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进出口业务的案例(doc6)(1)

合集下载

进出口贸易 实务案例集

进出口贸易 实务案例集

案例1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要点评析: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案例2案情简介: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

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

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

于是引起诉讼。

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依据何在?要点评析:根据《公约》规定,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品质规格交货,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包装或者装箱,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代理进出口范本

委托代理进出口范本

委托代理进出口范本日期:(日期)委托人:(委托人名称及地址)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名称及地址)一、委托事项根据双方的协商和一致,委托人授权代理人进行进出口业务的代理和处理。

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代理人应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进出口商品种类、数量和要求,代理进行商品的报关、报检等手续,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2. 代理人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寻找并协商合适的供应商或买家,进行进出口商品的采购或销售;3. 代理人应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与相关机构、供应商、买家、物流公司等进行联系、协商和洽谈,确保进出口业务的顺利进行;4. 代理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供进出口业务的进展情况和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仓单等。

二、委托权限和义务1. 委托人对代理人所做的一切行为和决策都具有法律效力,代理人在进行委托事项时应尽力维护委托人的利益;2. 委托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代理人提供相关的进出口业务文件和信息,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3. 委托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代理人的费用,并承担因违约或延迟支付而产生的违约金和损失;4. 委托人应保证委托的商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法规要求,并承担因商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责任和损失;5. 委托人应配合代理人进行业务洽谈、文件办理、商品验收等工作。

三、委托费用1. 委托人应按照双方协商的方式和标准支付代理人的委托费用;2. 委托费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的劳务费、交通旅费、通信费、招待费、文件手续费、保险费等;3. 委托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

四、违约责任1. 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而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 如果因一方的原因导致委托事项无法完成或产生重大损失,应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3. 除非另有约定,违约方应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

五、争议解决对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进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决。

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

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

P221案例17案情简介: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商初次交易,按CIF术语出售一批货物,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在上海议付。

”合同规定的交货条款为“7月在中国港口装船,运往欧洲某港,不准转运”。

货物备妥后,经再三催促,信用证于7月25日方才开到。

由于直达船的船期每月均安排在月中,因此,要在7月间将货物装运已无可能。

为此,我方电请外商将信用证的装运期延至最迟8月31日,并将信用证议付到期日延至9月15日。

由于此种货物市价下跌,该商非但不同意延展信用证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反而借口我未能在7月份装运而违反合同,向我方索赔。

试分析在这笔交易中究竟是何方违约?我外贸企业应吸取什么教训?要点评析:外商买方违约。

因为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合同中,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是卖方履约的前提,而导致本案卖方无法如期装运的原因是买方开来信用证太晚,所以卖方无需承担责任。

我外贸企业也有失误,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立的时限,以致买方对开证一拖再拖,从而使合同无法顺利进行。

所以今后在使用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开立的时限,有利于督促买方如期开证。

案例18案情简介:我某外贸公司向外国某进口商以托收方式出售一批冻肉,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以买方为付款人见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托收”。

货抵目的港次日,出口人接进口商来电称:“单据与装货船舶均已到达,但代收行坚持要先付款才能放单。

由于买卖合同仅规定见票后30天托收,未规定先付款后交单,故我方不能按银行要求办理。

现部分货物已开始腐烂,如等到30天到期付款后放单再提货,货物将全部腐烂变质。

”我外贸公司接电后查对托收委托书,该委托书未表示按付款交单办理。

为防止货物变质,逐即通过托收银行电告代收银行明确表示:“我方未指示付款交单,你方因何坚持汇票付款人必须先行付款。

如因此延误提货造成损失,概由你方负责。

”后代收行复电是按URC522规定办理,并无过错。

代理进出口业务的案

代理进出口业务的案

代理进出口业务的案一个独立的合同,而是与上述代理进口协议和两个进口合同一同生效的。

(二)合同书签订后,申诉人根本无诚意履行台约。

被诉人只是“暂时扣留”担保金1,400,000港元,一俟卖方履约后再行退还。

但申诉人始终未能履约,给被诉人造成重大损失,SH87112l3号合同未能履行完全是由申诉人造成的。

二、仲裁庭的意见仲裁庭审阅了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和证据材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只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外贸企业有权按经营范围经营进出口业务,被诉人是一家无外贸进出口权的公司,无权签订外贸合同,其同申诉人订立的SH8711213号合同是一个无效合同。

仲裁庭认为,被诉人提交的其与环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代理进口协议及环亚股份有限公司与宾仕(香港)洋行签订的两份进口三夹板合同,无论从合同主体和合同内容来看,是独立的合同,与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SH8711213号合同彼此无任何关联。

被诉人主张SH87112l3号合同为有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诉人应对无效合同的后果承担责任,被诉人应将提取的无效合同项下的担保金1,400,000港元返还申诉人并支付利息。

裁决根据本案案情、对双方争议和有关事实的判断,仲裁庭决定如下: 1.被诉人应在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担保金及其利息(自1987年12月16日至1991年4月20日,按年利率8%计)共计1,785,777港元归还申诉人。

如逾期不付加计利息。

2.本案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

申诉人在申请仲裁时预缴的仲裁费抵作被诉人应缴的仲裁费,被诉人应在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以上款项支付申诉人。

逾期不付加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评论分析根据《中莘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有关规定,订立合同的中国当事人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授予对外经营权的,该合同应当确认无效。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一家公司的对外经营权是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

进出口法律分析案例(3篇)

进出口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国外进口商(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的生产、包装、运输等工作,并将货物运抵被告指定的港口。

然而,在货物抵达港口后,被告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提出索赔要求。

原告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3. 原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该约定。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提交的货物质量检验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因此,从表面上看,原告提交的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然而,被告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提出索赔要求。

对此,原告可以提出以下抗辩:(1)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提交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

(2)原告提交的货物质量检验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3)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构成对原告履行合同义务的默认。

2. 被告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接收货物,并提出索赔要求,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然而,被告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被告提出的索赔是否与实际损失相符。

(2)被告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

(3)原告是否尽到了通知义务。

针对以上因素,原告可以提出以下抗辩:(1)被告提出的索赔金额过高,未与实际损失相符。

(2)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已超过合理期限。

代理进出口业务的案例

代理进出口业务的案例

代理进出口业务的案例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代理进出口业务作为一种常见的贸易方式正逐渐受到重视。

本文将以代理进出口业务的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其具体实施过程、影响因素以及相关优劣势,并对其发展前景进行展望。

代理进出口业务是指企业通过委托代理商或经纪人进行商品贸易的一种方式。

在这种业务模式下,代理商承担着调查市场、发展客户、促成交易、协助结算以及处理售后服务等职责。

下面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深入分析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实施过程。

以中国一家玩具公司与美国一家玩具零售商进行代理进出口业务为例。

首先,玩具公司通过市场调研发现美国市场对高质量、创新的玩具产品需求旺盛。

然后,该公司利用行业展览会等机会拓展业务网络,与美国玩具零售商建立了联系。

双方洽谈后达成协议,玩具公司委托代理商将产品出口到美国,代理商负责产品在美国市场的销售和售后服务。

最后,双方按约定进行商品结算,完成交易。

这个案例揭示了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实施过程。

首先,企业通过市场调研,确定潜在目标市场和需求。

其次,企业通过寻找合适的代理商或经纪人,与其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然后,企业将产品出口到目标市场,代理商负责销售和售后服务。

最后,双方完成商品结算,促成交易的完成。

在代理进出口业务中,有几个重要的影响因素需要考虑。

首先,合作伙伴的选择至关重要。

代理商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市场信息敏感度和营销能力。

其次,产品质量与创新对业务成功至关重要。

市场对高质量、有竞争力的产品的需求量大,因此,企业应加大对产品研发和创新的投入。

此外,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动也会对代理进出口业务造成影响,因此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调整。

代理进出口业务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劣势。

首先,代理进出口业务可以降低企业的贸易风险。

代理商作为当地人,对市场情况和法律法规有较好的了解,能够提供相应的市场信息和咨询。

其次,代理商与当地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够提高产品销售量和市场份额。

此外,代理商还能提供售后服务,增强客户满意度。

外贸代理制相关法律案例(3篇)

外贸代理制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外贸代理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公司”)被告:某服装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案由:违约纠纷案情概述:2018年,代理公司与制造商签订了一份外贸代理协议,约定制造商委托代理公司负责其产品的出口业务。

协议规定,制造商应按照代理公司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并支付相应的代理费用。

同时,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

2019年,制造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供产品,导致代理公司无法按期完成出口订单。

经协商无果,代理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造商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1. 制造商是否构成违约?2. 若制造商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制造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供产品,已构成违约。

2. 代理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代理职责,未违反协议。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制造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制造商支付代理公司违约金人民币XX万元;2. 制造商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外贸代理制相关法律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外贸代理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代理协议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代理公司与制造商签订的外贸代理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制造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供产品,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金违约金是违约方为弥补守约方损失而支付的一定金额。

本案中,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因此法院根据协议约定判决制造商支付违约金。

4. 外贸代理制度的意义外贸代理制度有助于提高我国外贸企业的竞争力,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进出口贸易法律案例(3篇)

进出口贸易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我方”)与A国某公司(以下简称“对方”)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方向对方出口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并明确了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时间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我方按照约定时间、数量、质量将货物发往对方,但对方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二、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对方是否有权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检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四、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我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应达到对方的要求。

在货物发运前,我方已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了质量检验,并取得了相关质量证书。

但在对方收到货物后,对方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为查明事实,我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了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对方是否有权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我方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对方无权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的规定,货物风险在交货时转移。

在本案中,我方已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将货物发往对方,货物风险已在交货时转移至对方。

因此,对方无权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五、解决方案1. 我方要求对方支付合同约定的货款100万美元。

2. 我方保留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六、法律风险提示1. 在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时间等条款,并取得相关质量证书。

代理出口的会计处理 举例

代理出口的会计处理 举例

代理出口的会计处理举例
代理出口的会计处理是指一个企业委托另一个企业代理出口货物,以下是举例:
假设A公司是一家生产鞋子的企业,B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国际贸易的公司。

A公司委托B公司代理出口鞋子到国外市场。

1. 预收货款处理:B公司收到国外客户的货款,并提前支付给A公司,这时B公司需要将收到的货款暂时记为预收货款,待货物发出时再进行核销。

2. 发货处理:A公司将鞋子交给B公司,并由B公司负责运输和报关手续。

3. 销售成本处理:B公司在销售鞋子的过程中,需要支付相关的货运费、报关费、保险费等费用,这些费用需要计入销售成本中。

4. 结算货款处理:B公司收到国外客户的货款后,将其支付给A公司,并在会计上进行相应的核销,将预收货款转为实收货款。

5. 利润分配处理:根据委托协议,A公司和B公司根据约定的分成比例分享销售利润。

以上是代理出口的一般会计处理,具体的操作可能会因公司间的协议而有所不同。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全文5篇]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全文5篇]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全文5篇]第一篇: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1]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

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

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

问:(1)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案例分析:答:(1)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合适的。

本案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输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

[案例2] 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按CFR条件签订一份棉织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

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

10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书(详情后告),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

10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试分析: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案例分析:教训有:(1)在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做出此项规定,考虑欠周。

(2)装运期为10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9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

(3)10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

(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后第23天才送达,显然违反惯例。

外贸代理案例

外贸代理案例

外贸代理纠纷案例(一)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为某进出口集团公司,诉称受被告乙(乙为自然人)委托代理其作进出口皮革生意。

但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并口头约定利润五五分成(后查明甲实际所收之代理费不到进出口贸易总额的2.5%,而《外经贸部关于对<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通知》中规定受托人只能收取3%以内的手续费。

)1998年5月,乙口头委托甲公司进口羊皮40万英尺,分八次完成,每次五万英尺。

5月12日,乙将1998年《下半年订皮、生产及销售计划》传真给甲。

5月27日,甲以自己名义与英特尔公司签订了"980MJH/BI56031UR"号购货合同,约定"甲购买40万平方英尺羊皮,单价3.70美元,装运时间为1998年10月31日"等条款。

1998年6月9日,英特尔公司、甲又与阿迪兰公司签订确认书,将英公司在NO.980MJH/BI56031UR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阿迪兰公司。

1998年7月1日,甲向阿迪兰公司开出LCC09860034号不可撤销循环跟单信用证,金额180,000.00美元。

1998年7月15号,阿公司供给东方公司羊皮55,463.75平方英尺,价值199,669.50美元。

同年9月17日,甲与阿公司完成了第二批交货付款事宜。

1998年11月,甲公司委托丙完成最后一批货物的交易,并出具委托书。

11月17日,丙与阿公司签订了关于上述合同与信用证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的一方为丙与乙,但签名为乙。

1998年11月20号,阿公司向甲发货47,424.25平方英尺羊皮。

但甲与乙均未提货。

阿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裁决结果认为甲应向第三人支付货款并承担仲裁费,从而引发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的争论主要指向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代理关系以及丙之行为属何性质,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甲与乙之间成立代理关系,丙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出口贸易因法律真实案例(3篇)

出口贸易因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我国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国外一家知名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甲方将一批电子产品出口至乙方,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经过1. 交货阶段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了货物的生产,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港口。

乙方在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甲方进行整改。

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及时进行了整改,并重新将货物运至乙方。

2. 付款阶段乙方在收到整改后的货物后,认为质量仍然存在问题,遂拒绝支付剩余的款项。

甲方多次与乙方沟通,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但乙方始终坚持己见。

无奈之下,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1.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包括合同、货物检验报告、双方沟通记录等。

法院认为,虽然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整改要求进行了整改,且整改后的产品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乙方在收到整改后的货物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乙方支付甲方剩余的款项及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1. 合同的重要性本案例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出口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为解决纠纷提供了依据。

合同是国际贸易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件,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

2. 质量问题处理在本案例中,甲方在收到乙方反馈的质量问题后,及时进行了整改,并重新将货物运至乙方。

这体现了甲方对合同的重视和对客户负责的态度。

企业在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因质量问题导致纠纷。

3. 违约责任法院判决乙方支付甲方剩余的款项及违约金,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制裁。

企业在履行合同时,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外贸流程实际案例出口实例流程解析模板

外贸流程实际案例出口实例流程解析模板

外贸流程实际案例出口实例流程解析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案例,供大家学习参考,特别是对新手!案例基本资料外贸公司(简称思科): 南京思科纺织服装有限公司NANJINGSICOTEXTILEGARMENTCO.,LTD.HUARONGMANSI ONRM2901NO.85GUANJIAQIAO,NANJING210005,CHINA TEL:0086-25-35784312FAX:0086-25-35784513国外客户(简称FF): FASHIONFORCECO.,LTDP.O.BOX8935NEWTERMINAL,ALTA,VIST AOTTAWA,CANADATEL:001-FAX:001-交易商品: COTTONBLAZER全棉运动上衣成交方式: CIF付款方式: 即期信用证(L/CATSIGHT)通知行: 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出口口岸: 上海服装加工厂: 无锡季节制衣有限公司面、辅料工厂: 无锡百合纺织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公司: 上海凯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运船公司: 中国远洋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备注说明:本案例涉及思科公司的部门有三个: 业务部、单证储运部、财务部。

其中, 业务部负责接洽业务, 单证储运部负责出运安排、制单、核销, 财务部门负责应收、应付帐款。

这是一笔南京思科纺织服装公司和加拿大客户就女式全棉上衣交易的贸易实务案例。

出口到加拿大的纺织品有配额限制, 在准备单证时需注意及时申请”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另需注意缮制”加拿大海关发票”等单证, 及时寄出给客户用于进口清关。

本案例涉及贸易公司业务部、单证储运部、财务部三个部门, 以及工厂、货运代理公司等。

在实际业务中, 租船订舱、报验、申领核销单、申请配额等工作往往是贸易公司的各个部门在同时进行的, 次序不分先后。

从本案例中, 能够了解到贸易公司各部门以及货运代理公司等工作过程。

对今后在贸易公司相关部门以及货运代理公司的工作有实务性的认识。

委托代理模板(进出口业务)

委托代理模板(进出口业务)

委托代理模板(进出口业务)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鉴于:1. 甲方拥有进出口业务的需求,希望委托乙方进行代理操作;2. 乙方具备丰富的进出口业务经验和专业知识,有能力代理甲方进行相关业务操作;基于相互信任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代理范围1.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进出口业务: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业务范围)2. 乙方接受委托并负责代理甲方的进出口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报关、报检、货物运输、代理结算等。

第二条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提供相关授权文件,如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等;(2)提供准确、完整的进出口业务资料;(3)支付代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4)按时支付乙方提供的报关、报检费用、保险费等。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全力代理甲方的进出口业务,并确保操作合法、准确;(2)按照甲方要求,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报关方式;(3)及时提供进出口政策和法规等信息给甲方;(4)保证甲方的商业秘密及相关信息的保密。

第三条业务流程1. 甲方提供进出口业务所需文件和资料给乙方;2. 乙方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包括报关、报检、货物运输等;3.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办理货物储存、运输等环节;4. 乙方及时将进展情况和进出口文件的状态通报给甲方。

第四条代理费用1. 乙方根据业务操作的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与甲方商议确定代理费用;2. 甲方应按约定时间将代理费用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须将涉及对方的商业秘密及相关信息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2. 甲乙双方对商业秘密及相关信息的保密责任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六条违约责任1. 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义务,视为违约行为,对方有权要求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 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违约金等。

委托代理进出口销售范本

委托代理进出口销售范本

委托代理进出口销售范本委托方:[委托方全称]地址:[委托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委托方联系方式]代理方:[代理方全称]地址:[代理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代理方联系方式]一、合作内容1. 委托方授权代理方作为独家代理,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负责进出口产品的销售事务。

2. 代理方应对委托方的产品进行市场调研、推广宣传、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工作,并向委托方提供市场分析报告。

3. 委托方应向代理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并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和条件提供产品。

4. 本合作期限为____年,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权利与义务1. 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1.1 委托方在合作期限内享有委托方产品的销售权利,并有权对代理方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1.2 委托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和质量要求及时提供产品,并保证产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无侵权性。

1.3 委托方应向代理方提供市场参考价、销售政策、市场调研数据等支持,以协助代理方完成销售任务。

1.4 委托方应及时支付代理方的提成费用,并按约定提供合理的销售津贴和奖励。

2. 代理方的权利和义务:2.1 代理方在合作期限内享有委托方产品的独家代理权利,并有权对产品进行市场调研、宣传推广、销售和提供售后服务。

2.2 代理方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和标准开展销售工作,并为委托方争取最佳的销售业绩和市场份额。

2.3 代理方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提交销售报告、市场分析报告等相关数据,并及时回应委托方提出的合理要求。

2.4 代理方应严格履行守约义务,保障委托方利益,不得从事损害委托方利益的行为。

三、合作费用与结算1. 代理方从销售所得中提取的提成费用为____%。

费用结算以每个自然月的销售额为基础,由代理方向委托方提出结算要求后的30个自然日内支付。

2. 双方合作期间,暂不设定产品价格调整机制,如有需要,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四、违约责任1.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应赔偿另一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代理进出口代理销售服务代理范本

委托代理进出口代理销售服务代理范本

委托代理进出口代理销售服务代理范本首部分:引言本委托代理进出口代理销售服务代理范本(以下简称“代理范本”)由甲方(委托人)与乙方(代理人)共同遵守,旨在确立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规范双方在进出口代理销售服务方面的合作关系。

第一部分:委托事项1.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人,全权代理甲方的进出口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宣传、合同签署、商务谈判等事项。

2. 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要求,开展市场调研和竞争对手分析,制定销售策略,并向甲方提供相关报告和建议。

3. 乙方代表甲方与国内外客户进行谈判、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第二部分: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项目的详细信息、销售目标和战略规划,并按时提供相关资料和支持。

1.2 甲方有权随时了解乙方代理销售服务的进展情况,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报告和分析。

1.3 甲方应对乙方完成的合同以及其他履行过程进行审核,并承担与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1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代表甲方开展销售服务,并招揽客户。

2.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指令,恪尽职守,代表甲方最大限度地争取利益。

2.3 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提供销售进展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销售额报告等,保障信息的透明度。

第三部分:报酬与费用1. 甲方将按照乙方实际销售额支付代理费用,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报酬方式和比例。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报酬方式和比例,自行计算代理费用,并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向甲方申请支付。

第四部分:保密条款1. 双方同意对各自了解的对方商业信息及其他可能涉及商业机密的情况保密,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 乙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甲方的商业和机密信息。

第五部分:争议解决1. 就本代理范本的解释和执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争议应提交相关区域的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第六部分:终止委托关系1. 双方在履行完毕委托事项后,委托关系自动终止。

委托代理进出口范文委托代理进出口中的代理范围和佣金支付

委托代理进出口范文委托代理进出口中的代理范围和佣金支付

委托代理进出口范文委托代理进出口中的代理范围和佣金支付委托代理进出口范文委托方:[委托方全称](以下简称“甲方”)代理方:[代理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一、代理范围1.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进出口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报检、运输、保险、结算等环节。

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签订有关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并代表甲方与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沟通和协商。

2. 乙方承诺在代理进出口业务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甲方利益不受损害。

乙方应当持有合法的进出口代理资格,并及时更新相关证件。

二、佣金支付1. 甲方向乙方支付佣金作为其代理服务报酬。

佣金支付方式为每次业务完成后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结算。

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写入代理委托书或合同。

2. 佣金支付应当在乙方完成相应进出口业务后的 [支付期限] 内完成。

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支持文件和资料,确保乙方能够按时办理结算手续。

3.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业务未能完成或延迟,甲方仍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关佣金给乙方。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业务未能完成或延迟,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三、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涉及业务的商业机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保密内容进行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乙方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性,防止泄露和被不法分子窃取。

四、争议解决1. 若在履行本委托代理进出口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争议一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委托代理进出口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相关法律有修改或补充,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五、其他约定1. 本委托代理进出口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有效期限]。

2. 双方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需要,协商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修改和补充内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签字盖章,成为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条款。

六、生效和解除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代理进出口业务的案例(doc6)(1)
代理进出口业务的案例
一家无外贸进出口权的中国公司是否有权签订外贸合同?该公司签订外贸后,因无进出口权是否可以与有进出口权的公司签订代理进出口协议合同,委托后者代理进出口业务?
裁决书简介
一、案情
双方当事人于1987年11月2日在深圳签订了买卖三夹板的《合同书》。

合同书规定:1.申诉人出售给被诉人10,000立方米三夹板,货款总金额为3,780,000美元;2.ClF中国大连港,装运期限为卖方收到买方开出的信用证之日起25天内装运,允许5天上限差;3.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出全额的信用证,卖方开出金额为1400,000港元的银行担保信用证作为对保。

如在装运期后5个工作日内买方未能收到有效装运通知,买方可将信用证撤回或转让,并兑现担保信用证的担保金作为对申诉人的违约罚金。

合同书签订后,被诉人于1987年11月5日申请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开出信用证,信用证开出后申诉人多次要求被诉人修改信用证,请求被诉人同意推迟交货。

被诉人将
信用证上规定的装运期由原来的1987年12月5日改至12月15日。

1987年12月16日被诉人未收到申诉人装运通知,以申诉人违约为由提取了担保信用证项下的1,400,000港元。

由此双方发生争议,申诉人提出仲裁申请,请求: 1.被诉人应返还申诉人港币1,400,000元及其银行利息; 2.被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切仲裁费用。

申诉人提出上述请求所据主要理由如下:(一)被诉人无外贸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被诉人与申诉人签订的SH87112l3号购销三夹板合同是无效合同。

因此,被诉人应把取走的1,400,000港元返还申诉人。

(二)被诉人在1987年12月16日取走1,400,000港元担保金时,申诉人和被诉人之间尚未就信用证有效条款达成协议。

被诉人提取1,400,O00港元的这种行为是毫无道理的。

被诉人在答辩中提出:
(一)鉴于被诉人无进出口权,被诉人与环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代理进口协议,环亚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诉人签订了两份进口三夹板合同。

因此,SH8711213号合同不是
一个独立的合同,而是与上述代理进口协议和两个进口合同一同生效的。

(二)合同书签订后,申诉人根本无诚意履行台约。

被诉人只是“暂时扣留”担保金1,400,000港元,一俟卖方履约后再行退还。

但申诉人始终未能履约,给被诉人造成重大损失,SH87112l3号合同未能履行完全是由申诉人造成的。

二、仲裁庭的意见
仲裁庭审阅了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和证据材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只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外贸企业有权按经营范围经营进出口业务,被诉人是一家无外贸进出口权的公司,无权签订外贸合同,其同申诉人订立的SH8711213号合同是一个无效合同。

仲裁庭认为,被诉人提交的其与环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代理进口协议及环亚股份有限公司与宾仕(香港)洋行签订的两份进口三夹板合同,无论从合同主体和合同内容来看,是独立的合同,与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SH8711213号合同彼此无任何关联。

被诉人主张SH87112l3号合同为有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诉人应对无效合同的后果承担责任,被诉人应将提取的无效合同项下的担保金1,400,000港元返还申诉人并支付利息。

裁决
根据本案案情、对双方争议和有关事实的判断,仲裁庭决定如下: 1.被诉人应在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担保金及其利息(自1987年12月16日至1991年4月20日,按年利率8%计)共计1,785,777港元归还申诉人。

如逾期不付加计利息。

2.本案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

申诉人在申请仲裁时预缴的仲裁费抵作被诉人应缴的仲裁费,被诉人应在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以上款项支付申诉人。

逾期不付加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评论分析
根据《中莘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有关规定,订立合同的中国当事人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授
予对外经营权的,该合同应当确认无效。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一家公司的对外经营权是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

未经授权的当事人在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方面不具从事这一行为的权利能力,并因不具有该权利能力而导致行为无效。

也就是说,中国当事人签订外贸合同,在具有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后授予的对外经营权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外贸进出口合同方为有效。

中国当事人如不具有对外贸易进出口权,则不应签订对外贸易进出口协议,否则,将对因该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境外当事人在与中国当事人签订外贸进出口合同时,应事先了解中国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这类合同和从事该经营活动的权力,不宜在未作了解或不确定的情况下盲目签订有关合同,以免造成损失。

没有对外经营权的中国当事人如果需要从事某些进
出口业务,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具有该外贸进出口权的公司或法人签订协议,委托后者代办进出口业务,然后由后者与从事进口业务的对方当事人签订有关进出口合同。

本案中的被诉人是一家无外贸进出口权的公司,因此他与申诉人签订的外贸合同无效。

该合同的无效,使合同中规定的以1,400,000港元作为对保的规定也无效。

被诉人无权以申诉人违约为由提取担保信用证项下的这笔款项。

在本案中,申诉人是在不知晓或不可能知晓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如果申诉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被诉人无对外经营权而仍与其签订外贸进出口合同,则申诉人对造成合同的无效也应负有一定责任。

根据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无效都有过错,各承担相应青任。

具体到本案而言,申诉人则可能仅取得担保金,而在利息方面则要承担相应责任,无权取得利息。

在此需提出的是,中国自1993年起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已在很大范围内放松了对进出口贸易的管制,并正在和将要扩大中国企业签订外贸合同的权限。

本案争议如发生在今后的某一时间,所涉及的合同是否无效这一问题,也许会得出一个与本案完全不同的结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