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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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受教育者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掌握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三条以培养中级技术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鼓励开展各种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四条办学规模与办学能力相适应,全日制在校生规模达到400人以上。
第五条专业设置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对中级技能人才的需求,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3个。所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必须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并使用省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评估认定合格的教材。
第六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3500m2(约20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20m2,生均住宿面积不少于4m2,理论教室及实验室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m2。
第七条校内实习、试验场地及其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2000m2,有适应专业特点且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具、挂图和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有进行多媒体教学的设备及其软件,生均教学用计算机台数不少
于0.1台/生。特殊专业不宜建实习工厂(场)的,必须有适应教学要求并合作双方签订合同的校外定点实习基地。
第八条图书室、阅览室面积不少于200m2,图书藏量不少于1600册,专业书籍不少于图书总量的50%。教学资料、报刊、杂志基本能满足需要,图书资料应反映最新科技发展信息。学校每年订阅报刊不少于20种。
第九条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1600m2,体育设施器械基本齐全,能基本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
第十条学校领导班子配备齐全,职责、分工明确,能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校长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具有本科学历或高级讲师职称,班子其他成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具有5年以上教育经历,其他成员具有3年以上教育经历;班子成员中30%以上参加过省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十一条文化理论课教师80%以上具有本科学历,具备相应初级职业资格,其中高级职称应占5%以上、中级职称应占50%以上。
第十二条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须具有技校或中专以上学历,具备中级以上职业资格,其中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含技师)以上的应占30%以上,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应占60%以上。
第十三条教师与学生人数比值达到1:15~1:20,其中专业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60%以上。
第十四条建立办学咨询机构。聘请社会各界专家担任咨询委
员,定期听取咨询委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设立专业教学研究机构。及时收集生产领域中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信息,并引入到教学当中。
第十六条建立与劳动力市场信息沟通渠道。及时了解社会和企业用人需求,做好职业预测,为毕业生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第十七条建立一套完整、科学、规范、合理的管理制度体系。以学生为中心,全面推行质量管理,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