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设置审批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0.22•【字号】鄂人社规[2013]6号•【施行日期】2013.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规〔2013〕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技工院校申报评审表》在湖北省职业培训网()下载。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10月22日湖北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颁布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申请设立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技工院校,必须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坚持服务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的办学方向,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加强统筹规划,形成以技师学院为龙头、高级技工学校为骨干、普通技工学校为基础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技工教育培训网络。
从普通技工学校到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应遵循逐级设立的原则。
第四条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技工院校按照分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别由省、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依法申请举办相应技工院校。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黔人社厅通〔2014〕156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社局,省直管县人社局:为更好推动我省技工院校发展,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根据中央、省关于简政放权有关要求以及《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精神,经省厅研究决定,我省普通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权限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放至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促进我省技工教育事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权限下放的意义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权限下放,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基层和群众提供高效审批服务的迫切需要,对于推动技工学校改革发展、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具有积极的作用。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和技能人才工作的大局出发,按照省政府关于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的要求,加强对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和工作机制,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职责分工到位、人员落实到位、措施保障到位,确保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权限顺利接续。
二、制定技工教育发展规划技工学校是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平台,是落实健全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的重要载体,主要承担中级技术工人培养任务,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
各地要按照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规划明确的原则,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和促进就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制定好本地区技工教育发展规划。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院校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40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院校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院校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4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主管部门,各技工院校:现将《重庆市技工院校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1月1日重庆市技工院校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技工院校设置管理,促进我市技工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和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技工院校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技工院校,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
第四条设立技工院校,应当适应我市经济产业发展需求,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统筹规划比例结构,形成以技师学院为龙头、高级技工学校为骨干、技工学校为基础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
第五条设立部门办、企业办和民办技工院校,应当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举办者(以下简称举办者)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六条我市技工院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技工院校的综合管理;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类技工院校的业务管理,并对辖区内民办技工院校履行监管职责;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对部门办、企业办技工院校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设立技工院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具有显著特征,不得与已设立技工院校使用相同、同音、同意或形近字号。
明确技工院校办学定位 强化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明确技工院校办学定位强化技能人才培养特色作者:来源:《职业·中旬》2012年第03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
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三类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特点有哪些?近日,本刊特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有关负责同志进行了解读。
为贯彻落实《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和《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推动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养中发挥更大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原技工院校有关标准进行了修订。
通过完善技工院校标准体系,将《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关于三类技工院校的定位要求具体化,进一步明确三类技工院校的发展特色和定位要求。
制定和完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既是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管理的需要,也是指导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广征意见待完善三类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修订工作由技工院校国家级督导员、知名技工院校的院(校)长以及地方人社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承担。
在修订过程中,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了一线校长和地方技工院校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在研究论证、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历时近一年时间,几易其稿。
考虑到不同区域技工院校发展的不平衡和发展环境的差异性,三类技工院校设置标准暂定为试行标准,待使用一定时间后,再进一步修改完善。
技工院校标准体系由《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构成,三类技工院校设置标准作为技工院校初设的审批标准,体现了举办三类学校的门槛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11.28•【文号】人社部发〔2017〕90号•【施行日期】2017.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工作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特点的职称制度,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11月28日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技能人才的专门学校。
技工院校教师是我国教师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推动技工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技工教育发展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更好地发挥其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为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遵循规律,突出特点。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粤人社规[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8月28日以粤人社规〔2014〕3号发布自2014年8月28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和《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申办资格广东省范围内的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在广东省申请设立技工学校。
二、设立条件(一)举办者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应当符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技工教育的宏观规划。
(二)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举办技工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比例、方式、权利和义务等。
申请中外合作举办技工学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应有明确的学校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1.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2.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为“广东省XX技工学校”或“XX 市XX技工学校”。
3.未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世界”、“国际”字样,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冠以“广东”、“粤”字样。
(四)符合国家和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四川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四川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8.30•【字号】川人社办发[2013]279号•【施行日期】201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四川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3〕27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近期,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规定:“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切实做好我省技工院校的设立审批工作,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和《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办资格(一)技工学校由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申请举办,并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1)的条件要求。
(二)高级技工学校主要由经过办学水平评估的技工学校申请举办,并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2)的条件要求。
(三)技师学院主要由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申请举办,并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3)的条件要求。
二、申报审批程序(一)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申报审批程序1.材料申报。
申办单位根据办学目的,依据《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或《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按照省厅印发的《四川省技工学校评估细则(试行)》或《四川省高级技工学校评估细则(试行)》(川人社函[2013]639号)明确的评估办法进行自评,并进行技工学校或高级技工学校设置可行性论证。
广东省技工院校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广东省技工院校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技工校专业设置与建设的管理,充分激发技工院校办学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和促进技工院校规范办学、内涵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人社厅《关于大力促进我省技工教育内涵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工院校专业设置与建设的总体要求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内涵发展为主线,以专业建设为载体,以“校企双制”为总揽,着眼于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突出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工学结合,科学规划,特色发展,促进学生技能成才、技能就业和技能发展。
第三条建立省级技工教育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指委”),“专指委”下设各专业(群)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
依托“专指委”和“教指委”,重点围绕优化专业布局和提高专业(群)建设质量,加强研究、指导、评价和管理。
1第二章专业设置第四条各地人社部门要统筹管理本地区专业设置,根据我省现代产业和区域产业规划布局,加强宏观调控,加快优化技工院校专业结构,强化第二产业优势专业,积极开拓第三产业新兴专业,适度设置第一产业特色专业,实行市场主导、政府引导、育新补缺、扶优扶特,努力形成与区域产业分布形态相适应的专业布局。
要进一步扩大技工院校专业设置自主权,同时又要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技工院校要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紧贴市场、紧贴产业、紧贴职业,重点设置适应区域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紧密对接“中国制造2025”、“一带一路”、“互联网+”行动以及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适应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实际,围绕各类产业带和产业集群,建设适应需求、特色鲜明、效益显著的专业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
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关于印发技工院校公共课设置方案和德育等4门公共课课程标准的函
关于印发技工院校公共课设置方案和德育等4门公共课课程标
准的函
尊敬的XXX:
您好!我是学校行政部门的XXX,特此向您了解一下关于印
发技工院校公共课设置方案和德育等4门公共课课程标准的情况。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我们学校已经完成了技工院校公共课设置方案和德育等4门公共课课程标准的制定工作,并于今年XX
月XX日得到了审批通过。
现将相关文件和标准发给您,请您查收。
这份方案和标准是为了规范技工院校公共课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评价办法,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方案中包含了公共课的教学大纲、教材选用、考核方式等详细内容,以及各门课程的教学目标、课程内容、教学方法等。
希望学校能够按照这些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并进行教学实施。
同时,还请学校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教学评价,确保教学质量。
为了更好地推进这项工作,我们计划在接下来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以确保教师对课程设置和要求的理解和掌握。
培训内容将包括教学大纲的解读、教学方法的讲解等。
具体的培训安排将会在稍后与您沟通确认。
为了有效地落实这些方案和标准,我们也需要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请您积极参与方案的实施工作,确保学校的教育教学工
作能够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
最后,希望在今后的合作中能够得到您的关注和支持。
如果您对这份方案和标准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您对学校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祝好!
XXX 敬上。
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人社部发[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
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1.03•【文号】人社部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巩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就业导向建好“两目录一系统”(一)聚焦重点产业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设置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培训促就业导向,商同级财政部门指导各市县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发布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明确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可包括培训类型、职业(工种)名称、补贴标准等内容,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
优先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地方支柱特色产业、劳务品牌等急需紧缺职业(工种)。
培训课时可参考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培训计划等,结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等情况确定。
对不符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或劳动者培训就业意愿的低效无效培训项目,要及时移出目录。
(二)及时公开和动态调整培训机构目录。
结合实际对开展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梳理汇总,形成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
目录应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办学性质及可开展的培训项目等内容。
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开展培训的师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培训教学资源等,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疫等要求。
(三)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应用。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12.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要求,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共计保留406件、废止131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17日附件一:
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就业与失业:18 清理时间:2013年12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9.23•【字号】鲁人社字〔2022〕106号•【施行日期】2022.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06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统称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22〕10号)要求,现就设立审批权限、监管职责和评估标准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权限划分(一)普通技工学校办学许可和普通民办技工学校筹设审批权限,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22〕10号)规定,统一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
此前由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设立的技工学校,今后其变更、延续、注销等审批事项一并划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
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已正式受理但尚未批复设立技工学校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备后可以按原审批权限和流程进行审批;未正式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办理。
(二)高级技工学校办学许可和民办高级技工学校筹设审批权限,仍按照原签订的委托协议执行,继续委托济南外其他15个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行政审批局、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烟台片区管委会、上合示范区管委会、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和部分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三)技师学院办学许可和民办技师学院筹设由省政府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办。
二、强化监管职责落实新设立公办技工学校,按照其举办单位层级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日常业务监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3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技工院校的办学模式呈现多元化趋势。
技工院校开展对外合作办学,对于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促进技工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在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中也出现了一些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合作办学不规范、教学培训质量不高、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等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学校甚至还出现了完全不符合作办学定位、类似于“戒网瘾训练营”之类的合作办学,引发了不稳定事件。
为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开展对外合作办学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对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的指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的管理,提高合作办学质量,维护学生(员)合法权益。
要指导技工院校按照“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培养职业能力为核心”的办学定位和办学方向开展合作办学,特别是要进一步推动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大力培养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切实防止和及时纠正与技工院校办学定位、办学方向不符的合作办学行为。
二、坚持依法办学,严格规范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行为。
各技工院校要加强对外合作办学的管理,规范对外合作办学行为。
合作办学前,应全面考察合作方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生就业等情况。
合作方须是经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备办学资质的机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规范技工院校招生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规范技工院校招生就业有关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鲁人社字[2016]29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9.14【实施日期】2016.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规范技工院校招生就业有关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29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2号)精神,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技工院校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现就改革技工院校招生录取、毕业验印、开具毕业证明等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全日制技工院校招生录取手续办理权限(一)技师、预备技师录取注册。
技师学院招收技师、预备技师全日制学生,应先进行学籍重复比对后,填写《XX年度技工院校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按照隶属关系,由学校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核后报我厅用印备案(中央驻鲁、省属技工院校直接报我厅用印备案)。
经用印备案后,按照规定时间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学籍注册,注册学生信息应与用印备案信息一致。
凡未在系统中注册电子学籍的,取消其录取资格,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二)中、高级工录取注册。
技工院校招收中、高级技工全日制学生(含中央驻鲁、省属学校),应先进行学籍重复比对后,填写《XX年度技工院校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到学校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用印备案。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用印备案后,按照规定时间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学籍注册,注册学生信息应与用印备案信息一致。
凡未在系统中注册电子学籍的,取消其录取资格,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二、简化毕业证书及报到证办理流程(一)预备技师、技师班应届毕业生的毕业验印及毕业证、报到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
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63号
的覆 盖城 乡劳动者 的技 工教育培训体系 。为推动示范性技工
院校建设 . 发挥 示范 性技工 院校 的引领作 用 . 我 部将委 托相
关机构开展 国家级重点 技工院校评 估工作 . 具 体 评 估 办 法 另 行制 定。
合 同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 事先通知 工会 , 劳动者 以用人单位 违 法解 除劳动合 同为 由请求 用人单位支 付赔偿金 的 . 人 民法 院
第 十三条
劳 动 合 同法 施 行 后 . 因用 人 单 位 经 营 期 限 届
满 不 再 继 续 经 营 导 致 劳 动 合 同不 能 继 续履 行 . 劳 动 者 请 求 用
人 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的 . 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 十 四条 外国人 、 无 国籍 人 未 依 法 取 得 就 业 证 件 即 与 中 国 境 内 的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以及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的重 要 平 台
第九条
在竞业 限制期 限内 . 用 人 单 位 请 求 解 除 竞 业 限
制协议 时 . 人 民法 院 应 予 支 持 。
在解 除竞业 限制协议时 . 劳 动 者 请 求 用 人 单 位 额 外 支 付 劳 动 者 三个 月 的 竞 业 限制 经 济 补 偿 的 . 人 民法 院应 予 支 持 。 第 十条 劳 动 者 违 反 竞 业 限 制 约 定 . 向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违
澳 门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湾 地 区 居 民未 依 法 取 得 就 业 证 件 即 与
保 障 部 门要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技 工 院校 设 立 审 批 办 法 .
技 师 学 院 设 立 审批 办 法 应 报 请 省 人 民政 府 批 准 各 地 要 严 格 按照 专家评 审 、 行政 部 门复核公 示等程 序 , 公开、 公平 、 公 正 地 做 好 技 工 院校 设 立 审 批 工 作 要 成 立 由技 工 院校 国 家 级 和 省级督 导员等专家 组成的评审小组 . 按 照 技 工 院 校 评 审 细 则 的评 分 标 准 。 对 申办 学 校 进 行 评 审 。 作 出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省 人
辽宁省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2.11•【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实施意见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发展改革局、财政金融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30号),深化我省技工院校改革,促进技工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为推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培养大批高素质技能人才,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发展新格局等发展要求,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企业行业、服务辽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深化我省技工院校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德技并修、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办学效益,多元化、规模化培养高技能人才,为辽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二)发展目标。
健全完善我省现代技工教育体系,服务辽宁制造业、实体经济的发展,扩大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将技工教育发展成为开展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服务技能人才成长的重要平台、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构建技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载体,推动形成体系完善、布局合理、特色突出、成效显著的良好局面。
“十四五”期间,我省技工院校在校生规模保持在6万人以上,毕业生就业率97%以上,累计培养培训高技能人才达到5.5万人以上,开展职业技能培训55万人次以上。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技工院校属地化管理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技工院校属地化管理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人社发[2016]26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3.18【实施日期】2016.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技工院校属地化管理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26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工作部署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会议精神深入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70号)的要求,省厅进一步明确将技工院校指导性招生计划审核、专业设置调整审核备案、资助资格审批等管理事项交由市地级人社部门和省农垦总局人社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行属地化管理。
一、指导性招生计划审核。
各地技工院校要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确定招生规模、招生专业,编制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按院校归属分别经市地、农垦、森工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省厅备案,省厅不再对招生计划进行审核。
二、专业设置调整。
各地技工院校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特色和办学实际情况科学设置招生专业,要严格按照《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13修订版)》确定专业名称。
新增和调整专业按院校归属分别报所属市地人社部门或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三、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技工院校在校生助学金、免学费资格审批事项按院校归属由市地、农垦总局和森工总局人社部门负责。
四、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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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设置审批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
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
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第十二条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
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
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第十四条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应设置与技能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服务、招生就业及培训工作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技工学校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
技工学校须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六条技工学校应重视德育和学生管理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思想品德教育。
第十七条技工学校应配有与所设专业相配套的教学文件和教材。
实习课时应不低于教学总课时的50%。
第十八条技工学校应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制度。
建立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
每个专业应有相应的合作企业。
第十九条本标准作为技工学校初设审批标准。
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
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高级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高级技工学校。
第三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高级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高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高级技工学校,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应经过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两期以上高级技工培训班。
第七条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八条高级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应达到4000人以上。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2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
设立高级技工学校3年内高级技工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应不低于50%,高级技工以上年培训规模应不低于800人次。
第九条高级技工学校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的需求。
常设高级技工专业不少于4个。
第十条高级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6.6万平方米(约10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十一条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
其中,主要设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1500万元。
第十二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并建有校园网站。
第十三条高级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培养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20。
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
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队伍总数的70%,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50%以上。
第十四条高级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
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达40%以上。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职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其中,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45%以上。
第十五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层次、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
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第十六条高级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内设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责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清晰,规章制度健全,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具有健全和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
高级技工学校应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八条高级技工学校应重视德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全过程,积极开展职业道德、公民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
建立学校、家庭、企业、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高级技工学校应对学生开展职业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九条高级技工学校应设立专业教学研究机构,加强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方法的研究。
学校各常设专业至少有一名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应在当地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二十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积极探索多种模式的校企合作方式,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在校企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一条高级技工学校应结合专业设置选择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合作,共建校内外生产实习基地。
每一个高级技工专业应有3个以上合作企业。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作为高级技工学校初设审批标准,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高级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
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师学院设置,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师学院。
第三条技师学院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师学院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提升培训与研修交流、考核鉴定与评价等任务。
第五条技师学院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技师学院,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技师学院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并经过办学水平评估,且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班。
第七条技师学院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院长、教学副院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院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八条技师学院培养规模应达到5000人以上。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3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
设立技师学院3年内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在校生规模不低于60%,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年培训规模不低于1000人次。
第九条技师学院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需求。
常设预备技师(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
第十条技师学院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约15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万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十一条技师学院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并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