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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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中级法院认为:1、双方无书面合同,但是 南京市中级法院认为: 、双方无书面合同, 对购销的标的物为螺纹钢及价格没有争议, 对购销的标的物为螺纹钢及价格没有争议,合同 成立。 、双方约定标的为螺纹钢,并不包含圆钢, 成立。2、双方约定标的为螺纹钢,并不包含圆钢, 故任何一方的合同经办人或代理人在未另获授权 只能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经办合同业务。 时,只能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经办合同业务。同 时,无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明示李跃成是原告的 代理人,但双方已约定明确交易范围, 代理人,但双方已约定明确交易范围,原告只应 在约定范围内对李跃成提取螺纹钢的行为负责。 在约定范围内对李跃成提取螺纹钢的行为负责。 • 被告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本身也负有对李跃成 被告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 是否有权超出约定范围提取圆钢的注意义务, 是否有权超出约定范围提取圆钢的注意义务,其 未尽该注意义务,应属过错行为。 未尽该注意义务,应属过错行为。 • 在原告未事后追认的情况下,李跃成提取圆钢行 在原告未事后追认的情况下, 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依法由李跃成自行承担。 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依法由李跃成自行承担。法 院于1998年6月1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原告 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院于 年 月 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合同经办人或代理人在未另获授权时, 合同经办人或代理人在未另获授权时,只能在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经办合同业务, 约定的范围内经办合同业务,否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 案情:1997年6月10日,南京市雨花台区雨发公司(原告) 持银行本票至南京市栖霞山拆船厂(被告)联系购买钢材 事宜,案外人李跃成跟同原告法定代表人一同前往。 • 当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和被告供销科长商定购买螺纹钢。 被告出具一张20万的收条,又出具供货字据,注明:“供 10-12号螺纹钢单价2450元每吨,规范定尺4-4.5米每吨单 价2400元,人力费每吨8元”。 • 此后,原告于6月10日、11日、12日供提取10-12号螺纹 钢12.66吨,4-4.5米规范定尺30.07吨。原告提货时均有 李跃成同行,其中11日所提螺纹钢由李跃成签收,原告对 此也表示认可。在此期间,李跃成独自一人于11日、12日 至被告处提取圆钢40吨。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供应螺纹钢 时,被告告诉原告货款已经用完,所供货物为螺纹钢和李 跃成提取的圆钢。同年9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催货 单,同时声明李跃成只是介绍人,非原告人员。后被告未 供货,也未还款。 • 原告向法院诉称:原告三次提货共42.73吨,现要求被告 退还货款及违约金。
3.1合同的生效 3.1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生效 概念 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 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 合同 生效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应具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备的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条件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1、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行为 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 能力
• 江苏省南通市法院认为被告在 江苏省南通市法院认为被告在2004年取得了预售 年取得了预售 许可证明,却没有进行备案登记手续, 许可证明,却没有进行备案登记手续,也没有提 示原告可以办理登记手续, 示原告可以办理登记手续,属于不正当地阻止合 同生效条件的成就,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同生效条件的成就,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被告 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 万元, 告3万元,赔偿房屋价差损失 万元 赔偿房屋价差损失163200元。 元
• 南京市栖霞区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法院认为:1、原被告存在口 头合同关系。2、原告未及时言明李跃成的 身份,实质是对李跃成代理权的追认,故 李跃成提货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承担。法 院于1998年3月4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 原告不服上诉称:被告出具的供货证明性 质为供货承诺,原告没有授权李跃成提取 圆钢,其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不应由原告 承担。
3.2 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效力待定合同是 在成立时是否有效或无效 处 不确定状态的合同 的合同。 于不确定状态的合同。 • 效力待定合同 既可成为有效合同 也可成为无 既可成为有效合同,也可成为无 效合同。 效合同。 ——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案例
条件与合同的效力
案情:1999年3月1日, 甲、乙订立企业租赁经营协议, 年 月 日 乙订立企业租赁经营协议, 案情 合同约定,由甲租赁乙企业, 合同约定,由甲租赁乙企业,双方约定了租赁期和 费用。 同时约定,乙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鉴定证 或鉴定证) 费用。 同时约定,乙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或鉴定证 是乙企业的最重要的东西之一, 是乙企业的最重要的东西之一, 乙应尽快取得鉴 定证及生产许可证。在未取得鉴定证书前, 定证及生产许可证。在未取得鉴定证书前,应视为 乙尚未完全履行租赁协议合约,若到5月 日止仍未 乙尚未完全履行租赁协议合约,若到 月5日止仍未 取得鉴定证,则协议视为无效,自动中止, 取得鉴定证,则协议视为无效,自动中止,乙将定 金退回甲。后乙未能取得鉴定证书。 金退回甲。后乙未能取得鉴定证书。 问题: 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因条件不成就而不生效? 问题 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因条件不成就而不生效
(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 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订立的合同 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 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 为人承担责任。 为人承担责任。 •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
阻碍条件成就2 阻碍条件成就
• 案情:2002年,黄锦标(原告)与南通市 案情: 年 黄锦标(原告) 大同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签订合同, 大同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签订合同,原 告购买被告的房屋, 告购买被告的房屋,约定合同经南通市房 屋管理局登记备案后生效。 屋管理局登记备案后生效。原告支付被告 三万元定金。 三万元定金。 • 后被告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原告要求被 后被告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 告返还3万元 并赔偿房屋价差损失163200 万元, 告返还 万元,并赔偿房屋价差损失 元。
• (三)根据《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 根据《合同法》 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 自条件 成就时失效。 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已成就 ;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 , 视 为条件不成就。 为条件不成就。 • 对所附条件的要求: 对所附条件的要求: 该条件应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且不确定的事实; ( 1 ) 该条件应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且不确定的事实 ; 该条件是当事人约定的条件, ( 2 ) 该条件是当事人约定的条件 , 而不是法定条 件; ( 3 ) 该条件应是合法的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 相违背。 相违背。
• (四)根据《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当 条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 条的规定 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 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 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 此期限——应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 此期限 应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 应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 是可知的。 是可知的。
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 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 表见代理p44 效。——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
阻碍条件成就1 阻碍条件成就 • 案情:2004年7月,扬州利升金属机电有限 公司(原告)出售房屋给韩立群(被告), 约定总价58万元,被告先付3万元定金,余 余 款在被告办理完所有权证、土地证过户后 款在被告办理完所有权证、 一次付清,违约支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 一次付清 • 被告2004年8月办理了所有权证,至2004 年11月原告起诉,被告未支付余款2万元, 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法院认为被告在办理房屋所 有权证后,两周内就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 是被告没有办理属于懈怠履行义务,被告违约, 应该支付2万元欠款。 • 由于双方的违约金是以损失赔偿 损失赔偿为基础的,所以 损失赔偿 原告的实际损失就是利息损失,原告主张2.9万元 过高,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被告1000元违约金。
•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 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 或者与其年龄 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 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 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 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Chapter 3 Effect of Contract
有效合同 当事人必 须具有相 应的民事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无效合同
可撤消合同
效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待定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的人订立 的合同( 的合同(一个 月内追认) 月内追认) 一方以欺诈、 当事人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无权代理 的手段订立合同, 合同。 意思表示 的手段订立合同, 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 损害国家利益。 损害国家利益。 真实。 真实。 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损害国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 处分他人财产 公平的。 内容不违 家、集体或者第三 公平的。 代理权暇疵 人利益。 反法律或 人利益。 一方以欺诈、 一方以欺诈、胁迫 者社会公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 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共利益 法目的。 法目的。 一年内撤消) 危(一年内撤消)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 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 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生效的时间(effective date of contract)
• (一)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 成立的合同, 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二)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手续的合同, 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 、 登记手续的合同 , 合同生效的时间为办理完毕批准、 合同生效的时间为办理完毕批准 、 登记手续 的时间。 的时间。 • (三)附条件的合同的生效 • (四)附期限的合同的生效
•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
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 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 立订立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三)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四)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 独立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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