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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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电子商务产业

发展扶持办法

(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家商务部《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41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穂开管办〔2017〕6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穂开管办〔2017〕5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我区电子商务企业集聚,推动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备注:《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埔府办〔2013〕4号)及《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补充规定》(埔府办〔2015〕9号)实施以来,2015年及2016年我区共发放企业办公场地租金补贴646万元、企业落户奖12.5万元,有效扶持我区电商企业做大做强。鉴于我区电商企业以中小企业居多,为使我区扶持政策更具针对性,在结合国家、省及区《黄金十

条》《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穂开管办〔2017〕5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穂开管办〔2017〕6号)基础上,建议修订原电商政策。)

第二条本办法扶持从事如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

(一)基于因特网(Internet)上的交易活动。

(二)其它利用电子信息技术(IT)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业和贸易机会的商业活动,包括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开发设计、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品、储运、电子支付、服务等贸易活动,以及构建平台、创新模式等为电子商务产业提供支撑服务的活动。

(备注:本条款内容与《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埔府办〔2013〕4号)相同,考虑到该条款已覆盖电子商务活动的范围,建议内容不作修改。)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电子商务企业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的电子商务企业。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全部扶持金。

(备注:本条款建议按区《黄金十条》《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穂开管办〔2017〕5号)相关规定修改。)

(二)电子商务活动为企业的主营手段,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的50%以上。

(备注:本条款拟沿用《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埔府办〔2013〕4号),但在即将草拟的新电商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里明确企业在兑现电商扶持奖励资金时,需提交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年度审计报告,并在审计报告中注明企业电子商务营业收入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

第四条每年安排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奖励和补贴两种形式,用于扶持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备注:本条款与《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埔府办〔2013〕4号)相同,建议不作修改。)

第五条经审核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扶持:

(一)企业落户奖

1.百强企业落户奖

符合《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穂开管办〔2017〕5号)第二条、《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穂开管办〔2017〕6号)第

二条条件的电商企业认定为我区百强企业。百强企业奖励条件与奖励标准按照《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穂开管办〔2017〕5号)第三条【项目落户奖】、《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穂开管办〔2017〕6号)第三条【项目落户奖】进行奖励。

(备注:本条款参照区《黄金十条》《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穂开管办〔2017〕5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穂开管办〔2017〕6号)作为我区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奖励条件及奖励标准。)

2.中小企业落户奖

除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外,在我区落户注册登记且实缴注册资本在10万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备注:本条款属于《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埔府办〔2013〕4号)前半部分的内容,旨在鼓励电子商务中小企业在我区落户,建议保留,但为增加扶持的针对性及可行性,设置奖励门槛“实缴注册资本在10万元及以上”;该条款后半部分的内容:“以上企业落户奖励适用于2012年5月29日黄埔区获得商务部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授牌之后、前10家落户黄埔区的企业”建议删除。理由:该部分内容已不符合区现状)

(二)引荐奖

对成功引荐客商在我区投资电子商务产业项目的经认定的招商单位,按照《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鼓励招商单位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穂开管办〔2017〕34号)执行。

(备注:《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埔府办〔2013〕4号》明确兑现该条款的条件是: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鼓励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埔府办〔2012〕32号)执行。考虑到《埔府办〔2012〕32号》已失效,为规范管理,建议兑现该条款的条件修改为:“按照《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鼓励招商单位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穂开管办〔2017〕34号)执行”。)

(三)办公场地租金补贴

1.本办法所适用的办公场地,是指企业购置办公用房自用或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行政办公区。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

(备注:《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埔府办〔2013〕4号)所指的办公场地,只包括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企业购置且自用,纳入租金补贴的区域包括行政办公区、作业区仓库。考虑到纳入区《黄金十条》《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穂开管办〔2017〕6号)办公场地补贴的范围包括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或企业购置且自用两部分,补贴范围只有行政办公区,建议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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