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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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系统工资总额管理系统暂行办法

公司管理系统工资总额管理系统暂行办法

公司管理系统工资总额管理系统暂行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的工资总额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公司管理系统内所有员工的工资总额管理。

三、工资总额的定义工资总额是指公司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表现、绩效评估等因素,计算各个员工工资组成部分的总和。

四、工资总额管理流程1.上级部门的提交上级部门在每个工资发放期限前,将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表现、绩效评估等相关资料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

2.人力资源部门的综合评估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上级部门提交的资料,综合评估员工的工资总额,并制定初步的工资总额方案。

3.工资总额方案的审核人力资源部门将初步的工资总额方案提交给财务部门进行审核。

财务部门主要负责核算公司安排的工资总额预算是否足够,并进行预算的合理分配。

4.工资总额方案的确认经过财务部门的审核后,人力资源部门将最终的工资总额方案提交给公司的决策层进行确认。

决策层将全面考虑公司的发展战略、财务状况和员工激励等因素,并作出最终的工资总额方案决策。

5.工资发放及记录根据最终的工资总额方案,财务部门进行具体的工资计算,并发放工资。

同时,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记录员工的工资发放情况,并及时更新员工工资信息。

五、工资总额调整1.基础调整公司管理系统内员工的基本工资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具体调整幅度由公司管理层决定。

2.绩效调整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评估结果,公司管理层将会对员工的工资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周期为半年一次。

3.岗位晋升调整当员工晋升或调整到新的岗位时,公司管理层将根据新岗位的工资水平,对员工的工资总额进行调整。

六、工资总额保密公司对员工的工资总额信息进行保密,员工不得随意向外界披露自己或其他员工的工资情况。

如有违反,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1.本暂行办法自颁布起即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2.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管理层所有。

(全文共计734字)。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收入分配管理调控,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健全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资委对工资总额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根据当年经济效益预算、工资增长调控线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等综合因素,对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提前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含境外企业),其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与生产有关的各种经常性奖金以及根据法令规定的各种工资性质的津贴等。

第四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原则(一)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的原则;(二)职工收入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匹配的原则;(三)集团总额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及集团所属企业。

第六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职工范围为纳入工资统计口径的全部职工,包括劳动关系在本企业的在岗职工、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劳动关系不在本企业但为本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从业人员。

企业不同类别人员工资总额预算情况应当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中分别列示。

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职责第七条工资总额预算为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组成部分,实现与全面预算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和相互支撑。

第八条集团执行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为主体的人工成本总量调控模式。

集团工资总额预算工作建立两级管理体系,实行分级管理,执行预算核准和自主分配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九条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有关制度,组织各企业年度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与评价工作,对各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核准或提出核准建议,依法合理调控集团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同时负责向上级管理机构申报预算并履行上级机构监管要求。

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和中央企业工资增长调控水平,统一发布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线、职工平均工资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等数据,提出预算编制内容和具体要求,指导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核准企业工资总额的预算和清算。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的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是集团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第三条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四条第四条工资总额调控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一)坚持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的原则。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总量调控,各企事业单位对内部单位工资总额调控的方式和方法自行确定。

(二)(二)坚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

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的分配关系,在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保持工资水平的适度增长。

(三)(三)坚持工资总额调控管理与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的原则。

工资总额的调控应服务于经营管理目标,充分考虑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实现工资投入产出的最佳效果。

(四)(四)坚持按劳分配原则。

职工的工资收入要与劳动贡献紧密联系,突出岗位劳动、技术要素和业绩成果在工资分配中的地位。

二、工资总额的核定第五条第五条年度工资总额由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和工资储备金(或称应付工资余额)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第六条各企事业单位当年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分别采取以下基本计提办法:1、1、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2、2、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与经费指标和工作任务指标挂钩办法;3、3、未挂钩的企事业单位由集团公司按低于平均增长水平核定工资总额。

第七条第七条各企事业单位列入财务决算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应提数,当年工资总额实际提取数小于应提数的,少提的部分以后年度不能补提。

实行挂钩办法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集团公司制定的考核奖惩办法提取工资总额;未实行挂钩办法的企事业单位以年度工资计划作为提取工资的最高限额。

集团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案计划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案计划暂行办法

山东鲁泰煤业有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完善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根据《济宁市市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济国资〔2012〕80号)和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企业依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公司的规定要求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市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要求,对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是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编制依据充分、可靠。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根据上年度人员数量、工资总额及预算年度的人员增减计划、年度经营目标及工资计提比例,预算企业年度工资总额。

(二)与经济效益相联系。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坚持以效益为前提,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三)以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依据。

按照市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要求,参照同行业、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

(四)与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

工资总额预算要与企业财务预算相结合,与资金支付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工资水平增长不能造成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降低。

(五)注重分配公平。

坚持向一线职工、核心骨干倾斜的原则,充分调动核心骨干、一线职工的积极性,合理调节企业负责人与职工之间、企业内部职工之间、所属企业之间的收入差距。

第六条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控管理和监督,指导企业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审核批准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每月初对本月工资总额支出进行审核,并对执行、调整情况进行监督。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系统各单位。

第三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公司根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要求,对公司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作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有关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公司全部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的工资总额。

第五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调控与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合理调控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二)效益导向与促进公平相结合的原则。

以效益为导向,促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并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之间的联动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调整机制,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三)调控总量与调节分配关系相结合的原则。

公司对总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与系统各单位的工资总额进行调控。

按照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相适应的原则,实现对工资总量的控制;通过确定工资增长调控线的方式合理调节职工收入水平,逐步建立增长适度、差距合理、关系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

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申报第六条根据北京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当年职工工资增长调控线结合当年利润总额预测情况、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及北京市当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

第七条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二)预算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预测情况;(三)预算年度员工人数变动情况及说明;(四)预算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增减额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五)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情况;(六)工资总额预算相关附表。

《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公司正常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所有员工的工资总额管理事项。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构成第三条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组成。

第四条基本工资是员工在公司正常劳动时间内的工资基础,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支付。

第五条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和贡献度发放的奖励,具体标准由公司管理层确定。

第六条奖金是根据员工在特定工作任务中表现出色而发放的额外报酬,奖金发放标准由公司制定。

第七条津贴是用于补助员工在特定情况下产生的额外费用,比如住房津贴、餐补等。

第三章工资总额标准第八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职责与岗位等级确定相应的工资总额标准,确保员工工资水平合理。

第九条公司规定的最低工资总额标准将在员工入职时向员工明确,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条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制定独立管理办法,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工资总额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将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发放、调整、核算和管理制度,确保工资发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资产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确保工资总额管理合规。

第十三条员工如发现工资发放有异常情况,应主动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反馈,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疑义,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本办法进行调整,须得到公司董事会的许可,并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并不得擅自修改。

以上即为《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希望对公司工资管理提供明确指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的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是集团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第三条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四条第四条工资总额调控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一)坚持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的原则。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总量调控,各企事业单位对内部单位工资总额调控的方式和方法自行确定。

(二)(二)坚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

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的分配关系,在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保持工资水平的适度增长。

(三)(三)坚持工资总额调控管理与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的原则。

工资总额的调控应服务于经营管理目标,充分考虑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实现工资投入产出的最佳效果。

(四)(四)坚持按劳分配原则。

职工的工资收入要与劳动贡献紧密联系,突出岗位劳动、技术要素和业绩成果在工资分配中的地位。

二、工资总额的核定第五条第五条年度工资总额由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和工资储备金(或称应付工资余额)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第六条各企事业单位当年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分别采取以下基本计提办法:1、1、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2、2、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与经费指标和工作任务指标挂钩办法;3、3、未挂钩的企事业单位由集团公司按低于平均增长水平核定工资总额。

第七条第七条各企事业单位列入财务决算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应提数,当年工资总额实际提取数小于应提数的,少提的部分以后年度不能补提。

实行挂钩办法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集团公司制定的考核奖惩办法提取工资总额;未实行挂钩办法的企事业单位以年度工资计划作为提取工资的最高限额。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直属单位的工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是总公司下属单位。

第三条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工资、绩效奖金、职务津贴、认证通过奖励、年终奖等员工一切收入。

第四条工资总额调控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的原则。

总公司对所属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总量调控,各单位对内部单位工资总额调控的方式和方法自行确定。

(二)坚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

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的分配关系,在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保持工资水平的适度增长。

(三)坚持工资总额调控管理与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的原则。

工资总额的调控应服务于经营管理目标,充分考虑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实现工资投入产出的最佳效果。

(四)坚持按劳分配原则。

职工的工资收入要与劳动贡献紧密联系,突出岗位劳动、技术要素和业绩成果在工资分配中的地位。

第五条年度工资总额由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和工资储备金(或称应付工资余额)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企业当年的工资总额按以下办法编制。

(一)企业当年提取工资总额由当年工资计划基数和追加计划数构成。

(二)工资计划基数第一年以上年度企业工资统计年报数为基础,剔除不合理因素,增加合理因素核定。

第二年以后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单位上年度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数,最终由公司考薪会确定该年度工资总额。

(三)企业因效益增长或职工人数增加,可申请追加计划。

申请追加计划时要填写《企业工资总额追加计划申请表》,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后,报总公司考薪会审批。

(四)企业申请追加计划时应遵循“两个低于”(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原则。

(五)人平工资水平达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倍(含2倍)以上的企业,工资总额应严加控制,一般不再追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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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规范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神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总额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收入分配制度与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总体规划、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即“两低于”的原则。

(三)坚持“效率优先、注重公平”的原则。

(四)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独立核算的直属机构(以下统称为子公司)。

第二章工效挂钩第四条具有明确的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子公司,均实行工效挂钩管理,即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

正在进行基本建设或年度主要工作为基本建设、技改技革的子公司,参照工效挂钩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子公司的应提工资总额由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增人单列工资三部分构成。

(一)工资总额基数是经集团公司审核确定的、用于计算子公司年度工资总额提取量的基准。

(二)新增效益工资是依据当年经济效益增长情况,按照工效挂钩办法在工资总额基数的基础上计提的工资。

(三)增人单列工资是因成建制划入人员或在定员标准内增加人员,在当年工效挂钩工资外单列的工资。

第六条子公司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子公司上年度应提挂钩工资总额为准。

第七条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调整(一)子公司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接收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可按本公司上年度人均应提工资水平的70%核增本年度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二)子公司上年度成建制划入划出的单位和人员,应按所划入划出单位上年度的实发工资总额(不含动用的工资储备及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相应增减本年度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第八条新扩建项目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一)子公司列入集团公司计划的新扩建项目(下同),在定员标准范围内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增加的人员,应按本公司人均工资水平结合市场工资价位相应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二)新扩建项目基建期所发生的工资,应在公司当年挂钩工资总额外单列。

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将该项目上年度所发生的工资一次性核定为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三)新扩建项目基建期工资的增长水平,一般不超过本公司同期人均应提工资的增长水平。

第九条接收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与新扩建项目增人不得重复计算增资。

第十条子公司或新扩建项目达到定员标准后增加的人员,不再核增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子公司或新扩建项目在定员标准范围内非建制减少的人员,不再核减挂钩效益指标和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工效挂钩效益指标由基本指标和约束指标构成。

第十二条基本指标是初步计算子公司新增效益工资的指标,具体指标根据公司性质和类型确定:(一)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能源公司)为利润总额。

(二)以煤炭、电力等生产为主的生产型子公司为利润总额、主要产品产量、净资产收益率。

(三)以贸易、流通、生产服务等为主的经营型子公司为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净资产收益率。

(四)以基本建设为主的基建型子公司为当年投资完成率、工程进度完成率、工程质量合格率。

第十三条约束指标是最终确定子公司新增效益工资的指标,主要有:神华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规范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神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总额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收入分配制度与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总体规划、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即“两低于”的原则。

(三)坚持“效率优先、注重公平”的原则。

(四)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独立核算的直属机构(以下统称为子公司)。

第二章工效挂钩第四条具有明确的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子公司,均实行工效挂钩管理,即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

正在进行基本建设或年度主要工作为基本建设、技改技革的子公司,参照工效挂钩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子公司的应提工资总额由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增人单列工资三部分构成。

(一)工资总额基数是经集团公司审核确定的、用于计算子公司年度工资总额提取量的基准。

(二)新增效益工资是依据当年经济效益增长情况,按照工效挂钩办法在工资总额基数的基础上计提的工资。

(三)增人单列工资是因成建制划入人员或在定员标准内增加人员,在当年工效挂钩工资外单列的工资。

第六条子公司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子公司上年度应提挂钩工资总额为准。

第七条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调整(一)子公司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接收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可按本公司上年度人均应提工资水平的70%核增本年度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二)子公司上年度成建制划入划出的单位和人员,应按所划入划出单位上年度的实发工资总额(不含动用的工资储备及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相应增减本年度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第八条新扩建项目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一)子公司列入集团公司计划的新扩建项目(下同),在定员标准范围内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增加的人员,应按本公司人均工资水平结合市场工资价位相应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二)新扩建项目基建期所发生的工资,应在公司当年挂钩工资总额外单列。

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将该项目上年度所发生的工资一次性核定为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三)新扩建项目基建期工资的增长水平,一般不超过本公司同期人均应提工资的增长水平。

第九条接收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与新扩建项目增人不得重复计算增资。

第十条子公司或新扩建项目达到定员标准后增加的人员,不再核增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子公司或新扩建项目在定员标准范围内非建制减少的人员,不再核减挂钩效益指标和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工效挂钩效益指标由基本指标和约束指标构成。

第十二条基本指标是初步计算子公司新增效益工资的指标,具体指标根据公司性质和类型确定:(一)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能源公司)为利润总额。

(二)以煤炭、电力等生产为主的生产型子公司为利润总额、主要产品产量、净资产收益率。

(三)以贸易、流通、生产服务等为主的经营型子公司为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净资产收益率。

(四)以基本建设为主的基建型子公司为当年投资完成率、工程进度完成率、工程质量合格率。

第十三条约束指标是最终确定子公司新增效益工资的指标,主要有:神华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规范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神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总额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收入分配制度与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总体规划、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即“两低于”的原则。

(三)坚持“效率优先、注重公平”的原则。

(四)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独立核算的直属机构(以下统称为子公司)。

第二章工效挂钩第四条具有明确的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子公司,均实行工效挂钩管理,即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

正在进行基本建设或年度主要工作为基本建设、技改技革的子公司,参照工效挂钩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子公司的应提工资总额由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增人单列工资三部分构成。

(一)工资总额基数是经集团公司审核确定的、用于计算子公司年度工资总额提取量的基准。

(二)新增效益工资是依据当年经济效益增长情况,按照工效挂钩办法在工资总额基数的基础上计提的工资。

(三)增人单列工资是因成建制划入人员或在定员标准内增加人员,在当年工效挂钩工资外单列的工资。

第六条子公司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子公司上年度应提挂钩工资总额为准。

第七条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调整(一)子公司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接收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可按本公司上年度人均应提工资水平的70%核增本年度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二)子公司上年度成建制划入划出的单位和人员,应按所划入划出单位上年度的实发工资总额(不含动用的工资储备及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相应增减本年度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第八条新扩建项目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一)子公司列入集团公司计划的新扩建项目(下同),在定员标准范围内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增加的人员,应按本公司人均工资水平结合市场工资价位相应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二)新扩建项目基建期所发生的工资,应在公司当年挂钩工资总额外单列。

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将该项目上年度所发生的工资一次性核定为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三)新扩建项目基建期工资的增长水平,一般不超过本公司同期人均应提工资的增长水平。

第九条接收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与新扩建项目增人不得重复计算增资。

第十条子公司或新扩建项目达到定员标准后增加的人员,不再核增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子公司或新扩建项目在定员标准范围内非建制减少的人员,不再核减挂钩效益指标和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工效挂钩效益指标由基本指标和约束指标构成。

第十二条基本指标是初步计算子公司新增效益工资的指标,具体指标根据公司性质和类型确定:(一)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能源公司)为利润总额。

(二)以煤炭、电力等生产为主的生产型子公司为利润总额、主要产品产量、净资产收益率。

(三)以贸易、流通、生产服务等为主的经营型子公司为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净资产收益率。

(四)以基本建设为主的基建型子公司为当年投资完成率、工程进度完成率、工程质量合格率。

第十三条约束指标是最终确定子公司新增效益工资的指标,主要有:第三十五条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与本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工作统筹安排,协调进行。

第三十六条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要本着可控、有序、节约以及与公司生产、经营目标紧密结合的原则进行。

实行工效挂钩的子公司,可在集团公司核定的上年度应提工资总额及工资储备范围内,结合本公司的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制订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未实行工效挂钩的子公司,可在集团公司批准的上年度应提工资总额(不含动用的工资储备和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等)基础上,结合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及年度经营工作目标,制订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三十七条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时,各子公司应根据年度生产经营指标目标值水平确定工资总额增幅。

(一)公司的年度生产经营指标目标值同比超过上年度目标值120%以上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工资增幅应控制在上年度应提工资总额的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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