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电子商务法规研究进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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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上 海 市 准 备 颁 布 《 上 海 市 电 子 商 务 管 理 办 法》。目前,有关工作已经开始准备。其基本思路 电子商务管理办法的起草,应从电子商务的本质入 手,抓住电子商务的主要矛盾,形成电子商务管理 办法起草的综合思路,然后针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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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25日到7月13日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 会第34届会议上,专门就电子商务领域未来可能开 展的工作进行了讨论。会议提出,应当从《联合国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角度来审议电子订约问 题;应当依据该公约提出人们可以普遍接受的框架 用于货物销售的在线合同;应当确定《联合国销售 公约》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服务或“虚拟货物”的 交易,即可在电脑空间购买和递送的物品(如软件) 的交易。
国内外电子商务法规研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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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状况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1998年11 月18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在吉隆坡举行的亚太经合 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指出,电子商务代表着未 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各成员带 来更多的贸易机会。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 仅要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应加 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并 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
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审议的电子签名法,将 改变这种状况,促进电子商务在社会各领域中的应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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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bharlann Baidu
3. 北京市
2000年4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北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备案的通告》,规 范网上经营行为,包括在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利用因 特网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以及为经济组 织进行形象设计、产品宣传、拍卖、发布广告等的 行为。网络经济组织可通过因特网向北京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设立的红盾315()网站申请登记备案。
订立合同的有效性等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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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24日,联合国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 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这是联合国继《电子商 务示范法》后通过的又一部涉及电子商务的重要法律。 该法试图通过建立一种安全框架,并提供有同等法律 效力的书面电文和数字电文,促进在整个贸易过程中 有效利用数字通信。 该法对电子签字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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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之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 组开始了电子订约的立法工作,意在解决电子商务 合同的订立问题。经过两年的努力,电子商务工作 组基本形成了电子订约立法的整体构思,并提出了 《由数据电文订立或证明的[国际]合同公约草案初 稿》。 虽然这一草案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它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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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合同法》
1999年3月我国颁布了新的《合同法》法,其中,涉 及电子商务合同的有三点:
(1)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 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 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 求。这些规定,符合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采用的 “同等功能法”。
符合签字的要求、签字人和认证服务提供人的行为、 对外国证书和电子签字的承认等重要问题作了详细的 规定。这部示范法是世界第一部涉及现代化核证技术 的立法,它构成了对《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有用的补
充,大大有助于电子商务的推广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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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宏观上讲,《电子商务示范法》解决了利用数据 电文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承认问题,《电子签字示范 法》解决了利用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的安全认证问 题,但如何利用数据电文开展合同的订立工作,这 是上述两部示范法都没有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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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广州市
2002年,广州市颁布了《电子交易条例》,这是我 国第一部直接涉及电子商务交易的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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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合国电子商务法规研究进展
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电子 商务示范法。这部示范法是为了适应使用计算机技 术或其他现代技术进行交易的贸易伙伴之间通信手 段的重大变化而拟订的。该法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承 认、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利用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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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大委员会
2000年3月5日,在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上海代表 团张仲礼代表提出的“呼吁制订电子商务法”议案, 成为此次会议产生的第一号议案。这份议案指出, 全球化信息浪潮正迅猛推进,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更 快捷、准确的交易形式,也在中国全面开展。目前 亟需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适应的法律环境,建立 安全便捷的电子付款系统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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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到达时间。《合同法》 第十六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 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 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 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 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地点。《合同法》第 三十四条规定: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 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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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又颁布了《关于 对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进行规范的通告》,针对网络 广告的现状,对网络广告经营者的经营资格作出规 定。同时还出台了《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务 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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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海市
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将电子商务立法工作作为2000 年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来抓。为电子商务的健康、 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弥补现有法律 的缺陷和不足,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 动。
1999年1月,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 数据交换管理规定》,对国际贸易、通关、运输等 环节的电子数据交换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2003年, 该办法进行了修订,改名为《上海口岸电子报文交 换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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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上海市又颁布了《上海市数字认证管 理办法》,专门规制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数字认证行 为及认证机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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