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供水单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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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生活饮用水日常卫生

管理要求和工作指引

一、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

二、日常管理基本要求

1、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净水过程卫生操作规程,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岗位制度、采购索证和水质消毒检测等,规程包括净水安全规程、混凝剂投加操作规程、反应池操作规程、滤池操作规程和水质消毒检测等。

2、根据水质处理要求,必须配备相应的水质净化消毒检验设施,如混凝沉淀过滤消毒检验等常规处理工艺、微滤活性炭吸附超滤或反渗透消毒等深度处理工艺、微滤活性炭吸附烧开凉栋等直饮水供水等。

3、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和戊型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4、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和规程、人员管理组织架构、“两证”复印件、涉水产品索证资料、各岗位操作记录、水质自检和委托检验记录以及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三、各类单位日常管理具体要求

(一)市政供水单位(或自建供水单位)

1、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厂区内显眼处,在有效期内。

2、供管水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3、应建立完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和管理组织机构,制度应在各岗位上墙,以指导员工生产。

4、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水源卫生防护工作,建立并执行水源日常巡查制度,开展水源日常检测工作。

5、水处理工艺和卫生设施与申报卫生许可时应一致,无擅自更改。若更改工艺和设施应及时申报。

6、水处理及卫生设施应完善、日常运转正常。混凝应达到水质处理效果,待滤水、滤后水质应达到水质控制要求,加氯消毒设施要运转正常,能够保持日常安全供水。

7、应通过检验室水质检验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采样点与检验频率应符合要求、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档案资料应保存完好,应按要求上报水质资料。运用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对水质进行现场监督检测,待滤水和滤后水浑浊度应符合标准要求,出厂水余氯符合标准要求。

8、应制定和完善各类突发性水质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和应急机制应健全,配置有应急处置设备、应急物资(活性炭、高锰酸钾、酸碱等)。

9、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饮用水的管网和设备相连接;各类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末梢应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建立管网日常巡查维护检修和定期更新制度。

10、水厂所用与饮用水接触材料合格供方(卫生许可批件、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应齐全,现场抽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从合格供应商进货,进货后应进行验收,有验收记录。

(二)分质供水单位

1、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厂区内显眼处,在有效期内。

2、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3、应建立完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和管理组织机构,制度应在各岗位上墙,以指导员工生产。

4、管道直饮水设施周围和制水机房环境卫生良好,生产场所内各卫生设施应完善,生产工艺流程布局和设施布置应与建审发证时相一致。

5、过滤和消毒等水质处理设施应完备,运行正常和良好,处理效果应达到设计要求,运用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检测

浑浊度、电导率等指标应符合卫生标准的要求。

6、水处理材料应定期更换,供水管网应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的水质应经检验合格,有各项工作记录和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报告。

7、水质检验室运作正常,有专人负责水质日常检测工作,并做好记录。

8、管道直饮水设施所使用的供水设备和活性炭、反渗透膜等涉水产品应具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三)二次供水单位

1、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制定水池定期清洗消毒操作规程和水质污染处置预案。

2、供、管水人员应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

3、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应良好,蓄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化粪池、垃圾堆和有毒有害物品等污染源。

4、供水设施应加盖上锁,透气孔和溢流管应有防蚊防鼠纱网,泄水管、溢流管不得与下水道相连。

5、二次供水设施应完备,运行良好,水池内部应清洁卫生,打开盖不应看见池壁长青苔和水中有异物。

6、水池应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水质经检验合格,有清洗消毒操作记录(每年半年一次)和水质检验合格证明。

7、供水设施所使用的管材和消毒剂等产品应具有有效

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四)学校等场所的直饮机供水单位

1、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包括采购索证制度、日常维护制度、过滤材料定期更换制度和水质检测制度。

2、供管水人员应具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更换的活性炭等过滤材料和所使用的饮水机应具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饮水机机身标注的型号、名称应与厂家提供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型号、名称相一致)。

4、应对饮水机进行日常清洁维护、定期更换过滤材料和定期开展水质检测,有工作记录和水质检验合格报告。

四、附录:制度及规程文本(供参考)。

1、生活饮用水生产卫生要求

2、供、管水人员体检培训及工“五病”调离制度

3、涉及生活饮用水产品的采购索证制度

4、水污染事件报告处理制度

5、水质检验消毒制度

6、供、管水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7、净水安全规程

8、混凝剂投加操作规程

9、反应池操作规程

10、滤池操作规程

11、水质消毒检测

12、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13、二次供水水池(箱)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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