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防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编制办法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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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防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
划编制办法
人防委字[1988]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人民防空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为做好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编制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简称规划,下同),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
第三条规划应贯彻执行平战结合、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重点与一般、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四条规划编制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防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五条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规划期限应一致,一般分为近期、远期和远景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审批,未编制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的城市,应补充编制。
第六条编制规划的经费,由所在城市政府统一拨款解决。
第二章规划内容
第七条规划的主要内容:城市总体防护与措施;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地下空间开发规划等。第八条城市总体防护与措施
1.确定城市总体(规模、布局、建筑密度等)防护方案,城市防空工
程建设体系和分区结构;
2.城市主要疏散道路的位置和控制要求;
3.广场、绿地、水面的分布和控制要求;
4.重要目标的防护措施;
5.人防警报器的布局和特点;
6.供水、供电、煤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的防护措施;
7.对生产、储存危险有害物资的工厂、仓库、提出选址、迁移疏散方案;降低产生灾害程度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1.确定城市人防工程的总体规模、防护等级和配套布局;
2.确定人防指挥通信、人员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防空专业队、疏散干道等工程的布局和规模;
3.已建人防工程加固改造和平时利用方案;制订城市现有地下空间战时利用和改造方案。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
1.确定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的主要方面和项目;
2.确定规划期内相结合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布局;
3.提出相结合项目的实施措施。
第三章规划编制程序
第十一条编制规划首先要全面收集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资料一般包括:城市的性质、自然条件;人口发展规模和分布;现有地下建筑物的分布和规模;重要目标的分布;交通运输系统的现状和布局;地下基础设施的现状和布局;已建人防工程现状和布局等。第十二条对城市进行核武器、常规武器和主要自然灾害伤效应分析,合理确定设防分区、工程布局、工程防护标准、人口疏散比例,选择最佳的综合防护方案。
第十三条规划方案要广泛征求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评审、选优和技术鉴定。
第十四条待大城市一般应先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确定规划的总体格局后再进行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可参照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办法编制。
第四章规划成果
第十六条规划成果包括主体、附件两部分。证件包括规划图和文字说明;附件包括指标选择和数据说明等,其深度应达到为编制实施计划提供依据的要求。图纸包括:城市总体防护规划图;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图;人防建设与城市开发地下空间相结合规划图及近期建设项目规划图。图纸比例一般应为五千分之一至二万分之一。文字说明中应附必要的缩图。
第五章规划审批
第十七条规划实行分级审批。中央直辖市和一类省会城市的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军区人防委审查同意后,报国家人防委和建设部审批。二类人防重点城市的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家人防委和建设部备案。三类人防重点城市的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自治区人防委和建设厅(建委)备案。
第十八条规划文件和图纸要严加管理,注意保密。
第十九条规划审批后,必须认真执行,不得任意改变,如作重大修改,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