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政策区别描述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对比
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分析对比
型企业和与给予园区、港豁免流转税商务部、各地商务部、各地的海关监管生产相连接区的特殊金的优惠政策;方政府的特方政府的特制度,就目
前的研发中心融政策;不能外汇管理局殊政策殊政策而言,其自和物流企业,享受地方特有关园区内程度和管理可以落户区殊优惠政策;企业外汇收机制高于保内商务部对保付及海外企税物流园区税区内企业业在园区内
没有特殊政设立离岸金
策;国家税务融帐户的政
局对保税区策;商务部有
内货物流转关园区内企
无特殊优惠业可操作进
政策出口贸易的
政策规定。
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说明及对比自1990年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一、保税区产业功能:保税区作为我国最早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功能设置是较为宽泛的,主要有:1、国际贸易、2、保税仓储、3、转口贸易、4、出口加工5、商品展示,并且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相关政策:1.货物入区保税2.区内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3.国内货物入区不退税,离境可退税4.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5.全部使用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进口制成品征税6.用含有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7.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8.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9.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10.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二、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是设立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出口加工区是为了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出口加工区要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着力吸引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下游企业入区。
出口加工区内禁止开展高耗能、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的加工贸易业务。
东部沿海地区的出口加工区要提高产业层次,不再新批低水平、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入区;中西部地区的出口加工区要结合本地区自身优势,有选择地发展当地特色出口加工业,并积极承接东部沿海地区梯度转移的产业。
加工区内仅设置三类企业:出口加工企业、专为出口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出口加工区适合的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激烈,接到订单后要求在很短期间内交货的企业;原材料、零部件品种繁多,单耗核定复杂,在区外运作加工贸易手册管理手续极为繁琐的企业。
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说明及对比自1990年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一、保税区产业功能:保税区作为我国最早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功能设置是较为宽泛的,主要有:1、国际贸易、2、保税仓储、3、转口贸易、4、出口加工5、商品展示,并且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相关政策:1.货物入区保税2.区内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3.国内货物入区不退税,离境可退税4.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5.全部使用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进口制成品征税6.用含有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7.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8.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9.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10.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二、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是设立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出口加工区是为了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出口加工区要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着力吸引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下游企业入区。
出口加工区内禁止开展高耗能、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的加工贸易业务。
东部沿海地区的出口加工区要提高产业层次,不再新批低水平、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入区;中西部地区的出口加工区要结合本地区自身优势,有选择地发展当地特色出口加工业,并积极承接东部沿海地区梯度转移的产业。
加工区内仅设置三类企业:出口加工企业、专为出口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出口加工区适合的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激烈,接到订单后要求在很短期间内交货的企业;原材料、零部件品种繁多,单耗核定复杂,在区外运作加工贸易手册管理手续极为繁琐的企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功能政策比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功能政策比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港区以及保税仓库等若干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
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均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但出口加工区旨在实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集中规范管理,而保税区则具有国际贸易、现代物流、加工制造和展示展销四大功能。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的新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现就上述区域、场所有关功能和政策比较如下:
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政策与功能比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通关模式1、现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种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并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跨境工业园区和综合保税区。
改革开放以来,特殊监管区域在我国产业格局中发挥了先导、辐射、拉动等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7年,全国特殊监管区域已经有5大类80多家,实现进出口总值2562多亿元,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12%。
2、普通通关模式(1)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通关流程以出口加工区为例,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模式,由监管车辆将货物运离或运至口岸海关并实际进区或离境。
(2)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之间进出货物通关流程以出口加工区为例,按照389号令及相关文件规定,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货物进出应在加工区完成报关,从加工区以一般贸易等方式进口货物均需在加工区完成报关征税手续。
3、区域通关模式2006年8月总署下发的《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监发〔2006〕379号)规定,“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守法水平较高的A类企业,在其货物进出口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其属地海关申报,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方式。
文件规定,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中心)、保税仓库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方式。
二、现有通关模式对区域发展和区内企业的影响1、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因为现有规定要求特殊区域与口岸间货物往来需要按照转关运输监管,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运输成本,经多个海关中转的转关运输办理手续也十分不便。
2、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之间进出货物内地企业从口岸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货物,往往需要派人或委托口岸代理保关,不仅单证往来频繁不便,也不利于将企业属地化管理。
三、保税监管改革的通关模式1、《保税监管改革指导方案》的新思路2007年月,总署下发了《保税监管改革指导方案》(2007年修订),方案中要求逐步建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新机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税收政策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税收政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税收政策本文主要介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与自贸区相关的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4个区域的主要功能与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一)保税区的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之一。
它是经国务院批准划出来的一个特定区域,受海关监督和管理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
目前,我国正式投入运营的主要有:上海外高桥、天津港、深圳富田、沙头角和盐田港、大连、广州、张家港、海口、厦门象屿、福州、宁波、青岛、汕头、珠海等保税区。
1、区域功能介绍保税区是以生产加工、自由贸易和转口贸易、仓储分拨、航运服务及服务贸易等为基本构架的口岸产业。
其中,物流仓储、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商品展示是最主要的四大功能。
(1)进口货物存储在保税区内,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免许可证,免保证金,货物存储期限不受时间限制,在未办理许可证或加工手册的情况下也能进口货物。
(2)区内保税货物销往国内时,快速办理清关手续,大大缩短交货期。
(3)不同的国内供应商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分别出口到保税区,待货物齐全后在保税仓库内拼箱出口,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
如果有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4)贸易中间商通过在保税区内分装、贴牌,换包装,充分发挥贸易商在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作用。
(5)保税区能够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
即可以从某国进口到保税区再出口到另一个国家。
因此,保税区不但成为了吸引国外资金、技术的投资促进区,而且也是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功能区和按国际惯例、国际通行做法运作的试验区。
2、进出口税收政策优惠保税区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
(1)进口环节税一是生产型企业进口自用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及生产用机械设备免税。
二是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设保证金台账制度。
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功能特征和发展思路———以辽宁省海关特殊监管区为例
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功能特征和发展思路———以辽宁省海关特殊监管区为例一、引言海关特殊监管区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的目的而划定的有别于本国关境内一般地区并实行特殊的贸易管制、税收等政策,由海关实施特殊监管制度的特定区域。
在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现有6种类型,即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海关特殊监管场所则由海关总署批准设立,主要包括保税物流中心、进口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
海关特殊监管区的类型划分主要在于开放程度和赋予功能健全程度的差异,综合保税区和保税港区是我国现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中开放度最高、功能政策比较齐全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可以说叠加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赋予的所有功能类别和特殊贸易政策。
保税港区已经具有了保税仓储、保税物流、保税加工、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和制造,港口作业等综合性功能,而设在内陆地区的综合保税区还被赋予了内陆港虚拟口岸的功能。
海关特殊监管区未来整合优化发展的方向是逐步将现有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新设立的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
海关特殊监管区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经济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
部分功能较为完善、辐射能力较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在制度创新、整合发展、功能拓展等方面承担起了率先突破的重任,已经成为区域拓展国际贸易的重要枢纽和跨国公司投资的高密集区。
二、辽宁海关特殊监管区的现实特点和区域影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区域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性基础设施,海关特殊监管区主要模式、政策体系、运作机制独具特色。
近年,辽宁把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作为区域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作为投资软环境的重要内容,已经拥有海关特殊监管区6种模式中除跨境工业园区外的5种模式,还拥有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二类海关特殊监管场所。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对比
(3)出口保税加工
(1)保税仓储;(2)国际贸易(包括转口贸易);(3)国际采购、分拨和配送;(4)国际中转;(5)检测和维修;(6)商品展示;(7)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1)(3)(4)(7)同保税物流园区
(1)(3)(4)(7)同保税物流园区
(1)(2)(3)(4)(5)(6)同保税物流园区;
(1)(2)同出口加工区;(3)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
(1)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2)区内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施、管理设备及其维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3)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其他:加工、研发、制造;港口作业
区内加工产品不征增值税、消费税;
无此政策
无此政策
无此政策
无此政策
无此政策
无此政策
无此政策
免税(境外进入区内货物的进口关税与进口环节税)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3)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的新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无 Nhomakorabea无
同出口加工区
无
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及政策对比
◆实行封闭管理,港区和陆地区域参照加工区标准,建设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
◆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按照出口加工区的建设标准联合验收。
(2.2)
序号
类型
出口加工区
保税区
◆货物存储时间无期限。
◆集中、分类申报,突出重点。
◆企业可以选择申报地。
◆区内货物监管实行以查代核。
◆货物存储时间无期限。
9
功能及业务范围
◆出口加工区的功能比较单一,主要从事加工生产,不具有口岸功能。
◆区内企业进口原材料生产加工成成品后复出口,适应大型IT企业加工贸易“大进大出、快进快出”的业务需求。
◆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取得海关注册编码开展相关业务。
◆保税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2.4)
序号
类型
出口加工区
保税区
保税物流园区
综合保税区
保税港区
14
税收优惠政策
◆国内区外采购物料视同出口,享受退(免)税政策。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政策对比(2)
(2.1)
序号
类型
出口加工区
保税区
保税物流园区
综合保税区
保税港区
1
依据
◆国务院令(第38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决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令第65号(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新旧对比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新旧对比2013-05-03 11:215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消息,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办法全文如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与原办法比较,依据的文件有变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内)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与原办法比较,内容一致。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区内机构收汇、付汇、购汇、结汇及外汇账户等(以下简称外汇收支)实施监督和管理。
区内机构包括区内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等。
与原办法比较,内容一致。
第四条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区内机构外汇收支按照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重要变化,原办法强调出示外汇登记证明。
新办法基本上延用区外现行外管法规。
没有外汇登记证一说了。
估计另有规定在细则中会有明确。
第五条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与原办法比较,删除了“区内与境外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贸易项下从属费用计价结算币种按商业惯例办理”。
其他一致。
第六条区内机构采取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时,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新的经济性区域。临近
海港而设立的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由于保税区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实行 比其他开放地区更为灵活优惠的政策,它已成为中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桥头 堡” 。因此,保税区在发展建设伊始就成为国内外客商密切关注的焦点。保税区
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
税物流功能的试点。 3、主要税收政策:进口税收政策同保税区,国内入区货物退税,区内交易不 征增值税、消费税。 4、海关监管特点: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进出口货物一线放开二线管理,即进 境货物出具清单,进出口报关单在二线出具,但统计按进出境口径掌握。 5、运往出口加工区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 (1)、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供区内企业 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 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 (2)、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不允许办理退(免)税的货物。 a.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 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 b.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 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 c.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 (3)、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外区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 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4)、对于出口加工区内的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水、电、气、实行
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
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功能政策比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功能政策比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港区以及保税仓库等若干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
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均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但出口加工区旨在实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集中规范管理,而保税区则具有国际贸易、现代物流、加工制造和展示展销四大功能。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的新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现就上述区域、场所有关功能和政策比较如下:
1
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政策与功能比较
2
3
4。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解读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解读保税物流园区主要有四大功能,即:国际中转、物流配送、国际采购和国际转口,体现了“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入区退税”的“境内关外”自由贸易区方式。
目前,经国务院批准的保税物流园区主要有:青岛、宁波、大连、张家港、厦门象屿、深圳盐田港、天津等。
火火的“区内一日游”“区内一日游”是指区外企业的货物出口到保税物流园区经加工后再复进口的一种操作方式。
所谓“一日游”业务主要指国内加工贸易企业将所采购的中间投入品或半成品,先出口至保税物流园区内并获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退税,再由国内下游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办理进口手续。
此方式改变了保税区现行的“货物实际离境方可退税”的操作模式,实现了国内货物出口至区内即可退税的业务需求。
保税物流园区“一日游”业务最大的好处是缩短了采购和退税时间,加速了企业资金周转,实现了成本控制,从而不同于以往的“香港一日游”、“韩国一日游”,大大降低了企业的时间和运输成本。
如:以A企业出口至韩国的一批货物为例,其成本效益分析如下:成本列举假如A企业采用“一日游”方式出口至韩国的货物,所需海运费用为6400元,港口费用为2600元,通关费用为300元,陆运费用为3000元,园区操作费用为0元,时间流转大约为15天。
那么,如果将此笔货物通过保税物流园区进行结转,则无海运费用和港口费用,只需通关费用300元,陆运费用3000元,园区操作费用1100元,时间流转大约为3天。
成本对比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韩国一日游”运输成本为12300元,而保税物流园区“一日游”所需运输成本为4400元,比“韩国一日游”节约成本65%。
在时间成本上,“韩国一日游”需要15天,而保税物流园区“一日游”只需3天,节约时间成本80%。
由此可见,加工贸易企业采用园区“一日游”进行业务操作,可大大降低其物流采购成本,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可享多项进出口税收优惠保税物流园区进出口税收政策可以概括为:一般进口货物保税,特定进口货物免税,出口货物入区退税,区内货物流转免税,货物进入国内市场征税。
五类特殊监管区域及退(免)税政策
1、保税区:根据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 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 关手续的,保税区外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仓储企业 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办理退税。除此情况外,保税区外的企业不论 以何种贸易方式销售给保税区内企业的货物,一律按内销征税。 2、出口加工区: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 号)规定,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 的国产设备、材料以及基建物资等才可以凭有关凭证办理退(免)税。出口报关 单运输方式栏全称为“出口加工区” 。 根据苏国税函〔2007〕437号文件的规
58号批准的保税物流园区还有青岛、宁波、大连、张家港、厦门象屿、深圳盐
田港、天津保税区。
4、保税物流中心(B 型):根据《保税物流中心(B 型)税收管理办法》(国 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 的,或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境外企业后,境外企业将货物运入物流中心 内企业仓储的,物流中心外企业才可以凭有关凭证办理退(免)税,出口报关单 运输方式栏为“物流中心” 。根据上述规定及省局的有关要求,区外企业必须销 售给区内企业或境外企业,且货款必须是购买方支付,区外企业才可以凭有关凭 证申报办理退(免)税。目前已经批准设立并通过验收的保税物流中心(B 型) 包括: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南京龙潭港保税物流中心(B 型)。 5、出口监管仓库:根据《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署 加发[2005]第 39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并由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文中列明 的出口监管仓库实行入仓退税的政策,其他非列明的出口监管仓库,待货物实际 离境后,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办理退(免)税。 对出口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的备案规定 1、出口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其票流、物流、资金流必须一致。企业必须 在第一笔业务发生后到主管退税分局(第八、九、十分局)进行备案,按规定填 写《特殊监管区备案表》,同时附报一笔业务下的外销发票及合同、打单发票、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5.货物入园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
4
6. 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7. 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四、保税港区
保税港区是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集港口、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于一身~是目前我国对外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功能最全、区位优势最明显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产业功能:1、出口加工、2、保税物流、3、研发业务、4、检测业务、5、维修业务
相关政策:1.境外货物入园区保税
2.园区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
3.国内货物入园区退税
4.港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
5.货物出区内销按成品征税
3
6.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
7.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8.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
10.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二、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是设立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出口加工区是为了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出口加工区要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着力吸引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下游企业入区。出口加工区内禁止开展高耗
全国57个。上海金桥、松江、青浦、漕河泾、闵行、大连、沈阳、天津、北京天竺、青岛、济南、烟台、威海、江苏昆山、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南京、无锡、南通、镇江、连云港、杭州、宁波、嘉兴、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重庆、郑州、芜湖、珲春、秦皇岛、郑州、西安、赣州、呼和浩特、北海、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税收政策讲解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税收政策本文主要介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与自贸区相关的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4个区域的主要功能与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一)保税区的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之一。
它是经国务院批准划出来的一个特定区域,受海关监督和管理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
目前,我国正式投入运营的主要有:上海外高桥、天津港、深圳富田、沙头角和盐田港、大连、广州、张家港、海口、厦门象屿、福州、宁波、青岛、汕头、珠海等保税区。
1、区域功能介绍保税区是以生产加工、自由贸易和转口贸易、仓储分拨、航运服务及服务贸易等为基本构架的口岸产业。
其中,物流仓储、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商品展示是最主要的四大功能。
(1)进口货物存储在保税区内,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免许可证,免保证金,货物存储期限不受时间限制,在未办理许可证或加工手册的情况下也能进口货物。
(2)区内保税货物销往国内时,快速办理清关手续,大大缩短交货期。
(3)不同的国内供应商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分别出口到保税区,待货物齐全后在保税仓库内拼箱出口,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
如果有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4)贸易中间商通过在保税区内分装、贴牌,换包装,充分发挥贸易商在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作用。
(5)保税区能够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
即可以从某国进口到保税区再出口到另一个国家。
因此,保税区不但成为了吸引国外资金、技术的投资促进区,而且也是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功能区和按国际惯例、国际通行做法运作的试验区。
2、进出口税收政策优惠保税区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
(1)进口环节税一是生产型企业进口自用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及生产用机械设备免税。
二是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设保证金台账制度。
三是区内企业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的实行征税,其进区时用于制成品加工的境外料件实行征税。
海关特殊监管区税收政策
名称功能税收政策贸管政策企管政策监管模式1.仓储 1.境外货物入港区保税1.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1.港区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一线进出境备案制2.出口加工2.地区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 2.货物进出港区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出口许可证件2.港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二线进出口报关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3.国内货物入港区退税 3.港区外法人企业可以在港区内设立分支机构3.港区内开展整箱进出口二次集拼、国际中转业务4.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4.港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5.国际中转5.货物出港区时视同进口按实际状态办理报关手续6.检测维修 6.货物入港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7.商品展示7.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8.地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9.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1.仓储 1.货物入区保税1.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1.保税区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一线进出境备案制2.加工2.区内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 2.货物进出保税区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出口许可证件2.港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二线进出口报关3.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3.国内货物入区不退税,离境可退税 3.港区外法人企业可以在港区内设立分支机构4.商品展示4.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5.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5.全部使用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进口制成品征税6.用含有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7.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8.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9.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10.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1.仓储1.境外货物入园区保税 1.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1.园区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一线进出境备案制2.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2.园区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 2.货物进出园区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出口许可证件2.园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二线进出口报关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3.国内货物入园区退税 3.园区外法人企业可以在港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3.园区内开展整箱进出口、二次集拼、国际中转业务4.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4.港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5.国际中转5.货物出园区时视同进口按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6.检测维修 6.货物入园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7.商品展示7.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保税港区保税税区保税物流园区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8.园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9.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1.出口加工 1.境外货物入园区保税1.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1.区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一线进出境备案制2.保税物流 2.园区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2.货物进出区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出口许可证件2.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二线进出口报关3.研发业务 3.国内货物入园区退税4.检测业务 4.港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5.维修业务 5.货物出区内销按成品征税6.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7.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8.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9.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1.仓储 1.境外货物入中心保税1.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1.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一线进出境备案制2.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2.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2.货物进出中心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出口许可证件2.中心经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二线进出口报关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3.国内货物入中心退税4.转口贸易 4.货物出中心时视同进口按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5.国际中转 5.货物入中心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6.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6.中心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1.仓储 1.境外货物入中心保税1.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1.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一线进出境备案制2.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2.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2.货物进出中心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出口许可证件2.中心经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二线进出口报关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3.国内货物入中心退税3.中心外法人企业可以在园区内设立分支机构4.转口贸易 4.货物出中心时视同进口按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5.国际中转 5.货物入中心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6.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6.中心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7.中心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1.仓储 1.境外货物入仓库保税1.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仓库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1.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一线进出境报关2.不发生实质性改变的简单加工 2.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2.货物进出仓库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出口许可证件2.仓库经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二线进口报关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口加工区3.全球采购、国际分销和配送 3.货物出仓库时视同进口按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4.转口贸易4.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流免税5.寄售维修5.仓库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6.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不同类型的保税仓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功能开展业务)1.仓储1.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1.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仓库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1.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1.一线出境报关2.不发生实质性改变的简单加工2.经批准享受入仓即予退税政策的仓库,国内货物入仓库退税;其余未经批准享受入仓即予退税政策的仓库,国内货物如仓库不退税,离境可退税2.货物进出仓库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出口许可证件2.仓库经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二线进口报关3.保税物流配送3.货物储藏库结转到国内按照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4.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4.货物入仓库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5.仓库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除涉及出口退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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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14个。上海洋山保税港区(2005年12月启用,我国第一个保 税港区)、天津东疆、大连大窑湾、海南洋浦、宁波梅山、广西 钦州、厦门海沧、青岛前湾、广州南沙(规划总面积7.06平方公 里)、深圳前海湾(规划面积3.71平方公里)、重庆寸滩保税港 区(首个内陆保税港区,规划控制面积8.37平方公里,分水港和 空港两个功能区)。
5.货物入园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
6. 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7. 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 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保税港区
保税港区是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 域内,集港口、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于一身,是 目前我国对外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功能最全、区位优势最 明显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区
1.货物入区保税
相关政策
2.区内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
3.国内货物入区不退税,离境可退税 4.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
5.全部使用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进口制成品征税
6.用含有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 7.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
8.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保
全国10个: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 区、天津保税物流园、大连保税物 流园、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宁波保 税物流园、厦门象屿保税物流园, 青岛保税物流园、深圳盐田保税物 流园、广州保税物流园区
保税物流园区
产业功能: 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定位于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主要功能
1.保税仓储、
9.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 用品免税 数量办公
10.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 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是设立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出口加工区是为了促 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出口加工区要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着力吸引技术 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下游企业入区。出口加工区 内禁止开展高耗能、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的加工贸易业务。东部沿海地 区的出口加工区要提高产业层次,不再新批低水平、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入区;中 西部地区的出口加工区要结合本地区自身优势,有选择地发展当地特色出口加工业,并积 极承接东部沿海地区梯度转移的产业。加工区内仅设置三类企业:出口加工企业、专为出 口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 企业。出口加工区适合的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激烈,接到订单后要求在很短期间内 交货的企业;原材料、零部件品种繁多,单耗核定复杂,在区外运作加工贸易手册管理手 续极为繁琐的企业。 全国57个。上海金桥、松江、青浦、漕河泾、闵行、大连、沈阳、天津、北京天竺、青岛、 济南、烟台、威海、江苏昆山、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南京、 无锡、南通、镇江、连云港、杭州、宁波、嘉兴、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重庆、 郑州、芜湖、珲春、秦皇岛、郑州、西安、赣州、呼和浩特、北海、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
的标准,
三是都具有一线二线的通关特征; 四是都具备保税功能,即对区内的货物实施保税政策。
保税区
保税区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海关监管的
特定区域。全国15个。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
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1992年
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
模式分类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现有六种模式: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 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 包括珠海跨境工业园区 ,霍尔果斯边境 合作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进口保税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型和B型) 这三种模式属于保税监管场所。
基本特征
一是都需要经过国务院审批,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同时享受所在地区国 家赋予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有严格
3、全球采购和国际配送
2、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4、国际中转Leabharlann 转口贸易5、检测维修6、商品展示。
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 无关的业务。
保税物流园区
相关政策:
1.境外货物入园区保税
2.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
3.国内货物入园区退税 4.货物出园区时视同进口按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
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天津港、大连、张家港、 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 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海南洋 浦经济开发区。
保税区
产业功能:
保税区作为我国最早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功能设置是较为 宽泛的,主要有:1、国际贸易、2、保税仓储、3、转口贸易、4、 出口加工5、商品展示,并且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 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 加工。
8.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
9.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 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保税物流园区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 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 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 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比较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政策区别
讲解:于群 ppt:赵佳桐 郑玥莹
海关特殊监管区
自1990年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 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 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 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截至2015年1月,我国已批 准在27个省区市设立120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出口加工区
产业功能:
1、出口加工、 2、保税物流、 3、研发业务、 4、检测业务、 5、维修业务.
出口加工区
相关政策: 1.境外货物入园区保税 2.园区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 3.国内货物入园区退税 4.港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
5.货物出区内销按成品征税
6.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 7.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