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灯成品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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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
定位
测试位置具体描述
1

面5—7—10相交的角
2

由面5—7—10相交角延伸的最短边
3

由面5—7—10相交角延伸的第二长边
4

由面5—7—10相交角延伸的最长边
5

最小面之一
6

最小面之一的相对面
7

第二大面之一
8

第二大面的相对面
9

最大面之一
10

最大面之一的相对面
3)跌落试验后产品不得有影响到产品使用安全、不工作、损伤的现象。
5.2灯的配合
灯的结构各部位不应有明显松动,整灯内不应存在导电杂物。
5.3灯的包装和存放
5.3.1包装要求
每个灯应有整洁、无破损的独立小包装,小包装盒外有商标、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额定电压频率等标记。
大包装箱应无破损,箱表面应有与落货单要求一致的唛头及符合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中有关标志的要求。
25
电镀层脱落
E26/E27:¢2.0mm以下允许1处;E17/E14/E12:¢1.5mm以下允许1处。
26
包装缺陷
次要缺陷
灯的各种包装物(外、内、套箱、彩盒/挂卡、标贴、吸塑、头垫/管垫、收缩膜、说明书、合格证等)应整齐无缺陷、少装、脱胶,印刷清晰无模糊、缺字、少字。
27
吸塑大小边
同一产品上热合处两边偏差大于1.5MM
2.0参考标准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IEC60968(GB16844)《普通照明用自镇流灯安全要求》
IEC6096(GB1726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灯性能要求》
具体标准参照产品规格书要求。
7.1.7谐波
暂无国际标准,此项暂不检验。
7.2整灯性能
7.2.1启动时间
在额定电压下,启动时间不大于产品规格书标称时间。
7.2.2点亮
7.2.2.1常温点亮
灯在标称电压下±10%范围内正常点亮。
7.2.2.2低温点亮
按产品规格书要求的最低温度下放置2小时,应能在标称电压下正常点亮。
E12、E11
0.8NM/min后,灯头或塑件的相对位移≤10°和不得脱落。
GU10,GX53
3.0NM/min后,灯头或塑件的相对位移≤10°和不得脱落。
8.2绝缘电阻
在直流电压500V下,灯带电部分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4MΩ。
7.2.7噪声测试
特殊要求测试的灯在燃点1-5分钟内和1小时后,灯在消音室内,10CM距离,其噪<35dB。
7.2.8整灯老化
灯在额定电压±10%条件下工作2小时后,应无异常。
8.0安全性能
8.1机械强度
注:除后盖材料为PC透明料的E27灯头泡灯,玻泡扭力按2.0NM/min进行外,其它泡灯的玻泡扭力按等型号产品的灯头扭力来检验。
序号缺陷类型缺陷分类缺陷描述及不合格判定1没有特殊警示标记致命缺陷没有特别警示少警告纸指示信息2商标标志耐久性无品牌内容关键参数错漏按规定擦拭后灯上标志应容易辩认3刺手刮手成品各部位应不能有峰利刺手刮手感4混规格不同规格或不同类型的灯包装物位于同一作业单或同一包装箱中5漏装灯每一包装箱单位内的灯数量应与规定相符6条形码可读性用激光枪不可正确读取7包装方式不对主要缺陷每一包装单位应与系统及落货单相符8装箱卡板错装装箱方向及位置与图纸对应9灯头松动灯头与后盖未冲压或松动灯头与后盖间有大于5度的移位10电参数缺陷灯上或包装物上的电参数没有或不正确11灯不亮闪烁不启辉在规定条件下通电灯不能点亮或不启辉不能正常燃点12接触不良灯内组件接触不良导致灯不能正常工作13灯头缺陷灯头不得有严重凹陷裂痕损伤变形以致不能通过量规铁灯头不能漏焊片14灯组件缺陷灯上的勾扣灯头后盖中板不得有明显裂痕明显变形徒手不能掰开已装配完好的部件
包装的条形码须清晰、可读、无差错。
客户特别指定的落货单要求应附的附件,如警告纸,说明书。
客户特殊要求时按协商结果执行。
5.3.2存放要求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中,周围应无腐蚀性气体存在。
5.3.3跌落测试要求
落地表面必须是平滑坚固的混凝土或钢铁表面。内箱外箱从指定高度掉落到测试表面,初始速度为0。
UL1993《自镇流灯和分体荧光灯》
IEC61547《普通照明用自镇流灯EMC抗干扰要求》
GB7000.1《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3.0一般要求
除特殊要求外,全部试验均应在环境温度为25±1℃,最大湿度为65%的无对流环境中进行。在稳定期间,电源电压应该稳定在±10%之内;在测量时,应降至±5%的范围内;对于寿命试验应该定在10%。电源电压的总谐波含量不超过3%(总谐波含量是基波为100%时各次谐波分量的有效值之和,见说明)。
5.3.3.1通常产品跌落测试
1)确认包装箱重量,依照不同重量选择跌落的高度,如下表:
产品及包装重量P(Kg)
(自由跌落)跌落高度(mm)
0<P≤9.5
762
9.5<P≤18.6
610
18.6<P≤27.7
457
27.7<P≤45.3
305
45.3<P≤68.0
203
2)跌落测试依照下面图示和下表的顺序完成。
5.1.2.2应在灯上或在包装上,或在说明书上补充下列标志:
1)灯的燃点位置(如果有限制的话)。
2)灯的电流(如果有要求的话)。
3)灯的使用必须遵循特定条件和制约(如是否在调光电路中的使用)。
5.1.2.3标志的耐久性检验:用一蘸水的布轻轻擦试标志15秒,待其干后,再用一块蘸有已烷的布擦拭15秒,试验之后,标志仍应清晰。标志的耐久性测试在OQC抽检要求。(每单抽检一次,作业单数量超过5千支,增加抽检一次,要求喷墨后24小时后再进行)。
全部试验均应采用额定频率进行。
除特殊用途另有规定外,在进行包括寿命试验的所有试验时,灯应置于自由空间中,灯头垂直向上的位置进行。
4.0术语名词
额定电压:额定电压为标称电压。如果给出一个电压范围,额定电压为该范围的平均值。
冷态:灯脱离电源,在室温条件下放置1小时以上。
正常启辉:灯经过启动过程后不出现闪烁等异常现象。
18
灯头严重发黑、锈斑
灯头表面不允许大于2MM的黑或锈斑
19
灯内有异物
灯管/泡/后盖内有非导电物/导电物(异物直径不大于线路走线的最小间距)
20
灯内组件松动
用手轻晃整灯,灯内灯管、灯杯、PCB板等组件松动
2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后盖有凸处
元件顶起或筋位鼓起
22
脏灯
灯各部位应洁净(无胶、荧光粉、油墨、各种脏污)若有:在视野较好的四个面内允许有¢≤2mm的缺陷一个。
7.2.3能力试验(在下述条件下,能正常工作)
标称电压*(1±15%)60±2℃30分钟
7.2.4高压工作
标称电压*(1±15%)开关5次(开关时间间隔≥3S),应继续工作无异常。
7.2.5低压工作
冷态的灯在标称电压*(1-20%)并正常燃点30分钟无异常。
7.2.6寿命试验
寿命试验依据《寿命试验规程》-LS/RP-QMB条款进行。
6.6.2尺寸:运用游标卡尺、塞规检测。
6.6.3功能特性:使用相关仪器进行验证。
6.7要求:
6.7.1在抽检时,注意检查待检产品的作业单号、灯型规格、是否与送检信息相一致,若发现不一致,则停止检验,并通知送检部门查明原因更正后继续检验。
6.7.2在线检验发现某段时间生产的成品已是判定不合格,须即时将不合格信息通告生产部门负责人知晓,要求做好隔离标识,待返工处理后继续跟进检验。
8
装箱、卡板错装
装箱方向及位置与图纸对应
9
灯头松动
灯头与后盖未冲压或松动\灯头与后盖间有大于5度的移位
10
电参数缺陷
灯上或包装物上的电参数没有或不正确
11
灯不亮/闪烁/不启辉
在规定条件下通电,灯不能点亮或不启辉,不能正常燃点
12
接触不良
灯内组件接触不良导致灯不能正常工作
13
灯头缺陷
灯头不得有严重凹陷、裂痕、损伤,变形以致不能通过量规、铁灯头不能漏焊片
目录
封面………………………………………………………………………………1.0
目录………………………………………………………………………………1.1
主题与适用范围…………………………………………………………………1.2
参考标准…………………………………………………………………………1.2
一般检验要求……………………………………………………………………1.2
灯头型式
灯头扭力矩或塑件配合扭力矩要求
备注
E27、E26、B22
3.0NM/min后,灯头或塑件的相对位移≤10°和不得脱落。
扭力不应骤然增加,应逐渐从零增加到规定值。
E17
1.5NM/min后,灯头或塑件的相对位移≤10°和不得脱落。
E14、B15d
1.15NM/min后,灯头或塑件的相对位移≤10°和不得脱落。
2
商标/标志耐久性
无品牌、内容、关键参数错、漏/按规定擦拭后灯上标志应容易辩认
3
刺手、刮手
成品各部位应不能有峰利刺手、刮手感
4
混规格
不同规格或不同类型的灯(包装物)位于同一作业单或同一包装箱中
5
漏装灯
每一包装箱单位内的灯数量应与规定相符
6
条形码可读性
用激光枪不可正确读取
7
包装方式不对
主要缺陷
每一包装单位应与系统及落货单相符
23
商标缺陷
灯上商标发白、模糊、变形、重影(能够分辩出标志内容)
24
歪泡/泡口/灯头/后盖/勾扣各组件配合缝隙
不能明显倾斜,泡要套到位,不能松动,只允许圆周1/3长度的轻微缝隙(缝隙不大于2MM)。勾扣缝隙小于0.15MM,灯头缝隙小于0.2MM,铁灯头E26/E27小于0.4MM。后盖未冲压到位有变形:缝隙大于2MM:
6.0产品外观检验判定要求
6.1目的:
根据标准要求检验,保证出货的产品满足客户的要求。
6.2抽样程序:
按国家标准GB2828一般检查水平ⅱ/二次抽样方案。
6.3适用区域:
?????公司的成品出货检验。
6.4接收标准:
致命缺陷AQL Ac=0 Re=1 (会给产品的使用者、产品的维修及保存带来危险或不安全事件/混\漏装的缺陷。)
术语名词…………………………………………………………………………1.2
非电性能要求………………………………………………………………1.2~1.6
电性能要求…………………………………………………………………1.6~1.9
1.0主题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制订了对所有LED灯的质量要求;若客户有专门的要求,则应增加和遵照客户要求的内容。
14
灯组件缺陷
灯上的勾扣、灯头、后盖、中板不得有明显裂痕、明显变形,徒手不能掰开已装配完好的部件。具体以实物判断.
15
吸塑裂开
次要缺陷
热合处轻松撕裂,或是漏吸(只允许单边范围不大于2CM)。
16
纸层开裂/起泡
L≤10×10mm不在整灯热合的两侧,允许1处(有封样)
17
铁灯头焊点/要求
H(高度): E17/E12=0.3-1.5MM,E27/E26(小)=0.5-2.0MM,无刺手感,焊点要饱满圆滑,不能沾锡珠或松香,玻璃层不能有裂或残缺。
主要缺陷AQL=0.4(缺陷不是关键的,但是会引起受检产品实用性实质上减少,并且很难达到预定的目的。)
次要缺陷AQL=4.0(受检产品中几乎不会影响实用性、有效使用及平稳操作的缺陷。)
6.5检验项目及缺陷分类:
序号
缺陷类型
缺陷分类
缺陷描述及不合格判定
1
没有特殊警示标记
致命缺陷
没有特别警示(少警告纸)/指示信息
28
纸层错位
挂纸吸塑面错位露白大于1.2MM
29
封箱缺陷
胶带粘接上翘、皱层,盖住箱唛文字。
30
打包缺陷
打包好的外箱出现明显勒痕或松开,提起自重会断落。
31
彩盒/吸塑异物
内有毛发、塑片、杂物,
32
包装箱书写不齐
箱号或毛重书写错、漏、不可正确认出。
6.6检验方法:
6.6.1外观检测:在正常光线下以离眼睛30CM距离,观察4秒为适。手感及参照样品。
5.1.2灯的标志:
若为有UL标志的灯,本项应参照UL1993有关标志的要求。
5.1.2.1灯上应有清晰、牢固的下列标志:
1)来源标志(可采取商标的形式)。
2)额定电压或电压范围(以“V”或“Volts”表示);额定频率(以“Hz”表示)。
3)额定功率(以“W”或“Watts”表示)。
4)认证产品上有认证标志,应符合随落货单的指示要求。
平均寿命:50%的灯失效时的寿命。
其它有关术语参照IEC60968、IEC60969、UL1993的术语规范。
5.0非电性能要求
5.1.灯的外观:灯外观应整洁、无损。有飞铝部件的不能有掉铝、手纹和刮伤现象;不能有大块的划伤,边缘部位允许有轻微、面积小的划伤。
5.1.1外形尺寸:整灯外形尺寸应符合相应的设计文件(规格书)中的图纸要求。
若标称工作电压范围的灯,应在其标称范围内正常燃点。
7.1.2功率偏差范围
灯在燃点2.0h之后,在处于稳定的状态,功率应在标称功率的+10%,-15%范围。
7.1.3光电参数
光强、角度:在标称电压下,灯的光强在标称光强的+25%,-25%范围。灯的角度在标称角度的+25%,-25%范围。
7.1.4传导干扰
6.7.3每张作业单在出货前须经OQC检验判定,并将检验状态标识贴于标识单上,检验发现的不合格情况需由生产负责人签字确认,以便后续跟踪改善效果。
说明:外观项目若有封样以封样为准,有特殊要求的按特殊要求.
7.0电性能要求
7.1整灯参数
7.1.1标称工作电压
只标称单一工作电压的灯,应在标称电压±10%范围内正常燃点。
工作稳定后的灯,传导干扰值不应超过以下对应的标准值:
1)230V LED成品灯按EN55015标准。
2)120V LED成品灯按FCC Part18标准。
3)100V LED成品灯按CISPR15标准。
4)127V LED成品灯按CISPR15标准。
7.1.5浪涌测试
具体标准参照产品规格书要求。
7.1.6功率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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