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设备流转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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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事项

注意保存

伊犁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技术管理中心文件

文件编号:YGSJ/11-013第1版签发:

测量设备流转管理程序

范围

为保证计量设备能正常流转,确保其具有符合预期使用要求的计量特性并处于正常运作的状态。

适用

本程序规定了计量设备的流转程序、管理职责和工作内容与方法。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计量设备从申购到报废全过程的流转环节。术语

测量设备流转、计量设备、平衡调剂、周期检定。

3职责与权限

3.1计量室负责全公司计量设备的申购、验收、转移、检定、修理、封存、降级、报废、赔偿等手续的办理。

3.2销售公司受计量室委托,可以采购通用计量设备。但购回的计量

设备须经计量室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入库。

3.3销售公司采购的大型设备上的有关测量仪器,到货后应会同计量室共同验收。其测量仪器的由计量室统一管理。

3.4采购的计量设备经验收不合格,由销售公司负责退货。

3.5各使用部门负责对计量设备的使用与保管。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申购

4.1.1公司在生产、经营中需添置计量设备,由各部门管理人员在每年11月份将各自所需的计量设备的采购计划,送交计量室。

4.1.2计量室负责审核所申请的计量设备的型号、规格、技术性能、精度等级等方面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并在综合平衡后编制统一的采购计划,报公司总经理审批。计量设备一般由计量室采购,必要时可委托供应部门或设备部门采购。

4.1.3如因特殊情况急需采购的计量设备,由使用部门填写“计量器具采购申请单”,临时向计量室提出申购。

4.1.4采购计量设备一般应本着就地就近、经济合理的原则,择优选择生产厂家。无“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的公司厂家、无CMC标志的计量设备以及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设备,一律不得采购。

4.1.5未经计量室审核批准的计量设备不得采购,财务科应拒绝付

款报销。

4.2验收入库

4.2.1外购的计量设备到公司后,由计量室有关专业人员负责验收。委托其他部门采购的,采购部门应及时通知计量室验收。

4.2.2本公司有溯源系统的,按检定规程对计量设备进行入库前的示值校准;无溯源系统的,经核验有关技术文件、CMC标志、合格证书在有效期限范围内,并对计量设备的外观等确认正常后,由计量人员填写“计量设备入库验收记录”,得出验收结论并签字认可。计量设备的出厂合格证等文件由计量室收管。

4.2.3验收合格的计量设备,由计量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否则不得入库,财务科不予报销。

4.2.4验收不合格的计量设备,由采购部门负责对外交涉(退货、更换等)。涉及计量技术问题,由计量室负责协同处理。

4.2.5凡新购的带有测量仪器的大型设备,在开箱验收时,应通知计量人员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包装,更不得私自拿走合格证、说明书和其他器材、附件。否则,造成不良后果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3发放和领用

4.3.1凡新购的在有效期内的计量设备,从发放之日起登账建卡,安排周期检定;压库超过有效期范围的计量设备,发放前应先检定合

格,否则不得发放;属低值易耗或工具类的计量设备,发放时只需登账,不需安排周检。

4.3.2因各种原因而更换的计量设备,发放时应以旧换新。

4.3.3计量设备的领用,由使用部门兼职计量人员统一办理,开具领料单,由计量室核准并签字盖章。凭计量人员签字或盖章的领料单,到仓库领取计量设备,然后将计量设备送到计量室登账、编号、安排周期检定。并由计量人员出具合格标志后,方能投入使用。

4.3.4各部门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应做好本部门计量设备的管理台账,未建账的计量设备不得使用。

4.4调转

4.4.1各部门计量设备不得随意转到其他部门或岗位使用。确因工作需要,须先到计量部门办理调转手续。当各部门之间出现已有计量设备数应需不平衡时,由计量部门进行平衡调剂。

4.4.2使用、保管计量设备的个人如调离原岗位,应向计量室办理调转手续。

4.5检定、校准和修理

4.5.1各部门因各种情况将多余计量设备退库时,如未使用的一般可不校准;如已使用过,则由计量室视情况进行一定范围的校准。

4.5.2库存计量设备超周期时,在领用前校准或检定。

4.5.3现场计量设备如发现失准或损坏,按Q/320400HS.G20-0212-2008“不合格计量设备管理程序”的要求处理。

4.5.4对进入周期检定的计量设备的检定、校准,按Q/320400HS.G20-0209-2008计量设备检定、校准管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4.6降级和报废

4.6.1计量设备因元件老化、压库时间长、使用年代久、损坏等原因,经修理后仍不能达到原精度等级,应作降级或报废处理。

4.6.2公司最高标准器和大型计量设备的降级或报废,以上级计量技术部门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为依据,由检定人员提出申请,计量负责人审核,分管公司领导批准。

4.6.3小型计量设备由公司检定人员或上级计量技术部门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计量负责人批准,予以降级使用或报废处理。

4.6.4指示性表类或一次性检定使用的计量设备,达不到原精度的,一般不降级,给予报废处理。

4.6.5标准器、强管器具降级使用或报废时,需报市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申请撤销强管。

4.6.6降级使用的计量设备不得用于产品质量控制检测上。

4.6.7报废的计量设备如不再补领,应注销各类台账、编号。

4.6.8报废的计量设备由计量室统一收缴,并贴上“报废”标志。报废的计量设备不得流入生产现场。

4.7停用、封存和启用

4.7.1对长期不用而完好的计量设备,可作暂时停用或封存,办理停用或封存手续,并建立停用或封存台账。

4.7.2最高标准器的封存,应向上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同时申请撤销强制管理。

4.7.3强制检定计量设备封存,需向上级计量行政部门提出撤销强管申请。

4.7.4计量设备的停用或封存申请,由专业计量人员建议或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计量室办理相应手续,标注停用或封存标志后停用或封存。停用的计量设备由使用部门保管。封存的计量设备归计量室保管,如因拆卸不方便,也可在原使用部门存放。停用或封存期间应做好停用或封存计量设备的保养工作。停用或封存计量设备一般不安排周检。

4.7.5停用的计量设备启用,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计量室同意并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7.6封存计量设备的启用,由计量管理人员提出。领用计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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