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验收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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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验收管理细则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验收管理细则

(湖南省科技厅办公室

)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结题管理,提高我省科学基金的资助绩效,促进学科发展,培养科技人才,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项目结题管理是指项目在执行期限终止后,为检查预期成果而开展的验收评议工作。

第三条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组织项目的结题管理,并具体组织和协调本细则的实施和执行。

第四条凡省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进行结题、验收。

第五条省基金项目在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简称《结题报告》),内容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结题简表、研究成果目录、完成论著目录(含SCI、EI、ISTP的收录情况)等(一式两份)和项目代表性论著(一式一份),并由单位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报送省基金办办理申请结题手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结题:

1、省基金资助的项目在实施期间,申请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省基金资助的项目在实施期间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附基金编号及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3、省基金资助的项目在实施期间获国家973、863计划(含子课题)、国家基础研究计划、国家攻关计划、省级重大项目计划资助(附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4、在国内刊物发表的论文,其刊物的影响因子(刊物的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累计至少达到0.4(附论文复印件或录用通知书);

5、在国外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附论文复印件);

6、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被SCI、EI、ISTP收录至少1篇;

7、撰写专著1部(附专著)。

8、其它(未完成预期研究成果,说明原因,写出分析报告)。

第七条省基金办收到《结题报告》后,视具体情况,确定成果评价形式(评议或验收)。省基金办委托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省基金办确定的成果评价形式,组织专家对省基金项目进行评价。并将《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评议书》报送省基金办进行审查、登记、汇编。

第八条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并报送《结题报告》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继续报送《进展报告》,并说明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省基金办核准后生效。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九条对取得突出成绩,有较好的专利成果或在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成效的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取得研究结果或未撰写一篇论文或不按时报送《结题报告》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

期报告的项目负责人,自规定结题年起两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同时一年内对其所在单位的项目申请予以限制。

第十条中止计划实施、撤销的项目,凡已有经费支出的,也须按第八条规定的结题要求和程序办理。中止、撤销的项目,省基金办通知所在单位将项目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Project supported by Hunan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和项目批准号。联合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可同时标注联合资助单位名称。其标注位置应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位置进行标注,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研究成果在结题时省基金办不予承认。

第十二条国内刊物的影响因子每年以省基金办在湖南科技网(http:

//)上公布的为标准。

第十三条省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验收、评价和登记等的管理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省基金项目结束后三年内,项目完成单位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将有关项目新发表的专著、论文及引用(含SCI、EI、ISTP收录情况)、成果鉴定及推广效益情况报送省基金办,省基金办将其作为《结题报告》的补充材料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归档。

第十五条经评议或验收的研究成果,除经有关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外,一般予以公开;对受资助项目发表论文和引用总体情况进行检索,定期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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