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政策问答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津住建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简化商品房屋维修资金使用手续,提高维修资金划拨效率,现将重新修订的《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0年12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集的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
区住建委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项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业主决策、专款专用、分摊到套、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5•【字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9月5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本条例规定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包括下列范围:(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第五条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的权利。
第六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帐、坏帐核销的申请;(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归集追缴办事程序及有关问题的办理意见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归集追缴办事程序及有关问题的办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3.08•【字号】津房物管[2004]95号•【施行日期】2004.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归集追缴办事程序及有关问题的办理意见(津房物管[2004]95号)根据《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津政发〔2002〕90号)和《关于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工作意见》(津政发〔2004〕8号)的规定,制定本程序及意见。
一、程序(一)登记凡缴存原有住宅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先到天津市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业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填写《原有住宅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缴存单位登记表》(附件1)、《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缴存登记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地产实测报告》2、《工程结算单》或《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有关建安工程费的合同及证明凡未及时缴存维修基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由市物业中心向其下发《原有住宅维修基金缴存通知》(附件3),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在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二)查验市物业中心对下列事项进行查验:1、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2、可以提供《房地产实测报告》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的,需按照总建筑面积确认每套房屋建筑面积;若无法提供的,则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该项目总建筑面积。
(三)签约经过公示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市物业中心签订《原有住宅维修基金缴存协议书》(附件7),市物业中心开具《原有住宅维修基金交款通知》(附件4)。
对于维修基金数额较大的(100万元以上),要求年内分期付款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在维修基金缴存协议里约定分期缴存的时间和金额。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的报告(有整改措施)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的报告——2007年3月14日在黄梅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梅办事处主任肖玉杰主任、常务副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受县政府委托,现就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设立机构,建立制度,积极开展工作(一)管理机构的设立。
2003年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黄冈市政府对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都进行了调整,我县根据以上精神和要求于2003年9月底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原体改办、房改办分离出来,统一按文件要求,正式挂牌成立“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梅办事处”,为县政府直属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正科级事业单位。
(二)公积金制度的建立。
我县住房公积金制度开始建立于1993年,至今已有14年了。
当时,建立公积金的单位才十几个,归集额近10万元。
1998年,根据省、市精神,各单位公有住房出售的资金(售房款)可以划转为住房公积金,作为单位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当时总归集额也不过300万元,工作处于启动阶段。
二、深化认识,落实《条例》,加快工作进展近两年来,我县公积金办事处以新的工作思路,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市中心下达的工作任务,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经过不懈的努力,使我县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促进工作发展年初,办事处全体干部、职工在进一步巩固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的同时,特别组织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就社会主义荣辱观发表的重要讲话。
通过学习和心德交流,全体干部、职工精神面貌焕然一新,进一步认识到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明确日常工作生活中的鲜明导向。
同时,我们还组织学习各项业务知识,使全体干部、职工业务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为做好本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还组织有关人员赴周边县市学习、取经,初步形成了先进的科学管理理念,改变了陈旧的工作套路,调整了新的工作思路。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4.09.16•【字号】津公积金中心发〔2014〕79号•【施行日期】201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简化业务操作,提高服务水平,自2014年10月8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等归集业务进行全面调整。
此次业务调整以服务广大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为宗旨,引入新型金融工具及网络技术,简化办事流程,缩短业务时限,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电子业务。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推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一站式办理,单位可采取约定账户划款方式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营业柜台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
二是推行全新的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支持缴存单位多途径开办网上业务。
三是推行简单便捷的业务流程,取消职工账户转移等部分业务环节,整合业务单据,实现“一单多用”。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8日起施行。
2014年9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登记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缴存第四章单位卡管理第五章附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4〕5号)及相关政策制定本操作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包括登记、缴存、年度缴存额调整以及单位住房公积金卡(以下简称“单位卡”)的管理。
第三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管理。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23•【字号】津公积金委〔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住房保障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7〕4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25号)规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6号)将于2017年4月30日到期。
为继续支持职工购买基本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现将《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提取条件职工在我市购买自有住房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本通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二)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购买商品住房或私产住房的。
二、提取方式及金额(一)职工购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就已全额支付的房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的价款。
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二)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就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
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三)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的,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的父母可以就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
一、在天津市网上申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申请:
1、准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对应提取信息的地址)、公积金账户的存折等。
2、注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TSHDC)”网上服务平台,按照网站说明完成注册。
3、登录网站后,点击“我要办理”中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进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页面,根据操作指引完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信息。
4、完善提取住房公积金信息后,点击“提交按钮”,将申请通过网络提交至当地公积金中心。
二、在天津市网下申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申请:
1、准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对应提取信息的地址)、公积金账户的存折、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表格(下载于网上)等。
2、缴纳住房公积金提取费用,提取金额不低于3000元时,需自行到当地指定支付机构进行缴费;提取金额低于3000元时,可直接付至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收费账户。
3、将材料和支付凭证提交至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经审核批准后,按照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提取金额发放到申请人账户中。
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
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住房公积金是什么?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税前列支,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个人和职工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实行个人专户存储,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并免征利息税。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20%。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具备那些条件?职工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离、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本市或者非本市户口职工、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的,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网上查询:登录/shownews.asp?id=45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或 惠州市行政审批(信息)服务平台。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机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属于谁?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8.01.19•【字号】津公积金中心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各区,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2017年11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5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明确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实行与内地(大陆)职工一致的缴存政策,同等享有使用权利。
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17〕20号)、市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支持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与本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额。
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港澳台同胞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港澳台同胞个人所有。
港澳台同胞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为港澳台同胞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新招用和新调入的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19]4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切实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29日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产房屋,是指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保障性住房除外。
本市行政区域内直管公产房屋的租赁、使用、修缮、出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可以确定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承担直管公产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应当遵循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安全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产住宅,是指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通过福利分配、转让等方式取得使用权,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租金标准的住房。
第六条下列房屋应当确定为直管公产非住宅:(一)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二)以直管公产非住宅征收补偿资金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三)征收直管公产非住宅实行不动产权调换获得的房屋;(四)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五)在现有直管公产非住宅占用的土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房屋;(六)在划拨土地上建设,并由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使用的房屋;(七)依法接管、没收归公的房屋;(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公的房屋。
第七条通过下列途径投资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按照投资比例确定直管公产非住宅产权:(一)国家各部委与本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共同建设或者购置房屋的;(二)投资建设单位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与本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共同建设或者购置房屋的;(三)市级财政性资金与区级财政性资金共同投资建设或者购置房屋的。
天津公产住房继承最新政策
天津公产住房继承最新政策公产房又称公产住房,一般市面上见到的个人购买的商品房都是私有住房,而共产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一般是政府或者单位等,因此个人不享有其所有有关产权、处分等的权利。
更多关于天津公产住房继承最新政策,请继续阅读我整理的相关内容。
一、天津公产住房继承最新政策根据最新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规定,详细如下。
第二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2)公有住房租赁合同;(3)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6)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二、2019天津公产房最新政策《通知》规定,2018年7月1日起,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认定,可售直管公房转让使用权时,由受让人在购买该房屋使用权时购买房屋产权。
不可售的直管公房仍可按照原规定进行使用权转让。
凡成套公有住房,除历史风貌建筑,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院内与办公、科研和教学用房不可分割的住房,危房,政府代管住宅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可出售房屋产权。
直管公房转租政策方面,7月1日起,可售直管公房应当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方可出租。
7月1日前,可售直管公房已转租并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可以自愿购买产权,或者转租合同期满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再出租。
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同意,未购买产权的直管公房可以向享受廉租房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居民转租。
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
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不断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舟曲县住房公积金服务新政策问答为了开展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解决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的住房困难,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根据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征求到的意见、建议,本着即知即改的原则,修订和完善了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办法,放宽了一些条件,简化了部分手续,取消了一些重复要件,以期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缴存人,达到便民为民利民的目的。
现就全县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中相关政策和热点问题作以解答。
问:今年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是不是有规模限制?答:近几年,我们根据缴存人的购房需要和市场情况,实行了积极稳妥、应贷尽贷的信贷政策,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提供了资金保障,仅2013年就向403户缴存职工发放贷款7569万元,完成当年计划的151.4%,累计向2211户干部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亿多元;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1449人次(户)3801万元,实际超出当年计划的26.7%。
有力地支持了广大缴存人的基本住房需求。
今年仍将继续执行这一惠民政策。
需要指出,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并且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另外,还要按照建设部等四部委建金…2010‟179号文件、甘南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4‟1号文件和甘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4‟8号等文件精神,对于“缴存职工夫妇双方中一方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记录,另一方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再次申请贷款时应视为第二套住房贷款”。
“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即:申请五年内(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执行4.4%的利率;:申请五年以上十年以内(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执行4.95%的利率。
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公产住房租赁过户、调换、置换管理的若干意见-房管[1997]第308号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公产住房租赁过户、调换、置换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公产住房租赁过户、调换、置换管理的若干意见(房管(1997)第308号1997年10月21日)为加强对公产住房(以下简称“住房”)租赁过户、调换、置换等工作的管理,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维护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使用价值,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一、住房租赁过户(一)住房租赁过户条件。
承租人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市,其同居一处、共同生活同户籍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过户。
住房租赁过户按其家庭成员中配偶、子女、其他亲属的顺序,并征得家庭成员同意后方可办理。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与承租人同居一处、共同生活同户籍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或不同居一处的法定直系亲属,需住房租赁过户的可通过房改购房办理。
各区、县房管局(房产公司,下同)、房管站(所,下同)不准擅自制定住房租赁过户附加条件。
(二)建立住房租赁过户审核、备案制度。
房管站要对住房租赁过户申请书、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市证明、户口册、身份证、租赁合同等证件,认真审核,签署意见,并定期对办结的住房租赁过户件报区、县房管局备案。
区、县房管局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住房调配(一)住房调配条件。
单位为职工调配住房时,调出、调入户须是本单位职工,确须调配外单位职工住房的,要由被调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调出户应有住房去向。
办理住房调配手续,必须严格按照调房程序办理。
在实施住房调配前,局级单位应到市房管局办理专用图章备案手续,调配住房一律使用市房管局统一制发的《天津市住房调配申请单》。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关于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津房委[2005]4号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关于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关于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津房委〔2005〕4号)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和《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9号)精神,经市领导同意,现对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实施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新职工”是指1999年6月30日以后我市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不含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新参加工作人员。
二、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1999年6月30日至2003年1月1日间的补充住房公积金,须在2005年年底前一次性补齐,并以现金形式发放到个人。
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塘沽、汉沽、大港区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为新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
其中,1999年6月30日至2006年1月1日间的补充住房公积金,须在2005年年底前一次性补齐,并以现金形式发放到个人;自2006年1月1日起,为新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纳入专户管理。
四、区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意见办理。
五、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2004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当年度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确定。
六、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委托建设银行房地产金融业务部承办有关金融业务。
天津公产房承租变更有新规七种情况承租人不可变
天津公产房承租变更有新规七种情况承租⼈不可变对于天津公产房承租变更有新规七种情况承租⼈不可变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为进⼀步规范本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的管理,切实维护公有住房租赁双⽅的合法权益,近⽇,本市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了修改,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也将于11⽉1⽇起按照《办法的规定为承租⼈办理公有住房使⽤权置换、回购及代理转让⼿续。
使⽤权过户⼀⼈提申请公有住房承租⼈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的配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过户⼿续。
公有住房使⽤权过户只能由⼀⼈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员有两⼈以上(含两⼈)的,应当达成⼀致意见后⽅可申请过户。
符合过户条件⼈员达不成⼀致意见的,可以向⼈民法院起诉。
在⼈民法院调解、审判过程中,需要通过回购、代理转让等⽅式确定承租权或处置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产权⼈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承租⼈死亡的,新的承租⼈通过两种⽅式确定:⼀种是公有住房承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母或者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另⼀种是公有住房承租⼈⽣前未指定承租⼈的,其配偶、⼦⼥、⽗母可以申请过户。
承租⼈⼦⼥已故的,已故⼦⼥的⼦⼥可以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承租⼈死亡后没有符合过户条件⼈员的,承租⼈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期满⽆异议的,可以申请过户。
承租⼈死亡的,其配偶、⼦⼥、⽗母以外同户籍的其他亲属,出具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员放弃承租权、同意过户给其他亲属的协议书,也可以申请过户。
符合过户条件的⼈员仅有⼀⼈的,可以出具经公证的过户声明。
七种情况不得变更承租⼈公有住房产权⼈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申请⼈提交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相关申请材料进⾏核查,必要时应当到现场查勘。
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相关政策问答
个 人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是 政 策 性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所 发 放 的 委 托 贷 款 ,指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职 工 , 在 本 市 城 镇 购 买 、建 造 、 翻 建 、 大 修 自住 住 房 时 , 以 其 所 拥 有 的 产 权 住 房 为
北 京 市 住 房 资 金 管 理 中心 个 人 住 房 担 保 委 托 贷 款 是 北 京 市 住 房 资 金 管 理 中心 利 用 归 集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委托 银 行 发放 的政 策 性个 人 住房 担
3 单 笔 公 积 金 组 合 贷 款 最 高 贷 )
款 额 度 不 能 超 过 所 购 住 房 房 地 产 ]- y
维普资讯
1t房地产・ 疑 鼹惑 1 : 答
用 公 积 金 贷 款 买 房
相 关 政 策 问 答
文 /汇 文
一
、
基 本 政 策
( 二 者 中 低 者 为 准 ) 以 。
均 还 方 式 ,贷 款 期 限 内 借 款 人 每 月
均 以 相 等 的 偿 还 额 足 额 归还 贷 款 本
42 R ALE T T IE S A E
维普资讯
答 疑霹 惑 ・ 北京房地产
天津市房委办关于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津房委[2007]4号
天津市房委办关于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房委办关于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津房委[2007]4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了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及按月住房补贴政策,解决资金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
(二)区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为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具体调整方案由区住房委员会决定,并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三)有条件的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和企业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主管区、县、局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可自2007年7月1日起,将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比例的单位,须到区(县)房委办领取《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凭填写完整并签章齐全的《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办理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手续。
二、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管理补充住房公积金和按月住房补贴管理办法在执行《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津政发[1999]38号)及市住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相关规定基础上,参照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转移对从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的单位调入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的单位工作的职工,调入单位不予开立相应帐户的,经职工本人申请,职工调出和调入单位同意,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可将其在原单位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资金余额转入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并将其原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个人帐户销户。
住房公积金提取热点问答及提取案例
住房公积金提取热点问答及提取案例
住房公积金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一种社会保障
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购买房屋、租赁住房、还贷以及改善居住条件。
根据
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是
一些提取热点问答以及一些提取案例。
问:住房公积金可以提供哪些提取方式?
答:住房公积金可以提供的提取方式包括购买自住房、偿还购房贷款、租房、支付租赁住房押金、大病医疗、还贷期满、离休或退休、死亡等。
问:购买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购买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购房资格
的人员;2.在档案所在地连续缴存公积金满3年;3.未偿还的商业贷款已
结清或者还清一部分,剩余部分按公积金贷款形式还款;4.购房面积在规
定范围内。
问:购买自住房时的提取额度有限制吗?
答:购买自住房时的提取额度有一定限制。
根据政策规定,购房提取
额度一般不得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70%,不超过贷款金额的30%。
具体
额度要根据各地的政策规定而定。
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赁住房押金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赁住房押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在档案
所在地连续缴存公积金满1年;2.租房合同期限不少于12个月;3.租房
面积符合规定。
问: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大病医疗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大病医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居民户口在当地或工作证明在当地居住满1年;2.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金额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3.医院提供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发票。
以下是一些提取案例:。
住房保障视角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
住房保障视角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作者:陈袁来源:《中国民商》2021年第11期摘要:新时期,我国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房地产市场领域日渐活跃,相应的住房保障制度的经济背景已发生巨大的变化,现今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与人民群众住房需求尚不匹配。
本文从住房保障视角出发探讨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先从基本含义、制度特征、改革作用三方面阐述了住房公积金改革理论基础;后论述了我国住房保障的现状概况、政策及实施情况和其中的不足之处;又从政策需要和实践需要角度分别解释了住房保障制度内在原因,并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提出对策。
关键词: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改革一、绪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1 年建立,到今天已有三十年的历史,相比于国外的住房保障制度来说,起步较晚,成熟度较低,并且仍在不断改进完善中。
近年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发展,住房问题不断凸显,国内的相关研究也随之增加。
众多学者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缴存制度、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好改革模式等方面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和探讨。
伴随社会的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凸显,我国也一直致力于公积金制度改革的道路上,本文立足于住房保障视角,对现阶段的公积金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给我国公积金制度改革提供新的参考。
二、住房保障视角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理论基础(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内涵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筹资机制,是党和政府心系民生、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一项重大决策。
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维护广大干部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住房消费水平、增强政府住房保障能力等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商品房开发建设的深入推进,广大群众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要求日益迫切。
但由于房地产市场过热,泡沫成分过高,住房公积金存储收益率低,群众对住房公积金认识不到位,并且因房地产信息过于闭塞,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难以确定房地产真实的相关材料。
另外,在现实中,由于不发分子的个人意图,出现违规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社会现象,严重制约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长远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政策问答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哪些单位及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指与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缴存住房公积金: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4、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新设立单位应何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月应缴存额如何确定?住房公积金月应缴存额,是以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市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何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公布。
目前,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单位及职工各8%;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须要携带哪些资料?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登记表》(简称《缴存(调整)登记表》)一式二份。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简称《汇缴清册》)一式二份。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二份。
4、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份。
国家机关报送市人民政府或区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报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企业单位(包括外国及港、澳、台企业)报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报送《外地驻天津办事处登记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报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
5、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本市职工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基本生活费计算的,还需提供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第一步单位到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简称“管理部”)领取空白的《缴存(调整)登记表》和《汇缴清册》。
第二步单位经办人填写《缴存(调整)登记表》和《汇缴清册》。
第三步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管理部出具受理凭证。
第四步管理部和受托银行为新设立单位及其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后,单位经办人持受理凭证到管理部领取开户后的登记资料。
第五步受托银行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制作完毕后,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领取。
>>>返回顶部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何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起5日内办理缴存手续,将代扣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新设立单位如何缴存首月住房公积金?新设立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后,根据开户时退回的《汇缴清册》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补缴缴存)汇总表》(简称《缴存汇总表》),缴存首月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无变化,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人员较上月无变化,根据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填写《缴存汇总表》,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增加,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增加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当月新录用、调入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是,当月转入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是,当月有内部封存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人员较上月增加的,应为以上职工核定当月应缴额,分别填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加清册》(简称《汇缴增加清册》)的新开户、转入和启封栏,然后将当月增加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填入《缴存汇总表》。
《缴存汇总表》中本月汇缴人数及金额等于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加上本月增加汇缴人数及金额。
填写《缴存汇总表》及《汇缴增加清册》后,单位就可以携带所需资料缴存住房公积金了。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减少,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减少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当月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当月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是,当月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当月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是,当月有职工内部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人员较上月减少的,应按职工上月应缴额分别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减少清册》(简称《汇缴减少清册》)的销户、转出、封存栏,然后将当月减少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填入《缴存汇总表》。
《缴存汇总表》中本月汇缴人数及金额等于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减去本月减少汇缴人数及金额。
填写《缴存汇总表》及《汇缴减少清册》后,单位就可以携带所需资料缴存住房公积金了。
什么是内部封存和启封?职工在离退休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或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单位应在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同时,通过《汇缴减少清册》为职工内部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
内部封存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启封月份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核定月应缴存额,填写《汇缴增加清册》,在办理缴存手续时为职工启封。
单位如何为职工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因漏缴、少缴等原因为职工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将补缴金额填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清册》(简称《补缴清册》),然后根据《补缴清册》的补缴金额填写当月《缴存汇总表》的本月补缴栏。
单位当月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于当月汇缴金额加上本月补缴金额。
单位当月既有人员增减,又为职工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当月应缴存额?当月既有人员增减,又为职工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当月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于上月汇缴金额加上本月增加汇缴金额,减去本月减少汇缴金额加上本月补缴金额。
单位首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携带哪些资料?1、转账支票或现金。
转账支票收款人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途填写“缴存住房公积金”。
2、《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3、《汇缴清册》一式二份。
单位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携带哪些资料?1、转账支票或现金。
2、《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3、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有增加的,提供《汇缴增加清册》一式三份。
4、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有减少的,提供《汇缴减少清册》一式三份。
5、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补缴清册》一式三份。
6、《汇缴增加清册》中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基本生活费计算的,还需提供职代会决议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手续?第一步单位经办人根据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和本月人员变化填写《缴存汇总表》及相应清册。
第二步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审核。
第三步单位经办人持经管理部审核的缴存凭证到受托银行交款。
>>>返回顶部三、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单位名称、地址、职工姓名等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登记有误的,单位应发生变更或发现错误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应携带哪些资料?1、单位登记信息变更的,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2、职工个人登记信息变更的,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3、变更证明材料: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供单位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或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须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和姓名变更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姓名登记错误要求更正的,须提供单位证明和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第一步单位经办人填写《变更登记表》。
第二步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
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受托银行同时变更账户信息。
>>>返回顶部四、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做哪些工作?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按以下要求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完毕:1、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职工,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2、有接收单位的职工,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3、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应携带哪些资料?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单位撤销证明文件: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的,应报送上级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企业正在破产清算的,应报送人民法院破产裁定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企业因其他原因拟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注销决议或决定或上级部门批准撤销文件或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关闭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第一步单位经办人填写《注销登记表》。
第二步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
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受托银行同时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返回顶部五、住房公积金转移哪些情况下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1、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工作变动,原单位经办人或职工应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简称“第一类转移”)。
2、职工符合集中封存条件需进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简称“第二类转移”)。
3、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简称“第三类转移”)。
什么是集中封存?集中封存是指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统一管理。
集中封存满两年,职工可以凭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未就业证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职工工作调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应携带哪些材料?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简称《转移通知书》)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