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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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公积金管理政策规定(3篇)

宜宾公积金管理政策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管理中心依法设立,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性、互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结合的原则;(二)保障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三)依法管理、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第五条宜宾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具体比例由管理中心根据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确定。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按月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从职工工资中代扣,并于每月15日前将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汇缴至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职工所在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职工所在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第九条新参加工作、新调入职工,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缴纳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死亡等情形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至规定期限。

第十条职工因工作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以转移或提取。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第十一条职工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四)支付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费用的;(五)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七)其他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提取条件。

公积金归集档案管理制度

公积金归集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归集档案是管理中心履行职责、开展业务的重要依据,对于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定运行和保障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管理中心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归集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住房公积金归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缴存职工的基本信息档案;(二)缴存单位的基本信息档案;(三)缴存明细档案;(四)缴存证明档案;(五)提取、贷款等相关业务档案;(六)其他与归集业务相关的档案。

第八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的档案应包括归集业务活动的全过程;(二)准确性:收集的档案应真实反映归集业务活动的情况;(三)及时性:收集的档案应及时归档,不得随意丢弃或篡改。

第九条档案整理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分类:根据档案内容、性质、用途等分类整理;(二)编目:编制档案目录,包括档案名称、编号、日期、页数等信息;(三)装订:按照档案规格要求进行装订;(四)编号:对档案进行统一编号,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确保档案实体安全,防止火灾、水灾、盗窃等事故发生;(二)保密:严格保密制度,防止档案信息泄露;(三)完整: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按照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要求提供档案利用;(二)便民:为缴存职工和单位提供便捷的档案查阅服务;(三)高效: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满足业务需求。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07]18号【发布部门】宜宾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3.06【实施日期】2007.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六日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公积金条例》)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根据《公积金条例》规定,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省及外地驻宜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在职职工是指在前款规定的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单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和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单位应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所有单位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开设公积金帐户,按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银行公积金归集管理制度

银行公积金归集管理制度

银行公积金归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公积金归集管理,保障职工权益,合理利用公积金资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职工的公积金归集管理。

第三条公积金归集是指银行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旨在为职工提供长期稳定的养老金,同时也可以用于购房、教育等方面。

第四条公积金归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职工权益。

第五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公积金归集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保障公积金的安全、稳健使用。

第二章公积金归集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六条公积金归集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积金归集应与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挂钩,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归集。

第八条公积金归集应建立科学的账务管理系统,保障公积金的安全。

第九条公积金归集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规定,确定归集比例和上限。

第十条公积金归集不得用于非法经营活动,不得挪用职工公积金。

第三章公积金归集管理的具体规定第十一条银行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公积金归集管理,定期对公积金账户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职工可以选择自愿参加公积金归集,也可以选择自愿退出公积金归集。

第十三条公积金归集金额应当及时安全到账,避免资金风险。

第十四条公积金归集应按月进行,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根据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确定。

第十五条公积金归集年度结算应在年底进行,对账清零。

第四章公积金归集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公积金归集监管机制,定期对公积金归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对于违规使用公积金的银行或职工,应当进行严厉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公积金归集管理存在问题的银行,监管机构应及时处置,维护职工权益。

第五章公积金归集管理的奖惩制度第十九条对于公积金归集工作出色的银行和职工,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对于违规使用公积金或管理不当的银行和职工,应当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奖惩制度应公开透明,确保公正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银行应全面落实,确保公积金归集管理的顺利进行。

宜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宜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一)主要职能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宜宾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正县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与运作。

(二)2016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2016年完成新增归集额36.58亿元,新增建制单位254个,新增缴存人数21,781人;新增提取额20.88亿元;新增贷款额26.38亿元;实现增值收益1.63亿元。

二、部门概况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下属二级单位,各区县管理部为内设派出机构。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2016年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年收入合计1972.3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972.39万元,占100%。

收入合计100.00%2016年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年支出合计2544.7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70.53万元,占57.79%;项目支出1074.26万元,占42.21%。

支出合计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3186.28万元。

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收入减少128.24万元、下降6.1%,支出增加692.13万元、增长37.36%。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544.7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

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692.13万元,增长37.36%。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544.79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1.98万元,占7.94%;住房保障支出2342.81万元,占92.06%。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2.06%(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2016年决算数为201.98元,完成预算80.87%。

宜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宜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宜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宜宾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宜宾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成立于2002年,是宜宾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机构,承担着重要的社会保障职责。

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收缴和管理住房公积金、咨询和服务企业和职工,为企业和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贷款申请、提取申请等一系列服务。

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并监督企业和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情况。

管理中心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职责,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在日常工作中,管理中心注重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体验。

为了方便企业和职工的服务,管理中心在宜宾市各区县设立了多个分中心和服务网点,便于企业和职工的办理业务。

同时,管理中心还注重培训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技能,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作为宜宾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管理中心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努力满足社会的多元化需求。

管理中心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关注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努力为他们提供更多实质性的帮助。

通过开展公益性住房建设项目、资助贫困家庭购买住房等方式,管理中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宜宾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总之,宜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承担着重要的社会保障职责。

管理中心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为企业和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住房公积金服务,为宜宾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核定和缴费流程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核定和缴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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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4.09•【字号】宜府办函〔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第8号政府令规定,现将《宜宾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第三章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第四章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宜宾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宜宾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为强化政府调控物价的能力,防止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依法征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凡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四条宜宾市人民政府设立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水利局、市规建局、市公用事业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为成员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由物价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等日常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价格调节基金管理使用的财务和审计监督。

第二章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对象和标准:征集对象:宜宾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商品销售数量或销售(服务)收入均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对象。

从2008年3月1日起对市级管理的天然气、自来水、地方电网进行征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征集对象。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调整完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调整完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调整完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2.29•【字号】宜府办函[2016]4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调整完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函[2016]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去库存,稳定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要求,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宜府办函〔2015〕105号)进行局部调整完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市中心城区(特指翠屏区和临港区)购买商品房的,一律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助。

具体购房补助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房管局研究制定。

二、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央行、银监会于2016年2月1日下发的《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购买普通住房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30%。

三、各地要大力推行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货币安置转化为商品房现实购买力。

拓宽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逐步实行收储、采购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切实解决保障房的供给需求。

要大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开发企业探索租售并举的经营模式。

四、以上政策调整及宜府办函(2015)105号文未作调整的其它政策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起到2016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若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办理。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倒迁住房、公有住房。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告,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批,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方向和借贷结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由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管理中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受托银行要严格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办理委托事务,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业务执行情况等资料。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时,可同时由受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借款人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国有土地上产权明晰的住房,并用于家庭自住。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八条凡连续缴存不低于六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除满足前述条件外,必须全部还清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方可重新按规定用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制度

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制度

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公积金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积金归集业务是指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将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单位的缴纳部分汇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为。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包括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以及相关的业务操作及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指地方政府负责管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机构,是统一管理和监督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的部门。

第五条各级政府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管理,落实政府关于住房和社会保障的政策,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指职工按照规定,将其自身和单位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七条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汇缴。

第九条职工可通过单位或自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缴存额度。

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积金缴存制度,明确缴存责任,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缴存。

第三章公积金缴存的申报和汇缴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填写公积金缴存申报表,并将职工个人和单位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及其相关信息报送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公积金缴存信息的监督和审核,确保公积金缴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职工个人和单位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及其相关信息汇缴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公积金缴存信息的核查和核对机制,对单位汇缴的公积金进行审核,确保汇缴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制度范文

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制度范文

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制度范文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促进公积金安全、高效运营,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积金归集业务包括个人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转移等各项业务。

第三条公积金归集业务由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公积金归集业务。

第四条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保证公积金归集业务的规范运行。

第五条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归集单位和个人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公积金归集业务的认识和理解。

第六条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办理要以便民、快捷、高效为原则,优化服务流程,确保参保人享受便利的公积金服务。

第二章归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归集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缴存公积金,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归集单位应按照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及时缴存公积金,确保公积金的归集工作正常进行。

第九条归集单位应定期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数据和文件,确保公积金归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条归集单位应配合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三章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公积金归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加强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宣传工作,提高参保人对公积金归集业务的认识和理解。

第十三条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对归集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公积金的归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参保人的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保证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五条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的研究和优化,提高公积金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参保人的权益与义务第十六条参保人有权利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缴存公积金,并按规定的条件申请提取。

第十七条参保人要按照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

宜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宜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宜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宜宾市政府设立的重要机构,主要负责管理宜宾市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为了促进职工住房建设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它包括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及用人单位缴纳部分。

通过集中管理,宜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更好地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维护职工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为宜宾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宜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宜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协调和监督宜宾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

2. 收集、处理和保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信息资料,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3. 制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及使用规定,根据规定审核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和提取手续。

4. 对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用人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5. 向职工和用人单位宣传、普及住房公积金相关知识,解答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咨询。

6. 监督和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加强对各级管理部门的协调与配合,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7.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信息准确、保密、可靠。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规定1. 用人单位应主动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0%,其中个人缴存部分为5%,用人单位缴存部分为5%。

2. 职工在工资收入中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除非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况。

3. 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包括:购买住房、还房贷、大病医疗、子女入学等。

4.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 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否则将受到相应的罚款和执法处罚。

三、宜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服务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宜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了以下几项服务:1. 下载住房公积金缴存申报表、提取申请表等各类表格,以方便职工和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宜宾市事业单位
01 中心简介
03 管理体制
目录
02 现任领导 04 业务管理
05 主要业绩
07 所获荣誉
目录
06 发展方向 08 其他信息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宜宾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正县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负 责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与运作。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身是与宜宾市房委办(房改办) 合署办公的原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1997年1月经市政府批准设立。
主要业绩
几年来,市公积金中心对住房资金的有效管理与运作,对于启动个人住房消费,建立住房新体制促进房地产 业的发展,发挥了显著的作用。截止2007年12月末,全市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215,436.09万元,归集余额 164,873.79万元;住房公积金累计贷款总额188,273.42万元,贷款余额128,891.33万元,为2.83万多户职工提 供了住房贷款。
发展方向
今后,中心在加强对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的同时,将继续负责城区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 金的汇缴、核算、提取和发放个人贷款等业务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全面监督,切实维护好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所获荣誉
2021年8月,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被命名为“第20届全国青年文明号“。
中心简介
2002年10月,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市编委批准审定,原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合署 办公的房委办(房改办)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脱钩分离。原市房委办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 设,市房委办归口市房管局,区县房改办与区县公积金中心分离,区县房改办归口建设部门或房管部门。
调整后的市公积金中心对用人制度进行了改革,在全市率先实行了全员聘用制,按择优录用的原则与职工签 订了用工合同。

宜宾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七强化”举措

宜宾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七强化”举措

宜宾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七强化”举措
宜宾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近日发布了“七强化”举措,以更好地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为广大职工提供更好的公积金服务和保障。

第一,强化业务办理规范。

管委会将加强对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的规范,确保办理过程中各项手续齐全、合法合规。

第二,强化账户管理工作。

加强职工公积金账户管理,做好账户变更、挂失、解除冻结等业务的管理,确保职工公积金账户安全。

第三,强化服务宣传推广。

加强宣传推广工作,让更多的职工了解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和实施细则,提高职工对公积金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第四,强化数据信息管理。

加强数据信息的收集、管理和分析工作,建立健全职工公积金信息系统,为公积金管理和政策制定提供有力支撑。

第五,强化风险防控措施。

加强对公积金风险的预警和防范,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种风险问题,确保公积金资金的安全。

第六,强化定期检查评估。

定期对全市的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公积金制度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强化人员管理和培训。

加强对公积金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广大职工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宜宾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七强化”举措

宜宾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七强化”举措

宜宾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七强化”举措
宜宾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七强化”举措是指该机构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作宜宾市的
住房公积金制度,采取了七项加强工作的措施。

下面将对这七项举措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项举措是加强制度建设。

宜宾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积极开展制度研究和改革工作,
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更加科学、合法、规
范。

第二项举措是加强资金管理。

宜宾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建立了健全的住房公积金资金管
理制度,严格执行资金收支、结算、监管等各项规定,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和有效
运用。

第三项举措是加强风险管理。

宜宾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注重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分析和应对各种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
定和安全。

第四项举措是加强信息化建设。

宜宾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建设了住
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了对住房公积金的全程电子化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
务水平。

第五项举措是加强宣传和服务。

宜宾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
向社会公众宣传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和相关业务,并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帮助职工和购
房者更好地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利益和便利。

第六项举措是加强监督和执法。

宜宾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运作的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保护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七项举措是加强合作与交流。

宜宾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积极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开展合
作与交流,加强信息共享、资源互换,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宜宾公积金新政策内容简介

宜宾公积金新政策内容简介

宜宾公积⾦新政策内容简介
对于宜宾公积⾦新政策内容简介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银⾏⽇前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管理中⼼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公积⾦新政策主要内容:
1、职⼯连续⾜额缴存住房公积⾦6个⽉(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管理中⼼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贷款对象为购买⾸套⾃住住房或第⼆套改善型普通⾃住住房的缴存职⼯,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家庭发放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

4、各省、⾃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管理中⼼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管理中⼼申请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

5、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

取消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关于宜宾市抓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调查

关于宜宾市抓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调查

关于宜宾市抓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调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远刚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维护职工权益为已任,认真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开拓进取,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狠抓归集扩面,有效地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赢得了政府和广大职工的称赞。

去年一年就新开户单位288个,新增缴存职工30683人,新增住房公积金归集亿元,比上年增长%,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达亿元,归集余额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和%。

该市的做法值得借鉴:一是突出重点抓扩面。

市公积金中心采取多种手段,重点抓好乡镇政府和学校、卫生系统、非公企业单位的建制工作,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目前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达2776个,缴存职工186752人,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达64%。

全市所有乡镇政府和学校实现了全覆盖,非公企业建制单位已达139个7582人。

二是抓企业大户。

该市把市内大中型企业进行逐一分析排队,对重点大户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取得很好效果,如五粮液集团公司,于1997年开始启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人数和缴存额逐年增加,但缴存范围仅仅限于在岗正式职工,且相当部分子公司和独立核算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通过市中心多次反复宣传和做工作,去年5月该公司缴存范围扩大到包括各子公司在内的在职职工和各种形式的长期合同工、招聘工,缴存比例由原来的8%提高到12%,新增加缴存职工达1万多人,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该企业实现了全覆盖。

到去年底止,该企业已为24554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余额达亿元。

同时,规范市属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要求各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明确市属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员范围为在企业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现新跨越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现新跨越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现新跨越
高远刚
【期刊名称】《住房保障》
【年(卷),期】2007(000)002
【摘要】四川省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6年超额完成了各项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并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一是狠抓住房公积金扩面和归集管理;二是规范管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是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四是实现资金保值增值;五是加大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力度。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2006年工作的基础上,对2007年工作的指导思想、重点目标及措施作出了详细的计划。

【总页数】4页(P42-45)
【作者】高远刚
【作者单位】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293.3
【相关文献】
1.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J],
2.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3.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J],
4.中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定位困境与顶层设计思考——兼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
例》修订的评论 [J], 陈峰
5.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贷款连续四年实现零逾期启示录 [J], 李忠民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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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3月6日市公积金管委会宜住金管发〔2007〕5号文发布,根据2014年6月2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宜宾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冻结与解除冻结、对账、查询、结算等。

第三条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具体业务的承办。

第四条管理中心委托经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五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第二章登记、设立与缴存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一)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二)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四)企业内退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五)城镇社区常职干部、大学生“村官”及三支一扶大学生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六)军队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七)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营业执照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八)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九)在我市工作的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在前款规定的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七条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30日内办理。

新设立的单位,在设立账户时可自主选择一家受委托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

已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变更缴存银行,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经管理中心审核后变更。

第八条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款。

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条单位名称、地址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二条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及单位缴存比例。

第十三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即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各区县垂直管理单位缴存基数经审批可参照翠屏区标准执行。

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超过12%,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需一致,一个缴存单位的职工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第十五条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不得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需延长期限的,应重新向管理中心申请。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或者已办理缴存手续但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条例》实施之日起补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未按照《条例》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补缴。

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当办理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一)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二)因故漏缴、少缴或错提住房公积金的;(三)由于其它原因应进行补缴的。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单位破产的,应当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清偿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行政单位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一)使用支票、银行卡、现金等方式缴存;(二)使用网上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缴存。

第三章转移与封存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一)职工调入、调出本单位的;(二)单位合并、分立的;(三)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情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在办妥相关手续后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一)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二)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三)其他需要封存的情形。

第四章冻结与解冻第二十一条冻结范围:(一)不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或累计逾期3期以上的,对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作冻结处理;(二)一次性完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不能转入银行过渡户,转入职工个人账户还款的,对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作暂时冻结处理;(三)根据司法部门、公安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作冻结处理;(四)经查实,职工有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作冻结2年;(五)市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冻结后账户处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间,其住房公积金可继续缴存,但不允许提取。

第二十三条解冻条件(一)不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被冻结的,经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条件可解除冻结。

(二)一次性完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不能转入银行过渡户,转入职工个人账户,由职工还款账户被暂时冻结的,持完清贷款手续到公积金中心申请解冻。

(三)根据司法部门、公安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职工个人账户已被冻结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符合提取条件,解除冻结转入相关账户。

(四)经查实,职工有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账户被冻结2年的,冻结期满后解除冻结。

第五章对账、查询与结算第二十四条管理中心应为缴存单位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缴存单位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台账,管理中心应当定期与缴存单位对账。

第二十五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为职工提供多种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服务。

单位或缴存人有权查询本单位或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管理中心有义务提供查询服务。

管理中心应依法保护涉及缴存人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

缴存人、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

管理中心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六章监督第二十八条管理中心应按《条例》规定,接受或实行监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二)年度终结,管理中心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条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一条违反《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3月6日市公积金管委会宜住金管发〔2007〕5号文发布,根据2014年6月2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管理中心下设的归集提取管理部门和区县管理部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余额本息的;(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30%的;(四)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五)离休、退休的;(六)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七)出国出境定居的;(八)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九)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单位开除公职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十一)因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在25000元以上)的;(十二)职工调离本市的;(十三)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四)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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