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制度带给监狱行刑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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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制度带给监狱行刑工作的思考

摘要:《刑(八)》《刑(九)》增设了:延长部分罪名有期徒刑的量刑尺度、限制减刑、终身监禁等三大裁量制度,《刑(八)》《刑(九)》共减少适用死刑罪名22个,减少率32%,刑法修正案的重大举措正在逐渐改变我国“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刑罚体系,充分体现了“少杀”“慎杀”尊重生命的现代行刑思想。现阶段,以“废除死刑、加重生刑”为主要特征的新的刑罚体系正在逐步形成。随着新的刑罚体系的重新构建,监狱行刑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和矛盾将日趋尖锐和突出,面对监狱行刑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我们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和退缩,我们必须练就娴熟的职业操守和技能,积极应对新问题和化解新矛盾,唯有如此,我们才不致于有损这支队伍的形象和使命。

关键词:刑罚体系重构刑罚执行矛盾化解

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我国79年颁布的《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现行《刑法》(即:《(97)刑法》)的基本框架,《(97)刑法》设定罪名413个,其中,适用死刑罪名68个。

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约》),《公约》有两项任择议定书,即:《公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任择议定书》(以下简称:第一任择议定书和第二任择议定书)。其中,第二任择议定书是“旨在废除死刑”的议定书,第二任择议定书明确规定“在本议定书缔约国管辖范围内,任何人不得被处死刑”,“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

据网络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4月30日止,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达92个,废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10个,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36个(以过去10年未执行一例死刑为标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已达138个。截至2015年10月止,共有168个国家加入《公约》,已有7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已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由此可见,废除死刑是现代行刑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

为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会适时对《刑法》中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有关条文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在历次的刑法修正过程中,行刑实践与刑法理论的发展是刑法修正的前提和基础。

到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九)》)为止,《(97)刑法》进行了九次修正和完善,我国现行《刑法》设定罪名468个,其中,保留适用死刑罪名46个,适用死刑罪名减少22个,减少率32%。

在历次刑法修正中,作者认为,《刑(八)》《刑(九)》对监

狱行刑工作的影响最大,主要原因是:一是修正案延长部分罪名有期徒刑的量刑尺度;二是制定了限制减刑制度;三是制定了终身监禁制度。三大举措正逐步改变我国“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刑罚体系,充分体现了“少杀”“慎杀”尊重生命的现代行刑思想,以“废除死刑,加重生刑”为主要特征的新的刑罚体系正在逐步形成,这是时代进步的需要,也是现代行刑文明发展的需要。

刑罚,从“同态复仇”的简单“报应”到自由刑,再到现阶段的“少杀”“慎杀”,是人类行刑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从“少杀”、“慎杀”到废除死刑将是行刑文明发展的一次质的飞跃。

目前,由于历史的、传统的、民族的、民俗的等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对“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极少数犯罪保留死刑,但是,废除死刑已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废除死刑,加重生刑”已是行刑发展的历史必然。与现有的刑罚体系相比,“废除死刑,加重生刑”是新的刑罚体系构建的主要特征。

在新的刑罚体系下,监狱行刑工作将表现出诸多新的特点:1、由于终身监禁制度和限制减刑制度的实施,狱内“刑比命长”的罪犯会逐渐收押并不断增多; 2、犯群老龄化现象日趋严重,并逐渐显现出来;3、狱内“三无”罪犯将逐渐增多;4、犯群反改造情绪更加严重和普遍;5、监狱民警改造罪犯的难度越来越大;6、新的犯群结构对监管设施的性能要求更高、更完备等等,等等。

新的刑罚体系的重新构建,会导致监狱行刑工作的某些问题和矛盾日趋尖锐和突出,面对监狱行刑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特

点、新问题、新矛盾。我们不能坐以待毙、消极应对,我们必须勤学苦练,不断提升自己的理论修养和执业能力,必须练就娴熟的职业操守和技能,必须粮草先行、运筹帷幄、御敌于千里之外。

本文就如何应对和化解监狱日趋尖锐的问题和矛盾,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认识,供同行引玉:

一、监狱民警要正确认识现代行刑文明发展的潮流和趋势,加强自身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修养的执业能力,以良好的心态和娴熟的职业操守和技能,应对新变化、化解新矛盾。

到目前为止,在历次刑法修正案中,《刑(八)》《刑(九)》对监狱行刑工作的影响是最大的,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行刑文明的发展,我们正在经历刑罚重构的过程,《刑(八)》《刑(九)》只是新的刑罚体系形成的一个开端,废除死刑、加重生刑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随着刑罚体系的不断修正和完善,延长有期徒刑的量刑尺度、实施限制减刑制度和终身监禁制度的范围将会逐渐增大,同时,与废除死刑、加重生刑相适应的其它刑罚制度也会相继产生并付诸实施。受类似刑罚处罚的罪犯将会逐渐增多,监狱的押犯总量会不断增加,监狱的狱情会更加复杂,各种矛盾会更加尖锐和突出,监狱和监狱民警将会承受从未遇到过的压力和困难。

随着刑罚体系的不断修正和完善,监狱行刑工作的目标和宗旨将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二元化现象:一是针对“命比刑长”的罪犯,我们要求他们积极完成改造任务(概括为认罪服法、遵守法

纪、接受教育、积极劳动四个方面),学会一技之长,早日回归亲人和社会,做一名合格的守法公民;二是针对“刑比命长”的罪犯,我们要求他们积极完成改造任务,重新规划自己的人生目标,在改造中实现目标和度过余生。

随着刑罚体系的不断修正和完善,监狱的狱情更加复杂、矛盾更加尖锐和突出,监狱民警面临的压力和困难前所未有。

在新的行刑任务面前,我们不能心生怨气,更不能临战退缩,我们必须加强自身的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修养和执业能力,必须保持良好的心态,练就娴熟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技能,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应对各种新挑战,化解各种新矛盾。

二、建立完善的有偿服刑制度,教育和鼓励终身服刑罪犯要通过积极改造获得报酬和积蓄,确保自己老有所养。

现阶段,绝大多数罪犯积极改造的原动力是:努力改造争取早日获得减刑假释奖励,早日回归亲人和社会,他们把老有所养寄希望于自己的亲人和社会。

对于终身服刑的罪犯来说,他们无法回归亲人和社会,他们对自己的未来生活会感到茫然,为了有效的调动他们的改造积极性,监狱必须为他们重新培养新的改造目标和改造动力。

随着服刑时间的推移,终身服刑罪犯以往的人际关系会发生巨大的变化,在原有的人际关系中,一些人离世而去、一些人久离情疏、一些人人走茶凉、一些人忙于生计不能顾及等等,总之,终身服刑罪犯的晚年生活会变得孤独无助,他们原有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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