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鉴定意见不被采信的10种情形:从24个无罪裁判要旨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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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定意见是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最常见的鉴定种类之一,在案件中通常以《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形式出现。

法医学鉴定是办案的关键依据,特别是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交通肇事、寻衅滋事等案件中,法医学鉴定意见能否被采信往往关乎到案件的罪与非罪。

法医学鉴定意见本身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实践中鉴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并且特别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干扰,致使鉴定意见错误率居高不下。

同时病历资料本身真伪并存,夹杂被鉴定人自身的陈旧伤、疾病、畸形等多种外界因素的干扰,从而进一步的影响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此外,还由于案件承办人通常自身不具备法医学的专业知识,难以意识到或发现鉴定意见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最终导致错误的鉴定意见被采信为定案依据,以至错案的发生。

因此,正确审查法医学鉴定意见,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与案件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尝试以无罪案例为基础,立足病历资料,对法医学鉴定意见的基本审查方法和思路进行梳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鉴定不符合法定程序
对于法医学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时,应先进行形式审查,即鉴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办案部门是否合法、办案过程是否在有效的期限之内、鉴定机构是否在相应机构登记注册、鉴定人员是否具备鉴定资格和专门知识、执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鉴定机构是否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等。

在形式审查上,与其他类型的鉴定意见并无二致,此处仅列举以下两种易被忽略的情形。

【无罪案例】汪鲁新、汪鲁安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2015)峨眉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侦查机关没有将定案的关键证据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也未制作相应的告知笔录、讯问笔录,应依照《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
(九)项”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将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根据。

【无罪案例】郑永生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2013)汕中法刑一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鉴定书》系抗诉机关根据其侦查监督职能委托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情进行鉴定,其目的是监督公安机关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

因此,《鉴定书》并非由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行为收集所得,故不能作为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永生犯故意伤害罪的唯一定罪依据。

病例资料形成和调取时间滞后
病历资料反映了受伤的经过,记录了伤情,临床诊断依据,治疗措施,病程情况及治疗效果,给损伤鉴定检查结果提供对照分析的依据。

在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之前,收集鉴定对象的相关病历资料是相当重要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若鉴定意见在病历资料形成或调取以前就已作出,其结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就难免受到质疑。

【无罪案例】姜维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2018)黑11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鉴定意见落款日期为2002年5月10日,而鉴定检材CT检查报告单所显示的落款时间为2002年5月13日,鉴定结论做出时间先于CT检查报告时间。

鉴定结论不客观、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无罪案例】刘波、刘勇贤、宋德兵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2018)桂0224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鉴定文书中记载的送检材料是在作出鉴定意见后才调取,该案中据以定罪的鉴定意见是在没有任何送检材料的情况下作出的程序违法,该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依法不予采信。

病例资料不充分不全面
病历资料对鉴定结论的形成无疑是至关重要的,认真审查和判断提交法医进行鉴定依据的资料是否充分、真实及是否为检验所见的全部事实,就成为法医学鉴定的前提。

如果病历资料收集不全面、不完整,这样就会影响对整个伤情全面、正确、客观的分析,甚至造成鉴定失误。

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有关病历复制的相关规定,“公安、司法部门,因办理案件等需要,医疗机构可以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但由于办案人员通常欠缺医学专业知识,医院工作人员给什么就拿什么,直接导致送检时病历材料不全。

此外,鉴定机构过度信任委托单位的送审材料而未进行细致的审查,也会导致缺失的送检材料无法得到及时补全。

对此,办案人员可以讯(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材料、聘请专家协助、重新由侦查人员调取等方式核实送检病历材料是否全面。

【无罪案例】杜某珍故意伤害案
案号:(2016)辽1422刑初2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被害人的轻伤鉴定结论是依据县人民医院的DR片和鉴定时复核的中心医院颈椎三维CT,不是依据案发后首次CR报告单的检查结论,其送检材料缺乏全面性,该鉴定结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无罪案例】于海龙等寻衅滋事案
案号:(2014)平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复查时的报告单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称“患者曾两次进行胸部CT扫描检查,首次检查左胸腔有少量积液”,但法院补充调取的初次检查报告均未显示被害人有胸腔积液。

鉴定意见明显鉴定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病历资料来源不合法
在审查法医学鉴定意见时,不能只审查鉴定意见,单从鉴定意见对病历材料来源的记载是审查不出错误来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只有经过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作为法医学鉴定依据的“病历材料”同样需要单独作为证据出示,否则将无法通过法庭调查查证属实,进而无法判断其来源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常以鉴定意见所摘录的病历内容来替代病历材料本身作为定案依据,这不可避免地就埋下了错案的隐患。

因此,必须严格依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病历资料的来源问题进行审查,对于不能证明来源的,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无罪案例】肖某某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2015)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16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依据门诊病历记载,6月17日被害人在受伤害后,属自行前往医院做检查,而鉴定单位依据被害人所提交的检查报告作出鉴定,法院认为公安人员在检材的保管和送检环节未在场,属检材送检程序不合法。

病历资料无法与原件核对
病历资料作为鉴定意见的检材其本身的证据属性应为书证,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只有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否则将不能作为鉴定意见的认定依据。

【无罪案例】龙某寻衅滋事案
案号:(2015)保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因本案物证照片及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书证缺失,致使病历记录、初步鉴定意见书无法与“原物”进行核实、比对,该份住院病历中的诊断结论不能查证属实,故鉴定中心以该诊断结论为依据,认定构成轻伤的鉴定意见同样缺乏物证及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书证证实,不予采信。

病历资料内容不真实
在某些基层医院,由于经济利益驱使,为了改善医院的经济效益,提高知名度,把不该住院的收入院,小病大治,无病也治。

被鉴定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也会在病历中任意夸大或缩小伤情,或者编造某些症状和体征,更有甚者利用他人的异常病历资料改换成当事人自己的来作损伤鉴定。

因此,须注意审查核对鉴定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以及审查收集索取的病历资料是否真实可靠,临床诊断是否成立,伤情有无遗漏、误诊,手术记录、病程记录的书写是否全面、客观、准确等。

此外还可以将被害人就诊医院的住院病案或门诊记录进行比较,审查病人主诉、影像检查、手术记录、专家会诊、出院诊断等病历资料所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对于前后多次就诊的情况,还需审查历次检查的病历资料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之处,从而达到肯定或否定法医学鉴定结论的目的。

【无罪案例】杨祥干等故意伤害案
案号:(2017)浙03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CT片系他人冒用被害人的名字拍摄的,以此CT片为检材而作出的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被害人并不存在右侧第5、6肋骨骨折的伤情,其伤势程度不构成轻伤。

病历资料之间或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如果法医学鉴定脱离本案的事实来进行审查和实施,往往难以发现问题。

只有将它和本案的客观事实联系起来加以分析和判断,才能发现病史资料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

审查时注意病历资料与在案的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之间是否相互矛盾。

如果现存在矛盾,就需进一步探究矛盾形成的原因,倘若无法对矛盾作出合理解释,鉴定意见就存在被排除的风险。

【无罪案例】刘扬故意伤害案
案号:(2017)辽08刑再字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卫生院诊断中未记载左耳部有血迹,或者左耳鼓膜穿孔。

被害人七日后到中心医院纤维内窥镜影像报告单记载“左耳鼓膜可见穿孔。

”被害人的左耳鼓膜穿孔与七日前发生的厮打行为,有无直接关联性存在疑问。

【无罪案例】邹亮故意伤害案
案号:(2017)鄂01刑终748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鉴定意见书与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鉴于刘某重新鉴定时不能配合进行体格检查,公诉机关无证据证实被告人邹亮的伤害行为致刘某轻伤,本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邹亮有罪。

【无罪案例】李亚林故意伤害案
案号:(2016)云0126刑初3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虽然被害人的损伤程度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腰椎部L1椎体变扁(陈旧性压缩骨折)系被告人所为。

故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

【无罪案例】刘某某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
案号:(2012)磁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原始的病历均未载明受害人左耳鼓膜穿孔,受害人在前期治疗过程中也未向主治医师提出过耳部不适。

鉴定机关对复查病历出现耳部伤情的情况未能作合理性解释,缺乏合理性。

法医学检查、检验缺乏科学性、全面性
鉴定意见审查过程中,既要审查病历资料,也要审查法医学检查、检验的过程。

就伤情鉴定而言,被鉴定人出于趋利避害的目的,往往在就医时会故意夸大伤情,或者规避对自己不利的检查,鉴定人单纯依靠病历资料而不进行或不全面进行法医学检查,就极易导致鉴定结论的偏差。

就死因鉴定而言,细致全面的尸表检验有助于判明死亡方式、明确死亡原因,但是一些案件尸体未到解剖室进一步检验,或进行解剖检验不够全面细致,导致一些损伤漏检,直接影响死亡方式的判定。

因此,法医学检查、检验开展的程序、方法、时机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本身是否科学、全面,都将直接影响鉴定的结论。

【无罪案例】顾伦端故意伤害案
案号:(2018)鲁1625刑再1号再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鉴定人员未对被害人进行检查,仅依据病历就作出被害人左耳所受损伤为轻伤的鉴定结论。

法院认为,鉴定程序违法,该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依法应予排除”。

【无罪案例】胡某某犯交通肇事案
案号:(2017)湘0321刑再2号再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鉴定人员依据尸表摸排手段即认定死者系血气胸,左肺挫裂伤导致死亡的结论明显不客观、准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时机错误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2的规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目前刑诉法、刑法以及相关鉴定规则中并未明确疑难、复杂损伤的鉴定时机,因而在审查鉴定意见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类伤害案件的鉴定时机,如:视力损伤、神经损伤、听力损伤、骨折等,这几类案件的鉴定时机应把握在3个月至6个月,因为恢复比较慢,一般在3个月左右,甚至更长,但3个月后已基本稳定,这时鉴定比较适宜。

而在实践中,有些法医在受伤后几天甚至1个月左右就做鉴定,容易将轻伤鉴定成为重伤,或者轻微伤鉴定成轻伤。

【无罪案例】原仲添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2017)粤01刑终1573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鉴定人认为,只要撕脱性骨折发生在膝关节内就可以直接认定为功能障碍,定为轻伤二级(长骨骨折),无需看恢复状况。

而法院认为“轻微撕脱性骨折”区分为有功能障碍和无功能障碍,无功能障碍的,仅构成轻微伤,原鉴定意见在鉴定时机、鉴定依据和标准上均违反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不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未充分考虑既往疾病、损伤或其他因素的介入程度,导致结论无法排除
合理怀疑
鉴定意见仅仅是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认识和判断,具有司法鉴定的言词证据属性和证据采信原则,是司法鉴定的本质属性,要通过对法医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客观性、科学性和逻辑性等方面进行审查,辨别其是否有违背科学原理的论述,是否依据客观事实,是否考虑周全。

由于该部分内容涉及到众多专门知识,难以展开讨论,故仅对部分常见问题进行列举,如:牙齿松动脱落、外伤性流产、鼓膜穿孔、骨折等等,这些都容易有疾病或其他因素的介入,在审查时就应特别的谨慎。

关于外伤性流产的鉴定,导致产妇出现流产的因素多种多样,法医学鉴定需要将非外伤性所有因素进行排除之后,才能够确定是外伤性流产。

如:伤者在妊娠期间没有出现感染、误服药物、妇科疾病、感冒发烧以及损伤部位、胚胎或者胎儿发育是否正常等,只有确切的排除掉其它因素之后,才能够确定该性质属于外伤性流产。

关于牙齿松动脱落的鉴定,在审查时就应当考虑被鉴定人的年龄、此前牙齿情况、有无牙周疾病,不能看到诊断了牙齿脱落或牙折2枚以上,就冒然认定达到轻伤二级。

关于骨折鉴定,通过X线检查的时,在影像上会发现陈旧性骨折的骨痂形成,而且骨折线不清晰。

但新鲜骨折没有骨痂,新的骨折线很清楚。

若骨折是陈旧性的,则能够排除与至伤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关于外伤性穿孔鼓膜的鉴定,判断耳膜是新鲜损伤还是陈旧损伤,关键看就诊当天耳朵内有无血迹,即有无血迹是判断鼓膜穿孔为新鲜损伤或陈旧损伤的重要标准。

办案中可从入院记录、会诊记录、检查报告单以及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记录着手,若未记载耳膜穿孔边缘或耳道有血迹,就不排除耳膜穿孔为陈旧伤的可能。

【无罪案例】宁彩火等故意伤害案
案号:(2018)桂122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检材中第二颗牙齿脱落的直接原因未确定,所以,这两份鉴定意见不宜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证据。

【无罪案例】向某故意伤害案
案号:(2018)陕09刑终41号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被害人不全流产与被告人的撞击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故指控原审被告人向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无罪案例】胡文明故意伤害案
案号:(2016)桂0124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无法确认被害人4枕部、后顶部的损伤是一次性形成或是先后形成,也无法确认其颅脑损伤系枕部或后顶部的损伤所致。

导致死亡的结果存在多因性,不能得出排他性的唯一结论。

【无罪案例】乔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号:(2016)甘1123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自诉人右锁骨远端陈旧性骨折多考虑与自诉人自述其右锁骨曾经骨折的事实相吻合,故自诉人轻伤非被告人所致。

因此自诉人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无罪案例】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号:(2016)苏0509刑初1502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结合被害人死亡过程急骤的特点及体检报告、病理检验过程中存在的心脏病变可能,不能排除被害人心源性猝死的可能,而上述鉴定意见亦未排除该可能性。

【无罪案例】鄢某某交通肇事案
案号:(2016)陕1025刑初字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被害人系患有冠心病、高血压急性发作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交通事故为被害人徐某某死亡的重要诱因,但未排除徐在治疗过程中用药不当等合理怀疑,不具有排他性和定罪的唯一性。

【无罪案例】郭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号:(2014)楚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在案两份鉴定意见书均指出颅脑外伤诱发被害人3脑底动脉瘤破裂,但导致被害人3脑底动脉瘤破裂的直接原因不明,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证据不足。

【无罪案例】赵百秋等交通肇事案
案号:(2013)唐刑终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第一次鉴定为重伤,第二次鉴定为轻伤系明确说明被鉴定人颈椎异常表现为伤病共同导致的结果,且疾病因素为主要原因。

两次鉴定结论不一致,故认定伤情为重伤的证据不足,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附:相关法医学鉴定标准及技术规范(滑动可查阅完整版)
一、法医病理鉴定
1.《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9-1996
2.《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
3.《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8-1996
4.《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鉴定方法》SJB-P-6-2009
5.《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GA268-2019
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第1部分:综合判断》
SJB-P-1-2009
7.《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第2部分:人体损伤检验》SJB-P-2-2009
8.《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第3部分:车辆痕迹勘验》SJB-P-3-2009
9.《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第4部分:现场勘验》
SJB-P-4-2009
10.《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第5部分:计算机
模拟事故再现》SJB-P-5-2009
11.《死亡时间鉴定方法》SJB-P-7-2009
12.《损伤时间鉴定方法》SJB-P-8-2009
13.《致伤物推断鉴定方法》SJB-P-9-2009
14.《伤病关系分析方法》SJB-P-10-2009
15.《法医学虚拟解剖操作规程(SF/ZJD0101003——2015)
二.法医临床鉴定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1.1起施行
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1.1起施行
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5.《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
6.《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SF/ZJD0103008——2015
7.《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SF/ZJD0103004-2011
8.《周围神经损伤鉴定实施规范》SF/ZJD0103005-2014
9.《外伤性癫痫鉴定实施规范》SF/ZJD0103007-2014
10.《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JD0103006-2014
11.《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JD0103001-2010
12.《男子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JD0103002-2010
三、法医精神病鉴定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SF/ZJD0104004-2014
2.《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
3.《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1
4.《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3-2011
四、法医物证鉴定
1.《亲权鉴定技术规范》SF/ZJD0105001-2010
2.《亲子鉴定文书规范》SF/ZJD0105004-2015
3.《生物学祖孙关系鉴定规范》SF/ZJD0105005-2015
4.《SNP分型与应用规范》SF/ZJD0105003-2015
5.《生物学全同胞关系鉴定实施规范》SF/ZJD0105002-2014
五、法医毒物鉴定
1.《生物样品中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法》GA/T1073-2013
2.《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19)
3.《生物样品中γ-羟基丁酸的气相色谱-质谱和液相色谱-串联
质谱检验方法》GA/T1074-2013
4.《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SF/ZJD0107001-2016
5.《生物检材中乌头碱、新乌头碱和次乌头碱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SF/ZJD0107009-2010
6.《生物检材中河豚毒素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SF/Z
JD0107011-2011
7.《血液中铬、镉、砷、铊和铅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SF/ZJD0107012-2011
8.《生物检材中单乙酰吗啡、吗啡、可待因的测定》SF/Z
JD0107006-2010
9.《生物检材中苯丙胺类兴奋剂、度冷丁和氯胺酮的测定》
SF/ZJD0107004-2010
10.《尿液中D9-四氢大麻酸的测定》SF/ZJD0107007-2010
11.《血液中氰化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SF/ZJD0107002-2010
12.《血液、尿液中毒鼠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SF/ZJD0107003-2010,
13.《血液、尿液中154种毒(药)物的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
14法》SF/ZJD0107005-2010,
14.《生物检材中巴比妥类药物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SF/ZJD0107008-2010、
15.《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的测定分光光度法》SF/ZJD0107010-2010、
16.《血液中乙基葡萄糖醛酸苷的测定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SJB-T-24-2008、
17.《血液中乙基葡萄糖醛酸苷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SJB-T-27-2011
18.《血液中亚硝酸根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SJB-T-30-2013《血液中溴敌隆和大隆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SJB-T-29-2012、
19.《生物检材中31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SJB-T-3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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