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德州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德州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2009年9月1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间的建筑:(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二)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三)老年人居住建筑(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的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四)幼儿园、托儿所的主要生活用房;(五)中、小学教学楼的南向普通教室。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申报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在符合规定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不进行日照分析。
但周围建筑为生活居住特征(二)、(三)、(四)、(五)类建筑时,须进行日照分析。
第四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乙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二)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8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8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
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下列生活居住类建筑作为遮挡建筑时应当纳入分析,作为被遮挡建筑时不纳入分析:(一)未办理任何规划许可手续且未取得合法房屋权属证件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使用性质为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三)低层简易住宅。
德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德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城乡规划尚未批准的或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未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住建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2 —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针对创新、创业型等新业态用地性质的确定,规划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适当创新性探索。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与建筑容量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参照总体规划和编制研究成果合理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原则上,老城区10亩以下新腾空地块用于“增绿增益”工程,不再用于开发项目。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七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进行控制。
第八条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控制,旧城区可适当降低。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定功能区块或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 3—求控制。
工业用地建筑容量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5•【字号】德政办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德政办发〔201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有序、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
城区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使城市环境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章建(构)筑物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主要街道建(构)筑物外墙面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建(构)筑物出现残破、损毁的应及时维护、整修、清洗、粉刷或拆除。
第六条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
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
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
(一)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平台、窗外、外走廊等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搭建挂台、雨棚等,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8•【字号】德政办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德政办发〔20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推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2011年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是:新建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同期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各县(市)要按照上级要求,在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一)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全市城镇化工作会议上签订的《2011年度保障性住房和农房建设责任书》要求,坚决完成年度任务目标。
2011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必须在10月31日前开工建设。
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每月公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工等完成情况。
各县(市、区)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确保完成计划任务。
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
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做好公开分配工作,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
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
以县级市和县城为重点,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标准,扩大覆盖面,实现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的有效衔接,具备条件的予以并轨,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11月17日经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18年1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月24日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7日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城镇容貌管理第四章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乡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和乡村范围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本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发展改革、卫生计生、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相关的管理工作。
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
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节建筑容量
第十条建筑容量的控制内容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十一条居住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宜超出表二规定的参考值;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宜超出表三规定的参考值。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的用地的,应根据其规划性质划定不同类型用地,分别计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表三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参考值
S<3ha S≥3ha
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
商业金融及办公类用
地
H≤24m 2.7 50% 2.5 45% 24m<H≤50m 3.5 45% 3.0 40% H>50m 5.0 40% 4.0 35%
备注:1、S-用地面积(ha),H-建筑高度(m)。
2、建筑高度计算:由室内地坪正负零算至算至檐口顶面或女儿墙顶面。
第十二条居住类项目中的拆迁安置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类型的项目,其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可在表二及表三的基础上适当增加。
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殊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本规定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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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08•【字号】德政办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德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8日德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以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
已建成的架空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九条各类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应当综合规划,遵守下列原则:(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严禁空中扩容;(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德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尚无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或者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并考虑用地的兼容性。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不宜零星插建,应尽量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用地性质的兼容,是指建设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不一致时,规划用地性质具有的多种选择。
具体用地可兼容的性质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表一及具体申请内容研究确定。
表一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备注:1、√表示适建;×表示不适建;○有条件适建,由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表中未列出的其他建设用地不能设置与其他用地性质不同的建设项目。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十条建筑容量的控制内容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十一条居住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宜超出表二规定的参考值;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宜超出表三规定的参考值;工业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有关规定对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进行控制;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
德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德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主体第三章起草第四章合法性审核第五章决定和公布第六章备案审查第七章制定后评估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司〔2019〕6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政府的工作部门和其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评估、清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德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德政字〔2017〕32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德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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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德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
德政字〔2017〕32号
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呈报〈德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0年)〉的请示》(德规字〔2016〕4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组织编制的《德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局要按照《规划》要求做好规划预留和控制工作,确保规划目标、控制指标落实。
三、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修改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日
——结束——。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7.22
•【字号】德政字〔2023〕34 号
•【施行日期】2023.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德政字〔2023〕34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规定,市政府组织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4件,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6件,已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1件,宣布废止和已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 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4件)
2. 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 已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1件)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2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通知-德政字〔2018〕14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德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通知德政字〔2018〕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德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已经2017年10月27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21日德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德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统一指导、协调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并对全市城乡规划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第三条市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日常办公费用、材料印刷、聘请专家、咨询调研以及其他必要的经费开支。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市规委会实行全体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委会”)、执行和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分级审议决策制度。
第五条市规委会全委会设主任1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大常委会联系规划工作的副主任、各副市长、市政协联系规划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委员由市发改、经信、教育、科技、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规划、交通、商务、农业、林业、水利、文广新(文物)、城管执法、人防、旅游、地震、公用事业、消防等有关部门和四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住建部驻德州城乡规划督察员和与审议事项有关的县(市)、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德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德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德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镇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环境,繁荣经济,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近期与远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资源的方针。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城市规划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设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对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市、县人民政府决策的依据;规划委员会成员由公务员、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组成。
德州市规划委员会由不少于21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县(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不少于15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委员会成员中非公务员应多于公务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20•【字号】德政办字〔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0日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视频会议和《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2〕65号)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城乡房屋安全长效机制,切实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对全市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工作目标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紧压实“四方责任”(产权人主体责任、使用人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党委政府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彻查彻改自建房安全隐患。
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坚持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清除隐患。
2023年6月15日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建立排查台账和隐患问题清单台账,边排查边整治;2024年6月15日前基本完成问题整治,消除重大隐患;力争到2024年12月15日前建立健全全市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终稿精编
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终稿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尚无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或者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并考虑用地的兼容性。
第七条建设用地一般包括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规划建设的用地,其范围应根据市政规划条件,结合项目建设需求和用地现状具体确定;市政建设用地是指规划范围内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的规划控制用地。
第八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不宜零星插建。
旧城区小于5000平方米、新城区小于1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用地,应尽量按相应要求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建筑工程用地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核准建设:(一)毗邻土地已经完成建设,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的;(四)因其它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终稿
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尚无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或者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并考虑用地的兼容性。
第七条建设用地一般包括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规划建设的用地,其范围应根据市政规划条件,结合项目建设需求和用地现状具体确定;市政建设用地是指规划范围内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的规划控制用地。
第八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不宜零星插建。
旧城区小于5000平方米、新城区小于1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用地,应尽量按相应要求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建筑工程用地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核准建设:(一)毗邻土地已经完成建设,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的;(四)因其它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6•【字号】德政办字[2012]93号•【施行日期】201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德政办字〔2012〕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完善村民自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必然要求。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以民主与公开为主题,以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规范农村社区运行为目的,以公正、便民为基本要求,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规范民主决策机制、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强化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规范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财务、事务、政务事项,依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形式如实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一)村务公开的内容。
1.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及其实施;2.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结果、费用收取、合同履行和经营状况;3.集体建设用地和房产的经营管理;4.农村耕地、山地、林地、荒地、湿地、滩涂、水面等的承包经营;5.财务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6.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7.集体土地征用的数量、补偿标准及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分配;8.办公经费的使用;9.水电费的价格、用量和收缴;10.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名单、批准胎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辅助、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等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公开的内容;11.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拨的救灾救济款物、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专项经费和种粮直接补贴、五保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补助的数额和使用;12.接受公益性捐赠情况;13.学龄儿童的入学情况;14.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15.村通路、通水等一事一议费用收缴及使用情况;16.旧村改造规划、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户补偿数额;17.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18.经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
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第一部分总则第1.0.1条为加强我县城乡规划管理,保证规划有效实施,促进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分为合江县县城规划区和城镇(含二级场镇)规划区两部分,适用于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二部分县城规划区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城市建设用地第2.1.1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2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2.1.2条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2.1.3条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和《分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要求。
对于《分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县城市规划委员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2.1.4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旧城用地面积0.5公顷。
(二)新区用地面积1公顷。
第2.1.5条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根据实际情况,可实施排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停车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确需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的,设计方案须按程序报批后下达规划条件。
第2.1.6条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第2.1.4条规定进行管理。
第2.1.7条建设用地面积以红线确定的用地范围进行计算,城市道路及公共绿地不纳入用地指标。
第2.1.8条各建设项目不论分期建设与否,均以红线范围进行统一指标计算,不得分割成若干地块单独计算指标,已建建筑在红线范围内的应纳入计算范围。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2.2.1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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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录入:admin 2009-9-11 人气:9732009年9月1日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德州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活动。
德州市规划区是指原德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县(市)的相应地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并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适用原则】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已批准上述规划的,按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四条【内容组成与效力】本规定由条文内容和附录组成,附录中的附表、附图、术语解释和计算规则等与条文内容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效力,须一并遵守。
第一编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五条【用地性质分类】本规定中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用地性质实施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的规划管理。
(目前可参照新修订版执行)第六条【用地性质确定依据】建设用地规划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须符合上一级规划。
第七条【用地范围确定】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结合用地现状合理确定。
第八条【用地规模控制】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限制零星插建项目。
旧城区小于5000平方米、新城区小于1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用地,应按相应要求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建筑工程用地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一)毗邻土地已经完成建设,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为公共利益,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的;(四)因其它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九条【用地规划条件】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包括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各项内容。
其中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控制指标、绿地率和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指标作为建设用地的强制性规划指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作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依据。
其他指标为引导性规划指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用地规划条件的有效期】用地规划条件自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未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用地许可的有效期】建设单位在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办土地使用权批准手续前,领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
第二章规划用地性质的兼容第十二条【概念】规划用地性质的兼容,是指建设单位申请的用地性质与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不一致时,规划用地性质具有的多种选择。
具体用地可兼容的性质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附表及具体申请内容研究确定。
已取得土地申请按兼容性质进行建设和使用的,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照本规定规定的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变更。
第十三条【分类】规划用地性质的兼容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完全兼容:指建设用地的规划用途可完全改为他用的;(二)符合一定条件方可兼容:指建设用地的规划用途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周边用地情况及其他因素,合理确定用地兼容的比例、建设使用的控制要求等条件;(三)禁止兼容:指建设用地的规划用途不可改为他用的。
第十四条【确定原则】规划用地性质兼容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的经营性用地可以兼容用于建设公益性设施,规划的公益性用地一般不兼容用于经营性开发;(二)规划用地性质属同一中类的用地原则上可以完全兼容,规划用地性质属同一大类的用地原则上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兼容;(三)根据项目需要,规划的各类用地可以调整作为交通、通讯、供水、供电、卫生、消防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用地;(四)规划的各类用地经确定应调整作为文保用地的,可调整作为文物古迹用地;确定的文物古迹用地一般不用于其他建设;(五)规划的公益性用地在满足规划要求的情况下,为便于为民服务、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可适当兼容建设其他公益类设施。
第十五条【兼容条件】申请按兼容用途进行建设的,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按程序申报:(一)保证区域用地结构平衡;(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有利于提升区域整体功能;(三)不影响城市环境、城市交通;(四)不影响周边用地利用效率;(五)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第三章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第十六条【概念】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由城市规划控制开发和利用的空间。
第十七条【开发利用原则】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以社会效益优先,考虑城市防灾减灾和人民防空的需要,满足地下文物保护的要求。
第十八条【竖向分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保护空间资源,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与发展需要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按竖向开发利用的深度可分为以下层次:(一)浅层空间:地下0-15米左右;(二)中层空间:地下15-30米左右;(三)深层空间:地下30米至更深范围。
第十九条【地下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满足人民防空需要,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
编制及修改涉及人防建设的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须征求市人防办意见。
规划确定的人防工程出入口和相应的地面配套工程所需用地不得占用。
第二十条【开发利用的安全性】地下建筑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护措施,科学合理地协调地表空间和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噪声及相邻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坏地下市政管线功能,不得影响地面交通运输、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不得对他人建筑物、附着物造成危害。
第二十一条【规划条件】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包括本规定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还须明确地下空间的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水平和竖向联系义务、建设时序等内容。
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规划条件变更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工程用途】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须符合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须依法取得地下空间的使用权。
涉及军事、文物保护、人民防空、市政基础设施、河道和环境保护的地下建筑工程,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规划建设的地下建筑工程禁止用于以下用途:(一)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商店;(二)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残疾人员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三)在地下二层及以下设置文化娱乐场所和餐饮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第二十三条【规划审批】地下建筑工程须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与地表建筑结建的地下建筑工程应与其地表部分一并审批。
地下建筑工程与地下人行通道、地下街、地下公共停车库等地下公共设施相连通的,建设单位应分别办理各自用地内地下工程的规划手续。
第二十四条【工程方案】地下建筑工程须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地下建筑工程的各层用途、开发规模、平面和竖向布局;明确公共活动系统、安全防灾系统、出入交通组织、通风井位置等;明确与城市公共空间和周边地块的连通方式。
第二十五条【控制范围】地下建筑工程水平投影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确需扩展且具备扩展条件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合理划定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第二十六条【地下设施】规划地表为城市道路、绿地、公园、广场、停车场等无大型建筑物的地块,地下可以作为单建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其地表部分用途及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中明确。
如地表空间、地下空间使用权一并出让,其地表设施应作为配建内容由建设单位一并实施建设。
处于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顶部覆土还应满足地面绿化种植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出入口】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需单独用地的,还需取得该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通风井】地下公共设施设置通风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地下公共设施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当必须设于人行道时,应保证人行通行宽度不小于1.5米,且不对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二)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三)临近建筑物设置的通风井,其口部距建筑物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
第二编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容积率与建筑密度第一节容积率与建筑密度的计算第二十九条【概念】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本规定所称容积率主要指地上容积率。
是指一定地块内,地面以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建筑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三十条【计算方法】在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中,建设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1、建设用地面积计算建设用地面积是指能直接用于或附属于该建设项目的实际用地面积,不包括规划道路红线、规划河道蓝线等规划控制线内的城市公共用地面积,具体面积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用地范围为准。
2、建筑面积计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进行计算。
室外地坪正负零以上高度不超过1.5米的半地下室或车库建筑面积不计。
未确定外墙保温材料的居住类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建筑面积按照100:1的比例计算。
第三十一条【容积率计算的特殊情形】涉及以下情况的按下列规定计算容积率:1、住宅类项目层高大于4.0米(含4.0米)的,按标准面积的 1.5倍计算容积率;层高大于4.7米(含4.7米)的,按标准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2、商业、办公、文化娱乐类项目及居住项目中的商业、办公、文化娱乐类服务设施,层高大于5米(含5米)的,按标准面积的 1.5倍计算容积率;层高大于6米(含6米),按标准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
3、超市、商场、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食堂、礼堂等大型公共建筑及办公、酒店等建筑的首层、会议室,其层高可根据实际功能要求进行设计,其容积率计算标准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