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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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黑财建[2014]85号•【施行日期】2014.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建〔2014〕85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及各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森工总局及各分局国土资源局:现将《黑龙江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7月10日黑龙江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同级财政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建〔2011〕39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建〔2013〕18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监〔20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项目类型包括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省级土地整治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以新增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的土地整治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在土地整治中,对完成有关土地整治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和在土地整治方面起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对特定地区或鼓励某些地区耕地保护,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整治项目。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0•【文号】财建〔2017〕423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为了规范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财政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局2017年6月20日附件: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财政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灾毁耕地复垦等土地整治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以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为主要目标,引导地方统筹其他涉农资金和社会资金,发挥资金整体效益,夯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规划、奖惩结合、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渝财建〔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照财政部《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29号),现将《重庆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1年6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资金申报及下达第三章市级资金申报及下达第四章资金管理及使用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重庆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中央和市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修复基础性技术服务等工作,促进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系统功能提升的资金。

其中生态保护修复基础性技术服务类项目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承担单位,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拨付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金。

本办法主要用于规范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中央和市级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管理。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12.02•【字号】湘财建〔2015〕9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15〕99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规范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2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12月2日附件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2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安排的和省级财政从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公共预算和财政其他收入中统筹安排的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测绘地理信息是指以现代测绘和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卫星导航定位等技术为基础,以地理信息开发利用为核心,开展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测绘工作,获取、处理、应用地理信息的行为。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92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92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财建[2004]19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加强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国土资源综合调查评价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确定年度经费总预算;(二)确定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原则;(三)核批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四)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编制国土资源大调查规划,提出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确定年度项目立项计划;(二)提出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三)对重大项目和组织实施单位承担的项目组织审查论证和验收;(四)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7•【文号】财建〔2016〕861号•【施行日期】2016.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8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明确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各环节责任,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现就《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886号)补充通知如下: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负责;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批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

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提交申报材料不实,国土资源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未能客观、如实依据申报材料和竞争性选拔结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行为的,财政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分配专项资金行为的,各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16年12月7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沪规土资综规〔2015〕852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综规〔2015〕852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规土局、财政局,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加强本市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本市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滩涂成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等。

本办法所称的市财政专项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应按照本规定做好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苏财规〔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10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为规范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5月14日附件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质勘查、基础测绘、海洋执法监管和海洋科技创新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体现公益、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职责:安排年度预算;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自然资源厅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

[管理制度]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人:Ly_xxzx_sgtj来源:点击数:94发布时间:[2 0 0 7 -0 8 - 2 7]【大中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国土资源综合调查评价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具体职责如下:(壹)确定年度经费总预算;(二)确定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原则;(三)核批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四)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具体职责如下:(壹)编制国土资源大调查规划,提出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确定年度项目立项计划;(二)提出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三)对重大项目和组织实施单位承担的项目组织审查论证和验收;(四)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所属有关事业单位为国土资源大调查组织实施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国土资源大调查计划的组织实施及项目日常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壹)按照国土资源大调查规划和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组织编制项目计划建议,编报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二)组织项目论证、评估、评审,组织项目招投标;(三)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四)受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委托,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的具体实施。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9.15•【字号】黑国土资发[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土地资源正文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91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国土资源局,省厅驻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及各分局(林区)国土资源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国土资源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黑龙江省国土资源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土资源项目资金管理,保障国土资源项目顺利完成并达到预期目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财经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国土资源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项目是指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全省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环境保护、境外购置矿权及勘查开发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国家和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专项资金。

第四条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项目的申报、核准与投资计划下达,应当坚持先开展前期研究、后申报项目,先评估论证、后进行决定,再下达投资计划的原则。

第六条项目投资计划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财政部门关于编制项目预算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编报项目预算,并在报送项目预算时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设计或方案、项目预算明细表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项目预算一经核准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06•【文号】财建[2009]463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央财政设立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附件: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的防治。

特大型地质灾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造成人员死亡30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三)威胁人员超过1000人;(四)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第三条以下地质灾害防治不纳入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一)应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二)应由厂矿企业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三)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补助两种分配方式,其中70 %部分按照因素法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由各省落实到具体项目;30%部分按照项目补助方式下达给各省。

第五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章按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的管理第六条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特大型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工程施工以及为实施治理工程所需的搬迁等支出。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2.27•【字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宜农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对低效利用土地进行整理,对废弃土地或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项目,分为省级投资项目和市、县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市、县级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省级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资金管理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决算批复和绩效监督。

其中: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决算批复和绩效监督;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决算批复,以及各级投资项目的绩效监督。

第五条土地整治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综合整治、规模推进,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分级负责、强化监管的原则,科学制定土地整治规划,引导和鼓励群众参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生态条件,实现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74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74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74号)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了规范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10年5月18日附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重点成矿区带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青藏高原地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及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委托国土资源部所属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财政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一)确定专项资金总预算、年度预算和项目预算编制原则;(二)审定并批复年度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三)审核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及计划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一)审定专项实施方案;(二)审定年度项目计划,提出年度项目预算安排建议;(三)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2.13•【字号】闽财资环〔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9号各市、县(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设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土地整治、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洋生态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76号)、《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1〕180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7〕400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青山挂白”治理(国土空间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资环〔2020〕13号)同时废止。

此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11.04•【字号】闽财建〔2011〕180号•【施行日期】2011.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1〕180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建立健全我省补充耕地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地专项资金的高效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政办[2010]2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11]20号)等精神,我们制订了《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执行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附件:《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财政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附件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省补充耕地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地专项资金的高效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政办[2010]2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11〕20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苏财建[2007]143号 苏国土资发[2007]39

江苏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苏财建[2007]143号 苏国土资发[2007]39

江苏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建[2007]143号苏国土资发[2007]391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7]143号苏国土资发[2007]391号各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订了《江苏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奖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以及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是指为加大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投入,促进全省耕地总量平衡,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省财政专项安排的资金。

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中央分配我省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我省省级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的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包括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等。

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主要包括基本农田划定、基本农田整理、动态巡查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基本农田管理信息化建设、保护标志维护以及日常监管等。

土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以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为对象,通过工程或生物措施进行整治、加工和配套建设,以达到可供利用的活动。

土地整理,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人:L y_x x z x_s g t j来源:点击数:94发布时间:[2007-08-27]【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国土资源综合调查评价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确定年度经费总预算;(二)确定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原则;(三)核批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四)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编制国土资源大调查规划,提出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确定年度项目立项计划;(二)提出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三)对重大项目和组织实施单位承担的项目组织审查论证和验收;(四)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所属有关事业单位为国土资源大调查组织实施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国土资源大调查计划的组织实施及项目日常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国土资源大调查规划和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组织编制项目计划建议,编报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二)组织项目论证、评估、评审,组织项目招投标;(三)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四)受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委托,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的具体实施。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9.01.14•【字号】珠国土字[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珠国土字[2009]49号)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及局属各单位:《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行)》业经局领导审批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局项目支出预算(本制度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发展,保证全局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珠府〔2007〕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局机关各科室、执法监察大队和局属各分局及局属各事业单位(下称各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预算在一定时期内(2年以上,含2年)持续安排给我局的,为适应社会经济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国土资源财政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一)规范管理原则。

列入预算的项目在管理程序上需经过项目申报、审核,核定预算,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四个阶段,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规范运作。

(二)综合预算原则。

专项资金预算应充分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三)科学论证、合理使用、量力办事原则。

项目申报前须进行充分的论证和严格的审查;专项资金下达后,要按批复的资金合理安排使用,量力而行。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11.26•【字号】湘财建〔2015〕95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15〕95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湖南省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11月26日附件湖南省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按因素法分配我省的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安排的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村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农村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行为,以及为保护耕地开展的土地规划、调查、登记、用途管理、执法监察、宣传培训、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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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请各股室、站、所,各分局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单位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单位账户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
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其他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
请单位牵头,组织相关技术经济部门、实施单位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定时向单位汇报进展,对获批项目及时移交项目执行单位。

3、划拨、审批:财务处在接到相关批复文件后,负责向专项资金划拨部门提供单位专项资金指定帐户,并及时到各级财政部门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手续。

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由专项资金项目使用部门按单位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行资金申请,投入项目运营。

4、使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计划执行,单位自有资金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

财务科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并跟踪、监控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

专项资金项目工程(或试验)完毕,及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决算与财务结算,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5、监督: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部门均为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有权及有责任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

同时单位内部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并就具体情况向单位报告。

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提出整改、完善意见,保证专项资金的
使用到位、合理。

6、验收:专项资金项目要按申请计划推进,按时完成建设任务,达到申请报告中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时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科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结体)验收工作,对项目进行专项评价,并组织开展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

按期准备好专项资金使用全程项目进展、资金使用、项目验收、项目评价材料,接受专项资金的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的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六、本管理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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