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制度带给监狱行刑工作的思考

合集下载

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与司法适用

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与司法适用

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与司法适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手段的不断演变,刑罚体系也在不断变革以应对新型犯罪的挑战。

终身监禁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措施,在打击重大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对于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与司法适用,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本文将就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司法适用以及案例分析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领域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终身监禁是指对犯罪人判处的一种刑罚,剥夺其终身自由,并将其监禁在监狱中。

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如罪犯被判定犯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行,法院可依法判处其终身监禁。

终身监禁与死刑、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等刑罚种类有所不同。

死刑是世界上最严厉的刑罚,而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虽然剥夺了罪犯的人身自由,但都有一定的刑期限制。

相比之下,终身监禁则是一种更为严厉的刑罚,罪犯一旦被判终身监禁,便有可能在监狱度过余生。

终身监禁主要适用于性质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谋杀、恐怖主义等罪行。

然而,这种刑罚也面临着一定的局限性。

终身监禁对罪犯家属和社会造成的影响可能比其他刑罚更为严重,容易引发社会不满和争议。

对于罪犯而言,终身监禁剥夺了其改造自新的机会,可能导致罪犯在监狱中度过余生,这对罪犯和监狱管理都会带来巨大的压力。

在司法实践中,终身监禁的适用情况较为罕见。

一般来说,只有在罪行极其严重、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的案件中,法院才会考虑判处终身监禁。

例如,在一些恐怖袭击、恶性杀人等案件中,罪犯被判犯有严重罪行,法院可能会判处其终身监禁。

在终身监禁的司法适用过程中,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具有至关重要的角色和责任。

法官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综合权衡后作出是否判处终身监禁的决定。

同时,法官还需要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遵守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

当前,终身监禁在司法适用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不足。

由于终身监禁的刑罚过于严厉,容易引发社会争议和舆论压力,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

终身监禁的适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标准,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和误判。

终身监禁制度完善问题研究

终身监禁制度完善问题研究

终身监禁制度完善问题研究终身监禁制度完善问题研究终身监禁制度是一种严厉的刑罚,它将罪犯终身禁锢在监狱中,使其无法再次伤害社会。

然而,由于其严厉性质,终身监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判处终身监禁的标准不明确。

现行法律中,终身监禁主要被用于特别严重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抢劫等。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有些案件的罪行既不严重也不代表着不可挽回的危害,却被判处了终身监禁。

这种情况容易引起公众的质疑,因为终身监禁的严厉性需要谨慎地施加。

其次,终身监禁的执行方式也需要改进。

在一些国家,如美国和英国,终身监禁实施的方式是将罪犯关在监狱中,直到其死亡或病故。

这种方式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监狱系统的负担、对罪犯人权的侵害等。

因此,有必要思考更加有效和人道的执行方式。

最后,判处终身监禁的案件质量也需要提高。

终身监禁是一种极端刑罚,需要有足够的证据和确凿的事实来支持它。

因此,有必要加强公证和司法调查,以保证在高质量案件中应用终身监禁。

综上所述,终身监禁制度虽然是一种严厉而有效的刑罚,但它在实践中面临着不少问题。

我们必须反复思考和完善这种刑罚的应用方式,以确保它不会被滥用或不适当地适用。

案例一:2012年挪威骚扰电话案2012年,挪威一名男子因多次骚扰电话被判处终身监禁。

这件案件引起了挪威民众的广泛关注和质疑。

很多人认为这是对终身监禁的不合适使用,因为骚扰电话虽然极为令人讨厌,但并未导致人员伤亡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

这个案例对于确定终身监禁的适用标准提出了挑战。

案例二:2013年美国波士顿马拉松恐袭案2013年,美国波士顿马拉松遭遇恐怖袭击,3人死亡、260人受伤。

制造这起袭击的兄弟俩被抓捕后,其中一人被判处终身监禁。

此案表明,终身监禁可以被用作对恐怖分子等严重罪犯的严厉制裁。

案例三:2006年南非帕尔斯坦农场大屠杀案2006年,南非帕尔斯坦农场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大屠杀,4名白人家庭被杀害,其中包括一个3个月大的婴儿。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我国终身监禁制度是指犯罪分子因犯有严重罪行而被判处无期徒刑,即终身监禁。

这一制度由于其严厉的惩罚性质,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终身监禁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

终身监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对于极端危险的罪犯,由于其反社会行为的严重性,无期徒刑是一种必要且合理的惩罚措施。

终身监禁制度可以防止重罪犯再次危害社会,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终身监禁制度可以对犯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处以无期徒刑的罪犯将会面临永远无法获得自由、重新回归社会的现实,这将使其他潜在罪犯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和后果,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终身监禁制度也为犯罪分子改造提供了机会。

在监狱里,罪犯可以接受法律教育、职业教育和心理疏导等一系列帮助和辅导,这有助于罪犯重建法律意识,改变思想观念,最终实现犯罪行为的彻底改造。

终身监禁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终身监禁制度涉及到侵犯肉体自由的问题。

犯罪分子被迫终身关押在监狱里,可能会引发人权方面的质疑和争议。

终身监禁制度也存在着歧视性的问题。

终身监禁的判决往往依赖于法官的主观判断,容易受到个人偏见和歧视的影响,特别是在处理敏感案件和政治犯上。

终身监禁制度也存在着法益的问题。

一方面,判处终身监禁会给罪犯的家人带来沉重的心理和经济负担,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

终身监禁制度也可能导致罪犯在社会中失去再教育和改造的机会,无法为自己的错误赎罪。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和维护社会安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

在实施终身监禁制度时,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的程序和原则,力求实现公正、公平和人道的处理方式。

也应该探索更加科学和人性化的刑罚制度,为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更多有益的探索。

《论终身监禁的制度功能及其扩大适用》范文

《论终身监禁的制度功能及其扩大适用》范文

《论终身监禁的制度功能及其扩大适用》篇一一、引言终身监禁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它不仅是对严重犯罪的严厉惩罚,更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终身监禁的制度功能,并就其扩大适用的可能性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提供参考。

二、终身监禁的制度功能1. 严厉惩罚功能终身监禁作为一种极度严厉的刑罚,对于严重犯罪分子具有强烈的震慑作用。

它能够使犯罪分子在监狱中度过余生,从而对其犯罪行为产生深刻的反思和悔过。

这种惩罚方式能够有效地遏制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 保护公民权益终身监禁的另一重要功能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公民权益的情况下,终身监禁能够为受害者提供心理和实质上的安慰,使他们在犯罪行为得到严厉惩罚的同时,感受到社会的公正和正义。

3. 维护法律尊严终身监禁的适用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

在犯罪行为挑战社会道德底线和法律权威的情况下,终身监禁的适用能够彰显法律的威严,使公众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

三、扩大适用终身监禁的可能性1. 适应犯罪形势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一些新型犯罪行为逐渐浮现,如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等。

这些犯罪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跨地域性等特点,给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判带来困难。

扩大适用终身监禁,可以更好地应对这些严重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 完善刑罚体系扩大适用终身监禁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刑罚体系。

在刑罚体系中,终身监禁作为一种极端严厉的刑罚方式,可以与其他刑罚方式形成互补,共同构成一个完整、合理的刑罚体系。

这样既能够满足不同犯罪行为的惩罚需求,又能体现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 提高司法效率扩大适用终身监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司法效率。

对于一些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采用终身监禁可以避免因多次减刑、假释等程序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

同时,终身监禁的适用可以减少犯罪分子的再犯可能性,从而降低司法成本。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终身监禁制度是指对犯罪者实行无限期监禁,直到其自行身故或获得特赦。

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者,或已经累犯多次并对社会产生极大危害的犯罪者,终身监禁可以成为一种必要的且有效的惩罚手段。

我国实行的刑法规定,终身监禁只有在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中才会被采取,如恐怖主义、贩毒、贪污受贿、破坏国家安全等罪行。

可以说,终身监禁旨在惩罚那些对社会造成严重威胁的罪犯,起到震慑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的作用。

然而,终身监禁也存在着一些争议。

首先,在人权保护方面,终身监禁是否符合人道主义价值观一直备受关注。

虽然终身监禁可以避免犯罪者再次危害社会,但囚禁时间过长或无期限也将导致对犯罪者的人身自由权和尊严权产生巨大侵害。

其次,终身监禁实施的监管成本也十分高昂,需要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资源,同时也增加了社会治安成本。

为了缓解上述问题,我国也在努力完善终身监禁制度。

例如,通过增强司法公正和对死刑适用的限制,缩小终身监禁所适用的罪刑范围,以使终身监禁只对最严重的罪行才进行适用,同时增强尊重犯罪人权的保障措施,如提高狱方及刑警队伍的精神道德水平,保障犯罪人的基本人权等,以更好地平衡社会利益和个人权利。

综上所述,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虽然存在一些争议,但也在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我们应该以更加理性和平衡的态度,归纳总结各方意见,逐步规范和完善终身监禁制度,确保司法实践中对罪犯的刑罚与人权义务之间得到更好的平衡和协调,以保护社会人民的根本利益。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终身监禁制度是指对犯罪分子实施的无期徒刑,是一种替代死刑的惩罚手段。

我国《刑法》规定,对某些极端严重的犯罪行为可以实施终身监禁,这一制度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

本文将从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依据、起源与发展、实施方式、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终身监禁的刑期,若犯人有悔过表现,并确有悔过表现,经考察符合释放条件的,经法院批准可以改变为有期徒刑,但不得低于十年。

”这一条款为终身监禁制度确立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规定了对犯人悔过表现的审核条件和改变刑期的程序。

二、终身监禁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终身监禁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西方国家,最初出现在英国。

19世纪初,英国废除死刑的呼声逐渐高涨,终身监禁制度应运而生。

随着时代的发展,终身监禁制度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认可和推广。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是在这一国际背景下逐步形成和完善的,也是我国司法体系改革的一部分。

终身监禁制度是对犯人的一种特殊的刑罚,实施方式有其独特性。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犯人的人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落实。

犯人应当接受社会化教育,改造其不良思想,使其有悔过之心。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终身监禁的程序合法、正义。

终身监禁制度对社会有着重要的积极效果。

终身监禁制度能够减少对死刑的使用,降低了对犯人的极端处罚,体现了人权保护的精神。

终身监禁制度能够对犯人进行有效的思想改造,减少其再犯率,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终身监禁制度适用范围有限,只针对极端严重的犯罪行为,能够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终身监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刑罚方式,具有其特定的法律依据、起源与发展、实施方式和社会效果。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发挥终身监禁制度的积极作用,加强对犯人的心理疏导和思想教育,确保刑罚的公正执行。

希望我国终身监禁制度不断完善,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终身监禁制度的意义在于对恶性犯罪行为进行严惩。

对于那些危害社会的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一般的有期徒刑可能难以给予应有的惩罚。

而终身监禁的存在,则保证了对这些罪犯的严厉处罚,也更容易维护社会正义。

在一定程度上,终身监禁的存在可以减少恶性犯罪行为的发生。

因为对于犯罪分子来说,终身监禁代表了更加严厉的惩罚,相比于一般的有期徒刑,更能够对其产生威慑作用。

终身监禁制度也呼应了人权保护的理念。

在一定程度上,终身监禁可以避免因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获得假释等机会而造成的二次伤害。

对于那些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社会也对其有着更高的安全保障需求。

终身监禁制度的存在,则能够让社会公众更加安心和满意地看待司法判决。

终身监禁制度的存在也引发了一定程度的争议。

终身监禁的刑期之长值得商榷。

毕竟终身监禁,意味着罪犯将在监狱中度过余生,这对其个人自由权利来说是一种严重的限制。

有人认为是否应该存在终身监禁的争议,也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关于终身监禁的人道关怀也备受关注。

在一段长时间内,监禁的罪犯极有可能因为疾病、年老等问题而面临身体和心理的痛苦。

如何在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给予这些罪犯更多的人道关怀,也是有待商榷的问题。

万事皆有利弊,终身监禁作为刑罚形式,其存在与否都应该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之下得到审慎考量。

其实,在当前我国的法律领域,终身监禁已经相当谨慎地得到使用。

从某个角度来讲,终身监禁制度的存在也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

面对日益严峻的社会安全形势,终身监禁的存在也成为了一种对极端恶劣犯罪行为的有效遏制,更有利于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

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并且在维护社会正义和保护人权方面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与此也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如何在给予严厉惩罚的更好地平衡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之间的关系。

在法律的框架下,我们期待终身监禁制度发挥更多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的利益。

终身监禁制度研究

终身监禁制度研究

终身监禁制度研究终身监禁制度研究近年来,终身监禁制度备受关注,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终身监禁作为一种刑罚方式,针对犯罪行为进行长期或终身的监禁,取代了死刑成为某些犯罪行为的惩罚方式。

本文将从终身监禁制度的背景、利弊、实施方式以及国际实践等方面展开深入探讨。

首先,终身监禁制度背后的背景值得我们探究。

在人权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对死刑进行质疑和讨论已成为常态。

由于死刑不可恢复的性质,其存在一定的风险,以致错误执行可能导致无辜人的冤死。

为了减少这种风险,一些国家开始思考是否有替代性的刑罚方式。

终身监禁作为一种可替代的刑罚方式,逐渐引起世界范围内的关注。

其次,终身监禁制度的利弊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

对于终身监禁制度的支持者来说,这一制度可以有效避免错杀无辜的悲剧,同时对犯罪分子施以应有的惩罚,提供了更充分的时间进行改造和悔过。

此外,终身监禁制度还可以起到威慑的作用,对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警示效果。

然而,终身监禁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对终身监禁的定义模糊不清,不同国家对其定义和适用标准存在差异。

这导致了判决的主观性和不可预测性,容易引发争议和社会不满情绪。

其次,终身监禁将犯罪分子完全排除在社会之外,可能导致原罪无法得到真正的改造和矫正,将其推向一条没有希望和改变的道路。

此外,终身监禁制度还面临着高昂的成本、人权困境和处罚过重等问题。

第三,终身监禁制度的实施方式也值得我们关注。

在很多国家,终身监禁通常意味着犯罪分子将在监狱中度过余生。

监狱会为这些犯罪分子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例如住房、食物和医疗等。

同时,监狱还会通过提供教育、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等手段,促使犯罪分子改过自新。

此外,监狱还采取了严密的安全措施,以确保犯罪分子不会逃脱或再次伤害社会。

最后,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了终身监禁制度,并进行了一定的实践。

例如,美国是最早引入终身监禁制度的国家之一,多个州采用了这一刑罚方式。

此外,英国、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也在一定程度上实施终身监禁。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终身监禁作为刑罚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我国刑法中自1997年开始引入。

相比于其它刑罚,终身监禁具有更为严厉的惩罚力度,旨在对极其严重的罪行进行打击,以达到震慑犯罪的效果。

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是由法律规定的,在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主要适用于犯有特别严重罪行的罪犯,如犯罪后继续作恶,无法改造等情况。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终身监禁是对犯罪人员自由身的限制,其在国家法律框架下,终生服刑,无法获得假释或减刑的机会。

然而,由于终身监禁具有极高的惩罚力度和人权保障方面的问题,其在实践中的适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首先,犯罪人员的监管需要满足一系列的程序规定,包括判决书的送达、罪犯在监狱中的待遇等方面。

其次,终身监禁的适用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如惩罚与改造的平衡、法定原则、罪行事实必须得到充分证据支持等。

此外,对于一些在服刑期间表现比较积极的罪犯,国家也给予了一定的奖励和减刑的机会。

在适用终身监禁制度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人权保障原则,避免出现冤假错案和误判的情况。

同时,在加强法律规制的同时,需要重视对罪犯的心理疏导、家庭关爱等工作,以促进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总的来说,终身监禁的引入丰富了我国的刑罚体系,提升了刑罚力度和司法公正性。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做好法律规范和监管体制的完善工作,保障罪犯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

论我国死刑替代之终身监禁

论我国死刑替代之终身监禁

论我国死刑替代之终身监禁【摘要】我国死刑制度一直备受争议,一些人认为应当推行终身监禁来替代死刑。

本文首先介绍了终身监禁的定义和执行方式,然后分析了它的优点和缺点。

接着探讨了如何替代死刑,并提出了我国应当推行终身监禁的观点。

文章认为终身监禁可以成为死刑的替代方式,对社会有积极的影响。

终身监禁可以更好地进行犯罪惩罚和社会教育,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人民的安全。

我国应当考虑推行终身监禁来取代死刑制度。

【关键词】死刑替代、终身监禁、执行方式、优点、缺点、社会影响、我国立场、替代方式、终身监禁定义1. 引言1.1 背景介绍死刑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一些人认为死刑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而另一些人则认为死刑作为对罪犯的极端惩罚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在我国,死刑一直是一种常见的刑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对死刑的态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1.2 问题提出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死刑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仍然被广泛使用。

死刑的合理性和效益一直饱受争议。

有人认为,死刑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但也有人质疑死刑是否符合人道主义原则,以及是否会造成司法错误导致无辜者受到惩罚。

2. 正文2.1 终身监禁的定义终身监禁是指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刑罚方式,即将犯人无限期关押在监狱中,不给予假释或减刑的可能。

相比于死刑而言,终身监禁可以说是一种更加长期的惩罚措施,其目的是让罪犯在剥夺自由的状态下反思和悔过。

终身监禁的执行方式包括对罪犯进行长期的监禁,同时提供适当的生活条件以确保其基本生存需求得到满足。

监狱会提供食物、住所和医疗保健等基本服务,同时对罪犯进行心理辅导和职业培训,帮助其改过自新。

终身监禁的优点在于能够给犯罪分子一个机会反思自己的行为,并且为社会提供了一种安全的方式来惩罚重罪犯。

终身监禁相对于死刑来说更具人道主义,能够保留罪犯的生命,并且避免了执行死刑后可能发生的冤错案件。

终身监禁也存在着一些缺点,比如对监狱系统的压力增加、消耗大量的财政资源等问题。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我国终身监禁制度是指对犯罪分子进行无期徒刑的一种刑罚方式。

相比于死刑和有期徒刑,终身监禁是一种具有较高人道主义精神的刑罚,其目的是对罪犯进行更有效的惩罚和改造。

这一制度也面临着诸多争议和挑战。

本文将就我国终身监禁制度进行浅析,探讨其意义、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方向等方面。

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终身监禁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的一种方式,相比于死刑,更能体现法治精神。

终身监禁也为犯罪分子改造提供了可能。

虽然终身监禁并不意味着对犯罪分子进行庇护,但是通过长期的监禁,创造了更多的机会和条件来进行改造工作,帮助罪犯重回社会。

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对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和标准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终身监禁的适用可能存在主观裁量和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其次是监禁的执行问题。

在我国,对终身监禁犯人的监管和改造工作还存在不足之处,部分监狱条件差,监禁条件落后,监狱管理水平不高,监管权利不严格,存在一定的腐败现象。

改进我国终身监禁制度还需要完善监管机制。

应加大对监狱系统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监狱管理行为,提高监狱管理水平,严厉打击监管权利不严格的现象。

建立健全的犯罪分子改造机制,增加改造机会,提供更为有效的改造服务,对罪犯进行更为严密的监管和改造,保证他们不再危害社会。

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道主义的刑罚精神,具有改造犯罪分子和保护社会安全的双重意义。

但是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大监管力度,完善改造机制,提高监狱管理水平,确保终身监禁制度的有效实施。

希望在法律、社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社会安全和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终身监禁执行的刑法教义学思考

终身监禁执行的刑法教义学思考

摘要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缓的同时根据其犯罪情况等决定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能否落到实处,取决于死缓二年期满后能否“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这意味着,不能脱离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来理解“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对被判处终身监禁型死缓的罪犯而言,基于其在死缓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在二年期满以后,应当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

这与终身监禁型死缓的结局取决于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不同表现的立法本意相契合,有助于限制终身监禁的实际执行,尽量减少终身监禁制度的弊端。

为适当拉开终身监禁型死缓与普通死缓、限制减刑型死缓在刑罚力度上的差距,可以考虑将被判处终身监禁型死缓的犯罪分子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后最低实际执行的期限设定为不能少于23年有期徒刑。

对终身监禁制度的限制适用不应以曲解法律、背离该制度的设定初衷乃至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

终身监禁的执行不受终身监禁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影响,对正在执行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也不存在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性。

关键词终身监禁执行刑法教义学重大立功表现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修正后的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83条第4款、第386条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由此,1997年《刑法》确立了以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的犯罪分子为专门适用对象的终身监禁制度。

关于终身监禁制度的合理性问题,笔者曾发表了否定的看法。

不过,在终身监禁制度已“尘埃落定”于1997年《刑法》的情况下,以上看法仅仅反映的是一种立法论层面的应然思考,而并未涉及处在司法论层面的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和执行问题。

基于此,本文立足于刑法教义学司法论的立场,讨论终身监禁执行中的几个问题,以明确1997年《刑法》第383条第4款规定的真实含义,为司法实务部门正确适用终身监禁制度提供法理根据。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了终身监禁的刑罚,是对极端罪行的严厉制裁。

终身监禁制度的引入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也表明了政府对罪犯的零容忍态度。

然而,这一制度的实际效果以及其对合法人权的影响引起了一些争议。

首先,终身监禁制度对于极端罪行起到了威慑作用。

终身监禁制度可以使罪犯自觉遵守法律,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

这一制度可以抑制社会的恶劣行为,提高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秩序。

然而,终身监禁制度也引发了一些质疑。

首先,一些人认为终身监禁会侵犯罪犯的人身自由和合法人权。

罪犯在刑期内被剥夺了自由,并受到了限制和监视,这在一定程度上犯了罪犯的人权,也容易引起社会批评。

其次,终身监禁的实际效果也遭到质疑。

一些人认为,这一制度在保护社会的同时会导致罪犯重新犯罪的概率增加。

当罪犯被监禁了很长时间后,有可能会失去改变自己的动力和信心,影响其后续的社会重新融入。

因此,我认为,终身监禁制度的实施需要兼顾犯罪防治和合法人权保护。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需要切实保障罪犯的人权,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和帮助,最大限度地降低罪犯重新犯罪的概率。

同时,司法机关也需要转变对罪犯的执法观念,注重改造和帮助罪犯,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切实维护社会和谐平稳。

终身监禁制度带给监狱行刑工作的思考

终身监禁制度带给监狱行刑工作的思考

终身监禁制度带给监狱行刑工作的思考摘要:《刑(八)》《刑(九)》增设了:延长部分罪名有期徒刑的量刑尺度、限制减刑、终身监禁等三大裁量制度,《刑(八)》《刑(九)》共减少适用死刑罪名22个,减少率32%,刑法修正案的重大举措正在逐渐改变我国“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刑罚体系,充分体现了“少杀”“慎杀”尊重生命的现代行刑思想。

现阶段,以“废除死刑、加重生刑”为主要特征的新的刑罚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随着新的刑罚体系的重新构建,监狱行刑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和矛盾将日趋尖锐和突出,面对监狱行刑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我们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和退缩,我们必须练就娴熟的职业操守和技能,积极应对新问题和化解新矛盾,唯有如此,我们才不致于有损这支队伍的形象和使命。

关键词:刑罚体系重构刑罚执行矛盾化解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我国79年颁布的《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现行《刑法》(即:《(97)刑法》)的基本框架,《(97)刑法》设定罪名413个,其中,适用死刑罪名68个。

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约》),《公约》有两项任择议定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任择议定书》(以下简称:第一任择议定书和第二任择议定书)。

其中,第二任择议定书是“旨在废除死刑”的议定书,第二任择议定书明确规定“在本议定书缔约国管辖范围内,任何人不得被处死刑”,“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

据网络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4月30日止,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达92个,废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10个,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36个(以过去10年未执行一例死刑为标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已达138个。

截至2015年10月止,共有168个国家加入《公约》,已有7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已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

终身监禁刑的性质及其减刑适用的理论省思

终身监禁刑的性质及其减刑适用的理论省思

·法律研究·终身监禁刑的性质及其减刑适用的理论省思收稿日期:2019-04-15作者简介:熊用坪(1994-),女,汉族,西南大学法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刑事法。

熊用坪(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715)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针对贪腐犯罪特别适用的终身监禁制度被认为是法治反腐的一项重要保障制度。

一般人会理解“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意味着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考验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的特重大贪腐分子将不能适用一般的无期徒刑可减刑的规定,他们将终身不得出狱,就是俗称的将牢底坐穿。

从终身监禁的性质来分析,终身监禁本质上还是属于死缓执行方式的一种,只是针对的对象特殊,所以当然也应当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可以减刑的规定。

从刑法体系中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来看,第383条是分则规定,它没有明确说是总则的例外规定,当然也应当适用《刑法》总则中“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规定。

刑罚的目的在于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不应禁止被判处终身监禁的被告人被减刑假释。

关键词:终身监禁;性质:重大立功;减刑中图分类号:: D924.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18214-(2019)02-0071-04《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增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对打击和惩罚贪污贿赂犯罪的终身监禁制度。

法院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极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绝大多数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当前我国死缓制度一般都会给予犯罪分子予以减刑的机会,但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采取“没有死罪也是活罪难逃”即“牢底坐穿”的制裁措施。

学界目前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终身监禁是否可以适用减刑、假释存在不少争议,论争焦点主要集中于终身监禁的性质、前提以及适用范围。

一、终身监禁的争议认为终身监禁不可以减刑、假释的理由如下,该制度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适应高压反腐态势下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但同时又要兼顾死刑立即执行的严格适用的刑事政策。

是否应该废除终身监禁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终身监禁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终身监禁辩论辩题正方观点:首先,我们认为应该废除终身监禁,因为终身监禁不仅仅是对罪犯的一种惩罚,更重要的是对他们的一种教育和改造。

终身监禁让罪犯失去了改正的机会,使他们变得更加绝望和愤怒,从而增加了再犯罪的可能性。

正如著名的法学家杰里米·贝塞姆所说,“终身监禁并不能解决问题,它只会让问题更加严重。

”。

其次,终身监禁也是一种对人权的侵犯。

作为人类,每个人都应该有改过自新的权利,而终身监禁剥夺了罪犯的这一权利。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所言,“终身监禁侵犯了罪犯的人权,使他们失去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

最后,废除终身监禁也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作为一个文明社会,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价值,而不是简单地将他们关在牢里,让他们终老在监狱中。

正如英国作家查尔斯·狄更斯所说,“对待罪犯,我们应该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不是简单地将他们丢在监狱里。

”。

反方观点:然而,我们认为不应该废除终身监禁。

首先,终身监禁是对严重罪行的一种应有的惩罚。

有些罪犯犯下了严重的罪行,他们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废除终身监禁会让这些罪犯逃脱应有的惩罚,这对受害者和社会公正都是一种伤害。

其次,终身监禁也是对社会安全的一种保障。

一些罪犯犯下了严重的罪行,如果他们被释放出狱,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终身监禁可以有效地阻止这些罪犯再次伤害他人。

正如美国前总统理查德·尼克松所言,“终身监禁是对社会安全的一种保障,它可以阻止罪犯再次伤害他人。

”。

最后,废除终身监禁也会给犯罪分子传递错误的信息,让他们觉得即使犯下严重罪行也不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这将导致更多的人犯罪,从而加剧社会的不安全感。

正如美国著名作家马克·吐温所说,“对罪犯要严惩不贷,否则会给其他人传递错误的信息。

”。

综上所述,终身监禁虽然有一些缺点,但它仍然是一种必要的惩罚方式,可以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社会公正。

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该废除终身监禁。

论终身监禁制度入刑的重大意义

论终身监禁制度入刑的重大意义

编者按2015年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设立了终身监禁刑,规定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人,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白恩培、魏鹏远两巨贪被适用终身监禁刑标志着这一制度从立法走向了司法实践。

终身监禁刑虽然有效地改善了我国刑罚体系存在的“死刑过重、生刑较轻”的问题,但是由于这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制度,难免会在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有鉴于此,本期开设“终身监禁刑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这一专栏,对终身监禁刑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进行系统梳理并做出回应。

北京师范大学王志祥教授的《终身监禁入刑的积极意义》,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探讨了终身监禁刑的存在价值;西南政法大学石经海教授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刘桂源法官的《“终身监禁”的困境释读与司法改善——以刑事政策和刑法的体系化适用为视角》,将这一制度置于刑事政策视野下予以释读并将立法规定置于相应体系中予以理解和适用,以期释解相关争议;北京师范大学周振杰教授的《刑事政策视野中的终身监禁》,从刑事政策层面肯定了终身监禁在限制死刑适用、通过个案提高司法公信力与回应公众质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西南财经大学黄礼登副教授的《德国终身自由刑的历史、根据与适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吴雨豪博士的《论终身监禁的刑罚威慑效力——基于美国“三振出局”制度之考察》,吉林大学鲁冰婉博士的《日本终身刑替代死刑制度研究》,则分别介绍了域外相关制度的他山之玉。

希望以上学者的专文能够澄清理论迷雾,丰富相关研究成果,为终身监禁刑立法的进一步完善贡献真知灼见,为其司法适用提供有价值的指引和参考。

论终身监禁制度入刑的重大意义王志祥*内容摘要 虽然《刑法修正案(九)》所规定的终身监禁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其之所以被入刑,是因为其重大意义受到了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在终身监禁制度已根植于我国刑法典并付诸实施的情况下,对其重大意义的充分讨论有利于深入挖掘其价值。

试析终身监禁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对策

试析终身监禁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对策

试析终身监禁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对策作者:郑莲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2期摘要《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修改了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执行方式,“终身监禁”在事实上得以确认。

“终身监禁”的刑罚工作内涵是通过行刑方式的适应性调整来体现的。

为此,本文认为需要从罪犯改造理论、基本刑事政策、行刑模式、刑罚执行制度等层面,分析“终身监禁”对刑罚执行工作的影响,并梳理出相应的工作对策。

关键词终身监禁监狱刑罚执行作者简介:郑莲霞,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11.173《刑九》第44条规定,在《刑法》第383条中增加一条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16年10月,云南原省委书记白恩培判刑入狱,成为我国“终身监禁”第一人。

“终身监禁”的刑罚工作内涵是通过行刑方式的适应性调整来体现的。

为此,需要从罪犯改造理论、基本刑事政策、行刑模式、刑罚执行制度等层面,分析“终身监禁”对刑罚执行工作的影响,并梳理出相应的工作对策。

一、终身监禁在刑罚执行工作中的内涵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终身监禁在我国只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并非一个新的刑种。

在法院一二审作出死缓判决时,就应当同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

终身监禁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期间服刑表现不会对刑罚执行产生影响,且终身不得减刑、假释。

过去,因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监狱服刑过程中,往往借助过去拥有的权力和社会关系网,获得较之其他罪犯更多的减刑机会,大大缩短实际服刑时间,甚至通过假释、保外就医等渠道,离开监狱,出现“另类越狱” ,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公众对刑罚执行工作的公平与公正产生了强烈的质疑。

终身监禁制度这一新的行刑方式的出台,彰显着国家对贪污腐败的“零容忍”立场和严厉打击各类贪污腐败的决心,但重大贪污犯罪终身监禁也给刑罚执行工作带来了一系列新的困难,关于终身监禁的适用,需进一步探讨。

终身监禁制度

终身监禁制度

终身监禁制度终身监禁制度推崇的是对犯罪者实施的严厉惩罚,即将其终身关押在监狱中,以保护社会的安全。

相比于死刑制度,终身监禁制度更加注重犯罪分子的改造和教育,为其提供反思和改过的机会。

然而,终身监禁制度也存在争议,引发了不同的讨论。

首先,终身监禁制度能够保障社会安全。

对于那些犯罪严重、反悔无疑的罪犯,终身监禁可以确保他们无法再次危害社会。

此外,终身监禁制度也能对其他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使其对犯罪行为产生畏惧和警示,提高犯罪的代价。

其次,终身监禁制度相对于死刑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犯人的人权。

利用终身监禁,犯罪者仍有机会反思犯罪行为并尝试改正。

有些罪犯可能受到现实的感染恢复正常生活,并为社会做出一些贡献。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主张废除死刑制度,而争取终身监禁制度的原因之一。

然而,终身监禁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有些罪犯可能并没有能力改过自新,终身监禁只是将他们与社会完全隔离,使他们无法得到必要的教育和康复。

这样的制度繁多在某种程度上缺乏人道主义关怀,不能真正达到惩罚的目的。

此外,终身监禁制度也是对社会资源的巨大消耗。

监狱和其它相关设施的维持需要大量经济投入,包括监狱人员的工资、监控设备的维护等。

这对于一个国家的财政压力是巨大的,尤其是对于一些发展中不富裕的国家。

此外,终身监禁制度也导致监狱的拥挤,不良环境和治安问题也可能随之而来,进一步影响社会的稳定。

综上所述,终身监禁制度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惩罚措施,有其积极的一面,如保护社会安全和保护犯人的人权。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如无法真正改造和教育罪犯以及对社会资源的巨大消耗等。

为平衡这些利弊,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制定合理的法律和政策,以确保终身监禁制度的正确实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终身监禁制度带给监狱行刑工作的思考摘要:《刑(八)》《刑(九)》增设了:延长部分罪名有期徒刑的量刑尺度、限制减刑、终身监禁等三大裁量制度,《刑(八)》《刑(九)》共减少适用死刑罪名22个,减少率32%,刑法修正案的重大举措正在逐渐改变我国“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刑罚体系,充分体现了“少杀”“慎杀”尊重生命的现代行刑思想。

现阶段,以“废除死刑、加重生刑”为主要特征的新的刑罚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随着新的刑罚体系的重新构建,监狱行刑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和矛盾将日趋尖锐和突出,面对监狱行刑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我们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和退缩,我们必须练就娴熟的职业操守和技能,积极应对新问题和化解新矛盾,唯有如此,我们才不致于有损这支队伍的形象和使命。

关键词:刑罚体系重构刑罚执行矛盾化解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我国79年颁布的《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现行《刑法》(即:《(97)刑法》)的基本框架,《(97)刑法》设定罪名413个,其中,适用死刑罪名68个。

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约》),《公约》有两项任择议定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任择议定书》(以下简称:第一任择议定书和第二任择议定书)。

其中,第二任择议定书是“旨在废除死刑”的议定书,第二任择议定书明确规定“在本议定书缔约国管辖范围内,任何人不得被处死刑”,“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

据网络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4月30日止,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达92个,废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10个,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36个(以过去10年未执行一例死刑为标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已达138个。

截至2015年10月止,共有168个国家加入《公约》,已有7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已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

由此可见,废除死刑是现代行刑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

为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会适时对《刑法》中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有关条文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在历次的刑法修正过程中,行刑实践与刑法理论的发展是刑法修正的前提和基础。

到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九)》)为止,《(97)刑法》进行了九次修正和完善,我国现行《刑法》设定罪名468个,其中,保留适用死刑罪名46个,适用死刑罪名减少22个,减少率32%。

在历次刑法修正中,作者认为,《刑(八)》《刑(九)》对监狱行刑工作的影响最大,主要原因是:一是修正案延长部分罪名有期徒刑的量刑尺度;二是制定了限制减刑制度;三是制定了终身监禁制度。

三大举措正逐步改变我国“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刑罚体系,充分体现了“少杀”“慎杀”尊重生命的现代行刑思想,以“废除死刑,加重生刑”为主要特征的新的刑罚体系正在逐步形成,这是时代进步的需要,也是现代行刑文明发展的需要。

刑罚,从“同态复仇”的简单“报应”到自由刑,再到现阶段的“少杀”“慎杀”,是人类行刑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从“少杀”、“慎杀”到废除死刑将是行刑文明发展的一次质的飞跃。

目前,由于历史的、传统的、民族的、民俗的等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对“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极少数犯罪保留死刑,但是,废除死刑已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废除死刑,加重生刑”已是行刑发展的历史必然。

与现有的刑罚体系相比,“废除死刑,加重生刑”是新的刑罚体系构建的主要特征。

在新的刑罚体系下,监狱行刑工作将表现出诸多新的特点:1、由于终身监禁制度和限制减刑制度的实施,狱内“刑比命长”的罪犯会逐渐收押并不断增多; 2、犯群老龄化现象日趋严重,并逐渐显现出来;3、狱内“三无”罪犯将逐渐增多;4、犯群反改造情绪更加严重和普遍;5、监狱民警改造罪犯的难度越来越大;6、新的犯群结构对监管设施的性能要求更高、更完备等等,等等。

新的刑罚体系的重新构建,会导致监狱行刑工作的某些问题和矛盾日趋尖锐和突出,面对监狱行刑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新矛盾。

我们不能坐以待毙、消极应对,我们必须勤学苦练,不断提升自己的理论修养和执业能力,必须练就娴熟的职业操守和技能,必须粮草先行、运筹帷幄、御敌于千里之外。

本文就如何应对和化解监狱日趋尖锐的问题和矛盾,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认识,供同行引玉:一、监狱民警要正确认识现代行刑文明发展的潮流和趋势,加强自身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修养的执业能力,以良好的心态和娴熟的职业操守和技能,应对新变化、化解新矛盾。

到目前为止,在历次刑法修正案中,《刑(八)》《刑(九)》对监狱行刑工作的影响是最大的,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行刑文明的发展,我们正在经历刑罚重构的过程,《刑(八)》《刑(九)》只是新的刑罚体系形成的一个开端,废除死刑、加重生刑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随着刑罚体系的不断修正和完善,延长有期徒刑的量刑尺度、实施限制减刑制度和终身监禁制度的范围将会逐渐增大,同时,与废除死刑、加重生刑相适应的其它刑罚制度也会相继产生并付诸实施。

受类似刑罚处罚的罪犯将会逐渐增多,监狱的押犯总量会不断增加,监狱的狱情会更加复杂,各种矛盾会更加尖锐和突出,监狱和监狱民警将会承受从未遇到过的压力和困难。

随着刑罚体系的不断修正和完善,监狱行刑工作的目标和宗旨将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二元化现象:一是针对“命比刑长”的罪犯,我们要求他们积极完成改造任务(概括为认罪服法、遵守法纪、接受教育、积极劳动四个方面),学会一技之长,早日回归亲人和社会,做一名合格的守法公民;二是针对“刑比命长”的罪犯,我们要求他们积极完成改造任务,重新规划自己的人生目标,在改造中实现目标和度过余生。

随着刑罚体系的不断修正和完善,监狱的狱情更加复杂、矛盾更加尖锐和突出,监狱民警面临的压力和困难前所未有。

在新的行刑任务面前,我们不能心生怨气,更不能临战退缩,我们必须加强自身的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修养和执业能力,必须保持良好的心态,练就娴熟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技能,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应对各种新挑战,化解各种新矛盾。

二、建立完善的有偿服刑制度,教育和鼓励终身服刑罪犯要通过积极改造获得报酬和积蓄,确保自己老有所养。

现阶段,绝大多数罪犯积极改造的原动力是:努力改造争取早日获得减刑假释奖励,早日回归亲人和社会,他们把老有所养寄希望于自己的亲人和社会。

对于终身服刑的罪犯来说,他们无法回归亲人和社会,他们对自己的未来生活会感到茫然,为了有效的调动他们的改造积极性,监狱必须为他们重新培养新的改造目标和改造动力。

随着服刑时间的推移,终身服刑罪犯以往的人际关系会发生巨大的变化,在原有的人际关系中,一些人离世而去、一些人久离情疏、一些人人走茶凉、一些人忙于生计不能顾及等等,总之,终身服刑罪犯的晚年生活会变得孤独无助,他们原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援助将逐渐不复存在,他们只能把老有所养寄希望于监狱和自己。

2014年作者对某监狱罪犯的消费情况进行过一次调查,某监常年月均押犯约2750人,狱内罪犯物资供应站月均销售收入约为65万元,罪犯人均月消费约为236.37元,当年罪犯人均享受国家拨发零花钱10元/月,人均获得劳动报酬25元/月,人均每月接受狱外亲情资助201.37元。

如果我们把2014年某监罪犯的生活状态视为一种平衡状态的话,那么,终身服刑罪犯的晚年生活将会严重失衡。

终身服刑罪犯的晚年生活是孤独无助的,随着服刑时间的推移,他们将逐渐失去狱外的一切资助,他们的晚年生活会变得十分窘迫和绝望,他们会给监狱的安全稳定构成极大的隐患。

因此,监狱应当建立完善的有偿服刑制度(如:以分计酬制度),教育和鼓励他们通过自己积极改造获得报酬和积蓄,让自己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关于罪犯有偿服刑制度的构建问题,作者认为,监狱可将罪犯服刑收入规划为保障性收入和奖励性收入两个部分。

保障性收入主要包括国家拔发的零花钱和监狱根据所在地区的消费水平、民族习惯、罪犯的健康状况等发放的各种生活补贴;奖励性收入主要包括罪犯的劳动报酬和各种奖金等。

这样的构成方式,既能解决改造能力较弱的罪犯的生存问题;又能调动改造能力较强的罪犯的积极性,对监狱的整体工作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随着终身服刑罪犯的收押和增多,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必将进行一次深层次的改革和创新,分类教育必将发生一次新的裂变。

随着刑罚体系的不断修正和完善,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的目的和对象同样会出现二元化现象:一是针对“命比刑长”的罪犯,监狱要教育他们怎样才能改造成为一名合格的守法公民;二是针对终身服刑的罪犯,监狱要教育他们如何重新规划自己的人生目标,如何在改造中实现目标和度过余生。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要划分为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等五个递进层次的需要。

美国心理学家阿德佛把人的需要划分为三种基本需要,既:生存的需要,相互关系的需要和成长的需要。

作者认为,终身服刑罪犯的现实需要(特别是在服刑的中后期)主要集中表现在三个层面:一是改善生存条件的需要;二是重新培养情感依靠的需要;三是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存在感)。

监狱各部门必须根据押犯的新情况、新需要开展扎实有效的应对工作,任何单个的个人或部门都无法完成如此重任。

教育改造部门必须根据教育改造工作的二元化需要,重新规划分类教育的标准和内容,由于二元化教育的对象、目的、内容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所以,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新情况下的分类教育(作者不否认共性教育的重要性)并加以改革、探索和深化,必须认真思考和不断完善新的教育模式。

监狱是一个特殊的生活环境,一个成年人要在监狱里度过自己的后半身,要在监狱里通过努力不断改善自己的生存条件;要在监狱里无依无靠的完成自己后半身的自给自足;要在监狱里重新培养自己的感情生活和情感依靠;要在监狱里重新规划自己的人生目标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监狱要帮助他们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一个更比一个难,但是,这就是监狱教育改造部门必须面对的困难和挑战,也是监狱现阶段就应当着手研究和思考的课题。

所以,为了“迎接”终身服刑罪犯的到来,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和创新,监狱的分类教育必将面临一次新的裂变。

没有分类教育的裂变,没有教育改造工作的改革和创新,监狱的教育工作就会失去针对性,即便监狱花费多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也不会取得预期的效果。

反之,由于教育工作没有针对性,可能还会导致部分罪犯负面情绪的增加(特别是终身服刑的罪犯),可能还会形成新的安全隐患。

四、重新构建民警全面直接管理下的罪犯分级处遇制度。

落实民警全面直接管理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教育管理罪犯,及时处臵狱情,确保监狱安全,对罪犯有效实施言传身教;二是有利于培养新的警囚关系,让罪犯形成新的情感依靠,达到稳定罪犯情绪的目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