位犯罪标准是怎样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个人20万元以下,单位100万元以下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为个人100万元以下,单位5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它特别严重后果的。
关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标准,最高法院曾作过司法解释,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案件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
还规定了属于“其他情节严重”的三种情形:一是因侵犯著作权曾两次被追究民事或行政责任,两年内又侵犯著作权的;一是个人非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在100万元以上的;三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的。
最新司法解释规定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为3万元以上。
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所指的犯罪行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必须有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的行为(假冒他人未经注册的商标即不构成);二是这种使用必须是没有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三是必须是在同一品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这四个条件须同时具备。
是否属“情节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一般侵权的分界线。
所谓“情节严重”,还需要通过司法实践形成司法解释。
一般而言,情节包括犯罪数额和其他情节(多次、后果危害、影响大)。
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为3万元以上。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版)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版)](https://img.taocdn.com/s3/m/5db9cfe1767f5acfa0c7cd5a.png)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https://img.taocdn.com/s3/m/2c7d1bacb9d528ea81c7795a.png)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附件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知[2011]17号【发布部门】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1.04.29【实施日期】2011.04.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2017修订)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附件的通知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各专利服务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附件《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专利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我局及我局委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组织(下称实施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我局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我局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下称局审委会),由局长任主任,主管行政执法副局长任副主任,相关处室负责人为委员。
局审委会负责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罚种类、处罚数额等进行集体讨论。
本条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拟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拟将行政管理相对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5ced9b31964bcf84b9d57bcc.png)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粤知[2013]177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3.09.24【实施日期】2013.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粤知〔2013〕177号 2013年9月24日)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广东省专利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遵循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专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应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本规则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专利行政部门确定行政处罚种类与行政处罚幅度中具体处罚标准的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一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但没有明确规定处罚标准;(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多个处罚种类,但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形下适用何种类、单处还是并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可以并处的种类,但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并处;(四)法律、法规、规章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程度不同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但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认定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程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几种不同的处罚幅度,并已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形下应当适用何种处罚幅度;(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多个处罚种类,并已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形下适用单处或者并处;(三)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程度不同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幅度、不同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应当处”、“并处”等形式明确规定了处罚种类,以“没收非法所得”等形式明确规定了处罚数额;(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d2152f07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b4.png)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知识产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和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植物新品种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行政保护工作。
新闻出版、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电、地方金融监管、海关、药监、中医药等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为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工作,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商标侵权涉嫌犯罪移送标准是什么
![商标侵权涉嫌犯罪移送标准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4697a1cb4b73f242326c5fc8.png)
Whenever you do something, think about i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
商标侵权涉嫌犯罪移送标准是什么
导读:商标侵权涉嫌犯罪移送标准为商标侵权案案值五万以上的,工商局会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按照犯罪案件立案。
商标侵权事件发生后,商标持有企业可以向工商局投诉举报,要求对侵权方处罚。
如果涉及案值较大,不在工商局受理范围内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介入。
商标侵权涉嫌犯罪移送标准为商标侵权案案值五万以上的,工商局会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按照犯罪案件立案。
商标侵权事件发生后,商标持有企业可以向工商局投诉举报,要求对侵权方处罚。
如果涉及案值较大,不在工商局受理范围内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介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怎么写
涉嫌犯罪可以找谁辩护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是怎样的?。
广东省举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奖励办法-粤公通字[2010]131号
![广东省举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奖励办法-粤公通字[2010]1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b2b174eb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62.png)
广东省举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奖励办法正文:---------------------------------------------------------------------------------------------------------------------------------------------------- 广东省举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奖励办法(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2010年4月28日粤公通字〔2010〕131号)第一条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举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积极性,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活动,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公安厅对提供有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线索的有功举报人员进行奖励,并做好举报人员身份资料保密。
第三条举报人提供有效犯罪线索,是指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行为未被执法机关发现之前,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它形式向广东省公安机关举报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第四条举报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及其家属或者代理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控告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举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线索的范围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线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线索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线索。
第六条根据举报事实的准确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四个等级:(一)一级举报。
举报线索对认定犯罪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足够的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破案活动,举报人能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查获制假窝点,举报情况与查证犯罪事实相符;(二)二级举报。
举报线索对侦查破案发挥重大作用,举报线索对认定违法事实较清楚,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破案后查证的事实基本相符;(三)三级举报。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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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基于调查所发现的案件事实和收集到的证据,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采取侦查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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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粤市监规字〔2023〕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3〕8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派出机构,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现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聘与管理第三章工作规则第四章附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以下简称技术调查官)选聘、管理及相关工作,提升我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市场监管部门选聘、管理技术调查官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技术调查官,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选聘的、在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商业秘密行政执法和行政裁决(以下称知识产权案件)中,协助执法人员对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的辅助人员。
第三条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技术调查官的选聘、管理以及技术调查官名录库的建立、运行和维护。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从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中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办理。
必要时,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建立技术调查官名录库。
省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的技术调查官名录库应当与各级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互通共享。
第二章选聘与管理第四条省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技术调查官。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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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15•【字号】粤府〔2019〕40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4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9年4月15日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公众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推动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举报其行政区域内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实施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便民、高效的举报奖励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独立奖励管理委员会机制,加强对本级举报奖励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重大奖励金核定等工作,推进举报受理和奖励金发放“一门式”“一站式”便捷服务,依法保障奖励金及时发放。
知识产权侵犯的刑事立案掌握刑事立案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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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犯的刑事立案掌握刑事立案要点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知识产权侵犯活动则是对创新和知识的破坏。
为了维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对于侵犯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惩处。
刑事立案是对知识产权侵犯行为进行惩处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侵犯的刑事立案要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
一、刑事立案的前提条件知识产权侵犯的刑事立案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
首先,侵权行为必须构成刑事犯罪,这包括盗版制品的制作、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等。
其次,侵权行为必须经过合法程序的查证和取证,并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最后,侵权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法定限度,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或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刑事立案的程序要点刑事立案的相关程序非常重要,下面将介绍刑事立案的程序要点。
首先,被害人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将根据收到的报案材料,进行案件调查和取证。
其次,公安机关在进行案件调查期间,需要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突击检查和调查讯问,以获取更多的证据材料。
然后,公安机关应该根据调查情况,对案件进行初步认定,并制定相应的调查计划。
最后,公安机关将整理好的案件材料移交给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
三、刑事立案的审查起诉要点刑事立案的审查起诉环节是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和合法性的判断。
下面将介绍刑事立案的审查起诉要点。
首先,检察机关对于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确保没有虚假材料和非法取证行为。
其次,检察机关将根据案件材料进行证据的鉴定和评价,以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然后,检察机关需要对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和解释,判断犯罪事实和罪名的适用。
最后,检察机关将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并将相关决定通知被害人、被告人和法院。
四、刑事立案的法院审判要点刑事立案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后,将继续进行有关的法律程序和审理程序。
下面将介绍刑事立案的法院审判要点。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实行重大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粤知法[200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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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实行重大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实行重大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粤知法〔2006〕96号)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的指导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78号)和省政府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实行重大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备案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重大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备案制度的重要性随着我省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和科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日益提高,我省的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亦呈上升和复杂化的趋势。
许多专利违法案件的专业性、技术性不断增强,专利侵权手法更为隐蔽且更具技巧,专利维权和行政执法的难度已逐渐增大,对社会公众利益将造成更大影响。
实行重大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行政层级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保证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单位应予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这项制度的落实。
二、重大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备案的范围(一)涉案企业多的群体侵权案件、性质恶劣的反复侵权案件、多项专利的系列侵权案件;(二)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新闻媒体或政府部门关注的典型案件;(三)省内跨地区案件、省外移送案件、部门间协作案件及情节复杂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四)其他技术性强的疑难、复杂案件。
三、重大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备案的内容(一)重大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的立案备案;(二)重大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的结案备案;(三)其他情况的备案,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案件遇有特殊情况认为需要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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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附件
广东省知识产权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来自标准序号类别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移送标准
移送依据
1
假冒专利罪
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2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的行为
同上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四条: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