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鉴定意见不被采信的10种情形:从24个无罪裁判要旨梳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医学鉴定意见是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最常见的鉴定种类之一,在案件中通常以《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形式出现。法医学鉴定是办案的关键依据,特别是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交通肇事、寻衅滋事等案件中,法医学鉴定意见能否被采信往往关乎到案件的罪与非罪。

法医学鉴定意见本身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实践中鉴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并且特别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干扰,致使鉴定意见错误率居高不下。同时病历资料本身真伪并存,夹杂被鉴定人自身的陈旧伤、疾病、畸形等多种外界因素的干扰,从而进一步的影响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此外,还由于案件承办人通常自身不具备法医学的专业知识,难以意识到或发现鉴定意见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最终导致错误的鉴定意见被采信为定案依据,以至错案的发生。

因此,正确审查法医学鉴定意见,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与案件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尝试以无罪案例为基础,立足病历资料,对法医学鉴定意见的基本审查方法和思路进行梳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鉴定不符合法定程序

对于法医学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时,应先进行形式审查,即鉴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办案部门是否合法、办案过程是否在有效的期限之内、鉴定机构是否在相应机构登记注册、鉴定人员是否具备鉴定资格和专门知识、执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鉴定机构是否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等。在形式审查上,与其他类型的鉴定意见并无二致,此处仅列举以下两种易被忽略的情形。

【无罪案例】汪鲁新、汪鲁安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2015)峨眉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侦查机关没有将定案的关键证据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也未制作相应的告知笔录、讯问笔录,应依照《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

(九)项”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将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根据。

【无罪案例】郑永生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2013)汕中法刑一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鉴定书》系抗诉机关根据其侦查监督职能委托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情进行鉴定,其目的是监督公安机关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因此,《鉴定书》并非由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行为收集所得,故不能作为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永生犯故意伤害罪的唯一定罪依据。

病例资料形成和调取时间滞后

病历资料反映了受伤的经过,记录了伤情,临床诊断依据,治疗措施,病程情况及治疗效果,给损伤鉴定检查结果提供对照分析的依据。在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之前,收集鉴定对象的相关病历资料是相当重要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若鉴定意见在病历资料形成或调取以前就已作出,其结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就难免受到质疑。

【无罪案例】姜维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2018)黑11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鉴定意见落款日期为2002年5月10日,而鉴定检材CT检查报告单所显示的落款时间为2002年5月13日,鉴定结论做出时间先于CT检查报告时间。鉴定结论不客观、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无罪案例】刘波、刘勇贤、宋德兵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2018)桂0224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鉴定文书中记载的送检材料是在作出鉴定意见后才调取,该案中据以定罪的鉴定意见是在没有任何送检材料的情况下作出的程序违法,该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依法不予采信。

病例资料不充分不全面

病历资料对鉴定结论的形成无疑是至关重要的,认真审查和判断提交法医进行鉴定依据的资料是否充分、真实及是否为检验所见的全部事实,就成为法医学鉴定的前提。如果病历资料收集不全面、不完整,这样就会影响对整个伤情全面、正确、客观的分析,甚至造成鉴定失误。

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有关病历复制的相关规定,“公安、司法部门,因办理案件等需要,医疗机构可以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但由于办案人员通常欠缺医学专业知识,医院工作人员给什么就拿什么,直接导致送检时病历材料不全。此外,鉴定机构过度信任委托单位的送审材料而未进行细致的审查,也会导致缺失的送检材料无法得到及时补全。

对此,办案人员可以讯(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材料、聘请专家协助、重新由侦查人员调取等方式核实送检病历材料是否全面。

【无罪案例】杜某珍故意伤害案

案号:(2016)辽1422刑初2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被害人的轻伤鉴定结论是依据县人民医院的DR片和鉴定时复核的中心医院颈椎三维CT,不是依据案发后首次CR报告单的检查结论,其送检材料缺乏全面性,该鉴定结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无罪案例】于海龙等寻衅滋事案

案号:(2014)平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复查时的报告单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称“患者曾两次进行胸部CT扫描检查,首次检查左胸腔有少量积液”,但法院补充调取的初次检查报告均未显示被害人有胸腔积液。鉴定意见明显鉴定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病历资料来源不合法

在审查法医学鉴定意见时,不能只审查鉴定意见,单从鉴定意见对病历材料来源的记载是审查不出错误来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只有经过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作为法医学鉴定依据的“病历材料”同样需要单独作为证据出示,否则将无法通过法庭调查查证属实,进而无法判断其来源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常以鉴定意见所摘录的病历内容来替代病历材料本身作为定案依据,这不可避免地就埋下了错案的隐患。因此,必须严格依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病历资料的来源问题进行审查,对于不能证明来源的,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无罪案例】肖某某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2015)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16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依据门诊病历记载,6月17日被害人在受伤害后,属自行前往医院做检查,而鉴定单位依据被害人所提交的检查报告作出鉴定,法院认为公安人员在检材的保管和送检环节未在场,属检材送检程序不合法。

病历资料无法与原件核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