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湖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基本要求(试行)
湘教发[ 2006 ] 103 号湖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基本要求(试行)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湘发[2006]22号)关于到2010年“建设10所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精神,为建设一批“定位准确、模式先进、条件优良、成果显著、特色鲜明、就业优势明显”的高等职业院校,促进我省高等职业院校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湖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基本要求(试行)》。
一、办学定位1、办学指导思想明确。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指导思想;坚持为行业企业人才需求服务,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的办学方向。
2、培养目标定位准确。
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一定科学文化素质的高技能人才。
3、人才培养模式先进。
坚持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的办学模式,所有专业实现了校企合作,依托优势专业兴办相关产业,或与企业合作开办产业;学校自主或与企业合作开展应用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技术推广与咨询;大力推进“订单式”培养,“订单式”培养比例达在校生的30%以上。
二、专业建设1、专业设置符合市场要求。
建立了由教师和现场专家共同组成的专业指导委员会;所设专业进行了充分的市场需求调研,专业设置建立在良好的市场就业基础之上,毕业生有明确的就业岗位和就业去向;建立了面向市场的专业设置调整机制,每年进行一次人才市场调研,适时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保证毕业生有较强的市场适应性和岗位针对性。
2、有一支能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专业带头人队伍。
专业带头人在专业建设与发展上起到带头和把关作用,对本专业教师培训提高起到指导作用,获得省内同行的认可;学校所设专业有1名与专业对口的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校级专业带头人,省级以上教学改革试点专业或精品专业有3名与专业对口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带头人,其中有1名省级专业带头人或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教师。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
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师学院设置,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师学院。
第三条技师学院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师学院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提升培训与研修交流、考核鉴定与评价等任务。
第五条技师学院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技师学院,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技师学院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并经过办学水平评估,且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班。
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
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6]9号)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教学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有关精简机构,紧缩编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指示精神,对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作如下规定:一、机构设置1、技工学校的机构,一般可设学校办公室、教务科、政治工作科、总务科和实习工厂(场、店)。
实习工厂规模较大,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任务较重的学校可增设财务科。
2、技工学校各级领导班子的人数,可根据学校规模,确定校长一人、副校长一至二人,包括党委(总支、支部)专职正、副书记在内共三至五人。
每个科、室一般设正、副职一至二人,任务较重的科、室可增设副职一人。
二、1、编制标准表学校规模(学生总人数)职工人数与学生人数之比其中实习工厂(场、店)工作人员占学生人数的% 文化理论课教师与学生之比生产实习课教师与学生之比教学辅助人员与学生之比200-600 1:4-1:4.2 1:12-1:14 1:16-1:18 1:40-1:42 5-10 601-1001:4-1:4.5 1:14-1:16 1:18-1:20 1:42-1:45 5-10 1001-16001:4-1:5 1:16-1:18 1:20-1:22 1:45-1:50 5-102、"技工学校教职工"包括下列各类人员:(1)教学人员,系指文化理论课教师,生产实习课教师,以及从事教学工作为主兼作党、政工作的人员;(2)教学辅助人员,系指实验技术人员、图书资料员等;(3)行政人员,系指党、政、工、团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在各级职能机构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4)工勤人员,系指从事后勤工作的技术工人、司机、炊事员和勤杂工等。
"实习工厂(场、店)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以及其他辅助工人等。
三、各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重新核定各学校的规模,并按照本规定对现有机构和人员编制,认真进行高速和整顿。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
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湖南省技师学院设立综合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目 数 标准 标准分 一、举办主体 100 分 办学资质 1 举办主体应是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 25 国家重点技校和高级技校,计25分。 不符合,计0分。 1.相关批文; 2.学校评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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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技师班在校生人数统计表。 8 各专业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不少于2人,中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双师型”教师不少于2人;各专业生产实习课程具有专职技师、高级技 师或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 40 各专业配备的教师达到标准要求的,计40分。 不达标项,每专业每项扣5分。 有2个以上(含2个)专业完全不达标,计0分。 1.专业设置; 2.各专业教师配备花名册; 3.教师职称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4.近三年总课表。 三、师资队伍 2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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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占地面积≥300亩,计30分。 少于300亩,每少10亩扣1分。 1.校区红线图; 2.现场察看。 14 有与学院的学科门类、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场地和校舍,保证教学、实训和师 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院长远发展的需要。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40 生均建筑面积≥35㎡,能保证教学、实训、师生生活、体育锻炼和学院长远 发展需要,计40分。 生均建筑面积<35㎡,每少1㎡扣1分。(现有生均建筑面积<35㎡,但 规划新建的项目已立项、动工,基建经费基本落实,该建筑面积可计入生均建筑 面积内。) 1.建筑面积分项统计表; 2.在建项目批文,经费来源依据; 3.经政府批准的建设规划项目; 4. 现场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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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院级领导班子成员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4.各种奖惩证书及年度考评资料; 5.教职工代表座谈会; 6.学生代表座谈会。 二、管理人员 50分 中层 干部 5 管理人员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较强管理能力。中层教学、实验、 科研等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职业教育工作经 历。 25 中层教学和管理部门负责人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较强管理能力 ,计10分。 教学、实验、科研等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职 教工作经历,计15分。 不达标项,每人每项扣2分。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3.08•【字号】长人社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现将《长沙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3月8日长沙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变更第三章招生管理第四章学籍和资助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教师队伍第七章实习实训第八章学生管理第九章安全管理第十章信访处理第十一章奖惩与监督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大力发展技工教育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要求,全面服务我市“三高四新”战略,促进全市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人社部发〔2021〕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30号)、《湖南省技工院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湘人社规〔2020〕20号)和其他有关技工院校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工院校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企业行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深化技工院校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专业化、规模化培养高技能人才,坚持德技并修、多元办学、校企融合、提质培优,实现创新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高素质技能人才支撑。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教发[2000]41号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七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
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人社部发[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
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湖南省技工学校督导评估标准
湖南省技工学校督导评估标准
说明:1、有“★”标记的,为“核心指标”;
2、等级评定为A、B、C、D四个等级,其对应的得分系数分别为1、0.8、0.6、0,各项得分为该项分值乘以得分系数;
3、如学校创新取得很好的效果,标准内容也未涉及,经评估组推荐、省劳动保障厅认定可附加分,但最多不超过50分;
4、通过权威机构认可的ISO9000系列认证的,奖励100分;
5、综合评定:有90%以上的核心指标等级评定为A,且总分大于或等于900分为示范(优秀)技工学校;90%以上的核心指标等级评定高于或等于B,
且总分大于或等于800分为骨干(先进)技工学校;90%以上核心指标等级评定高于或等于C,且总分大于600分为合格技工学校;核心指标和总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为不合格技工学校,应限期整改。
6、省重点技校的评估参照此标准执行。
85%以上的核心指标等级评定高于或等于B,且总分大于或等于800分为省重点技校。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发布文号】劳人培(1986)9号【发布日期】1986-04-02【生效日期】1986-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1986年4月2日劳人培(1986)9号)为了保证技工学校教学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央有关机构改革,紧缩编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指示精神,必须加强对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管理,为此,特制定《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
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情况组织实施。
附: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教学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有关精简机构,紧缩编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指示精神,对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作如下规定:一、机构设置1.技工学校的机构,一般可设学校办公室、教务科、政治工作科、总务科和实习工厂(场、店)。
实习工厂规模大,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任务较重的学校可增设财务科。
2.技工学校各级领导班子的人数,可根据学校规模,确定校长一人、副校长一至二人,包括党委(总支、支部)专职正、副书记在内共三至五人。
每个科、室一般设正、副职一至二人,任务较重的科、室可增设副职一人。
二、编制标准1.编制标准表─────┬──────┬────────────────────┬─────学校规模│教职工人数与│ 其中│实习工厂(│ ├──────┬──────┬──────┤场、店)工(学生│ │文化理论课教│生产实习课教│教学辅助人员│作人员占学总人数)│学生人数之比│师与学生之比│师与学生之比│ 与学生之比│生人数的%─────┼──────┼──────┼──────┼──────┼─────200-1000 │1:4-1:4.2 │1:12-1:14 │1:16-1:18 │1:40-1:42 │5-10─────┼──────┼──────┼──────┼──────┼─────601-1000 │1:4.2-1:4.5 │1:14-1:16 │1:18-1:20 │1:42-1:45 │5-10─────┼──────┼──────┼──────┼──────┼─────1001-1600 │1:4.5-1:5.5 │1:16-1:18 │1:20-1:22 │1:45-1:50 │5-10─────┴──────┴──────┴──────┴──────┴─────2.“技工学校教职工”包括下列各类人员:(1)教学人员,系指文化理论课教师,生产实习课教师,以及从事教学工作为主兼作党、政工作人员;(2)教学辅助人员,系指实验技术人员、图书资料员等;(3)行政人员,系指党、政、工、团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在各级职能机构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4)工勤人员,系指从事后勤工作的技术工人、司机、炊事员和勤杂工等。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湘劳社政字[2005]5号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正文:----------------------------------------------------------------------------------------------------------------------------------------------------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湘劳社政字[2005]5号2005年4月15日)第一条年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举办高级技能职业培训的租赁期不得少于4年。
办公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学生每人居住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食堂面积每名就餐学生不少于1.5平方米。
第三条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分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展开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技师学院设置,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师学院。
第三条技师学院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师学院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提升培训与研修交流、考核鉴定与评价等任务。
第五条技师学院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技师学院,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技师学院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并经过办学水平评估,且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班。
第七条技师学院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院长、教学副院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院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八条技师学院培养规模应达到5000人以上。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3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
设立技师学院3年内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在校生规模不低于60%,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年培训规模不低于1000人次。
第九条技师学院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需求。
常设预备技师(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
第十条技师学院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约15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万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湖南省技师学院设立综合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湖南省技师学院设立综合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12.04•【字号】湘劳社工字[2008]120号•【施行日期】200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湖南省技师学院设立综合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8〕120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高级技工院校:为了做好技师学院设立的综合评估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技师学院的意见》(湘政办发〔2006〕22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技师学院设立综合评估工作方案》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湖南省技师学院设立综合评估工作方案一、技师学院设立综合评估的标准依据(一)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技师学院的意见》(湘政办发〔2006〕22号);(二)依据上述文件制订的《湖南省技师学院设立评估细则》(详见附件1);二、综合评估工作程序、方式(一)设立申请。
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筹设的技师学院,在筹设期内达到技师学院设立标准的,由举办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
申请设立技师学院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申办报告;2、学校现有办学条件报告(包括管理者和师资情况、教学实训场地及设施设备情况,近几年办学及毕业生就业情况,其中,实训条件及师资情况应分专业列出);3、正常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和数量以及相应证明文件;4、学校今后5年发展规划;5、学校章程(包括名称,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权利与义务,章程修改程序,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专家组论证评估。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从报省政府备案的技师学院评估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估组进行论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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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受教育者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掌握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三条以培养中级技术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鼓励开展各种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四条办学规模与办学能力相适应,全日制在校生规模达到400人以上。
第五条专业设置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对中级技能人才的需求,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3个。
所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必须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并使用省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评估认定合格的教材。
第六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3500m2(约20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20m2,生均住宿面积不少于4m2,理论教室及实验室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m2。
第七条校内实习、试验场地及其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2000m2,有适应专业特点且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具、挂图和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有进行多媒体教学的设备及其软件,生均教学用计算机台数不少
于0.1台/生。
特殊专业不宜建实习工厂(场)的,必须有适应教学要求并合作双方签订合同的校外定点实习基地。
第八条图书室、阅览室面积不少于200m2,图书藏量不少于1600册,专业书籍不少于图书总量的50%。
教学资料、报刊、杂志基本能满足需要,图书资料应反映最新科技发展信息。
学校每年订阅报刊不少于20种。
第九条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1600m2,体育设施器械基本齐全,能基本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
第十条学校领导班子配备齐全,职责、分工明确,能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校长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具有本科学历或高级讲师职称,班子其他成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具有5年以上教育经历,其他成员具有3年以上教育经历;班子成员中30%以上参加过省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十一条文化理论课教师80%以上具有本科学历,具备相应初级职业资格,其中高级职称应占5%以上、中级职称应占50%以上。
第十二条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须具有技校或中专以上学历,具备中级以上职业资格,其中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含技师)以上的应占30%以上,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应占60%以上。
第十三条教师与学生人数比值达到1:15~1:20,其中专业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60%以上。
第十四条建立办学咨询机构。
聘请社会各界专家担任咨询委
员,定期听取咨询委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设立专业教学研究机构。
及时收集生产领域中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信息,并引入到教学当中。
第十六条建立与劳动力市场信息沟通渠道。
及时了解社会和企业用人需求,做好职业预测,为毕业生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第十七条建立一套完整、科学、规范、合理的管理制度体系。
以学生为中心,全面推行质量管理,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