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营业网点选址管理办法(预财部)
XX银行营业网点优化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XX银行营业网点优化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树立本行良好品牌形象,推进营业网点建设规范化、流程化与标准化,依据《XX银行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安装装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是指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本行分支机构(包括旗舰支行、全功能支行和专业支行)、支行功能区域延伸场所(如财富管理中心、个人金融服务中心)以及离行式自助银行与单体自助取款机(ATM)。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点优化建设,是指营业网点的新设、搬迁、装修改造、场地新增租赁和机构变更(机构升格、机构调整、名称变更、临时停业、终止营业)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工作事项,包括:营业网点设立,装修改造立项,房屋租赁、设计、费用预算、施工和验收等;机构变更事项的审批。
第五条总行及分行“网点优化建设领导工作小组”负责营业网点优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本行营业网点优化建设工作由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牵头,总行计划财务部、行政保卫部、运营管理部、信息科技部、发展规划部、法律合规部、综合管理部、XXX按工作职责要求开展工作。
分行相应成立网点优化建设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分行的网点优化建设工作。
第七条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主要职责(一)根据全行营业网点优化建设发展规划,编制营业网点年度改造计划、费用预算与分配方案。
(二)牵头组织全行营业网点装修设计标准化以及营业网点优化建设相关制度、标准、流程与规范的设计与制定。
(三)负责牵头分行以下营业网点的设立、革新、机构变更事项的批办。
(四)负责组织营业网点平面设计方案的审查。
(五)负责在年度费用预算计划内,对单个营业网点建设费用预算进行审核和批办;负责对预算外新设分行的新建营业网点费用预算的报批。
(六)负责自助设备年度安装计划的编制与自助设备品牌选型。
(七)负责协调营业网点优化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确保完成网点优化建设年度计划。
(八)负责组织总行相关部门对分行装修工程进行验收。
财政部关于对交通银行各分行财政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关分工问题的通知-财监字[1995]32号
财政部关于对交通银行各分行财政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关分工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对交通银行各分行财政监督
管理工作中有关分工问题的通知
(财监字[1995]32号1995年6月12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关于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对交通银行系统的财政监督管理工作中如何分工问题,部分办事处(组)曾向部反映,要求予以明确。
经研究,决定暂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对交通银行各分、支行(包括管辖分行、直属分行)的财务决算,均由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执法要求就地审查。
对管辖分行所属跨地区分、支行的财务决算审查,由该分(支)行所在省(自治区)办事处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财政部规定表式和要求,将审查结果送交管辖分行所在地办事处汇总报部;审查决算中涉及对违反财政法规单位处以罚款的,由执行审查的办事处(组)依法实施。
二、对财政部授权的涉及管辖分行所属跨地区分、支行的各类财务审批(审查)等监督管理事项,由各分、支行所在省(自治区)办事处按有关规定提出审查意见,送交管辖分行所在地办事处按规定核批(审查汇总);管辖分行所在地办事处要及时将核批(审查汇总)情况反馈给提出审查意见的办事处。
请按上述精神和有关规定做好各项业务工作,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对交通银行系统的财政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各分、支行行政区划表(略)
——结束——。
大型商业银行网点规划及选址策略探讨
大型商业银行网点规划及选址策略探讨摘要:本文通过阐述确定总体目标、进行战略研究、优化调整布局、功能类型确定四方面分析大型商业银行网点位置规划,并对大型商业银行网点选址策略进行研究,从地理位置规划、商业价值评估、配合周围行业、商圈未来发展四方面逐一论述,仅供参考。
关键词:大型商业银行;网点规划;选址策略;规划选址前言: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金融市场对外的开放程度逐渐变高,在此背景之下银行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而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的确定与选择成为未来市场竞争的重要战略资源之一。
当前我国部分商业银行为了进一步扩大营业规模,则在网点选址和扩张上较为盲目,本文就相关规划与对策,进行深度研究。
1大型商业银行网点位置规划1.1确定总体目标当前我国大型商业网点规划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机构发展不科学;二是设点盲目性高;三是网点设置无法与城市规划相匹配;四是无法根据营业点发展,对其做以调整;五是地区之间金融服务差异性较大;六是与外资银行网点存在一定的实力差距。
针对上述问题为保证商业银行网点位置规划的规范性,应以科学发展观为目标,将网点规划视为日后经济利益提升的战略决策,加大对于市场潜力分布的分析,结合市场经济合理有效地布置整体构造,从而实现经营效益的提升。
在设置时要注重网点结构设置的横向与纵向发展,大型商业银行区域性分支机构的建设,需要加大规模效益,减少管理层次,为实现经济利益的可持续发展,则可通过对部分欠发达地区实现机构网点金融支持的形式,以国家经济扶持目标为建设思路,加大机构网点功能分化。
1.2进行战略研究就战略发展而言大型商业银行网点的设置不仅要紧跟国家重大政策方针发展,还要结合地区商业网点实际分布情况与框架进行预判分析,对于部分地区竞争意识不强,可通过设置适当的竞争机制,增设网点的形式,提高建设与服务质量。
在规划时可以从以下角度出发:一是在满足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之下,要加大地区市场经济体制运作规律的分析,从而实现进一步满足客户的需求,例如:在规划区域内的主要经营单位为中小型企业,其金融市场操作习惯更倾向于面对面交易,则可通过增设柜台和增加临界营业点的形式,从而提高服务质量,科学规划网点结构布局。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银发[1994]415号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1月10日交银发〔1994〕415号)交通银行各分、支行,驻京办事处,各筹备组:现将《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上报总行。
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水平,统一和规范全行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操作规程和管理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交通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银行办理的人民币各类固定资产贷款业务。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和贷款计划的安排,必须以国家批准的项目计划和信贷计划为依据,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授权,先评估,后决策。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向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以及具有较大竞争力和发展潜能的新兴产业倾斜;增强市场观念,提高投资效益,结合交通银行的业务发展方向,注意培育我行的基本户和重点户;符合商业银行资金营运的要求,注重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协调统一,既保证贷款本息的按时收回,扩大我行对经济的调节能量和影响,又兼顾我行的实际承受能力。
第二章固定资产贷款的对象、期限、金额、利率第四条我行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的对象为: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或有还贷能力的事业单位;国家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投资单位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经济组织,经一定审批程序批准,进行确有市场和效益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在按规定比例筹足自有资金或注册资本的前提下,如资金仍有缺口的,均可向我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商建发[2004]180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4.04.13【实施日期】2004.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4]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厅(局)、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为了加强对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订工作的指导,使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逐步规范化和标准化,我部制订了《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附后),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1 总则1.1 为提高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关于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1.2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是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充分反映城市商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对城市未来商业网点的商业功能、结构、空间布局和建设规模所做的统筹设计。
1.3 编制规划必须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提高透明度和社会公众参与度。
1.4 各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根据本城市的商业定位,体现本城市商业特色。
1.5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服从城市总体规划。
1.6 编制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要求。
1.7 城市商务主管部门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制订工作。
1.8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
2 规划程序编制规划按照调查研究、规划文件编写以及规划论证的程序进行。
2.1 调查研究编制规划必须深入实际,搞好商业网点调查,并充分调查研究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交通、人口分布等情况,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并进行深入研究。
2.2 规划文件编写在对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规划文件的编写工作。
规划文件的编写应符合本规范条款3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10.29•【文号】财债字[1999]217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1999年10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金谷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教育信托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切实加强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就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金融企业要严格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全面反映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正确核算企业收入和支出,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财债字〔1998〕69号)的规定,切实建立费用支出专户管理制度,制订科学合理的费用指标,加强支出管理。
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财经纪律,接受各级财政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财商字〔1997〕43号)的要求,按时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接受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财务监管。
二、严格按规定核算应收息和应付息。
金融企业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和财务制度规定,核算和计提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会计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会计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发布部门】交通银行【发布日期】1997.12.11【实施日期】199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会计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交通银行各分、支行: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法规、交通银行会计出纳基本制度以及有关储蓄、外汇等制度办法和规定,总行制订了《交通银行会计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交通银行会计达标升级考核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目的是对全行各级行处的会计工作进行摸底和总结,表扬优秀,改进不足;同时也是推动各级行加强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为交通银行进一步完善和改革会计制度打下基础。
各分支行应围绕这一中心开展会计达标升级工作。
二、会计达标升级工作计划会计达标升级工作不同于一般的会计制度检查,是一项要求高、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的工作,整个过程包括制订办法、组织学习、自查申报、考核复审、抽查确认、核发证书等。
因此,对这一工作开展的进度计划如下:1.各分支行在接到总行文件后,应成立由分管行长负责牵头,财会、稽核、储蓄、国外业务部、人教等部门参加的会计达标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并组成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财会部门,负责人员组织、拟订计划、检查申报、考核评分等具体工作。
各级行应及时组织有关会计出纳人员学习会计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考核标准。
管辖、直属行可以选取个别营业单位结合制度检查进行试行考核、模拟评分,取得经验,并将试点情况上报总行。
年底,各分支行及下属单位在熟悉办法和考核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做好年终决算准备工作,开展自查评分,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及时整改,为正式提出申报作准备。
2.1998年一季度,管辖、直属分行向总行上报开展会计达标升级活动的工作计划;各分支行考核单位根据自查评分情况,向上级行提出申报。
各分支行根据考核确认权限,完成达标考核单位的考核确认。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11.29•【文号】财社[2000]104号•【施行日期】2000.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29日财社〔2000〕104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加强实行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和原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等各项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制定了《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附件: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建立健全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纳入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实行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在京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原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纳入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各项中央社会保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用于存储和管理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账户。
第四条中央财政专户的基本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及时办理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资金;(三)对中央财政专户内中央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监督检查中央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并监督检查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四)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反映和报告中央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六)其他与中央财政专户有关的事务。
最新交通银行营业网点选址管理办法(预财部)资料
各省分行、直属分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营业网点选址的管理,规范营业网点选址行为,提高营业网点综合经营效益,根据交通银行网点建设的相关规定,现将《交通银行营业网点选址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银行营业网点选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营业网点选址的管理,规范营业网点选址行为,提高营业网点综合经营效益,根据交通银行网点建设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选址,是指已列入总行网点建设规划并符合总行新建或可迁址相关规定的营业网点选址,适用于交通银行各分支行营业网点选址行为。
第三条营业网点选址类别包括:营业网点、离行式自助服务区的购置和租赁,以及商业、公共场所摆放自助设备场地租赁。
第四条营业网点选址要通过逐级申报、论证、审议等程序,由总、分行依据管理权限范围进行审批。
第二章营业网点选址的原则和要求第五条营业网点选址的总体原则:(一)营业网点选址必须符合全行网点建设规划。
各分行应该首先针对全行网点建设规划和营业网点建设费用要求,制定本行网点建设规划,树立全局意识。
(二)要以效益为中心,以维护交通银行的整体形象,增强营业网点的综合竞争能力,提升营业网点的经营效益和品牌效应为目的,依据总行规定和分行人、财、物实力,集中管理、合理安排、分步组织实施。
避免形成低产网点。
(三)选址信息来源、踏勘、洽商、签订合同和接收房地产及办理权证等程序,必须符合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和总行制度。
(四)各分行网点建设规划要和城市规划发展趋势相一致;备选楼盘房地产用途、性质及房型、结构必须和我行营业网点使用功能相匹配;各项经济指标测算依据要客观、准确。
第六条营业网点选址的总体要求:(一)选址范围以商业办公和中高尚大型居住社区、人口密集或白昼人流量较大、中高尚收入人群聚集、交通便利等综合类的一流区域和一流位置为主要对象。
(二)选址的房地产权属和界址要清晰,预售证或房产证及土地证齐全,出售或出租方在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如建委、房地产局、地税局等)无不良记录;房产结构良好、消防验收手续齐全;供电等物业满足使用需求;拆迁项目涉及的安置问题已解决或已得到落实;在建工程后续资金有保障;销售情况良好且无重大事故发生;房地产权属无法律纠纷(若出租房产已设定抵押的,必须取得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出租的书面文件)。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2x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x 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xx二ΟΟ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了保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公安机关的相关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2x)、《银行金库》(jr/t0003-202x)、《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2x)、《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本地区公安机关实施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银发[2000]25号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3月30日交银发[2000]25号)交通银行各分、支行:现将《交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二00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交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二00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银行营业办公用房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的基建管理,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颁发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建项目系指交通银行各分支行(包括辖属营业机构、网点)购置、新建(包括自建、联建)、改建、扩建的营业办公用房项目,项目的资金来源为资本金。
第三条凡基建项目,必须按照交通银行一级法人、两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获总行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令、贯彻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的制度,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五条营业办公用房基建投资要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量力而行、勤俭节约的方针,实行适用、经济、庄重、美观的原则,不搞攀比,不追求豪华。
二、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核算合理的单位造(买)价。
结合本级机构的业务规模和人员、盈利能力、折旧和摊销、占用资金的成本负担等方面对建设项目进行效益核算和评估。
三、严格控制固定资产占比。
亏损行在扭亏以前原则上不批新的基建项目。
第六条各分支行必须加强对基建项目的管理,根据建设任务,指定有关部门,配备有关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二章建设标准第七条各分支行必须控制营业办公用房的建设标准,长远规划,合理布局。
交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方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假设干规定》,进一步标准全行集中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支出的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的集中采购,是指交通银行统一的采购职能部门,以确定的程序,采取购置、租赁等方式获取大宗物品、工程和效劳的行为。
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效益的原那么。
集中采购工程的范围包括:(一)大宗物品类:办公营业用房、动力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子化设备、银行卡设备、银行会计设备、平安保卫设备、通信设备、办公设备及用品、宣传广告、印刷品、纪念品、行服等。
(二)工程类:办公营业用房的施工、装修工程、网络、软件开发等工程。
(三)效劳类:物业管理、设备和有关社会效劳等工程。
各级行但凡采购大宗物品、工程和效劳工程都须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
(一)总行统一组织集中采购和授权分行集中采购的方式。
由总行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明确由总行统一集中采购的物品,并定期公布物品目录,属目录内的均由总行统一组织集中采购。
各级行一次性采购大宗物品、工程和效劳工程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以及没有进入目录的工程须报总行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定,或是由总行统一组织集中采购,或是授权分支行集中采购。
(二)各级行自行组织集中采购的方式。
各级行采购固定资产在10万元、低值易耗品在5万元、工程工程在20万元、效劳工程在1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采取招标的方式。
在实行招标后无合格标的或单一的采购需要采取竞争性谈判、议价方式的,必须在开展采购活动前向总行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作书面报告,必要时由总行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向主管财政机关作书面报告。
在上述标准以下的采购工程须采取议价和货比三家的方式。
各级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招标、议价的程序和操作法那么,并报总行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备案。
总行成立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和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下设集中采购工作办公室。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银行•【公布日期】2001.04.06•【文号】交银发[2001]28号•【施行日期】2001.04.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4月6日交银发[2001]28号)各分、支行:现将《交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由于五级分类子系统需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各分支行2000年末五级分类结果的上报时间可推迟至6月底,2001年6月末五级分类结果的上报时间可推迟至9月底。
附一:交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要求,为了切实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信贷经营管理与国际接轨,推进和规范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五级分类采取定期分类、实时监控和及时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对象第三条年度分类对象为上年末各类本外币授信余额,年中分类对象为当年6月末本外币贷款余额及利息。
第四条本外币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本金及利息、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尚未并账账外贷款和非定向委托贷款,其中:1.人民币贷款分类余额为人民币信贷收支月(日)统计报表中“各项贷款”余额;2.外币贷款分类余额为外汇信贷月(日)报表中“各项贷款”与“境外筹资转贷款”之和;3.利息分类余额为1321应收利息和1322应收贷款欠息之和;4.承兑汇票分类余额为“3625应收承兑汇票”人民币余额;5.信用证分类余额为“3623应收开出信用证”外币余额与“3625应收承兑汇票”外币余额之和;6.保函分类余额为“3621应收开出保证凭信”本外币余额。
第五条五级分类以单笔授信业务为分类对象,不采取拆分法。
当一笔个人贷款同时存在未到期、逾期等多种状态时,应将整笔贷款列入该笔贷款所处的最次类别。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交通银行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营[1987]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交通银行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交通银行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营[1987]13号1987年4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国交通银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已在上海重新组建。
交通银行经营金融业务及其他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现就计税依据、纳税地点及征收入库等项事宜通知如下:
一、计税依据。
交通银行经营的各项金融业务,应按其收入金额(包括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依5%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联行往来利息收入,专业银行往来利息收入、利差补贴收入和出纳长款可以从营业收入额中扣除,不计征营业税。
交通银行经营不属于金融业务范围的业务所取的收入,应按所属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纳税地点。
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及各内地分应纳的营业税从经营之日起,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就地纳。
交通银行总管理处缴纳的营业税入中央金库。
三、纳税期税。
根据银行按季结息的特殊情况确定为一个季纳税一次。
——结束——。
交通银行规章制度
交通银行规章制度【篇一:《交通银行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8月8日交银发[2000]58号)交通银行各分、支行:为了加强机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机构效益,现将《交通银行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交通银行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构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机构效益,促进业务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在国内设立的分行、支行、营业部、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
第三条机构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设置、迁址、改称、升格和变更;机构改造和调整;营业场所选址和装修;机构人员配备与负责人资格的审核;经营证照的申请、变更和年检。
第四条机构管理要加强组织领导,各行应建立由办公室、行政、私金、人教、保卫、市场营销、财会等部门组成的机构管理领导小组,由一名行级领导任组长,落实专门部门主管,选择1~2名懂业务、会管理、善公关的人员任机构管理员。
第五条机构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机构设置贯彻集约经营的原则,坚持走内涵与外延发展相结合,以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重点挖掘现有机构的潜力;机构设置必须符合全行发展战略,要选择经济发达、市场容量大、金融秩序好、业务发展有潜力的城市;积极发展网上银行,适度发展自助银行;有计划、有控制、适量地发展综合性、多功能、科技含量高的具有竞争力的营业机构。
第七条新设机构应事先作出全面市场分析,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上报总行批准,列入年度机构发展计划。
在总行下达年度新建机构指标后,还应逐个机构向总行报批,并须提交下列材料:(一)请示;(二)可行性报告;(三)主要负责人的学历、简历材料;(四)营业场所的材料。
第八条新建机构在报经总行同意后还应报送人民银行批准,在取得人民银行出具的书面批准文件或证明后,方可正式筹建。
XX银行营业网点建设管理办法
XX银行营业网点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营业网点装修工程管理,根据《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营业网点含总行、各分行(包括一级分行及辖内分支机构)。
分行一级网点和办公区域综合装修改造工作,由总行行政保卫部牵头组织实施,总行相关部门和分行参与;旗舰支行、全功能支行、专业支行、社区支行和离行式自助银行网点装修改造工作,由分行网点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分行相关部门参与。
网点建设具体操作流程及职责分工按《XX银行营业网点优化建设工作管理办法》《XX银行省内分行装修标准及工作流程》文件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营业网点(含行政办公区)、离行式自助银行(含离行式单点ATM机)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点建设,包含设计、造价、验收、签证与审计、项目档案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含网点建设项目的合同均需采用本行格式合同,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支付项目款项。
第六条本办法作为营业网点建设规范化装修环节的总原则执行。
第二章网点装修设计第一节装饰工程设计要点第七条设计图纸本行营业网点装饰设计需要提交的设计图纸包含设计说明、材料明细、平面设计方案、效果图、施工图。
其中:平面设计方案。
包括原始平面图、平面布置图。
效果图。
包括营业厅模型鸟瞰图、营业厅效果图、外立面效果图(外立面需要改造时制作)。
自助银行区及户外广告的效果图由VI广告商设计。
施工图。
包括但不限于:图纸目录、编制说明、材料表、原始平面图、平面布置图、立面图、外立面、室外地面及台阶、无障碍通道、天棚、门窗(含营业厅大门、自助银行感应门)、雨棚的布置及做法图,以及现金柜台、非现金柜台、现场制作的家具图(含所有吊柜、更衣柜、融智理财区网银台、融智理财书报架,融智理财茶水柜、形象墙等)。
节点图。
包括对重点部位、易疏忽部位的结构、砌体和节点的细化设计图。
示意图。
包括LED屏示意图(含多媒体电视机、主入口门楣处LED屏、叫号显示屏)、配合安装示意图、周边环境示意图。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对于财政部关于印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财政部关于印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2001]127号颁布时间:2001-05-18 发⽂单位:财政部国家开发银⾏,中国农业发展银⾏,中国进出⼝银⾏,中国⼯商银⾏,中国农业银⾏,中国银⾏,中国建设银⾏,交通银⾏,招商银⾏,中国民⽣银⾏,中国⼈民保险公司,中国⼈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集团)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政部驻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有效保全资产,促进⾦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逐步与国际通⾏做法接轨,现将《⾦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执⾏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本办法施⾏后,⾦融企业建⽴统⼀的呆账准备制度,不再提取坏账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不再单独申报核销坏账损失和投资损失。
截⾄2000年12⽉31⽇的呆账准备、坏账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余额⼀并转⼊统⼀的呆账准备账户管理。
对截⾄2000年12⽉31⽇以前发⽣的符合本办法的呆账,各⾦融企业可以根据⾃⾝的经营情况分年逐步核销,逐步提⾜呆账准备,但原则上不超过5年。
由中央管理的⾦融企业应将分年核销的呆账和提取呆账准备的情况于2001年8⽉底以前报我部备案。
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负责地⽅⾦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和呆账核销管理。
银行网点选址的经验
银行网点选址的经验在银行网点选址的过程中要考虑到各种影响因素,不同的因素通过不同的方式影响着银行网点的经营状况。
广义上讲,影响商业网点选址的因素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具体的选址分析往往从网点的商业性质和特点出发确定主要的影响因素。
商业银行的网点选址着重要考虑区域人口构成、竞争状况、公共服务设施分布、交通条件、商业地价等经济和社会因素。
同时要重视,具体的影响因素还随着银行网点的规模、不同时期经济发展水平等的不同,具有明显的差异性。
正因为银行网点的选址影响因素具有复杂性和差异性,决策者在确定具体的影响因素时,除了凭日常积累的经验或借鉴已有的成功案例外,还需要采用专家征询的方法集思广益。
以特尔菲法为例,该方法通过函询调查,将有关专家的意见进行综合、整理和归纳,并通过与专家多次的反馈,最终确定影响银行网点选址的主要因素。
同时,还可以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将多种具有复杂关系的影响因素归结为几个保持原始因素信息的综合因素,便于简化分析过程,提高选址效率。
一、内部因素(一)银行网点定位银行的主要客户群和业务重点往往成为网点区位的要素。
不同银行的定位不同,网点区位选址情况也大不相同。
如农业银行定位位于农业项目支持业务,因此,其在郊区的网点大大多于其他银行,其同城网点整体布局上也显示出了明显的向郊区倾斜的趋势。
而中国银行的业务重点在中高端客户,因此其选址则主要在市区。
像工商银行定位于普通的居民储蓄业务,因而其网点总数、特别是郊区的网点,在各类银行中是最多的。
同时,同一银行不同等级的网点,其网点定位和业务导向也不同,低级网点如储蓄所一般选址在居民住宅区、车站、医院、娱乐场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所在地。
储蓄所的顾客来源有当地居民和流动顾客,根据顾客来源可演绎出三种储蓄所的区位:一是以人口聚居区的人口为主要顾客的区位,一般位于顾客聚居区的内部,如居住校区、学校宿舍区;二是兼顾当地居民和流动顾客,一般位于人口聚居区外围的城市道路上;三是以流动人口为主要顾客,附近居民较少,如分布在商业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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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分行、直属分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营业网点选址的管理,规范营业网点选址行为,提高营业网点综合经营效益,根据交通银行网点建设的相关规定,现将《交通银行营业网点选址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银行营业网点选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营业网点选址的管理,规范营业网点选址行为,提高营业网点综合经营效益,根据交通银行网点建设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选址,是指已列入总行网点建设规划并符合总行新建或可迁址相关规定的营业网点选址,适用于交通银行各分支行营业网点选址行为。
第三条营业网点选址类别包括:营业网点、离行式自助服务区的购置和租赁,以及商业、公共场所摆放自助设备场地租赁。
第四条营业网点选址要通过逐级申报、论证、审议等程序,由总、分行依据管理权限范围进行审批。
第二章营业网点选址的原则和要求第五条营业网点选址的总体原则:(一)营业网点选址必须符合全行网点建设规划。
各分行应该首先针对全行网点建设规划和营业网点建设费用要求,制定本行网点建设规划,树立全局意识。
(二)要以效益为中心,以维护交通银行的整体形象,增强营业网点的综合竞争能力,提升营业网点的经营效益和品牌效应为目的,依据总行规定和分行人、财、物实力,集中管理、合理安排、分步组织实施。
避免形成低产网点。
(三)选址信息来源、踏勘、洽商、签订合同和接收房地产及办理权证等程序,必须符合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和总行制度。
(四)各分行网点建设规划要和城市规划发展趋势相一致;备选楼盘房地产用途、性质及房型、结构必须和我行营业网点使用功能相匹配;各项经济指标测算依据要客观、准确。
第六条营业网点选址的总体要求:(一)选址范围以商业办公和中高尚大型居住社区、人口密集或白昼人流量较大、中高尚收入人群聚集、交通便利等综合类的一流区域和一流位置为主要对象。
(二)选址的房地产权属和界址要清晰,预售证或房产证及土地证齐全,出售或出租方在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如建委、房地产局、地税局等)无不良记录;房产结构良好、消防验收手续齐全;供电等物业满足使用需求;拆迁项目涉及的安置问题已解决或已得到落实;在建工程后续资金有保障;销售情况良好且无重大事故发生;房地产权属无法律纠纷(若出租房产已设定抵押的,必须取得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出租的书面文件)。
(三)所选网点门前或地下要有充足的停车位,可为中高端客户来行办理业务提供停车便利服务。
(四)门头广告位显著。
第七条网点地理位置选择:(一)道路路口位置选择:十字路口以西北角位置较好;三岔路口以人流量较大的路口正面较好;丁字路口以人流量较大的转角位置较好。
(二)街面位置选择:朝阳街面优于背阳街面;宽度25米左右或以下街面优于宽敞街面;规避单行线和人流、自行车流、机动车流三分流街面。
(三)地势位置选择:楼体地面与相邻路面高度持平或略高于相邻路面位置优于楼体地面与相邻路面高度相差较大的位置;选址相邻路面相对水平路段优于坡道路段;主干道、地势独特、门前视野开阔、日照度明亮、门头标牌显亮等地段优于次干道、采光相对较差等地段。
第八条楼盘位置选择:(一)楼位选择:以转角位置较好,出口右转角位置好于左转角位置;人流出入口或临广场位置优于沿街位置;楼位出口右边位置好于左边,东、南面开口位置好于西、北面;屋顶可租用或免费制作广告位较好。
(二)商铺位置选择:沿街门面宽度大于进深较好;大开间框架和框剪结构、层高大于6米可做夹层较好;优选底层单层商铺,一层面积大于上层面积较好。
第三章营业网点选址的职责分工第九条营业网点选址和商务谈判部门及人员实行分离。
由各分行办公室或机构办牵头,与分行个金部和电银部组成营业网点选址小组;另由分行后勤部门牵头,合规部和相关支行组成商务谈判小组。
第十条各分行办公室或机构办承担本行全部营业网点选址组织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一)编制分行营业网点选址实施细则及操作流程。
(二)制定分行营业网点布局和功能定位规划。
(三)组织分行相关部门研究分析本行低产网点形成的原因及解决方案。
(四)组织营业网点选址信息发布、收集和初选,承担营业网点选址代理机构委托工作。
(五)组织营业网点选址小组成员初步接触和勘察初选址,撰写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分行财审会同意后,提交行长办公会审议。
可行性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当地经济结构状况与趋势;分行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效益;拟选址的理由;拟选址周边对公、对私客户的储源情况及业务发展潜力;新设或拟搬迁营业网点的规划或现状及经营情况;拟定的营业网点类别和人力资源配备情况;拟选址概况(购置位置、朝向、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层数、结构形式、房产类别、土地性质、他项权力、估算总投资以及所在楼盘的总建筑面积、工程进度、交房期限等);拟搬迁营业网点现址的处置方案,租赁房产需说明提前退租承担的补偿费用等;拟选址的财务评价;结论。
(六)属于分行自行审批项目,根据分行财审会审定结论,按照限购价格、面积和总额,通知分行后勤部门依照规范合同文本组织洽谈合同条款,签订意向性以及正式合同。
(七)属于总行审批的项目,按照总行《交通银行财务管理标准手册》的相关规定,将可行性分析报告和相关资料等交由分行预算部核审。
第十一条各分行个金部承担营业网点选址定位和网点选型等工作,具体职责为:(一)参与营业网点选址、布局规划及功能定位等全过程管理,对选址网点提出具体需求和提供相关数据。
(二)运用“网点规划应用系统”为分行网点建设规划提供参考数据。
(三)根据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采用竞争者跟随、零售商跟随、高档住宅区跟随、甲级商务楼跟随等策略,提出营业网点选址具体位置建议。
(四)根据拟选址辐射区域内市场的目标客户结构,运用“网点类型决策模型”测算确定选址网点类型和服务功能区布局,同时根据新型网点设计标准,编制网点内部功能布局平面设计要求和提供相关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各分行电银部承担营业网点选址中自助服务区定位、机具选型并独立承担单台点的选址、商务谈判等工作,具体职责为:(一)参与营业网点选址、布局规划及功能定位等过程管理,对自助服务区功能定位、选型提出具体需求。
(二)承担营业网点自助区定位、离行式自助服务区及租赁公共场所摆放自助设备选址管理工作。
(三)编制离行式自助服务区及租赁公共场所摆放自助设备选址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独立承担单台点选址、布设及商务谈判等全部工作。
第十三条各分行后勤部门承担营业网点购置、租赁合同签订和办理产权过户及产权交验接收、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为:(一)根据营业网点选址批复内容,核准房地产权权属、性质,组织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范标准合同文本与房地产商或业主洽谈合同具体条款,完善合同条款内容,尤其洽商明确满足营业网点营运各项指标的需求、交付使用日期及违约条款,维护我行权益。
(二)按程序报送相关部门审核和分行领导审批,草拟合同样本,送分行预算部审核、法律合规部审查,或按规定须总行审查的项目交由分行法律合规部上报总行法律合规部审查。
(三)签订购置、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协议,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购置、租赁合同报备,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办理交验手续、接收和房产或房地产物业管理。
(四)办理购置房地产过户手续和房地产权证。
第十四条各分行预算部承担费用核准和评估等工作,具体职责为:(一)核定分行网点建设规划中符合总行新建或可迁址相关规定的营业网点费用额度。
(二)承担营业网点选址前期评估委托或本行自行组织评估工作。
(三)参与编制分行营业网点选址实施细则及操作流程,负责费用审核。
(四)根据《交通银行财务管理标准手册》规定,属于分行自行审批项目,根据分行财审会审定结论,核定限购价格、面积和总额;需上报总行审批项目,组织材料(新设机构尚需提供总行批复文件)行文上报总行审批。
(五)参与购置或租赁房产合同审核工作,复核房地产权属、性质及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
(六)组织营业网点选址合规性及效益性后评估。
第十五条分行合规部对营业网点选址提供法律咨询,对合同及涉及我行利益的买卖行为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六条分行审计和监察部门对营业网点选址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分行人力资源部、会计部、信息技术部、保卫部等相关部门,参与营业网点选址论证和评估,根据各自职责范围提出营业网点选址定位相关需求。
第四章营业网点选址的方式及流程第十八条营业网点选址分为分行自主选址和委托代理机构选址两种方式。
(一)分行自主选址:是指由分行自行组织,员工参与,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营业网点选址的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完成的选址行为。
员工个人推荐备选网点地址被采纳,分行应给予其相应奖励。
(二)委托选址:是指由分行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选址协议,委托中介机构根据分行选址委托内容要求,通过调研、专家论证,形成选址可行性分析报告,为分行选址决策提供参考的选址行为。
第十九条选择委托中介机构依据《交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营业网点选址流程详见附件1和附件2。
第五章营业网点选址的前期评估第二十一条营业网点选址的前期评估是针对规划网点选型定位、人员配置、合理性及适用性、费用来源和经济效益,所在城市发展趋势、周边客户群体品质、产权权属性质、城建及消防手续办理和法律纠纷等,进行综合评估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前期评估内容:(一)结合城市发展近期各项经济指标,对拟选房产所在地段或区域(三公里范围),现在和潜在的商业价值进行评估,综合评判其经济效益,预测业务发展、盈利预期及利润升值空间。
(二)在基本满足营业网点选址原则的前提下,评估备选房产是否处在城市规划或区域规划核心位置;是否临近大型商贸、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高尚居民社区;区域未来人口增量和购买力增速是否超过城市发展平均水平;是否多家银行云集一个区域或商业街区,已形成“集约效应”;房地产升值潜力是否大于城市其他区域,房地产现价值区域对比数据是否占优势和具有说服力;剩余房地产龄是否满足营业网点发展需求;是否处于城市建设规划拆迁红线范围;房地产是否存在被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有无产权等法律纠纷等等。
(三)根据备选房产周边其他金融机构设置情况和区域主要竞争目标对象业务发展数据(建筑面积、网点类型、开业时间、存贷款规模和业务办理状况等),确定行业竞争对象,推测和评判选址网点将可能竞得的市场份额与本行策划该选址网点建设规划目标的一致性。
(四)调研核准备选房产及周边同类型房源售价和租金情况,评价备选房产售价与本楼位租金或备选房产售价与周边同类楼盘租金之比值是否在16倍以内,若大于16倍必须有详实的理由。
(五)据实测算合理的投入产出经济效益数据,拟设营业网点日平均存款余额是否在第四年末达到大于40倍的投资额(若购置,则投资额=购置费+购置税费+装修费;若租赁,则折算投资额=16×年租金+装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