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对行政权力运行实施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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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对行政权力运行实施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意见

【法规类别】廉政

【发文字号】泰政发[2007]74号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22

【实施日期】2007.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州市政府关于对行政权力运行实施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意见

(泰政发〔2007〕7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大力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加强和改进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努力建设法治、廉洁、服务、责任和效能政府,依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泰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1.依法清理和规范现有行政权力。全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据党和

国家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对本单位现有的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的范围包括:行政执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人事管理权、财务处置权以及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凡无合法依据的,坚决予以废止;凡职责不清的,依法予以明确;凡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确认。对经过清理核定的行政权力,须编制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职权目录应按照权力的类别,逐项列明项目名称、行使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收费依据和标准、承办部门等进行编制。流程图应按照权力运行的程序、办理权限、承办岗位、职责要求、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项目进行编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程序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流程图。内容发生变更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调整修订职权目录和流程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清理的结果,包括职权目录和流程图,按照规定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核准的行政权力项目及其依据、运行流程和相应责任,应从利于群众知情、便于群众办事、易于群众监督出发,因地制宜地利用各类载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事项均不得行使。如行政职能发生调整和改变,应及时提出调整说明,按照规定报送备案确认。

2.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认真贯彻执行《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把政府及各部门涉及改革发展的重大决定,特别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各项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开。建立政府信息查询中心,整合信息资源,提高政府信息开发利用的集合效应。建立和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发布重要信息,特别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发布并回答群众的提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认真执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制度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机关办公自动化,已建立局域网的部门、单位要继续巩固提高,进一步完善功能,扩大应用范围,提高应用水平;未建立局域网的部门、单位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建立和完善。推进机关联网办公,进一步完善机关公务网,畅通机关部门之间、市和市(区)之间的信息传输渠道。在部门电子政务的基础上,进行资源整合,建立全市统一的网上政务大厅,分类建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出让、产权交易、行政许可,以及城市规划、建设、环保、交通、城管、公安、劳动保障等各个专门管理平台,推进网络化办公和并联审批,提高信息共享程度和办事效率。推进政府上网工程,大力加强“中国泰州”政府门户网站和机关网站群建设,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网上服务。加强政府与市民的网上互动,加快建设为市民提供综合信息服务的市民电子信箱、及时听取市民意见的网上市民论坛、实时接受市民投诉的网上投诉中心,征询市民对行政机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网上对话,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为民服务的水平。

4.全面推进公用(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各级市政、城管、社保等具有行政管理(执法)职能的单位,以及学校、医院、水、电、气、通信、邮政、公交等社会公用(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推行办事公开的实施意见,对办事公开的基本要求、内容、形式以及监督保障等提出明确的具体要求。各公用(企)事业单位要将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以及收费依据、项目、标准、缴费办法等对外公开,并编制办事公开目录,切实提高办事透明度。

二、大力推进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

5.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行使行政决策权,制定和完善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法制机构协助本级政府和本部门依法作出决定、进行合法性和适当

性评价的行政决策辅助机制,努力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6.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评估和重大决策集体讨论等制度。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咨询论证。重大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并由决策机关集体合议决定。

7.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各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适时进行评价。重大决策形成决定进入实施阶段后,应分别组织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对决策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正意见。决策执行机构要对修正意见是否被采纳作出明确答复。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决策事项,要对其作出是否停止实施、延期实施、修正实施的决定。 8.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监督机制。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加强决策的考核监督,组织各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对重大决策效果进行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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