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审查立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在司法系统中,案件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对司法公正的要求日益增强,我们也需要正视目前案件审理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题。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探讨这些问题。
1. 审理周期长首先是案件审理周期长的问题。
由于司法资源不足、程序繁琐等原因,许多案件在进行中无法及时决定,并且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这不仅导致当事人等待时间过长,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公信力。
2. 庭前调解机制落实不力其次是庭前调解机制落实不力。
庭前调解可以有效减轻法院负担并提高效率,并促进争议双方达成协议以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在现实中,很多地区尚缺乏专业化调解团队和配套设施,使得庭前调解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3. 法官素质与办案水平参差不齐再次是法官认知度与办案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
虽然国家加大了对法官的培训力度,但是由于各地法官待遇不一、执行标准和培训规范也有所差异,导致了部分法官的素质与办案能力存在较大差距。
这不仅会影响判决结果的公正性,还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无论成本时间损失。
4. 法律适用统一性问题最后是法律适用统一性问题。
在不同地区和不同人员之间,对相同案件的判决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这些差异源于各级法院或相关部门在具体操作中解释法律标准时表述模糊、理论不够严密等原因而导致二、解决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对策为解决上述问题并提升我国案件审理工作水平与效率,在未来改革发展中需要采取以下对策:1. 加强司法资源配置首先要加强司法资源配置,增加庭位数量以缩短审理周期,并提高相关设备设施和技术手段的投入以提高办案效率。
2. 推进庭前调解机制落实其次需要积极推进庭前调解机制落实,并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与评估。
建立起一批具备专业素质和高水平调解能力的队伍,提供专业化、多样化的调解服务。
3. 提升法官培养和管理在法官培养方面,要加强全国性统一考试与岗前培训,并定期组织学习交流活动以分享最新判例和案例分析。
行政案件立案登记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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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
结论二
通过对行政案件立案登记的深入研究 ,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登记信息不准确、登记程序不规范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这些问题 影响了立案登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要点三
结论三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应对 措施:加强信息核实、规范登记程序 、建立监督机制等。这些措施有助于 提高立案登记的质量和公正性,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 率,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
研究目的和意义
研究目的
通过对行政案件立案登记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提 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研究意义
通过对行政案件立案登记的深入研究,推动司法工作的规范 化和法治化进程,为构建公正、公平、透明的法治社会提供 有力支持。
鼓励交流学习
搭建与其他部门、机构之间的交流平台,促进行政案件立案登 记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学习与借鉴。
05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要点一
结论一
行政案件立案登记是司法程序中的重 要环节,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规范司法行为具 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践中,立案 登记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监管制度不健全
01
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工作缺乏完善的监管制度,无法及时发现和
纠正存在的问题。
监管手段单一
02
现有的监管手段相对单一,主要是事后检查和抽查,难以全面
有效地掌握立案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
监管力度不足
03
对于立案登记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往往缺乏足够
行政审判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行政审判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一、前言行政审判是当代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政府治理的重要手段。
但是,与其它司法领域相比,行政审判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如何优化行政审判机制,提高行政审判效率和法律效力,已成为当前法律界、政治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行政审判面临的问题和对策两方面进行分析。
二、行政审判面临的问题1.行政司法实践存在的案由较单一行政司法案件的主要涉及范畴是行政行为无效或者违法行政行为纠正。
这种情况下,若是一件事情的复杂性质变得越来越明显,那么当案子复杂起来,解决方案会变得更为复杂。
造成了行政审判繁琐、复杂,审判效率度受到极大影响。
出现了很多案件,因为无法分辨真假,却不能关闭,这样的现象导致了身体消耗和巨额成本。
2.行政主体权力过猛当今社会,政治权力和社会舆论权力在一定程度上都处于保持不变的状态。
因此,在行政司法案件中,政治权力常常占据着较高的地位,这会造成一些行政司法案件判决的不公。
同时,行政主体遇到别的团体或公民提出过多的行政诉讼诉求,容易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确实的不必要的损失。
3.审判公正性和透明度问题在现实世界中的一些行政司法案件中,审判权力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问题依然突出。
当一个审判机构在没做出判决前,面对行政主体采取的某些特殊手段,便难以坚持自己的审判立场,从而导致了一些判决迅速作出,在没有看到具体的证据,听取专业意见,或者是只是部分地听取法官审理案子的关键情况。
而这样的判决中,也会出现一些不公正、不透明的问题。
这样会导致行政司法案件的合法合理性得不到得到保障,给司法公正带来了极大的阻碍,在司法的真正发挥及社会的稳定问题上产生了很大问题。
三、行政审判对策1.加强诉求适格审查诉讼对象适格问题是指法院必须对当事人是否具有起诉权、诉讼权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
如果当事人未满足适格条件,则不能立案审理。
2.实行行政法官制度行政法官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内部任职的法官,一方面执行审判工作,另一方面参与立法和行政监督工作。
行政案件审查立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案件审查立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前言行政案件审查立案是国家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行为及其合法性的审查工作,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的公正高效和权威性。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工作存在着许多问题和挑战,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促进行政案件审查立案的科学和规范化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1、审查时间长、成本高行政案件审查立案的流程比较繁琐,可能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听证等一系列程序,导致时间和人力资源的浪费,造成审查成本的增加。
由于审查时间过长,可能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诉讼上的障碍。
2、规范性不足、标准不一行政案件审查立案的标准没有统一,它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判定,但是操作上有时过程规范性不足,出现裁量空间过大的情况,导致审查标准不一,缺乏明确的依据。
这给审查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和风险,有时导致过于严苛或者宽松,出现错案或者漏案的情况。
3、法律意识不足、工作质量不高行政案件审查立案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操作水平,依据不同单位而不同。
有些单位对行政法律意识的培养不够重视,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这种情况下,审查人员容易出现法律适用错误或者裁量不当的情况,影响整个审查立案流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难以解决当事人利益之间的矛盾行政案件审查立案的过程,往往涉及到不同当事人或者不同的利益方之间的矛盾和利益博弈,而在处理过程中,有时处理不当,容易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会对公民的信任和行政机关的权威性造成很大的影响。
同时,这也说明在行政立案过程中,有必要考虑不同利益方的意见,因此当事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也成为现实问题。
三、对策1、优化立案流程,降低审查成本为避免审查过程中的大量工作浪费,应加强审查立案流程的优化,尽量简化流程,降低审查成本。
可以采用电子审查等新技术和新工具,节省重复、冗长、无效的审查工作。
2、加强规范性、统一标准应加强审查档案的管理,确保审查立案的标准,加强科学管理,保证行政透明度。
当前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开展监督面临的突出问题、原因和对策
当前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开展监督面临的突出问题、原因和对策[摘要]文章分析了当前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开展监督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突出问题;原因;对策建议一、当前对公安立案活动开展监督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原因(一)对公安不应立案而立案(以下简称“违法立案”)的监督有待加强这直接体现在当前对公安机关违法立案开展监督的数量上。
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线索匮乏。
立案监督的线索主要来源于当事人的控告,而实践中这种控告数量极少。
此外,在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往往能主动发现应当立案而未立案(以下简称“违法不立案”)的线索,但是对于立案后公安未移送批捕或起诉即又撤案的案件则缺乏发现途径。
(二)在部分案件中,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后,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回复或者纠正这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个别案件中,检察机关发出立案通知书后,公安机关既不回复立案,也不以任何其他形式反馈或者说明;二是监督后立案的案件结案率偏低。
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除了取证困难等案件客观因素外,一是公安认为自己作出的不立案决定没有错误,或者担心通过侦查后,证明其原来的不立案决定确实是错误的,因此在主观上存在抵触情绪;二是对侦查活动开展后续督促存在难度;三是实务部门多以刑诉法没有设定后续督促程序为由,把通知公安立案视为监督工作的完成和结束,对后续督促则基本上不作为。
而当公安发现即便他们没有立案,或者消极应付,检察机关也没有任何反应和异议时,他们会很自然地轻视这种监督的权威,立案监督的效果也就在这种被轻视中遭到削弱。
(三)在办案中开展调查存在困难,影响工作效果查明案件情况,弄清案情性质是监督的前提和基础。
从实践来看,目前需要查明情况和性质的案件几乎都是被害人控告的案件。
①办案人员在最初接触这类案件时,仅有被害人控告和公安机关不立案通知可供审查,然而这两种材料通常不能提供任何可用以查明案件情况的证据,因此有必要调查和搜集更多的信息资料。
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思考
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思考近年来,我国行政审判逐渐得到了重视和规范化,但是依然存在许多问题。
这些问题涉及落实行政法治、行政审判独立、司法公正等方面。
下面重点介绍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思考。
一、行政审判执行难问题在许多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能够以各种方式阻碍行政判决的真正执行,这表明行政审判当前的执行制度存在问题。
因此,我国应当加强行政审判的监督和执行力度,并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改进,以保障行政审判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针对行政审判执行难问题,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加强治理:1、加强司法援助制度建设,帮助行政被执行人解决经济困难问题;2、强化行政机关被执行监察意识,创造良好的执行环境;3、加强执行机关个人的法律责任意识,狠抓执行不力、羁押等非法行为;4、加强审判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使其能够更好地执行行政判决;5、加强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领域行政案件的执行,保障市场的竞争秩序和环境的质量。
二、司法人员的审判水平不高在我国的行政审判工作中,有一定数量的事件是由于司法人员的审判水平不高,导致行政案件的判决存在缺陷以及司法公正的问题。
对于司法人员的司法伦理和职业能力要求,应该以终身学习为基础。
此外,应该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考核和激励,激励司法人员更好地执行法律职责。
三、行政机关对被起诉行为的抵触情绪过强行政机关对行政被起诉行为的抵触情绪过强,往往会表现出对行政审判工作的反对和削弱司法判决的合法性,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此基础上,应该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教育和催促,提高其有关法律法规、审判程序和司法逻辑的识别水平,使其更好地理解和支持行政审判工作。
四、行政审批审查制度缺陷行政审批审查制度是我国现行行政管理制度的基石之一。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存在着行政审批审查制度缺陷,尚未完全考虑到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因此,应该加强对行政审批审查制度的完善和压缩,落实行政审批审查程序规范,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对行政审批审查制度的信任和满意度。
当前法院立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和解决建议
当前法院立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和解决建议第一篇:当前法院立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和解决建议当前法院立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和解决建议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其中不乏选择通过法律诉讼这一途径来解决。
立案庭作为诉讼程序的第一道门槛,其工作一向首当其冲、备受瞩目,而面对立案庭的工作辐射面广、任务重、难度大,我国法律法规对立案工作的规定不甚完善,立案工作长期缺乏足够的理论指导,结合上述因素,我院的立案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当前立案工作存在的问题(一)立案庭的工作任务繁重。
立案职能的单一化与多样化问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目前我院是实行“大立案”格局,除担负正常的立案工作以外,还要承担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或报批手续,处理告诉申诉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送达保全、上诉案件的移送、审判流程管理等工作。
(二)立案庭担负起了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工作。
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较广,服务对象中有许多人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欠缺,同时由于这些人对于律师业的错误认识以及不信任等原因,在起诉时,他们很少先去寻求律师的帮助,从而给法院立案工作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以致立案庭担负起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工作。
(三)立案庭遇到大量不应立案的请求。
许多社会单位及机关在工作中草率胡乱的为相对人“出谋划策”,一些单位或者机关在遇到自己不愿意或者处理不了的问题的时候,常常不负责任的让相对人到法院起诉,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来访者大量存在,但实际上,此 1 类问题大部分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根本不属于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的范围。
法院对类似这种的立案请求的审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效率。
(四)立案标准不统一。
我国现有的诉讼法对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当事人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供的诉讼材料未作详细规定。
同样,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当事人起诉也仅作了“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诉讼请求、事实根据”原则性规定。
立案难的原因及对策
内涵和本质要求,牢固树立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的宗旨,真正在思想上解决“为谁司法、靠谁司法、怎样司法”,坚持以人为
本,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把司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
的途径,把做好立案工作作为密切党和人民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提高
考虑过多。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査中容易忽视的环节。事实上,诉讼请
求在诉讼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就是因为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不当,有理的诉讼,变成了无理的诉讼。关于起诉条件中的事实理由
问题,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本案所涉及的证据形式,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
如何理解事实理由,我们认为,在此也应当作宽泛的理解,首先,这里的事实
公正设置?許示的初衷。我国三大诉讼法有关审限的规定可以说是科学经验的总
结。如果人为提速,年终时借口提高审判效率而年终突击结案,平时不积极履
行职责,是另一种形式的违法,是单求效率而丢了司法公正,也是对法律的曲
解。为此我们建议应取消前述的结案率而代之以审限内结案率。所谓审限内结
案率是指:在每个统计期间,所有审结案件中审限内审结的案件与审结案件总
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也对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做出了具体
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立案审查,只要当事人的起诉没有明显的不符合法
定立案条件情形的,就应当予以立案受理。但立案工作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
了诸如立案审查过严、立审不分等现象,造成立案门槛高立案难的问题。究其
从法制核审谈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从法制核审谈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不断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无论是违法事实、采用证据、适用法规,还是处罚程序、使用文书,都较以前更加清楚、准确、合法、规范。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行政处罚案件材料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一些细节问题。
这些问题不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势必影响案件的质量,也有可能导致行政复议撤销或者行政诉讼败诉。
笔者以一个基层法制工作者的身份,从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的角度,对行政处罚案件材料中存在的问题、成因以及解决此类问题的对策,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从近几年行政处罚案件核实情况看,行政处罚案件材料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立案、定案、销案,审批、告知、送达在程序上存在违法现象。
有先调查后立案的,有先罚款后定案的,有销案手续不健全的,有先扣后批或者不批的,有先定案后告知的,有送达文书填写不规范的问题。
有的案件立案调查后,制作了当场处罚决定书;有的当场处罚案件未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书,事后填写了送达回证;有的案件从违法事实上看应按一般程序立案进一步查处的,用当场处罚程序结案了事,把大案办成了小案。
2、当事人主体资格不清楚。
在案卷材料中没有清楚反映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自然人无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明,企业或经济组织无证明文件或基本情况。
有些把雇员作为处罚对象,有些把承运货物的车主作为处罚对象。
3、违法事实调查的不清。
无照经营案件在查处定案中仅凭当事人在谈话笔录中陈述的事实和现场检查情况结案,对非法经营的时间、经营情况没有调查清楚,缺乏相关的证据来支撑违法事实,更经不起当事人的翻供。
4、个别案件的证据提取不全。
提取的证据与案件的关链性差,证据证明的违法主体与处罚主体不一致;属没收非法所得的,没有查清非法所得的具体数额,相关证据不全。
在调查当事人的身份时,不提取当事人、被调查人(相关人)的身份证明。
行政案件审查立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案件审查立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行政案件审查立案是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起诉状后,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诉状按照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立案的司法行为。
审查立案的质量如何,对诉讼程序至关重要,随着审判流程管理的实施,行政案件实行立审分离后,当前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相混淆。
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而因原告或代理人写成民事诉状就立为民事案件,减少了行政案件受案件数,影响了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
例如:乡、村依照《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村民收取提留、统筹,村民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让其出具欠条,到期后仍不交纳的,乡、村以村民欠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交纳的各项费用,如不自觉交纳,只能依照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而不能采取其他方式把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按民事主体的方式提起诉讼。
(二)审查立案把握不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但有的一审法院没有这样执行,只是由审查立案的人员一人审查把握不准,将行政案件立为民事案件;将具备原告资格的认定为无原告资格;将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案件而移送其他单位处理等等,减少了行政案件,影响了行政审判工作,没有保护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立案案由不准确。
在实践中,案由确定不准的问题较突出,有的写得不规范,过于笼统或过于狭窄。
(四)没有收集原告的举证材料。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立案法官没有收集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而只有诉状;原告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立案法官没有收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原告而造成损害的事实证据;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未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从案件审核谈行政处罚案件的问题及对策
从案件审核谈大队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近年来,金坛城管行政执法大队查办案件的数量逐步上升,案件质量逐步提高,所查办的案件无论是从违法事实、证据提取、适用法律法规,还是处罚程序、使用文书,都较以前更加清楚、准确、合法、规范。
但由于各种因素,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下面从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的角度,对行政处罚案件材料中存在的问题、成因以及解决此类问题的对策,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从近几年我大队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情况看,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各中队案件集中于少数队员办理。
尽管近两年大队提出了全员会办案、能办案、善办案的目标,并制定了相应的考核标准,规定从中队长到普通队员每人每月完成的案件数量,但是促动效果不大。
2013年全年各中队案件完成年初目标的12%,2014年,自3月初大队目标考核办法下发以来一个月时间里,共办理案件37起,各中队办理案件数量、队员之间办理案件数量均不平衡,案件集中于少数队员,主要是近几年新进公务员办理的情况未有明显改观。
(二)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
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以来,部分队员认为办案程序过于繁琐,为提高办案效率,而忽视程序公正的现象较为普遍。
调查文书中没有出示执法证件的记录,到期不发放解除扣押决定书、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不办理相应报批手续比较常见。
(三)管理处罚标准不统一。
主要表现为集中整治期间与日常管理的管罚标准不一致,各中队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管罚不一致,对同一当事人前后几次相同性质和情节的违法行为管罚不一致。
(四)执法通利用率太低。
现未有队员能现场利用随身笔记本、pos机、手机执法通办理案件交上来,目前只有少数队员能尽量使用执法通的网上平台办理案件,但也多为后期补充办理,不能体现执法通高效、快捷、便利的办案特点。
同时,使用执法通做出的案卷与手制案卷的部分文书存在差别,造成卷面不整齐。
(五)案卷存在诸多问题。
法院立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浅谈立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爱辉区人民法院卢宏波立案是案件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第一道门槛,立案庭的工作不仅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窗口”。
由于立案庭的工作辐射面广、任务重、难度大,工作的好坏,不仅会影响司法效率、还会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形象,因此,立案庭的工作必须加强。
但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立案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与疏漏,有些问题还严重制约审判工作的正常运转,影响工作质效的提升。
一、当前立案工作存在的问题(一)立案、信访不分。
在实践中,立案庭承载的职能繁多,除担负正常的立案工作以外,还要承担办理诉讼费的收取、减缓免审批、解决法律咨询、送达保全、上诉案件的移送、审判流程管理等工作,同时又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来处理全院的涉诉信访案件。
从实现立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角度而言,涉诉信访案件处理不应归立案庭管理,而当前立案庭的专职任务已十分繁重,如另把任务重、难度大的信访工作再融入到立案庭的工作范围内,势必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而弱化了立案庭的工作职能,也极大地降低了立案庭的工作效率。
(二)立案审查不严,影响质量。
实践中主要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原告的诉状形式的内容审查不严,对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核实不严,造成送达不能;二是对立案的必备材料要求不严。
比如离婚案件应当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如结婚证丢失的,也应当出具民政部门的结婚证明,但有些立案人员仅凭《离婚协议书》及撤诉裁定书就立了案;三是立案时间把握不准。
对一些判决不准予离婚或撤诉、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在裁判文书生效未满足6个月的因时限计算失误而提前立案;四是立案范围把握不准。
当前,许多社会单位在遇到自己不愿意或处理不了的问题,常常不负责任的让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由此产生的来访者或起诉者大量存在,实际上,一些问题不符合起诉条件,不属于法院立案管辖范围。
(三)立案标准不统一,实际立案工作混乱。
我国现有的诉讼法对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当事人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供的诉讼材料未作详细规定。
立案窗口存在的问题
立案窗口存在的问题
立案窗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立案标准不明确:在一些案件中,公安机关对于是否立案存在犹豫,主要是由于立案标准不明确,导致对于案件是否需要立案存在争议。
2.立案程序繁琐:立案窗口的程序较为繁琐,需要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核和审批,时间较长,容易延误案件的进展。
3.立案人员素质不高:一些公安机关的立案人员素质较低,缺乏专业的培训和指导,对于立案标准、立案程序等方面的理解和掌握不够准确,容易导致立案不当或不当立案。
4.立案监督不力:公安机关对于立案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不应该立案的案件被立案,或者一些应该立案的案件没有得到及时立案。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对立案窗口的管理和监督,完善立案标准和程序,提高立案人员的素质,加强立案监督力度,以确保立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行政审判看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问题与对策
从行政审判看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问题与对策行政审判是一种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问题,使得行政审判面临着不小的挑战。
本文将从行政审判看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问题与对策进行分析。
一、行政执法中的问题1. 执法不规范行政执法中有时会出现执法人员不规范执法的情况。
例如,执法人员可能会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过于激烈的手段,使用过激的语言或行为,或对当事人进行任意搜查和拘留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会导致当事人情绪波动,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而且也会引起社会的质疑和不满。
2. 执法过程中存在不透明性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的行为经常会缺乏透明性,甚至可能出现一些不当行为,使得当事人无法了解执法人员的意图和行为。
这些不透明的执法行为,有可能会给社会和当事人造成一定的损失。
3. 执法主体权力过大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主体的权力过于强大,容易出现执法中滥用职权、变相收费等行为。
这样做不仅破坏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剥夺了公民和企业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4. 行政执法效率低下行政执法过程中,效率低下也是不少人所反映的问题。
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利益诉求比较多,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行政执法效率低下,影响了人民群众利益和公共安全。
5. 行政执法机构权责不清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机构的权责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有些行政执法机构没有明确的职能范围、工作规范,导致执法行为出现偏差,促进不良执法行为的发生。
二、解决行政执法中的问题1. 建立执法规范应建立健全执法规范,制定出相关执法规定和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不得采用过激手段,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透明性和权威性。
2. 建立信息化执法系统应该建立信息化执法系统,通过网络等技术手段,实现执法信息的快速流通,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以防止不当执法行为的发生,保障执法行为的透明性。
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问题与解决方案行政执法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社会成员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罚的活动。
它是公共权力的重要应用领域,是疏导市场秩序治理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虽然行政执法有其必要性,但在实践中常常遭遇到各种问题,其中一些问题可能对公民个人、社会公众以及经济、政治安全等方面造成极大损害。
本文将讨论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一)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中,一些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打压企业及个人,违法处理案件等问题。
这不仅损害了公民和企业的利益,而且败坏了政府的形象,导致社会信任危机。
(二)执法机构的配备和能力问题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力、物力、经费等严重不足,导致执法效果低下,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标准化程度较低,容易形成“乱执法、乱罚款、乱处理”的局面。
(三)执法制度和政策问题由于法规不够完善,执法制度和政策存在较大漏洞,形成了执法不清、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
一些执法人员利用制度上的漏洞,采取了不正当的行为。
(四)执法信息的不透明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严重不足,导致公民和企业不能及时了解相关规定和政策。
这样就会形成很多谣言、误解、不信任等不良影响,会对社会的紧张稳定性和信任度造成重大的影响。
二、行政执法中的解决方案(一)加强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应该得到保障,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确保执法人员知法守法,做到公正、公开、公平执法。
同时,应该完善执法人员的管理体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人员监督和问责工作,从根本上杜绝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提高执法机构能力当地政府应该加大经费投入、保障设备设施和人员配备,制定规范的执法流程和执法标准,建立健全的执法团队,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同时,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效果,使执法工作更加规范、公开、透明、有序,有助于增强公众的信任感和执法机构的公信力。
(三)完善执法制度和政策在加强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必须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规范和细化执法工作的内容,以减少权力的滥用和带来的不良影响。
当前立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料 以及尽可能准确的地址 ,并由立案人员进行审 查、 把 关。同时, 为方便诉讼, 法院应将统一后的立
在 当前的立案过程 中, 指导思想偏废 主要表 现 为“ 两便” 原则 的失衡 : 一是过分强调方便 当事 人 ,而忽略了方便审判工作 以降低审判成本这一 原则 ; 二是过 多考虑 方便、 维护原告的诉权 , 而忽
地址不准确 , 导致了送达不能或送达不准确 , 影响
后续的审判工作 。在企业经济 纠纷案件 中影响更 甚 ,这种情况往往使得立案时无法 明确企业作为 被告的主体资格 , 以致诉讼 主体身份 尚未 明 确, 案 件就进入 了排期 ,造成初次庭审 因被告主体资格 不 明而无法进行 , 案件被迫再次排期 : 还有的是 因 原告提供 的被告地址有误 。 造成送达错误 ( 主要指 邮寄送达 ) , 影响了审判效率。同时, 立案标准不统
案件的案由、特别是新型法律关系的案由已无法 在模块 中加 以确定 , 只得 以“ 其他 纠纷 ” 取代 ; 二是 在一些特别程序案件 中,立案模块 的设置和实际 情况仍有一定差距 .导致不能客观准确反映该类
型案件情况。
诉讼带来 了诸多不便 ,特别是新类型及专业性 比
较强的案件 , 当事人往往需来 回奔波几次 , 才符合 立案“ 标准” , 引起当事人不满。
立案审查工作。
( 二) 对 立 案 微 机 系统 及 时 升 级 , 准 确 反 映 收 案情况
审判工作 中新问题 、 新情况层 出不穷 。 原有 的 立案模块 已无法适应 目前立案工作的需要。特 别 是案由设置不但给立案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 而 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
程序的法律规定较为粗疏 ,新类型案件的不断 出 现, 立案工作面临新的挑战。现从我院立案工作 中 发现 的问题进 行分析。
浅谈我国行政诉讼立案难的成因及对策
浅谈我国行政诉讼立案难的成因及对策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行政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方式,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及保障政府依法行政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这严重影响了行政诉讼制度的有效运行。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立案难的成因及对策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诉讼立案难的成因1.司法资源分配不平衡司法资源的分配不平衡是行政诉讼立案难的一个主要原因。
在各级法院中,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往往优先处理,而行政案件则处于相对较低的优先级。
此外,行政案件中的许多涉及民生、涉及大量诉讼对象等复杂性案件也需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这进一步加剧了司法资源分配的不平衡。
2.法律规定不明确我国的行政诉讼程序尚未得到充分地法律规定和完善,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操作模糊和操作性不强。
在某些具体的情况下,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并不能给出明确的判断,而司法机关则常常依据自己的片面理解或以传统司法惯例的方式加以裁判,造成了很多诉讼难题。
3.案件调查不彻底有些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过程存在调查不彻底的问题。
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主体,司法机关在审核案件材料——尤其是与案件事实证据有关的材料——时,往往存在依赖简单的文件资料,不对原始数据予以核实,更未与当事人开展真正的审判交流的难题。
4.行政机关不配合在数个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不配合,妨碍了行政诉讼程序受理的正常进行。
这种情况更多的是在一些资产认定相关的案件中出现,当申请人提出申诉后,行政机关不积极配合、不主动提供证据、不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和法定义务等行为,直接影响着行政诉讼的正常进行。
二、行政诉讼立案难的对策1.加强司法资源优化配置解决行政诉讼中立案难问题最为直接的方法是加强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行政诉讼的工作效率和处理能力。
政府部门可以扩大人力资源,增加法院工作人员的数量,在减少司法链路、完善技术设备和优化管理流程等方面开展不断探索,自然情况下也能够加快案件处理速度和提高处理质量。
浅谈我国行政诉讼立案难的成因及对策
浅谈我国行政诉讼立案难的成因及对策行政诉讼蹒跚起步已过二十载,行政诉讼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
但我们必须看到行政诉讼制度,离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诉求的根本要求还有着巨大的差距,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不足,人们普遍反映行政诉讼存在“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主政法院主抓的第一件大事,就狠抓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
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号以强化、规范行政诉讼立案工作,新法释的实施之初,全国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的却有所缓解。
可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且有越发严重之势。
在2009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的进展情况,对网民提出问题中,行政诉讼立案难仍高居榜首。
行政诉讼立案难直接导致将群众诉求排除在司法途径之外,造成广大群众行政诉求渠道不畅通,使得社会矛盾无以缓和化解,最终为酝酿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爆发埋下种子,引发法律问题政治化。
因此,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亟待引起国家决策层的重视,并尽快加以解决。
一、行政诉讼立案难现实表现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一条对行政诉讼立案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条文规定,法院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第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诉讼的前臵条件的,已经经过复议;第六,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只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原告的起诉。
然而,问题并不那么简单,行政诉讼立案的六项条件,其含义十分广泛,将其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之中,理解起来过于宽泛。
在实际操作中,审判人员过于强调立案审查关,将本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予以受理的案件排斥在法院受案范围之外,错误地剥夺行政相对人的诉权,造成老百姓告状无门。
行政案件立案登记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应对
行政案件立案登记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应对胡嘉金 徐丹*内容摘要 为了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权,解决“立案难”问题,自2015年5月1日起,全国各级法院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改革之后,行政诉讼受其冲击最大。
笔者从司法实务角度选取了F市两级法院的行政立案登记统计数据为分析样本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改革后行政立案登记制实施的基本情况,分析行政立案登记制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立案登记制的对策和建议:第一,进一步降低行政立案的门槛。
第二,严格限定立案条件范围并明确立案条件的审查标准。
第三,从立法上设置行政实体判决要件审查制度。
第四,遏制滥用诉讼权利行为。
第五,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人员的队伍建设。
关键词 行政诉讼 立案登记 起诉条件 立案标准一、立案登记制下行政诉讼立案登记情况为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形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一经公布实施,对于行政案件的冲击力最大,全国各地的行政案件出现“井喷式”增长,〔1〕究其原因在于降低了起诉的门槛。
在立案审查制下,行政立案要经过重重审查,能够进入法院的行政案子少之又少。
而在实施立案登记制后,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胡嘉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丹,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1〕罗莎、周珊珊:《立案登记制改革实行一年全国法院立案数同比增三成》,载新华网,http://news./local/2016-05/11/c_128974456.htm,2017年9月1日访问。
136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2〕只要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形式上符合条件即予以登记立案。
笔者以F市两级法院近四年来〔3〕受理行政案件情况为蓝本,对行政立案登记制运行情况进行分析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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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审查立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行政案件审查立案是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起诉状后,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诉状按照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立案的司法行为。
审查立案的质量如何,对诉讼程序至关重要,随着审判流程管理的实施,行政案件实行立审分离后,当前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相混淆。
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而因原告或代理人写成民事诉状就立为民事案件,减少了行政案件受案件数,影响了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
例如:乡、村依照《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村民收取提留、统筹,村民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让其出具欠条,到期后仍不交纳的,乡、村以村民欠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交纳的各项费用,如不自觉交纳,只能依照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而不能采取其他方式把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按民事主体的方式提起诉讼。
(二)审查立案把握不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但有的一审法院没有这样执行,只是由审查立案的人员一人审查把握不准,将行政案件立为民事案件;将具备原告资格的认定为无原告资格;将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案件而移送其他单位处理等等,减少了行政案件,影响了行政审判工作,没有保护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立案案由不准确。
在实践中,案由确定不准的问题较突出,有的写得不规范,过于笼统或过于狭窄。
(四)没有收集原告的举证材料。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立案法官没有收集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而只有诉状;原告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立案法官没有收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原告而造成损害的事实证据;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未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原告应当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案件而没有要求原告提供等等。
(五)不符合规范的诉状未责令予以补正。
漏列或多列当事人,被告主体不合格,诉讼标的不明确,没有赔偿金额,引用法律无条、款,对不规范的诉状也未及时加以指导,进行补正。
(六)起诉期限掌握不准。
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起诉期限是不一样的,有十五日、三个月等等。
如何确定是否已过起诉期限,要根据其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期限,无规定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但在审查中未严格掌握。
(七)未认真审查提起诉讼的日期。
起诉日期在前,实际起诉在后,有的在提起诉讼时诉状上的日期已超过7日。
如果不注意审查,就可能造成程序违法。
法律文书无法表述,给当事人或公民造成不好的印象。
公民有可能认为违反程序作出的结论是不公正的。
(八)应该立为两个案件而立为一个案件。
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案件中,违背了一事一诉的要求,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不一致,法律文书的表述也比较复杂,同时,又不利于司法统计报表。
审查立案中出现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如果不加以认真纠正,势必影响人民法院的严格执法,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
(一)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人员要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提高审查行政案件立案水平,不能把行政案件(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与民事案件(平等主体之间)相混淆;不仅要看诉状的名称,更重要的要审查诉状的内容。
对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二)必须坚持组成合议庭审查行政起诉状,作好合议笔录附卷。
合议庭人员主要对原、被告主体资格,提起诉讼有无行政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或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材料、是否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附带赔偿还是单独提起赔偿以及诉讼费收取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分别提出自己的意见,最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是否立案。
认真做好合议笔录,合议庭成员签名后符卷。
(三)必须准确确定案由。
行政案件的案由首先要反映出它是一种诉讼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或复议行为;其次要反映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行为类别和行为性质。
因此,以前行政案件的案由形式和结构已不适应法律的要求,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对行政机关而言的,不能真正反映不服处罚而提起诉讼的过程。
行政诉讼的行政案由结构是:原告×××诉被告×××(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类别)×××(行为种类)一案。
为了更加准确确定案由,列举实例说明:1、原告×××诉被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2、原告×××诉被告×××工商行政管理登记行政处罚一案;3、原告×××诉被告×××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一案4、原告×××诉被告×××扣押财产行政强制措施一案;5、原告×××诉被告×××任免决定侵犯经营自主权一案;6、原告×××诉被告×××解除承包侵犯农村承包经营自主权一案;7、原告×××诉被告×××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一案;8、原告×××诉被告×××不依法保护其人身权法定职责一案;9、原告×××诉被告×××不依法发放伤残抚恤金一案;10、原告×××诉被告×××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等等。
(四)行政起诉状应予规范。
行政起诉状的主要内容是:1、标题,即行政起诉状。
2、列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公民的,应写明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原告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诉讼请求,主要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如同时请求赔偿,也要写在诉讼请求之中。
4、事实根据及理由,主要对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经过叙述清楚,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应写明。
是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还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赔偿的金额等,均应叙述清楚。
5、写上起诉人姓名及年月日,盖上手印。
应当注意的问题:一是诉状中不要写委托代理人,因为人民法院未立案以前的委托不是诉讼委托,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未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书和委托函,人民法院是不予认可的;二是诉状中不能列第三人。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规定,第三人只能自行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而不是原告起诉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是诉讼费的负担不能写进诉讼请求,诉讼费的负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由败诉方承担,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不是诉讼请求。
(五)审查立案时,立案人员应告知其提交能证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事实证据。
原告单独要求赔偿而不提交行政机关确认决定或逾期不赔偿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证据;对不作为提起诉讼,原告没有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即原告只有诉状而没有处罚决定或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等等,均要告知其补交证据后方可立案。
如果原告不再提交证据,但坚持要求法院受理的,可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后交行政庭审查。
在收到起诉状后的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立案受理,按审判流程规定的时间内交行政庭全面审查,不能长期将卷宗留在立案庭或书记处书记员手中。
对诉状不符合格式规范要求和内容欠缺的,应当责令原告补正,不得草率立案。
(六)必须核对起诉状上的日期和实际起诉的日期是否一致。
如果发现日期不一致时,应告知原告予以更改,并盖上手印。
这样法院才能有充足的时间(7日)审查起诉,不致于在时间上造成审查期限违反程序规定。
(七)必须掌握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很广,中国加入WTO后将更加广泛,要全部列举是比较困难的,但可从以下几点来考虑:1、被告是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3、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⑤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⑥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⑦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⑧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以上九项之外的行为均属法院受案范围。
(八)行政案件与赔偿案件应分别立案,原告为同一人的,可以合并审理。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但并不意味着这种情况只能立一个案件。
行政诉讼与赔偿请求虽然是一同提起,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同的两个请求,一个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个是行政行为违法造成损害的行政赔偿,完全是可分之诉。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单独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