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样稿(2010年最新版含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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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适建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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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土地出让之后,可根据《上海市控制性详细 规划技术准则》的“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由建设单位向市、区规划管理 部门申请该地块的适建建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适用程序审批, 并可以在建设方案的审核意见中增加必要的附加条件,以指导项目的实施。
文本
文
件
·
文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区人民政府 院 20 年 月
本
院
规划设计证书编号:(建)城规编第(
)
规划设计证书等级:
级
上海市 区 社区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
项目负责人
签字: 日期:
参加人员
签字: 日期:
校对人 审核人员 审定人员
签字: 日期:
签字: 日期:
签字: 日期: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章
规划审批单位审核章
9、规划执行 在规划实施阶段,经论证需要对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作技术性或较 小幅度的调整,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选择不同的执行适用程序,分以下三种: 9.1 甲类适用:通过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予以确认。 9.2 乙类适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通过专家或专业部门论证程序予以 确认。 9.3 丙类适用:通过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予以确认。 规划适用的具体规定详见《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沪规土资
年
15
[20 ] 号 月 日
其 他 说 明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文件
沪府规〔2010〕 号
关于同意《 区 社区
单元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二○ 年 月 日
抄送:
区政府, 区规土局。
市人民政府
20 年 月 日印发
—
1
—
法
定
文 上海市 区 社区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图则
件
·
首
份
图
区人民政府 院
20 年 月
等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并应根据地
区的发展特点,通过有针对性的城市设计及其他专项研究,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附加图则。该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许可必须同时符合一般图则和附加图则。
3.4 发展预留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共 ha 范围。
该地区的功能定位是: 。
该地区的规划原则是: 。
该地区的建设项目许可必须依据增补图则执行。同时还应执行以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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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1、法律效力 1.1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划的各项规定, 并同时遵守国家法律和本市法律的有关规定。 1.2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包括的开发建设控制要求,应符合本市相关法规、 规范和行政文件的要求。 1.3 经营性用地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同时遵守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相关条款 的规定。
4.2 在公共绿地内建设不大于绿地面积的 5%的建筑面积的公共服务设施,包 括管理用房、售票亭、公共厕所、小卖部、小型餐饮服务设施以及必要的市政设 施,可按甲类适用程序执行。
4.3 在道路红线范围内按规范建设轨道交通出入口和风井、公交停靠站、出 租车扬招站或出租车停靠站、交通标识牌、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的出入口、移动 公共厕所、简易书报亭、警务岗亭、废物箱、邮箱、路灯以及必要的市政设施, 可按甲类适用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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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分区规划》 4.2.3《 区 社区 单元规划》 4.2.4《上海市土地利用规划》 4.2.5 …… 4.3 行政许可依据 4.3.1 ……
5、规划原则 明确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原则。
6、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 明确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在地区的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
7、规划动态。 7.1“保留”指在下一次修编之前,该地块用地性质不变、其上的建筑物基 本保留的地块; “在待建”指该地块已经合法程序划拨或出让,地块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的行 政许可程序确定,但在本次规划编制启动时,其建设活动尚未完成的地块。 “开发”指该地块拟根据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予以开发建 设。 7.2 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可开发用地的规划指标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 制与指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 有使用功能。在不改变现状用途的前提下,一旦这类土地在启动规划实施前要求 实施一般性修缮和改造时,应当承诺随时服从规划实施的要求。若需开展非一般 性修缮或改造,则必须与本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控制指标相符,并按丙类适用 程序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执行。 7.3 一般性修缮和改造是指:地块的用地性质不变、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变、 地块内建筑主体高度基本不变(水箱、电梯井、天线等必要设施的高度改变不计
2、法定文件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本单元的首份控制性详细规划。其法定文件包括普适图
则(整单元普适图则和分幅普适图则)、文本。本次规划划定的
范围内,
通过城市设计制定的附加图则,也是本规划的法定文件之一。
3、规划范围
3.1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范围是: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3.2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面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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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规定 ……
第二章 土地使用
1、用地性质 1.1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混合用地及其适用比例如下: C2C8:商业办公混合用地。其中,除 号地块以外,此类混合用地的建筑 量分配比例为 C2≥ %,C8≤ %。 号地块建筑量分配比例为 C2≥ %,C8 ≤ %。 ……. 1.2 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可根据《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的“用地相容性规定表”,在土地出让之前,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向市规划管理 部门申请地块的用地性质相容,经审批同意后纳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或《选 址意见书》。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适用程序,并可以在《地块规划设 计条件》或《选址意见书》中增加必要的附加条件,以指导项目的规划实施。 1.3 利用绿化用地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泵房、变电站等市政基础设 施,其用地性质在本规划中计入绿化用地进行汇总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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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边界合并或细分后,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公共服务设施 和适建建筑可重新布局,但各类性质的建筑总量、比例和建筑界面控制应与原控 制性详细规划保持一致。
调整开发地块边界,可在符合上款规定的前提下,编制规划深化方案并公示 不少于 30 天,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
3、规划特别管制地区
源自文库
平方公里。
4、编制依据 4.1 法规依据: 4.1.1《城乡规划法》 4.1.2《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4.1.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4.1.4《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4.1.5《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4.1.6《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规范》 4.1.7 …… 4.2 上位规划依据 4.2.1《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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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建筑限高)、因修缮或改造而增加或减少的建筑面积不大于已取得的产证核定 的建筑面积的 5%。
8、规划更新 8.1 增补普适图则。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整单元普适图则中划定的发展预留区, 是指在首份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仅确定了远期发展目标的地区。应结合 该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必要时增补制定普适图则,纳入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法定文件。增补的普适图则是发展预留区范围内项目许可的必要依据。 8.2 附加图则。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整单元普适图则中划定的重点地区(历史 风貌保护区/重点建设地区/大型居住社区),应通过城市设计或其他专项规划制 定附加图则,纳入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文件。附加图则是重点建设区范围内 项目许可的必要依据。 8.3 局部地块调整图则。若因为必要的原因引起局部地块的规划调整,应按 法定程序修订该地块所在的分幅图则,经批准后替换本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首 份分幅图则。局部地块调整图则应作为调整后建设项目许可行为的必要依据。 8.4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根据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启动本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修编。修编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应作为修编后建设项目许可 行为的依据。 8.5 局部调整或修编。局部调整或修编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作为 当时项目许可行为的法定依据,其法律效力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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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地面以下的建筑量一般不计入容积率指标。地下空间可用作该地块地面 以上建筑的辅助设施,包括设备用房和停车库,允许建设适量商业、娱乐、展览、 泵房、变电站等适合利用地下空间的公共服务类设施和市政设施。
3、其他规定 ……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
1.非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 本规划图则中公共服务设施图例所在的位置是规划建议的位置。在地块出让 前,可根据地区建设的实际情况,经论证后在街坊范围内调整;在地块出让以后, 可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经论证后在项目建设基地范围内调整。
该地区的功能定位是: 。
该地区的规划原则是: 。
该地区的建设项目许可应遵循
等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还应执行以下规
定: 。
3.3 重点地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共 ha 范围为城市公共活动中心/
地区公共活动中心/历史风貌保护区/大型居住社区。
该地区的功能定位是: 。
该地区的规划原则是: 。
该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应同时遵循
4.4 结合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公共厕所、轨道交通出入口和风井…….,可按甲类 适用程序执行。
5、其他规定 ……
第三章 土地开发强度
1、开发强度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开发强度以容积率作为上限控制指标。容积率是地块地 面以上的建筑量与地块面积的商。
2、容积率和建筑量的计算口径 2.1 当用地边界调整时,地块的核定建筑总量为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 积率和调整后的用地面积的乘积。 2.2 第四章第 2 条所列的独立占地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容积率,可在规 划实施阶段按规定的适用程序进行调整优化。 2.3 第四章第 3 条所列的非独立占地的公益性配套设施的建筑量,可在规划 实施阶段按规定的适用程序进行调整优化,但原规划核定的其余建筑总量不变。
2、地块边界和用地面积 2.1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本规划编制时所使用的地形图,并参照现场情况 划分地块并测算地块面积。 2.2 在规划执行阶段若需核实保留和在待建地块的用地界线、用地面积和建 筑面积,应以权证登记的数据作为项目行政许可的依据。 2.3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可开发地块的界线,在规划深化方案设计、 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在不损害相关利益人权益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 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市
区
社区
单元
控制性详细规划
(样 稿)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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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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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土地使用…………………………………………………………………………5 第三章 土地开发强度……………………………………………………………………6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7 第五章 城市空间管制……………………………………………………………………8 第六章 交通设施………………………………………………………………………10 第七章 市政设施………………………………………………………………………11 第八章 其他规定………………………………………………………………………12 第九章 附则……………………………………………………………………………12
3.1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共划示 片特别管制地区,包括建设敏感区/楔形绿地
/水源保护地/特殊环境要求地区/产业园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大型枢纽区/城市公
共活动中心/地区公共活动中心/大型居住社区/发展预留区等。其中:
3.2 发展敏感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共 ha 范围为建设敏感区/楔形
绿地/水源保护地/特殊环境要求地区/产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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