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再犯的可能性分析
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分析及防范
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分析及防范陆旭华①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其中一部分人由于种种原因,会重蹈覆辙,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这部分再犯罪人员的犯罪手段往往更残忍,性质更恶劣,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更大。
因此,调查研究他们再犯罪的原因,制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改造手段,使他们重新做人,不再危害社会,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笔者对资溪县刑释人员再犯罪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现作如下简要分析。
一、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特点从资溪县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年龄结构看,16-25周岁的青少年4例,26-38岁的中青年5例,38岁以上的2例;从犯罪类型看,盗窃4例,抢夺2例,抢劫1例,故意伤害1例,强奸1例,其他2例;从重新犯罪的时间看,均在刑满释放后三个月内出现再犯。
列表如下:结合本市其他县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情况分析,目前,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主要特点有:1.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和性侵害型犯罪为主要犯罪形态。
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性侵害犯罪是几种比较原①作者单位:资溪县人民检察院始的犯罪形态。
据有关资料显示,这三类犯罪约占近年刑事发案率的67%,有近三分之一为刑满释放人员参与其中,且重大案件、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多数有刑满释放人员参与或组织。
2.反复犯罪,复犯原罪的特点突出。
从上述11例重新犯罪案例看,有4例是原罪即复犯原判罪名,而其余案例所犯罪名为相近罪,其犯意均为获取不义之财。
3.共同犯罪居多,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
11例案件中参与共同犯罪的有8人,占73%,这明显表露出重新犯罪人员结伙犯罪的特点。
4.文化程度低,流窜作案多,智能型犯罪少。
11名重新犯罪人员,高中文化1人,中专文化1人,初中文化8人,小学文化1人。
由于受教育程度偏低,过早流向社会,初次犯罪时间大多在15—22岁之间,之后在社会上交往的多属社会层次偏低的人员和监狱犯人,形成了难以融入社会主流的心理障碍,不少人便以违法犯罪作为主要谋生手段。
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
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的服刑人员,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人员与刑释解教人员出现重新犯罪的问题,从实践中来看,有相近似的一面,但从人员性质和犯罪层度轻重及受教育、惩罚的程度上看,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现象又有其特殊性。
刑释、解教、解矫人员的重新犯罪,有其明显的共性。
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原因的分析,及时找出预防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的对策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一、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因素分析(一)主管因素1、个人的生活期望值过高,又无技术特长,缺乏谋生手段,回归社会后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稳定的经济收入。
在个人期望不能实现时,特别是畸形消费,入不敷出的情形下,导致心里失衡,人格变态;2、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自身综合素质差,头脑简单、四肢发达,他们对社会好的方面不容易发现和接受,对不良社会现象却很敏感且容易接纳,讲江湖义气,为所谓的朋友两肋插刀,一旦有社会违法犯罪人员引诱、威逼,就可能导致其重新犯罪。
3、个人缺乏家庭关爱,遭受社会岐视,刺激个人性格中恶的一面澎涨,在失去理智、冲动情况下可能导致重新犯罪。
(二)客观因素1、管理改造质量的高低对重新犯罪率的高低有着直接的影响;2、社会转型、社会变迁给人们带来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心理、情感等方面的变化,使刑释解教人员因无所适从而显得茫然无助,最终心理失衡、行为失范;3、回归当地治安状况差,原先的犯罪诱因依然存在,造成的刑释解教人员犯罪人格未难得到根本的改变,重返社会后极易故态复萌;4、家庭和社会关爱不力,帮教工作相对滞后,社会偏见长期存在,刑释解教人员精神无依、生活窘迫、就业困难,弃旧图新的愿望难以实现。
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
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第一篇: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简称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况已逐步成为影响社会安全与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加以分析,采取科学的、有效的预防对策,减少和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发生,对稳定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人数和重新犯罪率逐年增多、升高(二)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严重,在实施重新犯罪时呈现出罪名多元化(三)在监狱内服刑改造表现较差的刑释人员重新犯罪较多(四)财产型、暴力型犯罪居多论文网在线(五)回归社会时间短(六)地区分布不平衡(七)初次判刑刑期较短的青少年比例较大二、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一)主观因素(二)客观因素三、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一)积极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搞好监狱体制改革,切实加强罪犯出监教育改造工作,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二)加强刑释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三)高家庭素质,改善家庭关系,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目录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4二、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5三、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7注释及参考文献--------------------------11内容摘要: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破坏了社会经济发展,已成为影响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要因素。
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对策,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健康、有序、稳定地发展,是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社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刑释人员家庭亲属应尽的社会责任。
服刑人员出监后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的实践及探索
服刑人员出监后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的实践及探索近年来,关于服刑人员出监后重新犯罪的问题备受关注。
如何减少或预防服刑人员重新犯罪,通过预测可能性来实现风险管理已成为研究热点。
近年来,一系列社会事件引发公众对服刑人员的关注。
许多人都担心服刑人员会在出狱后再次犯罪。
事实上,有很多服刑人员出狱后确实再次犯罪。
为了减少这一现象,一些刑事司法系统引入了风险评估进一步评估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一些国家已经采用了相关技术,在决定是否给予某个服刑人员假释或保释时,会将预测的结果考虑在内。
预测结果将有助于刑事司法系统确定应该如何管理服刑人员。
美国公共安全部门和美国联邦调查局已经针对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问题进行了实践和探索。
其中一个案例是,美国纽约州通过“复合量表”对服刑人员进行评估,以预测服刑人员出狱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其主要指标包括犯罪记录,个人特征和社会背景等。
在这种评估的基础上,刑事司法系统可以更好地决定如何监管服刑人员以及如何帮助其成功回归社会。
另一个案例是加拿大。
在2019年12月,《加拿大刑法》对“危险罪犯”进行了定义,并采用了基于静态和动态因素的预测模型来评估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这些模型根据服刑人员的历史犯罪和个人特征等因素进行预测。
预测结果将有助于评估服刑人员具有假释资格的人是否在潜在的风险范畴内。
此外,英国也在实践和探索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风险评估,根据服刑人员的人口统计数据和历史犯罪记录等信息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其中,一项名为“预测扫描器”的创新技术非常值得一提。
该技术可以通过对服刑人员大数据的分析,预测他们重犯的可能性。
虽然这些技术有助于减少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但它们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限制。
例如,数据隐私和人权保护的问题,以及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对数据解释和使用的误解可能会影响程序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等问题。
总之,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问题日益严重,并且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通过引入预测可能性的技术,可以更好地评估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风险,以便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服刑人员又犯罪分析及防范性建议对策
服刑人员又犯罪分析及防范性建议对策一、重庆市服刑人员又犯罪发展态势我国服刑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的监禁刑罪犯,其中一年以上的监禁刑罪犯在监狱服刑(含一年以下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管教所服刑),一年以下的监禁刑罪犯在看守所服刑;一类是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
2008年度(截止2008年12月),重庆市监禁刑罪犯约占服刑罪犯总数的71%,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约占服刑罪犯总数的29%。
随着轻微刑事犯罪“非犯罪化、非监禁化”扩大适用,非监禁刑罪犯将呈逐年上升趋势。
据分析,2006-2008年,我市非监禁刑罪犯每年以2%的比例在上升。
与此同时,伴随着多种社会矛盾的激化、叠加和碰头,服刑人员又犯罪也呈上升态势。
据统计,2006、2007、2008年全市服刑罪犯重新犯罪,分别为149人、169人、250人,其中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重新犯罪,分别为29人、37人、70人;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分别为120人、132人、180人。
2008年,全市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重新犯罪数,约占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总数的0.17%;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数,约占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总数的1.3%。
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高于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重新犯罪数。
但是两类服刑人员又犯罪情况,总体呈上升趋势,并且2008年呈明显加快趋势。
二、服刑人员又犯罪的特点服刑人员又犯罪有其自身的犯罪的特点,通过2006-2008年类案分析,可以从中发现又犯罪的规律性。
(一)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又犯罪特点1、犯罪类型较为集中。
主要涉及破坏监管秩序、脱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主要罪名。
2、历年脱逃犯被抓获后被判刑的占有一定比例。
2006-2008年期间,此类罪犯有32人,其中脱逃时间最长达9年,仅2006年,原新胜检察院依法起诉重庆市永川监狱历年来脱逃罪犯10人。
刑释人员又犯罪的原因剖析及改造对策
刑释人员又犯罪的原因剖析及改造对策李勇当今,改革进一步深化,监狱企业面临新的挑战,在监狱布局调整、财政拨款到位之前,监狱企业为自谋生存、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站住脚,对经济效益的产出仍给予过多的重视,在某种程度上轻视了或忽落了罪犯的思想改造及其良好行为的养成,仅仅满足于住得下、吃得饱、劳动好、跑不了,而在“改造好”上没有进一步很好地作文章。
据统计,某分监区押犯62人,其中又犯罪人员16人,占分监区押犯的25.8%。
该分监区所在监区,又犯罪人员所占押犯的比例数也接近这个数字,这个数字不容忽视,尤其是基层干警。
如何把这部分人改造成合格的守法公民,这一重要而光荣的任务就摆在我们面前。
我们有必要了解掌握刑释人员又犯罪的原因,利于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做好对罪犯的疏导、教育、转化工作。
通过查阅罪犯档案、个别谈话、问卷调查等多种渠道,可以将刑释人员又犯罪的原因归结为以下几点:一、缺乏痛改恶习的决心和毅力。
刑释人员又犯罪往往是恶习较深,在“一爬”改造期间,思想不端正,且缺乏洗心革面,痛改前非的决心和毅力,这种情况在财产型的罪犯中体现的尤为明显。
他们出狱后,稍不如意,贪图享乐、好逸恶劳的“习性”就会诱使其从操旧业。
如苍山籍罪犯李某,好吃懒做,有偷摸的恶习,刑释后做起了生意,因市场竞争激烈,对市场行情把握不准,亏了本钱,结果吃不得苦,又干起了“老本行”。
更有甚者,他们本没打算改恶从善,而是把监狱当作“躲避风头的港湾”,在里面稍作休整,便变本加利地报复社会。
二、普遍存在吃亏补偿的心理。
一些刑释人员在狱中呆了三年五年、十年八年、甚至更长时间,待释放回家以后,见周围的人纷纷发家致富,心理不平衡,认为自己是由于被关进大狱才失去了发财的机会,吃了大亏,况且这部分人在社会上往往就存有“不占便宜便是吃亏”的思想,吃了大亏,更不能善罢甘休,于是怀着“狱内损失狱外补”的心态,邀上几个“狱友”或从前在社会上的狐朋狗友,能偷则偷,实在不行干脆明抢明夺。
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风险分析报告
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风险分析报告1. 引言社区矫正是一种有效的刑罚形式,旨在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由于复杂的社会环境和个体差异,一些矫正对象可能存在再犯罪的风险。
本报告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风险进行分析。
2. 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社区矫正对象是指被判处社区矫正的罪犯,他们在服刑期间或刑满释放后需要接受社区监督和矫正。
这些矫正对象通常有一定的犯罪史,可能存在再犯罪的倾向。
3. 再犯罪的原因再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面临经济困境,找不到稳定的工作或受到歧视和社会排斥。
这些因素会增加他们再次犯罪的风险。
其次,一些矫正对象内心仍然存在犯罪倾向,他们可能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或者没有接受足够的心理矫正。
此外,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同伴圈子和家庭因素也可能导致再犯罪的风险增加。
4. 风险评估工具的应用为了准确评估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风险,各国普遍采用风险评估工具。
这些工具通过评估矫正对象的个人背景、犯罪类型和心理状况等方面的信息,生成一个风险分数,用以衡量其再犯罪的可能性。
5. 风险因素的分析在评估再犯罪风险时,我们需要考虑各种风险因素。
其中,年龄、性别、教育程度和是否有工作等个人因素可能对再犯罪风险产生影响。
此外,家庭背景、社会支持网络以及个体的心理健康状况也是值得注意的因素。
6. 预防措施的研究为了降低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的风险,研究人员提出了一系列的预防措施。
其中包括提供心理矫正和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加强监督和社区支持,有效管理社区矫正对象;改善社会环境,消除对他们的歧视和排斥。
7. 成功案例分析不同地区和国家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风险的研究和实践也有所不同。
例如,在某个地区,通过建立有效的预防机制,成功降低了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的比例。
这一成功案例值得其他地区借鉴。
8. 需要改进的地方尽管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的风险仍然存在。
首先,现有的风险评估工具仍然有待改进,需要更加准确地预测再犯罪的概率。
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率分析报告
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率分析报告社区矫正是一种针对犯罪分子的再教育措施,旨在降低他们再次犯罪的风险,提升社会安全性。
然而,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有效性。
本文将对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率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
一、再犯率概况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率是衡量社区矫正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再犯率高意味着社区矫正措施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无法真正帮助犯罪分子重返社会。
统计数据显示,过去五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令人担忧。
二、再犯原因分析1. 缺乏心理辅导: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犯罪过程中受到心理因素的影响,然而社区矫正缺乏相关心理辅导服务,难以解决他们的心理问题,从而再次滋生犯罪行为。
2. 重新融入社会困难:社区矫正对象在服刑期间与社会脱节,重返社会后面临人际关系、就业等方面的困难。
缺乏合适的社会支持和职业培训,使他们再次陷入违法的境地。
3. 矫正措施不完善:部分地区的社区矫正手段单一,不能满足不同犯罪分子的需求。
过于简单的监管措施可能导致他们产生抵触情绪,培养不良的心态。
三、心理辅导加强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心理问题,社区矫正机构应加强心理辅导服务。
通过心理咨询和心理洗脑等形式,帮助他们摆脱犯罪心态,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生活态度,从而降低再犯率。
四、社会融入支持为了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更好地融入社会,相关部门应加强社会支持。
例如,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为他们提供稳定的工作机会,减少再次犯罪的机会。
同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关爱志愿者团队,提供日常生活和法律援助,给予他们真实的关心和支持。
五、多元化矫正措施社区矫正需要根据不同犯罪分子的特点采取多元化的矫正手段。
除了传统的监管措施外,可以引入电子脚环监控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增加矫正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可以通过开展文化艺术活动、安置康复中心等形式,提供更多的矫正选择。
六、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是降低再犯率的重要手段。
社区矫正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定期评估矫正对象的改造情况,并在必要时进行跟踪和指导。
服刑人员又犯罪分析及防范性建议对策.
服刑人员又犯罪分析及防范性建议对策一、重庆市服刑人员又犯罪发展态势我国服刑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的监禁刑罪犯,其中一年以上的监禁刑罪犯在监狱服刑(含一年以下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管教所服刑),一年以下的监禁刑罪犯在看守所服刑;一类是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
2008年度(截止2008年12月),重庆市监禁刑罪犯约占服刑罪犯总数的71%,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约占服刑罪犯总数的29%。
随着轻微刑事犯罪“非犯罪化、非监禁化”扩大适用,非监禁刑罪犯将呈逐年上升趋势。
据分析,2006-2008年,我市非监禁刑罪犯每年以2%的比例在上升。
与此同时,伴随着多种社会矛盾的激化、叠加和碰头,服刑人员又犯罪也呈上升态势。
据统计,2006、2007、2008年全市服刑罪犯重新犯罪,分别为149人、169人、250人,其中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重新犯罪,分别为29人、37人、70人;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分别为120人、132人、180人。
2008年,全市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重新犯罪数,约占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总数的0.17%;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数,约占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总数的1.3%。
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高于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重新犯罪数。
但是两类服刑人员又犯罪情况,总体呈上升趋势,并且2008年呈明显加快趋势。
二、服刑人员又犯罪的特点服刑人员又犯罪有其自身的犯罪的特点,通过2006-2008年类案分析,可以从中发现又犯罪的规律性。
(一)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又犯罪特点1、犯罪类型较为集中。
主要涉及破坏监管秩序、脱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主要罪名。
2、历年脱逃犯被抓获后被判刑的占有一定比例。
2006-2008年期间,此类罪犯有32人,其中脱逃时间最长达9年,仅2006年,原新胜检察院依法起诉重庆市永川监狱历年来脱逃罪犯10人。
社区矫正对象再犯分析报告
社区矫正对象再犯分析报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犯罪问题也在不断凸显。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管理措施,在保护社会安全和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有一部分社区矫正对象会再次犯罪,给社会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社区矫正对象再犯问题进行分析。
一、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的原因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一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服刑期间没有接受到有效的教育和改造,导致他们在思想观念上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容易再次回到犯罪的老路上。
其次,社区矫正力量的不足也是导致再犯问题的原因之一。
缺乏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跟踪和辅导,使得他们在融入社会的过程中得不到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此外,社会对犯罪分子的接纳和容忍度的不高,也限制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再就业和再教育机会,增加了他们再次犯罪的风险。
二、再犯类型的统计分析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的类型进行统计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再犯问题的本质。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的主要类型包括财产犯罪、毒品犯罪和暴力犯罪等。
其中,财产犯罪主要涉及盗窃、抢劫、诈骗等,毒品犯罪主要涉及贩毒和吸毒,暴力犯罪主要包括故意伤害、强奸和杀人等。
这些再犯类型的统计分析可以为社会管理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制度和政策建议。
三、对再犯风险的评估与管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是预防再犯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犯罪史和心理评估等进行综合评估,可以识别出高风险再犯群体,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如加强他们的心理辅导和社会支持,提供就业机会等。
同时,加强对低风险再犯群体的重点监管,防止其再次犯罪。
四、社区矫正与教育融合教育是预防再犯的重要环节。
社区矫正与教育的融合可以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重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增加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自我认知能力。
在社区矫正机构中设立教育类项目,组织开展文化、技术和心理等方面的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增加再就业机会,从而降低再犯率。
浅析罪犯狱内重新犯罪的心理原因及对策
浅析罪犯狱内重新犯罪的心理原因及对策内容提要: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心理原因的形成,既有环境因素又有心理因素。
调查分析狱内重新犯罪罪犯的心理特点,对罪犯的心理和行为进行矫治,提出相应的教育改造对策,有效地控制减少犯罪率,以稳定监狱秩序,提高改造质量。
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对狱内的稳定与秩序具有最为强烈的破坏性,狱内重新犯罪罪犯的焦虑性、侍强性、敢为性较一般罪犯高。
找准狱内重新犯罪案件的规律、特点、成因及对策。
分析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异常心理,并提出针对性的矫治对策,对于提高改造质量,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促进监管场所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基本情况经调查研究,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具有以下特点:1、年龄趋向年轻化,犯罪主体的年龄以青壮年为主。
在对50名脱逃罪犯的调查中,平均年龄位26岁。
30岁以下的罪犯占脱逃总数的88%,其中最小的年龄为17岁。
2、婚姻状况以未婚者居多。
3、文化水平偏低,农民和无正当职业者多。
4、狱内重新犯罪的男性罪犯比例远远高于女性。
5、狱内重新犯罪的特有犯罪类型:脱逃、破坏监管秩序、组织越狱、暴动越狱等。
6、脱逃是目前我国狱内重新犯罪中发生频率最高也最为突出的犯罪。
二、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心理特征分析(一)狱内重新犯罪罪犯的在情绪稳定性、焦虑性、冲动性、攻击性、报复性和犯罪思维模式方面均表现异常。
在情绪稳定性上表现为:情绪异变、性情暴躁,易生烦恼,而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挫折欠沉着冷静,易受环境支配,喜悲情绪骤变明显;在焦虑性上通常焦虑不安,对前途缺乏信心,沮丧悲观,思想包袱大,经常心身疲乏,容易出现不够理智的行为,遇有不良诱因极易产生重新犯罪的行为;在冲动性上明显地表现出冲动、鲁莽,易激动,以我为中心,易感情用事,缺乏抑制力,过分追求个人快乐;在攻击性上表现为:恃强霸道,崇尚和迷信暴力,胆大妄为,解决分歧容易斥于暴力,生活态度独立求变,渴望刺激和冒险;在报复性上表现为:有较强的报复欲,争强好胜,不择手段,易走极端,富有反抗精神,不易屈服;在犯罪思维模式上表现为:不择手段,不计后果,以暴敛钱财为目的,贪图享受,抱有侥幸心理。
对我县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
对我县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人: 王海兵(06秋法学本科)近年来,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发现了一个现象:委托人当中出现了很多熟悉的面孔。
这是什么原因呢?经过了解,得知有相当一部分人是“二进宫”,其家属只得再次委托,委托时又多愿找曾委托过的律师办理,故出现了上述现象。
而该现象的出现提示了我县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日渐突出。
基于此,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一次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情况的调查。
调查数据显示:2007年,我县检察机关共向审判机关移送起诉(包括移送他院起诉)321人,其中属于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有81人,占提起公诉总人数的25.23%。
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严重危害了我县的社会治安和政治稳定。
因此,对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案件进行深入调查,揭示其特点,剖析其原因,探寻其对策,对于预防和减少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现实意义。
一、我县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特点(一)中青年居多。
在81名再犯罪人员中,20岁以下的有20人,占再犯罪人数的24.69%,其中年龄最小的只有17岁;20岁至30岁的43人,占再犯罪人数的53.08%;31岁至40岁的有17人,占再犯罪人数的20.98%;40岁以上的有1-2人,占再犯罪人数的1.23%。
(二)文化普遍偏低、总体素质较差。
在81名再犯罪人中,初中文化以下一半人,占再犯罪人数的50%,其中,文盲有2人,占再犯罪人数的2.46%;小学文化多人,占42.59%;初中文化48人,占47.88%;高中、职高和中专文化的仅有5人,占再犯罪人数的6.17%。
(三)无业人员占绝大多数。
在81名再犯罪人员中,无业人员60人,占再犯罪人数的74%。
(四)主要表现为侵财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
在81名再犯罪人员中,侵财型犯罪42人,占再犯罪总数的52%,其中犯盗窃罪29人,抢劫罪10人,诈骗罪3人;暴力型犯罪35人,占再犯罪总数的43.21%,其中犯寻衅滋事罪12人,故意伤害罪9人,故意杀人罪2人,强奸罪3人,聚众斗殴罪6人,绑架罪3人。
浅谈累犯、再犯多发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累犯、再犯多发的原因及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行为也变得越来越复杂,面临的形势越来越复杂。
其中,累犯、再犯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对于社会治安和稳定会产生很大的威胁。
那么,这种现象的出现有什么原因呢?如何才能防止累犯、再犯的发生呢?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此进行探讨。
一、原因分析1. 个体因素犯罪行为的个体因素非常重要,例如性别、年龄、教育程度、人格特质等。
这些个体因素对犯罪的影响是比较渐进的,特别是对于常态不自觉的人,其再犯的可能性远远高于普通人。
2. 社会因素社会因素是造成再犯的重要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社会环境因素:具体表现在失业、贫困、家庭矛盾、刑期影响等,这些因素会对囚犯的复原和进一步犯罪产生负面影响。
(2)社会制度和文化因素:法律、行政规章等方面的漏洞和缺陷也是导致再犯的原因之一。
一些法律的具体规定过于模糊、短浅或过于严格,如果未能够给予囚犯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也会导致再犯的几率增加。
二、对策提出为了防止累犯、再犯的发生,应采取以下几个措施:1.思想教育为了改变囚犯犯罪的思想认识,关注他们的心理状态,从而让他们充分了解自己的行为有害于自己和社会,建立正确社会主义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2. 生活教育生活教育是影响囚犯复社会后行为的一个关键因素。
因此,在执行刑期的过程中,要为囚犯提供一些技能培训、心理催眠、中医理疗、美术、体育等文化艺术活动,帮助他们养成正常的习惯和生活,提升囚犯的健康水平和文化水平,减低他们再次犯罪的风险。
3.相关机构合作为促进囚犯复社会后的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政府相应部门对于囚犯的工作安排、恢复缓刑、福利待遇等方面做出相应的配合和支持,在保障其基本人权和生存需要的同时,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4.制度改革为了实现社会犯罪的发掘、预防和控制,可以通过对司法制度的改革,加强司法公正、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对于一些较轻或者非常特殊的案件,通过与社区工作联系,实行有针对性的处理,以达到惩罚恶行、教化牢犯、保卫广大社会公众的目标。
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
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1.再犯率高:刑满释放人员由于经历过刑罚,犯罪经验丰富,再次参与犯罪的可能性较大。
2.多次犯罪:刑满释放人员可能不仅仅犯下一次犯罪,而是多次犯罪,且往往从小案件逐渐升级到严重的犯罪行为。
3.社会适应困难:刑满释放人员往往在服刑期间与社会脱节,适应社会的能力较弱,容易陷入贫困、偏远地区或边缘人群中。
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1.就业问题:刑满释放人员的再就业是一个重要问题。
如果不能及时找到合适的工作,他们可能被迫从事非法职业。
2.缺乏社会支持:刑满释放人员在释放后,如果没有得到家庭、朋友和社会的支持和帮助,可能会再次陷入犯罪。
3.犯罪环境:刑满释放人员往往出身于犯罪环境,被身边的朋友或家庭成员引诱或影响,使他们再次投入犯罪之中。
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预防对策:1.重视职业培训:刑满释放人员在服刑期间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就业能力,增加再就业的机会。
2.搭建社会支持网络:刑满释放人员释放后应建立一个稳定的社会支持网络,包括家庭、朋友和社会组织的帮助,以减少其再次犯罪的概率。
3.进行心理辅导:刑满释放人员在释放后往往会面临心理困扰、适应困难等问题,应加强心理辅导,帮助他们调整心态、提升自信。
4.加强监管力度: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应加强监管,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测,确保他们不再参与犯罪。
5.修复社会关系:刑满释放人员在服刑期间往往对家庭、朋友等人际关系造成伤害,释放后应积极修复这些关系,增加其再犯罪的责任感。
总之,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是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只有综合利用教育、就业、心理辅导等多种手段,建立一个包括社会支持、心理修复和监管在内的综合防范体系,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罪率,促进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社区矫正人员再犯风险分析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再犯风险分析报告社区矫正是一种对犯罪分子进行管控和改造的手段,旨在降低他们的再犯率。
然而,由于人的行为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社区矫正人员再犯风险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报告将从多个角度分析社区矫正人员再犯风险,并探讨相关因素及应对措施。
一、再犯风险的概念:指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满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再犯风险评估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其准确性对于预测和防范再犯具有重要意义。
二、人口统计学特征对再犯风险的影响:人口统计学特征如年龄、性别、教育程度等因素与个体再犯风险具有一定相关性。
年龄较轻、教育程度较低、性别为男性的社区矫正人员再犯风险较高,这与他们在适应社会环境和应对挑战方面的能力紧密相关。
三、犯罪史对再犯风险的影响: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史与再犯风险密切相关。
犯罪史较重、矫正前有多次的犯罪记录的人员再犯风险较高。
这可能与他们的犯罪习惯、价值观以及对犯罪后果的认知有关。
四、社会关系对再犯风险的影响: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关系对再犯风险具有重要影响。
良好的社会支持网络和稳定的家庭关系可降低再犯风险,而社会孤立和家庭不稳定则增加了再犯的可能性。
因此,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应重视社会支持网络的建设和家庭关系的维护。
五、职业和就业情况对再犯风险的影响:社区矫正人员的职业和就业情况与再犯风险密切相关。
具有稳定职业和就业的人员更容易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可能性。
而长期失业和缺乏职业技能的人员再犯风险较高,因为他们面临着生活困境和社会压力。
六、矫正措施和效果对再犯风险的影响:矫正措施及其效果对再犯风险起着重要影响。
有效的矫正措施包括心理咨询、教育培训、就业指导等,它们能够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改善心理状态、增强自我控制和适应能力,从而降低再犯风险。
七、管理机制和监督措施对再犯风险的影响:科学的管理机制和严格的监督措施对降低再犯风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跟踪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监督和支持,可以有效防范再犯行为的发生。
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现状、原因及预防策略-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
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现状、原因及预防策略-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近年来,很多刑满释放人员在回归社会后,由于种种原因,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安全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而且,刑满释放人员在再次犯罪的过程中,往往更加老练,手段更加残忍,反侦查能力更高,在被捕后也更加难以教育,给公安机关和造成负担,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一、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现状本文所讲的再犯罪,是指犯罪分子经过一段时间的羁押教育改造后,刑满释放,后又再次犯罪的情况.当前中国各大中几乎没有不存在因再犯罪而被关押者.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的在押犯中,再犯罪人员平均占到了17% 以上,甚至有不少人是三进宫、四进宫.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具有明显的特点,一是累犯占有较大的比例,刑满释放后5 年内所犯的罪一般以强、抢、盗窃、故意杀人为主; 二是中青年罪犯比例较高,多数人文化程度较低,以农民和城市无业游民为主; 三是再犯罪多表现为型和财产型犯罪.司法部统计数据表明,虽然当今中国重新犯罪率居于世界中等水平,但是在重大的性犯罪中,重新犯罪的比例竟然达到了70%,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刑释人员再犯罪的原因,重新看待我们目前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制度的合理性,最大程度上最做好预防工作.二、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原因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原因有很多,有个人原因,也有家庭和社会原因,包括其以前的服刑机构,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大多数的服刑以人员文化程度偏低,生存技能较差,且企业并不喜欢录用有犯罪记录的人员,即使勉强就业,也大多数完全靠体力劳动吃饭,工作艰苦,报酬相对较低,生活十分艰辛,加上不少刑释人员本身贪图享乐,好逸恶劳,吃不了苦,现实生活没办法满足其望,就会通过不法途径获取钱财,直至再次犯罪.其次,刑满释放人员在回归社会后,由于长时间不与社会接触,在适应社会生活方面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是在父母去世或妻离子散后,或者家人对其不管不问,漠不关心,甚至指责抱怨其无能丢人,会使刑满释放人员心灰意冷,难以燃起开始新生活的,因为没有了家庭亲人的约束,刑满释放人员更加肆无忌惮,自暴自弃.再次, 在犯罪分子的改造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在实践当中, 在对犯罪分子的思想改造方面的工作却做得有欠缺.尤其是不能从根本上扭转犯罪分子对于金钱和享乐的盲目追求.20 世纪90 年代以来,重新犯罪出现了一个新的特点,就是80% 以上的重新犯罪都是财产性犯罪.这就要求我们反思, 是否注意增强犯罪分子摒弃金钱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人生观,教育其用自己诚实合法的劳动换取报酬,实现自己人生价值.另外, 对于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的训练严重不足,总体上过于封闭,加上大多地处偏僻,再社会化的条件不足,使得服刑人员尤其是重刑犯在出狱后很难适应新的生活.最后,社会上大多数人都会带着有色眼镜看刑释人员,使得刑释人员在社会上备受冷眼,被人在背后指指点点.这使得刑释人员对于重新踏入社会的热情一降再降,严重者甚至可能因此仇恨社会,心理扭曲,陷入深渊而无法自拔.三、预防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对策刑满释放人员是否能彻底悔过改造, 等服刑机关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良好的大环境是预防和控制再犯罪的根本前提和保证.合理科学的行刑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充分注意:( 一) 改革行刑制度,合理调控减刑、假释等各种手段的适用.行刑调控制度,是指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应当合理适用减刑、假释等手段合理调整和修正刑罚执行的制度.在我国刑罚执行的实践当中,减刑适用较多但假释适用较少,其中原因无主要是假释监督耗费大且监督难度大.一方面,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假释制度的合理性,不能完全其优势,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合理的机构专门负责监督的工作,包括缓刑犯、减刑等.( 二) 加强罪犯的再社会化能力. 行刑社会化是当代社会刑罚制度的重要理念.在我国实际执行过程中,总体封闭,开放性不足,过渡性不够.在分类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把戒备不同程度的罪犯分别关押至高度警备、中度警备和低度警备的服刑场所.这样做,一有利于分类管理,分类教育; 二能保证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降低国家改造成本.三能使从完全封闭到半封闭过渡,有利于再社会化的建设.( 三) 对于几个高犯罪率罪名的犯罪分子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教育.尤其是对于未成年犯罪分子的教育,更是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入监时,就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对于犯罪分子的背景进行细致的调查,包括精神状况、身体素质、家庭背景、生活经历、职业方向等等,只有做好这些工作,才能帮助更好的针对犯罪分子的个人心理和经历,因材施教.另外,在未成年犯的奖赏方面应当适当放宽,更加重视对其进行亲情感化教育,充分利用社会和学校的力量对未成年犯进行接力教育.刑满释放人员回归保护应当是一个社会问题,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回归工作,健全出狱人保护制度,是做好刑释人员重新融入社会,防止其重新犯罪,巩固改造成果,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课题.在当前经济社会转型各种矛盾频发的时期,要保证出狱人员能够重新融入社会,核心是做好出狱后的就业安置工作.这项工作艰巨、复杂,有关部门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做好出狱人员回归社会保护工作的制度化、立法化,保证各项工作有据可循,有法可依.在加强就业安置的同时,考虑到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后续监督力度不足,可以建立出狱人员定期考察制度,以做到相关部门对于出狱人员在踏入社会的前几年的情况能有比较好的了解,对其就业、婚姻、生活进行必要的指导、帮助、监督,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考察期限的长短可以根据刑释人员之前刑期长短、犯罪性质恶劣程度等标准来制定,以把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念头扼杀在萌芽之中.对于许多刑满释放人员来说,家庭和社会的关怀非常重要.当他们走出高墙,如果迎接他们的是亲人的冷漠,社会民众的排斥,难免会在本来就受伤的心灵上留下阴影.家人的关心、社会的帮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他们重新开始生活的勇气和信心.再加上给予他们具体的实在的帮助,平等就业,没有各种有色眼镜,使他们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能够有效地防止他们再次犯罪.完善和推广社区矫正制度,充分发挥社会改造的功能.社区矫正就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于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的机构.社区矫正相比以往的封闭的改造,最大的区别就是使得犯罪分子处于正常的社会环境当中,十分有利于犯罪分子的再社会化,最大程度的减少犯罪分子出狱后对社会的陌生感和惧怕心理,使得再犯罪缺少心理和社会基础,降低了部分人员再犯罪的危险性.德国教育家第斯多惠说: 教育的艺术不仅仅在于传授知识和本领,而在于激励、唤醒和鼓舞.解决好当前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问题,是一个社会力量多方积极作用的结果.不是机构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仅仅依靠某一方面的力量并不能够实现预防和减少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目标,但显然,不同部门,不同力量应当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共同向这个方向努力,我们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建立合理有效的帮扶制度,唤醒他们隐藏在内心的善良正义,鼓励他们面对新生活,才能使他们真正回归社会,从而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参考文献:[1]徐景峰. 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活动与文献纵览[M]. : 法律出版社,1992:238.[2]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M]. 黄风译. :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114.[3]刘世恩. 中国罪犯改造理论与实践研究[M]. 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77.[4]王秉中主编. 执法实务[M]. : 法律出版社,2003.[5]董连银,司景怀. 提升罪犯再社会化的能力[J]. 工件研究,2003( 5) .[6]何为编. 罪犯改造心理学[M]. : 法律出版社,2002.[7]张绍彦主编. 犯罪学[M]. : 法律出版社,1999.[8]兰洁主编. 教育改造学[M]. : 法律出版社,1999.。
某监狱部分在押人员重新犯罪的八种原因
某监狱部分在押人员重新犯罪的八种原因最近,某市检察院对下属监狱关押罪犯的重新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
截至今年上半年某监狱关押罪犯2131人,其中重新犯罪的189名占在押人数的%,比1991年的4%翻了一番。
重新犯罪的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与思考。
特点重新犯罪次数增多。
“二进宫”的120人占重新犯罪的%三进宫”的56人占重新犯罪的%四进宫”的12人,占重新犯罪的%。
盗窃等三罪行突出。
重新犯罪涉及罪名23个,犯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的位居前三名,分别占重新犯罪的%、%、17%。
青年人比例高。
在重新犯罪人员当中,第一次犯罪在30岁以下的183人,占重新犯罪人数的%,其他年龄段的占%。
累犯的比例偏高。
刑满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的22人占重新犯罪的%。
原因经分析,重新犯罪原因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
调查显示,在重新犯罪人员中,文盲77人,占重新犯罪人数41%,小学文化71人,占重新犯罪人数%,他们的第一次犯罪大都是无知不懂法造成的。
无一技之长,就业困难。
经调查,在189名重新犯罪的罪犯中,无一技之长者136人占重新犯罪人数的72%,出狱期间经济依靠亲朋好友的152人,占重新犯罪人数的81%。
家庭变故,容易重新犯罪。
统计显示,在父母一方或双方去世、夫妻离婚情况下,重新犯罪者1人,占重新犯罪人数74%。
这些罪犯刑满释放后,没有亲情关心,心灰意冷,很容易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好逸恶劳,贪图享受再犯罪。
在重新犯罪中,这是盗窃罪居首的主要原因。
据统计,犯盗窃罪的占重新犯罪的%。
他们第一次盗窃,真正因生活所迫的不多,大都是从小养成的好吃懒做的恶习所致。
破罐子破摔,无人敢惹易犯罪。
不少有前科的罪犯,破罐子破摔,致使地方领导不愿管,群众不敢惹,认为他们都是有劣迹的,出尔反尔没定性,管严了会出事,怕报复,还是不管的好。
他们在失去监督和约束的情况下,就容易重新贪恋监狱稳定生活,不适应社会竞争。
监狱的伙食费每人每月95元,穿衣、洗澡、理发、看病等都不用犯人花钱,再加上犯人亲属接见时给的钱物和劳动所得的奖金等,使他们生活有基本保证,踏入社会后吃、穿、用等都要靠自己,有适应不了的就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再犯罪人员的分析报告
再犯罪人员的分析报告一、我院关于再犯罪人员的受理情况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我院公诉部门共受理再犯罪案件7件8人,分别为张某、王某涉嫌抢劫、盗窃、抢夺案,李某涉嫌寻衅滋事案,赵某涉嫌盗窃案,钱某涉嫌非法拘禁案,孙某涉嫌盗窃案,刘某涉嫌抢劫案,孙某某涉嫌抢夺案,其中构成累犯的计6件7人,不构成累犯的1件1人。
从以上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我院在这段时间内受理的再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年龄特点:再犯罪的8名犯罪嫌疑人分別为三名20岁的,三名19岁的,还有一名35岁的,一名41岁的,20岁以下的占到再犯罪人数的75%。
2、身份特点:从对犯罪嫌疑人身份分析上看,再犯罪的8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农民身份的犯罪嫌疑人。
3、再犯罪的罪名特点:再犯罪人员的罪名复杂,有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抢劫罪等罪名,但是总起来看以侵财性犯罪居多,达到再犯罪罪名的75%。
4、文化特点:从再犯罪的8名犯罪嫌疑人我们可以看出,其中的王某、李某、赵某、刘某是小学文化水平,其余4人为初中文化水平,他们的文化水平都不高。
二、再犯罪的原因分析有前科的人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总起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1、再犯罪的人,有很多是被判处缓刑或管制的人员,也就是所谓的“监外执行罪犯”,他们大多素质较低,没有接受完整、系统的教育改造。
从我院这一年来被判处缓刑的再犯罪情况看,再犯罪罪犯全部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
由于综合素质较低,法制观念不强,本身免疫功能就差,一旦遇到社会不良因素的诱惑,犯罪意念急速滋长,导致再犯罪。
如钱某涉嫌非法拘禁案,就是法制观念不强,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诱惑,导致的再次犯罪。
2、再犯罪人员易拉帮结伙、团伙作案、流窜作案。
据统计,在监外罪犯再犯罪案件中,很多是团伙作案或流窜作案。
这主要是因为监外罪犯难以为主流社会接纳和认可,在自己的社会生活圈子中能够产生认同感,加之在监狱中也结识了不少“狱友”,不可避免要相互联系、交叉感染,从而形成犯罪团伙,在成员熟悉的地区间流窜作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新犯罪问题的调查分析及对策
重新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律并受到刑罚处罚后又重新故意实施犯罪活动,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
它既包括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再次犯罪,也包括正在执行刑罚期间的服刑人员的再次犯罪。
此类罪犯经验比较丰富,技能相对高明,手段比较残忍,计划周全,次数频繁,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近年来一些刑释人员为报复社会,结成团伙,称霸一方,制造了不少震惊全国的大案要案。
重新犯罪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严重关注。
为了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我们对平遥监狱重新犯罪的服刑人员作了全面的摸底调查,据此分析整理出了一些重新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并相应提出防范对策。
一、重新犯罪的特点
截止到2006年12月底平遥监狱在押重新犯罪人员79人,发出重新犯罪问卷79份,收回79份,其中有效问卷76份,占问卷的96.2%。
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分析,得出以下特点:
1.重新犯罪率上升速度明显加快。
据监狱的数据资料统计,90年代初,二次犯罪人数占在押犯的8%,2000年为9.2%,2006年升至11.8%。
2.中青年人数居多。
重新犯罪人员中35岁以下的占8.2%。
3.流窜犯罪呈上升趋势。
在结伙流窜犯罪中,多数刑释人员充当了核心骨干。
在平遥监狱在押犯中,首次犯罪流窜作案占3.31%。
二次以上犯罪流窜作案的占6.22%,上升了近一倍。
4.以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为主。
重新犯罪中财产型、暴力型犯罪占70%以上,表明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普遍急于发财而铤而走险。
5.刑满释放人员五年内重新犯罪的比例较大。
在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的,占58%,这说明刑释人员在释放后的五年内是重新犯罪高发时期。
6.未婚或离婚的刑释人员在重新犯罪中比例较大。
未婚、离婚两者占70.5%,说明家庭约束力至关重要。
7.绝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
高中以上仅占8%,文盲或半文盲占52.5%。
8.无业人员所占比例较大。
工人占20.5%,农民占40%左右,干部占1.7%,个体户占11.4%,无业人员占30%左右。
说明基本生活无保障,是导致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9.首次犯罪被判五年以下的罪犯,释放后犯罪的比例较大。
首次犯罪被判5年以下徒刑的占整个重新犯罪人数的48.5%。
10.在服刑期间受到过减刑奖励的较多。
首次犯罪服刑期间被减刑的占重新犯罪人数的46.1%。
二、原因分析
(一)积习较深,屡教不改,是其重新犯罪的根本原因。
一个人犯罪或者重新犯罪与家庭、社会因素固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最终决定一个人是否犯罪或重新犯罪的最根本的因素还在于犯罪者本人。
1.服刑期间罪犯思想没有得到真正改造。
这类罪犯大多是累犯、惯犯。
他们在服刑改造期间善于伪装,人生观未能得到彻底改造。
罪犯李某说:“第一次犯罪经过3年的改造,根本谈不上改变世界观、人生观,回到社会后还是只想吃喝玩乐称王称霸,结果在出狱后四个月又犯了抢劫罪。
”
2.长期或多次的监狱生活,是导致再犯罪的重要原因。
多年与世隔绝的监禁生活对人的心理会产生消极影响,出狱前的一系列想法、打算、计划等与出狱后的现状反差太大,表现出如下心理:
(1)补偿心理,不少刑释人员不能正确看待自己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而是攀比、嫉妒、寻求补偿。
罪犯吴某在前次判刑5年执行完毕后又因抢劫、绑架被判10年。
他说:“看到自己过去的同事,要事业有事业,要家庭有家庭,而自己少吃了不少,少玩了不少,心理很不平衡。
”
(2)报复心理。
长期的犯罪体验和因此而受到的法律制裁,使之心理扭曲,当“个人利益”受到冲击时,更加使这种偏执固定化,从而走上了报复社会的道路,罪犯郝某说:“我第一次犯罪就是因失恋后,对女人产生了一种报复心理而犯了强奸罪;第一次出狱后,时间不长又对幼女施暴。
”
(3)侥幸心理。
有些刑释人员认为人监是由于手段不高明,技术不过硬等原因。
几年的监狱生活使之认为拜到了“师傅”,学到了“经验”,出去后跃跃欲试。
罪犯阎某说:“我第一次犯罪总认为没有经验,年龄小才让他们抓住了。
”
(二)罪犯改造质量不高,是重新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1.监狱惩罚不力;
2.监狱的教育工作流于形式,触及不到罪犯的灵魂,经费紧张使监狱不得不满足于“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
3.监狱干警积极性不高,安于现状。
(三)就业安置难落实,接茬帮教跟不上,也是导致重新犯罪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预防措施
(一)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1.创新思想政治教育。
进人本世纪以来,犯罪恶性化、改造功利化日趋严重。
建议对罪犯分类羁押。
不但要按罪犯的犯罪性质分,而且要按罪犯的现实改造表现分,这样分类管束和分类教育,既防交叉感染,又防深度感染;在“个别教育工作”中,监狱应“三到位”:时间到位、精力到位、考
核到位;大力推进罪犯教育的社会化进程:如组织社会志愿者进监帮教、减少罪犯与社会的隔阂;邀请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到监狱给罪犯释疑解难。
2.多搞实用技术教育工作。
实用技术教育是提高改造质量,降低重新犯罪率的一个重要手段。
随着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罪犯刑释后的就业难度越来越大,我们必须改变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罪犯的职业教育要面向社会、面向刑满后的就业。
3.创新刑事奖励制度。
重新认识现行的罪犯日常考核奖励办法在罪犯改造中的地位和作用,现行的罪犯日常考核奖惩办法,把罪犯的思想改造与劳动改造全部量化。
罪犯在改造期间只要表面上能认罪服法、遵纪守规、服从管教,改造中就能积累一定的分数,当罪犯改造的分数积累到一定的分值时,就当然地给予减刑奖励。
罪犯日常考核得分成为罪犯减刑假释的依据,其内心是否有悔罪、赎罪意识,难以了解。
笔者建议在罪犯的刑事奖励方面今后应多运用假释,少适用减刑,这样罪犯在回归社会后,头上戴着紧箍咒,给其思想行为留了一个再社会化的时间和过程。
(二)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做好接茬帮教工作,防止他们因工作无着落、生活无出路而重新犯罪。
要明确责任,防止推诿。
从罪犯出狱后的户籍落户到生活、工作安置都要给予全方位的帮助,定期对刑释人员进行调查回访,要灵活多样地安置,如:设立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基地,鼓励民营企业吸收刑释人员,扶持刑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等。
(作者单位: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平遥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