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问题——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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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读后感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读后感

《法理学问题》之所感姓名:李喜军学号:09030216班级:法学二班读《法理学问题》,让我获益匪浅。

我认为首先应该清楚的是什么是法理学,学完法理后,我对法理的认识还是很模糊:所谓法理,字面可理解为法学理论,法律的哲理,法律的道理,在学习的过程中我觉得法理这门学科中都有所涉及。

但对于具体内容的把握还很欠缺。

在波斯纳的著作中很有条理的归纳了一些常见的法理问题。

波斯纳称这些为“批发性”法理问题,例如何为法律的正义,法律如何起源等长期为法学家们讨论的问题。

除此之外,还有独具波斯纳分析视角的“零售”问题,如禁止人工流产是否侵权,废除死刑以及见死不救的道义分析等。

我在读的过程中,把一些他提的常见法理问题试图用自己的理解进行解释,期间明显感到自己知识的浅薄与欠缺。

与之相对应,在书中我领略到作者独特的视角以及深刻的见解,这让我深叹不如。

因此,我将波斯纳提出的法理问题做了摘录,以便自己在知识的积累过程中不断试图用自己的理解进行解释。

典型的有如下问题:1、法律是否客观以及在什么意义上是客观的?2、法律正义(或司法)的含义是什么?3、法律的应然角色以及他的实际角色是如何?4、裁量在司法中有什么用?5、法律是如何起源的?6、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在法律中有什么位置?7、传统在法律中的位置?8、法律能否成为一种科学?9、法律是否会进步,以及法律文体解释上的许多麻烦?在以上的问题中,有些问题在现在看来已不是问题了,但波斯纳分析认识没一个问题的态度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的。

任何问题的解答都不是主观感受,其中的逻辑推理,涉及的知识都不是一蹴而就的,答案的来源可以说是知识积累以及思考的产物。

所以,我认为大量的有目的的阅读是很有必要的。

在这本书里,有一个很明显的特色是知识面的问题,其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伦理、哲学等等,还有各大法律学家知识精华的巧妙结合。

我好像不仅在读一本书,我在读的是法学家们思想的博弈,我隐约能看到他们思想的碰撞以及精华的融合。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第一篇:法理学读书笔记正义,我们永恒的追求——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摘要】追求正义,一直是我们社会普遍关注的法学焦点问题,正义不仅是人类的最高目标,也是法追求的最高价值。

本文通过阅读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了解到此书的三个部分都对正义有所阐述,其中描述了一些法学派以及法学家对正义的理解,领悟到正义在法理学中的重大作用,从而真正的认识到正义在法理学中是永远存在的话题。

【关键词】正义法理学秩序法律哲学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花费了三十年的时间完成了他的法理学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是他作为综合法理学派代表人物的集大成之作,也是迄今为止法学界最具影响力的一部法理学名著。

它通过法律哲学的历史介绍,还有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以及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三部分,不仅是对法学历史的一个阅读,同时,也使得我对法律的内在价值有了一个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对本书内容核心精神的概述全书除前言部分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法律哲学的历史的沿革出发,描写了自古希腊和古罗马到当代西方法律思想方面各时期代表人物的理论观点,所以作者命名为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二部分提出了综合法理学的一些基本命题(例如正义、秩序等),从而深刻把握与分析法律的性质与作用。

第三部分是对法律渊源和法律技术作了专题探讨。

最后还附加了博登海默的一篇论文《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让我们对美国的法律哲学有所了解。

纵观全书,它给予我的最大的感触是在于对正义的解读。

作者认为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正义与理性、正义与自然法、正义与自由、平等、安全还有共同福利都有着天然的必然的联系,他认为,“自然法乃是一个正义制度的最为根本的基础,它是由那些最低限度的公平和合理的标准组成的,没有这些标准就不可能有可行的法律制度”;而“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同时“这样的一种社会秩序中,每个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限定权利范围,使一些权利与其他权利相协调的任务,共同福利以为着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对自由、平等、安全三个价值的效力范围进行一些限制也是与共同福利相符合的。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书评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书评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书评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书评法学的发展是一个古老的学科,波斯纳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精妙的运用于法学中,他给法学的发展开辟了新的模式。

对于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这本书,想要真正理解并完全吸收并非易事,通过一学期的学习,结合自己买了本《法律的经济学分析》这本书,仅对第十二章法律的经济学进路,发表一下自己的一些想法。

1.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本章一开始就谈到:”在近年来追求系统阐述这样一个首要的司法正义概念的努力中,最为雄心勃勃并最具有影响力的就是”法律与经济学”交叉学科领域,通常人们又称其为法律的经济学分析。

”在波斯纳看来,经济分析法学是一个即实用又很具有说服力的科学。

一开始波斯纳便对用来指导法律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经济学学假设是①:人们总是理性的最大化其满足度,一切人(只有很小的孩子和智力障碍者例外)在他们的一切涉及选择的活动中(精神变态的或其他因滥用毒品和酒精而产生类似精神错乱影响的活动除外)均如此。

看到此及下面对此的分析解释能让我们很容易明白人的行为能力为什么法律要做这些规定。

根据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立法就是一个交易。

假设立法者和其他人一样都是理性地使他们的满足最大化的人。

因此他们没有什么是出于公众利益之类的动机。

这让我对一直以来的困惑得到了解释,为什么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律人的正直,在现实中变质了。

传统的教学运用了太多的假象,用了太多的纯理想的美好迷药,读书一旦成为书的奴隶是很可悲的。

难怪老师不断强调对我们进行解毒。

其实毒一旦被解,虽然对很多的事情因为看到了他的本质,接受是个过程,总比一直对学校书本教的讲的价值与现实总是矛盾的好。

存在就有存在的道理,不论是选举的贿选,人性的自私,社会的不光明,我们至少知道问题是什么,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寻找光明,当大家都明白人性是自私的,为了获得最大的利益,利他主义,合作是必然的选择。

2.法院的位置(一)法院是立法机构的代理人②。

由于在一个多头立法机构中交易成本以及长期有效交流的成本,立法从立法机关的脑袋中出现时并非完全成熟。

法理学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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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读书笔记篇一:法理学读书笔记法理学读书笔记作者简介:魏德士,1930年生,1958年在明斯特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1959年于杜塞尔多夫通过司法考试之后在多特蒙德社会科学院任研究助理。

1961年至1963年间在戴母勒·奔驰汽车公司人事部作部长助理。

1967年获得民法、商法与劳动法教授资格。

1967至1971年在自由柏林大学任教授、法社会学研究所主任。

自1971年起在康斯坦茨大学任民法与法理学教授。

1976年至1989年任高等法院兼职法官。

1984年任治金行业集体劳动合同纠纷调解员。

1986年至1987年间任柏林科学院院士。

1986年至1998年任德国法学家大会常务理事。

1967年获得康斯但丁·保尔森奖;1990获得路德维熙·爱哈特奖;1995年获得马丁·施莱儿奖;1997年获得沃沙科研奖。

1997年获得罗马尼亚雅思大学荣誉教授。

2000年获得波兰卢布林天主教大学荣誉博士。

1991年自1996年任康斯坦茨大学校长。

内容简介:中文版前言德文版前富中文版导读(卓泽渊)引言第一部分基本问题第一章法理学是什么、应该是什么第一节珐哲学、法理学、法的一般理论第二节“法理学”的含义一、何为理论?二、法理学第三节为什么今天还需要法理学?一、法理学的兴衰二、作为法律解释的杂技演员的法学家三、法学教育的焦虑——教育危机成为基础危机四、社会的变迁和复杂性五、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六、价值变迁第四节本章小结第二部分法及其功能第二章什么是法第一节定义的问题第二节研究命题:法是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一.法由国家制定二.法与国家强制力三.作为终审法院判决产物的法:法官法四、实证主义法概念的局限与漏洞第三节客观和主观意义上的法一、客观的法二.主观的法第四节本章小结第三章法的作用和功能第一节创建和调整功能第二节形式上的调整功能:阻止混乱发生(无法, 第三节保持功能(物质的调整功能)第四节赋予功能和法律保障功能第五节裁判纠纷的功能第六节满足功能第七节融合功能第八节创造与教育功能第九节本章小结第四章法律规范第一节规范的类型一.应然规范和实然规范二.社会规范三.道德规范或伦理规范四.其它规范形式第二节语句的类型一、理论性语句.二.形而上学的语句(信条)三.价值判断四、规范性语句:命令语句和确定语句五.价值判断和规范语句的可匹明性第三节法律规范的结构一、法律规范的接受对象二、当为的特征三、法定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的安排四、法律的评价标准第四节典型的规范内容一、权利分配规范二、权限规范(授权性规范)三、辅助规范与定义规范四、法律参照与拟制五、法律推定第五节法律秩序的构成一法律体系一、单一规范与法律体系二、单一法律规范与立法者的评价计划第三部分法的效力第四部分法律适用人名索引词条索引参考文献译后记读后感:"法理在实践与理论中有着重要的、虽然也经历过波折的历史。

法理学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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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上的骄傲与自信——读《转型期中国法学形而上的缺失及其代价》有感学号:201002060002 姓名:陈杰今天拜读了田成友教授的论文《转型期中国法学形而上的缺失及其代价》,觉得感慨颇多:1、田成友教授这篇论文引经据典,写的深入浅出确实是一篇值得一读的论文,看完之后觉得却有所得同时也引起了自己的一些思考。

2、他以“形而上”为立足点和出发点仔细梳理了西方形而上的渊源和发展,同时也以此为参照物仔细对比了我国传统思想文化,并且指出了因为缺失形而上而导致了一系列问题。

提出在我国要建立一个形而上的体系以此来指导我国的各项事业包括法学事业在内。

3、但是因为其立场和出发点的问题,导致他在看待问题的时候有时候过于片面,夸大了缺失形而上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同时为了使得他的论述更有说服力他更是颠倒了一些事件的因果顺序和逻辑关系,显得有些牵强附会。

4、同时他没有看见或者说选择性的忽视了形而上这一问题在我国的天然的水土不服和我国思想文化的顽强抵制,在目前西方文化的强势和活力面前有这一想法也无可厚非,但是既然从鸦片战争开始国人开始放眼看世界到当下,我国一直没有接受形而上的一些观点说明了不仅仅是单纯的不接受的问题,而且也不是没有人为此做出过努力,但是最后都没有成功那么我们也该仔细对此作出一些反思而不是对此视而不见只顾着推销自己的观点和想法。

田成友教授的论文《转型期中国法学形而上的缺失及其代价》其中对于西方思想文化中的形而上的一个简单梳理和对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对比这一块写的还是非常精彩的。

他首先先指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性质是天人合一、体用不二,是对超世形而上学、终级关怀的拒斥,缺少形而上学的思辩色彩。

同时又指出西方文化有着深刻的形而上传统或终级关怀情结,从古希腊第一个哲学家泰勒士远在公元前6世纪时就提出并试图回答了宇宙本源问题,并且之后终极关怀紧紧纠缠着着西方思想,终古不释。

泰勒斯之后,没有一个哲人不是带着终极关怀上场,也没有一个哲人不是抱着终极遗恨离开思想舞台。

法理学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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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读书笔记法理学,这门研究法律现象背后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的学科,犹如一座巍峨的知识山峰,等待着我们去攀登和探索。

在阅读相关法理学著作的过程中,我仿佛置身于一个深邃的思想宝库,每一次的翻阅都能带来新的启迪和思考。

首先,法理学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本质。

法律并非仅仅是一堆条文和规则的堆砌,而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它反映了特定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状况,同时也对这些方面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通过法律,社会能够建立起一套明确的行为准则,使得人们在交往和互动中有章可循,减少冲突和混乱。

在探讨法律的渊源时,我了解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有着各自独特的来源。

有的法律源于古老的习惯和传统,经过岁月的沉淀和演变,逐渐成为正式的法律规范;有的则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的制定,以成文法的形式呈现;还有的来自于司法判例,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判决形成了具有约束力的先例。

这些法律渊源相互交织、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

同时,法律的效力层次也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

而在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这些原则确保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法律的价值追求是法理学中一个引人深思的主题。

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效率等价值,如同夜空中璀璨的星辰,指引着法律的发展方向。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它要求法律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社会成员。

自由则是人类的天性和追求,法律应当在保障社会秩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赋予公民自由的空间。

秩序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法律通过维护社会秩序,为人们创造一个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

而效率则体现在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适用过程中,要求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

然而,这些价值之间并非总是和谐统一的,有时会存在冲突和矛盾。

法理学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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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读书笔记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宛如法学大厦的基石,为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价值、作用以及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深刻的理论支撑。

在阅读相关法理学著作的过程中,我深受启发,也有了许多新的思考和感悟。

法理学首先让我认识到法律的本质并非只是简单的条文和规则的集合,而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法律反映了特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多种因素,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普遍性。

这使我明白,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连,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演变和完善。

法律的价值是法理学中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

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价值贯穿于法律的始终。

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核心价值之一,它要求法律对每个人都公平对待,不偏不倚。

自由并非无限制的,而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个人能够自主地行使权利和追求自身的利益。

平等意味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身份、地位、财富的差异。

秩序则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保障,使人们能够在有序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然而,这些价值之间并非总是和谐统一的,有时会存在冲突和权衡。

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如何平衡和取舍这些价值,是一个需要不断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法律的作用也是多方面的。

它具有规范作用,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

同时,法律还具有社会作用,如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

法律的强制力是保障其作用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但法律的实施不仅仅依靠强制,更需要人们的自觉遵守和信仰。

只有当人们内心真正认可和尊重法律,法律才能发挥其最大的效能。

在探讨法律的渊源和形式时,我了解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渊源存在差异。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是常见的法律形式。

成文法以明确的条文形式呈现,具有较高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不成文法如习惯法、判例法等,则在一定程度上更能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此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也逐渐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2021年整理)《法理学问题》读后感

(2021年整理)《法理学问题》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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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法理学问题》有感读《法理学问题》,让我获益匪浅。

所谓法理,字面可理解为法学理论,法律的哲理,法律的道理,在学习的过程中我觉得法理这门学科中都有所涉及。

但对于具体内容的把握还很欠缺.在波斯纳的著作中很有条理的归纳了一些常见的法理问题。

对于学习法理学中的问题,我在这本书中也得到了解释。

我在读的过程中,把一些他提的常见法理问题试图用自己的理解进行解释,期间明显感到自己知识的浅薄。

因此,我将波斯纳提出的法理问题做了摘录,以便自己在知识的积累过程中不断试图用自己的理解进行解释。

典型的有如下问题:1、法律是否客观以及在什么意义上是客观的?2、法律正义(或司法)的含义是什么?3、法律的应然角色以及他的实际角色是如何?4、裁量在司法中有什么用?5、法律是如何起源的?在这本书里,有一个很明显的特色是知识面的问题,其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伦理、哲学等等,还有各大法律学家知识精华.这让我感觉自己不仅在读一本书,而是与一位位哲人对话,让我领略到一代法学大师的风采.在书里我们可以看到罗素对哲学的思考,领略到霍姆斯对法律的独特认识等等。

《法理学问题》读书报告

《法理学问题》读书报告

《法理学问题》读书报告杨世杰“当一种技术臻于完美时,那些最富想象力的实践者就会躁动不安。

他们希望成为创造者,而不是模仿者,这种愿望会驱动他们向新的方向做出努力。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2002年版538页)一、波斯纳其人:据说在任联邦上诉法官期间,他每年平均撰写八十件以上的上诉审判决意见(这意味着每周近两件),这个数量之多使他位居撰写司法意见最多的美国联邦上诉审(包括最高法院)法官之列(比美国联邦上诉审法院法官撰写的司法意见年平均数大约高出两倍);并且不像绝大多数法官,他从不用法律助手捉刀代笔。

与此同时,他也一直保持着学术的高产,平均每年约十篇学术论文加一本专著,超出了一位勤奋的全职法学教授。

他不仅产出数量多,而且质量很高。

在联邦上诉审法官中,他的上诉审判决意见位于其它联邦法院引用率之前茅(大致高出平均数三倍)。

他的学术著作也是如此,据一九九九年的几个研究分别发现,一九七八年后出版的、引证最多的五十本法学著作中,他一个人就占了四本(并属于前二十四本之列),数量第一;他的总引证率也是有史以来最高的(7981次),比位居第二名的学者(德沃金,4488次)高出近百分之八十。

在此期间,他还一直担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高级讲师,每年至少上两门课。

此外,一个关于他的幽默就是:“谣言说,他每天晚上都有睡觉。

”二、其书:他是著述最丰的联邦法官,前无古人。

任职上诉法院却仍属最多产的法学家之列,同样前无古人。

如果引证率可以测度影响力,那么当仁不让,波斯纳是在世的最有影响的法学家,截至1999年,他的30本书(到2001年已为37本)、330篇论文以及1680篇司法意见都是引证最多的;同时也属于受批判最多之列。

——苏力(译者)(一)、结构概述本书由绪论和正文组成,绪论写了法律的诞生和法理学的兴起,又分为法律和法理学的起源、法理学简史和本书概要三部分。

本文共有五编。

前四编集中关注如何为法律建立一个令人满意的哲学基础,最后一编则研究诸多反基础主义的近路。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绪论之梳理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绪论之梳理

《法理学问题——绪论》在开篇第一句,波斯纳将法理学讨论的问题定义为关于法律的问题,波斯纳通过提出了: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否应当尽量客观等诸多具有普遍性、根本性的以及深刻复杂性疑问,并用接下来的几段向我们介绍了他在求学过程以及当时外国的一些法律学习方法,即法律教育重实际反理论的学习方法。

试图告诉我们讨论这类法理学问题是具有重要意义不容忽视的,本书所关心的不是法律的实际操作层次。

<法律和法理学的起源>告诉我们劳动分工即司法独立和法律在社会中日益增长的效力都是促使客观性问题成为法理学核心问题的动力。

<法理学简史>中提到了各种人的法律观,①在作者看来,色拉西马克所知的法律是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群体的价值表现;是一个法律实证主义,这种主义告诉人们(政治上的)强权就是(法律上的)真理。

这种观点是苏格拉底(柏拉图<理想国>书中的)所反对的,苏主张正义是人们发现的,而不是创造的一种存在。

②17世纪柯克认为:法律是由法官发展起来的并在他们的司法决定中表述或隐含的一个原则体系。

柯克认为由于训练和经验,法官有特别有利的途径来获得权威性规范体系。

即法官是自然法的阐述者。

③霍布斯反对柯克,主张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

就柯克认为法官是自然法的阐述者这一观点表明这种意义上的法律虽然有权威却不是出自“主权者”。

尽管这一点没有使法官向君主争夺最高权力,但它却确实损害了君主的主权权力。

④布莱克斯东(18世纪)认为普通法植根于撒克逊习惯法,而这种习惯法本身就是自然法。

换句话说,其给予普通法一个自然法的门第;与此同时他有意降低了法官的创造性作用,称他们为法律的“宣示者”,将法官放在一个远离政客和政治家的位置上,但并非仅仅是传达者。

⑤18世纪边沁提出要重新塑造法律,使之成为一种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工具。

他的这种功利主义法律观非常重要,它超越了自然法和法律实证主义之间以及形式主义与实用主义之间的争论。

他寻求将法律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使之成为获得各种确定的社会目标的人类实用工具。

评波斯纳著作《法理学问题》

评波斯纳著作《法理学问题》

评波斯纳著作:《法理学问题》《法理学问题》波斯纳是经济分析法学的创始人及其在法学界的代表。

《法理学问题》是波斯纳的代表作之一。

但是,该书却不是经济分析的,而是波斯纳从1970年至1990年,长达20年时间对法理学研究的集大成。

经济分析方法在美国及西方影响甚大,在我国也受到法学界极大的关注。

然而。

《法理学问题》却以实用主义和分析哲学的方法探讨了传统法律哲学问题,诸如本体论、认识论、解释等。

它甚至涉及到更为广阔的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领域,诸如哲学(包括:科学哲学和政治哲学)、伦理学、语言谠、女权主义、文学批评理论。

译者认为“它涉及了当代美国法律和法学界论题的几乎全部——如果还不是全部的话——一般性问题”,因此,“《法理学问题》似乎更能代表波斯纳思想的丰富”。

它从法律的认识论、法律的本体论、对法律解释的再思考,以及实质正义等四个方面,致力于为法律建立一个令人满意的哲学基础。

在考察中,波斯纳甚至对经济分析学进行了深入的批判。

选编该书对于我们全面深入地了解波斯纳的学术思想,以及加深对经济分析法学的主要学术成果的认识,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波斯纳(Richard A.Posner,1939——年),出生于美国纽约,波斯纳先后毕业于美国耶鲁大学和哈佛法学院;1963年取得律师资格;1967年起,先后执教于斯坦福大学和芝中哥大学;1969年升任芝加哥大学正教授;1981年起担任联邦上诉法院第七巡回法庭的法官。

波斯纳是经济分析法学的创始人之一。

经济分析法学(“法与经济学”)是经济学研究方法向社会科学其他领域入侵和渗透(这种被称为“经济学帝国主义”)的产物。

其产生溯源于20世纪60年代初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行为法的思考》和科斯(Ronald H.Coase)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行为法的思考》和科斯(Ronald H.Coase)的《社会成本问题》。

奠基于卡拉布雷西的《事故成本》。

读书笔记:法理学

读书笔记:法理学
正义是一种高层次论理规范,而法是一种常见的制度,法律正义是融合了法和正义两种要素的第三种规范。从正义发生和实现的领域的角度来看,正义可划分为道德正义、经济正义、政治正义、法律正义。因此法律正义也是一种正义,但它不是一般的正义,而是解决国家和社会生活基本问题的,世俗化的正义,是正义中的基本正义,法律正义一般正义的高速范围不同。正义差不多存在于所有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之中,而法所调整的则不是所有这些关系。在法之中,有不少法或法律规范,不需要体现正义,或不可能体现正义。也有许多社会关系或现象不可能由法予以调整,而需要由正义予以调整。法律正义虽然也是一种正义,但它已属于法的范畴,是一种法律规范,因而其调整范围受法的调整范围的限制,只能规制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关系和事项。这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正义都可以转化为法律正义,而只有部分可以适用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基本关系和事项的正义,才可以转化为法律正义。正义总的看属于高层次伦理规范,同时也有一些基本的世俗的社会要求。法的要求则是基本的世俗的要求。在正义之中,像公平、公正之类的要素,属于基本的、可以世俗化的要求,因而适合上升为法,转化为法律正义;像正直、知恩必报、乐善好施之类的要素,则是比较高的要求,人们并非都能做到为人正直、知恩必报、乐善好施,因而此类正义规范不适合转化为法律正义,而只适合继续以伦理规范的形式存在着。正如塞西尔所说:“从法律的观点来看,正义并不要求一个人有恩必报,或者应当乐善好施;它只要求一个人应当对别人遵守信义,违约是不公道的,加害于人是不公道的,但在未经约定的情况下没有感恩戴德,则不算不公道,因此法律并不纠正忘恩负义的行为。”适合上升为法、转化为法律正义的正义,也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之下都适合上升为法或转化为法律正义。这一点我们通过分析公正在什么样的情形下适合或不适合转化为法律正义,便可以得知。一般而言,有的公正适合或需要用法来确认和保障,这就是国家生活中的公正和社会生活中的基本的公正。有的公正则与法无涉,或不适合用法去确认和保障。其次,法律正义是以成形的制度形式表现出来的正义,是转化或上升为法律规范原正义,是更便于传递人们的意志、更便于人们理解、更便于获取实效的正义,是正义中的有形正义。正义是一种伦理规范,它以观念化的形态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体系之中,存在于人们的头脑和心灵之中,存在于社会舆论之中,存在于历史的、社会的文化积淀或传统积淀之中。正义不取文本形式,不是明文记载的制度。正义就像时间一样,时刻就在我们身边,然而它却是无形的,是人们无法捧读的。法律正义则不同,它虽然也是一种正义,但由于它已同法融为一体,就获得了明确的、肯定的表现形式,就变成可以捧读的正义文本,就属于制度性规范的范畴,就可以看得见、摸得着。要言之,正义一旦转化为法律正义,法在表现形式方面所具有的特点和优点,也为法律正义所具有。这样,法律正义比之一般正义,就更便于人们表达意愿,也更易于人们理解、掌握和运用。法律正义同一般正义在形式上的区分,也可以说就是法定化正义与纯粹正义的区分。纯粹正义是纯粹以正义规范的形式存在和发挥其价值的。例如,在人际交往中,纯粹正义的一个要求是:除却遭遇坏人、应付敌人之类的特别原因,通常不应当说谎。法定化正义则是法和正义相融合的正义。在法和法律规范中,法定化正义的数量相当之多。民事法律所确立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刑事法律所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正当防卫制度、累犯制度,行政法所确立的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平等对待相对人、不单方接触、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的原则等,都是法定化正义。最后,法律正义是体现国家意志的正义,是经由有权国家机关的选择和确认的正义,是以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方式产生的、兼有理性强制和国家强制双重强制属性的正义,是正义中的结者。尽管国家政权和社会生活主导力量的提倡和弘扬,会对某些正义的形成产生某种预期的影响,但一般正义通常都是人类在长期社会生活中自然地、自发地形成起来的,不是依靠国家政权确立的。另一方面,尽管不同国情和不同时空条件之下的正义,其涵义有种种差异,但一般正义更多的总是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种种因素的综合合力的产物和表现,并不以某个国家、群体甚至个人的名义出现,是国家有关机关选择和确认的一部分正义。选择和确认的过程,也就是一般法律规范所经历的由有权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过程。由于经由专门国家机关的选择和确认,它就代表了国家的名义,在实现的过程中,就不仅具有一般正义所具有的理性强制力量,而且还获得了国家的特殊强制力。正义在多大程度上与法发生关联,转化为法律正义,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正义本身是否需要和适合转化为法律正义。许多正义规范需要且适合转化为法律正义,比如一定范围内的公平、公正规范即是,私法领域存在的大量法律正义便是基于需要将某些正义规范转化为法律正义而来的。也有许多正义规范不适合转化为法律正义,比如朋友交往或恋爱关系中的正义等。一般说,不需要转化为法律正义的正义,自身也可以有效实现的正义,立法者可以不予转化为法律正义。二是正义存在和发挥价值的国情环境。一般说,民主国家、现代国家的法,也仁是民主的法、现代的法,这样的法在吸纳正义和容纳正义的程度上,远远先进于专制国家和专制法。

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理论——读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

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理论——读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
在 系 统 阐述 一 个 既 能 解 说 司 法 决 定 . 又
括 有 形 的物 体 也包 括 无 形 的 物 体 。 为 了 解 释 这 一 假 设 , 波 斯 纳 使 用 了 邮 集 的 例 子 。 即 当实 际 价 格 9 美 元 的 邮 集 被 B以 0
10美 元 的 价 格 从 A处 获 得 . 么 在 这 个 0 那 交 易 中 , B在 交 易 前 总 和 为 1 0 , A、 9 元 交 易后为2o 0 美元 . 会 的 财 富 无 形 中 增 加 社 了 1美 元 。 此 . 0 因 波斯 纳 认 为 这 种 交 易 的 产 生 是 源 于 社 会 财 富 最 大 化 的 利 益 驱
部 压 力 和 诱 惑 。 所 以 , 望 、 望 等 要 素 众 威 就成为 了法官生存 和做 出决定 的根据 . 并 且 这 些 方 面 难 以 将 定 量 化 的 数 据 带 人 法 官 效 用 公 式 中 ,因 此 难 以 支 持 函 数 模
型 .而这 就 成 为 了 法 律 经 济 分 析 中 的 实 证 主 义 的 缺 陷 。但 波斯 纳认 为 上 述 观 点 不 应 该 成 为 抛 弃 实 证 经 济 学 的根 据 , 因 为 这 种 理 论 不 同 于 波 普 尔 主 义 者 提 出 的 证伪 . 即有 一 个 观 察 不 合 常 规 , 律 的 实 法 证经 济学 理 论 就 应 当被 否 定 。 反 . 同 相 如 水 在 海 拔 高 的 地 方 . 到 10 C 可 以 沸 不 0 o就 腾 的 事实 成 为 自然 律 的 例 外 . 这 种 法 律 “ 的经济学 理论是一 个缺省 规则或 预设 。 即是 从实 证 观 点 开 始分 析法 律 的 一个 恰 当 的 起点 。 管 并 不 必 然是 终 点 ” 尽 。 至 于 人们 对经 济分 析 能 否延 伸 到 非 市场 的领 域 的质 疑 , 斯 纳 认 为 : 波 这种 观 点是 隐含 了经 济学 的 确 定 范 围 ,并 且夸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是一门探究法律本质、价值、原则以及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等诸多方面关系的学问。

最近读了相关的法理学著作,让我对法律这一社会现象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思考。

在阅读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法理学对于法律实践的重要指导意义。

它并非仅仅是抽象的理论探讨,而是能够为具体的法律适用和法律制定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例如,在理解法律的本质时,不同的法学流派有着各自的观点。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应当符合自然正义和人类理性;分析法学派则侧重于对法律规范本身的结构和逻辑进行分析;社会法学派则关注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和效果。

这些不同的观点和理论,为我们从多个角度理解法律的本质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书中还探讨了法律的价值问题。

法律的价值目标包括正义、公平、自由、秩序等。

然而,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这些价值目标之间往往会存在冲突和权衡。

比如,在追求社会秩序的同时,如何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不被过度限制;在实现公平的过程中,如何避免对正义原则的违背。

这就需要法律从业者在具体的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和平衡。

法律的原则也是法理学中的重要内容。

例如,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

这些原则不仅是法律制度的基石,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以罪刑法定原则为例,如果没有这一原则的约束,司法机关可能会随意定罪量刑,导致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严重侵犯。

此外,法理学还关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社会的一部分,它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同时,法律也对社会的发展和变革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例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经济活动和社会关系不断涌现,法律也需要不断地更新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在阅读的过程中,我也发现了一些关于我国法律体系的特点和问题。

我国的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然而,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

比如,在某些领域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存在法律空白;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如同法学大厦的基石,为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价值和运行机制提供了深刻的理论支撑。

最近研读了相关的法理学著作,让我对法律这一社会现象有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认识。

在阅读的过程中,我首先被书中对于法律本质的探讨所吸引。

法律究竟是什么?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还是社会秩序的保障?不同的法学流派给出了各自不同的答案。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应符合自然正义和道德原则,法律的权威来源于其内在的正义性。

分析法学派则更注重法律的形式和结构,认为法律是一种由权威机构制定并通过强制力实施的规则体系。

而社会法学派则将法律视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关注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效果。

通过对这些不同观点的比较和思考,我逐渐认识到,法律的本质并非是单一和绝对的,而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

法律的价值也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效率等价值观念在法律中相互交织、相互影响。

公平和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核心价值,它们要求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不偏不倚,对相同的情况给予相同的对待。

自由则是人类的基本追求,但在法律框架内的自由是有限度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秩序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法律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效率则体现在法律对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上,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然而,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这些价值之间常常会发生冲突。

如何在不同的价值之间进行权衡和取舍,是法律工作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法律的渊源也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方面。

习惯法、制定法、判例法等不同的法律渊源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习惯法作为一种源远流长的法律渊源,反映了特定社会群体长期形成的共同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

制定法则是由国家机关通过特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判例法则是以先前的司法判决作为后续类似案件判决的依据。

了解这些法律渊源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法理学问题读后感

法理学问题读后感

法理学问题读后感用了几天的功夫,读完了苏力的《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这本书(尽管这本书并不算是新书了,早在2000年年底已经出版,但是居然一直没有兴趣翻开来过,也是很惭愧的事,或许人和书的结缘也需要过程吧!)。

感觉除在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相关问题方面有所启发以外,还有一个意外的收获,那就是可以作为我阅读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最好的导读。

波斯纳的这本《法理学问题》,也是由苏力翻译的,早在1994年――也就是十年前――就已经出版。

而我得到这本书的时候是1996年的春天(那是大学时代两个朋友合送给我二十岁的生日礼物,至今翻开书来,里面当年那张小小的生日贺卡还在,使我能时时重温青春岁月以及温馨友谊),至今也有八年之久的时间。

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我都没有读完过这本书,甚至是它的十分之一都没读完过,遭到相同命运的,还有书架上的波斯纳的一套《法律的经济分析》(不过,这套书稍微好一点,因为它要被我时时翻阅当字典,当注解的出处)。

当然,显然地有我不勤奋以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缺乏学术兴趣和热情的原因。

不过,我认为还是有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我读不懂它。

也记得曾很期盼地打开它,但是,我先前一直认为它太零碎,和我以往的阅读经验和学习进路相比是迥异的。

因此,在好几次打开又困惑的情况下,我放弃了想通读它的`打算。

但是,这次真地不一样了。

在苏力的《送法下乡》中,他所使用的经验材料倒丝毫不使我感到惊奇。

其实,我想,不止是我,任何一个稍微有些中国农村或者小城市生活经验的人;或者任何一个还比较关注这些问题,以前曾多多少少有过类似问题阅读经验的人都不会感到太惊奇。

这些材料如果说是苏力调查得来的,还不如说是天天都生长在我们身边的,甚至,它就是我们的生活世界本身。

真正启发我阅读兴趣的,而且,也如同苏力写作时所希望的,真正让我感觉受到“智识的挑战”的,是他的分析,他对这些我们先前就已经很熟悉的材料的独特解读。

我不能不承认,这种解读的视角吸引了我,也打破了我的通常的解读习惯和分析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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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正义、报应正义、形式正义和分配正义——读《法理学问题》阅读内容:《法理学问题》第十一章,日期:2017-03-12~03-15;
书名:《法理学问题》;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2002年2月第1次印刷;
作者:理查德·A·波斯纳著,苏力译;
作者简介: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1939年1月11日--)是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曾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经济学运动的重要人物。

波斯纳1959年本科毕业于耶鲁大学,1962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

毕业后,曾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William J. Brennan的法律助手,1969年,任教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

学习法理学一直是我们低年级学生的难点,大一上学期开设这门课程的时候,完全不知道法理学研究的意义和核心,因而也是懵懵懂懂、糊里糊涂的感觉,或许学习法理学是一个枯燥的学科,毕竟法理学知识有些晦涩难懂,但是波斯纳的这本书确实让我受益匪浅,他直言到:“法理学讨论的是关于法律的问题,一个喜欢思辨的有知识的普通人(而不是法律人)或许会认为这些问题特别有趣。

”我并不是一个有知识的人,但是对于他所提出的问题我还是能够根据问题去探寻一些自己不懂的知识,跟着问题一步步深入,因而能够相对理解一些法理的研究意义与价值。

而波斯纳正是一个爱提问的学者:
1.什么是法律?
2.法律是一个规则体系吗?
3.是一个规则再加司法裁量构成的体系?是一个原则的体系?或者它只是组织化的
公众舆论?法律是一种东西、一个实体或仅仅是一个概念?
4.法律来自何方?
5.能否有无需律师和法官的法律?
6.我们怎样得知某个法律问题有正确答案?
7.法律保持客观性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是什么?
8.法律是否应当尽量客观?
9.到底有没有独特的法律的推理形式,或者它与伦理学或经济学的推理形式完全没
有区别?
10.我们如何辨识一个法律体制运作良好?法律是一门科学还是一门人文学科,或者
两者都不是?
通过这些循序渐进的问题,我们不难一步步跟随着波斯纳的脚步步入法理学的殿堂。

波斯纳本人也说:“这种研究法律的方式,一开始学习就单刀直入进入法律问题;
它把法律体制结构和主要法律规则都视为天经地义,不同年代决定的判例似乎都是昨天才决定的(而不是把昨日的判例视为古董)”,这种法律教学的研究方法至今都很受欢迎,对我们的法理学知识的融会贯通有很大的帮助。

对于自然法,波斯纳认为:“现如今最强烈的自然法包含了这样的一种观念:即存在一套超越政治的原则,这些原则支持、保证了’实在法’,即由法院、立法机构或其他国家机构所确立的法律”,而盖尤斯责认为并无自然法的存在。

在盖尤斯所处的罗马时代,多数学者认为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三者并存,我认为,如若没有自然法的存在,那么法律延续至今将不会有一定的连贯性,从而也就不会有法理学这门学科的研究价值了。

事实证明,法律是个连续的整体,从法律的规范内容与其根本目的便可见一斑。

这本书的知识面十分广泛,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伦理、哲学等等,还有各大法律学家知识精华的巧妙结合。

我想,一个伟大的法学家不仅是一个对于法律有着热爱,深入钻研法律而形成自己对法律的肚带简介、形成自己独特法学风格的人,还
是一个能够接受与吸纳其他法学家观点并从中不断进步的人。

波斯纳的书,便如同是一场注明法学家们管子各自论点的精彩投入的辩论,让人看得酣畅淋漓。

我详细阅读了第一十章《矫正正义、报应正义、形式正义和分配正义》:
作者以法官判案的“政治性”和“个人性”引起了大家对于法律的正义追求的思考。

其中对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的“法官试图以刑罚来使得事情平等,并剥夺伤害者的获利”和乔其姆的“一方获得了不公正的利益,而另一方收到了不公正损失。

因此,这里存在着不公,需要补救,有一种不等,必须予以平等化”这些讨论进行分析,简要概括那个时期亚里士多德对校正正义的的理解及其局限性;后从无偏私正义在发达社会中法治更为不确定的反面观点;并结合自己作为法官的多年经历深入分析法治与正义的关系向我们展示他的观点:“与指向特定个人的命令或条令相比,规则的普遍性(这是传统理解的法治的另一维度)把不容易受伤害者放在与易受伤害者同等的位置上,从而保护了那些易受伤害的人们。

这就是法律同等保护的根本含义,即信奉规则在适用范围上的普遍性和在运用上的公平,这就是法律有利于社会中的弱者和孤独成员的特点,这是独立于专门为了这些人的利益而制定的任何其他原则的”。

同样的,作者还引进了爱博斯坦及约翰·鲍格的校正正义的观念:“这样一种观念,当一个人上海了他人时,受害人因此伤害而拥有道德士的要求赔偿的权利,而加害人有道德上的支付赔偿的义务”等。

报应正义中,作者将校正正义的两个基石:个人正义之不足,权利受侵之愤慨和赔偿要求总结出“将侵权制度视为复仇制度的一种文明替代品”,从而引出作为这两个制度的观念基础的报应正义。

作为报应这一说法,或许和侵权、刑法这两个角度去研究更全面,因为这些观点本来就是基于最初的同态复仇的理念应运而生,发展到今天的侵权责任法、刑法的规制,或许在于目的与机能这一方面,刑法的惩罚与预防犯罪较于侵权行为法更为明显。

作者眼中的形式正义不仅收录了亚里士多德“校正正义”的观点,并对“法律命令必须能够为他要求的对象服从它必须在一切与该命令相关的方面都同等的对待所有有境况相似的人;必须公开;必须有一个程序来确定该适用该命令所必须的事实。

”也不满足,他认为““如果一个法律不可能服从,那么该法律的目的就失败了……这种感觉无效的法律是一种不正义。


伤害和不救助,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态度,前者为积极主动的作为给当事人造成侵害,而后者为消极不作为致使当事人得不到救助而无法弥补损害。

这两者的结果都是损害,然而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却完全不同。

正如波斯纳所言:“假定人们都认为,每个人都有不受粗心驾驶者伤害的权利,而不是只要驾驶者适度细心就不对自己造成的伤害承担法律责任。

”方法论的不同可能会带来一样或者不一样的结果,然而如果连方法论都相同了,那么结果便很难不同了。

如果每个人都能做到对自己权利的主人翁意识的养成,那么分配正义的实现就指日可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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