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养殖业)类补偿标准【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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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养殖业)类补偿标准

说明:1.鱼塘产品由生产者自行处理。蓄水深度大于1米和单个面积小于50亩的养殖鱼塘按该标准补偿,补偿面积按总面积计算。

2.鱼塘塘基上种植其它作物不得重复补偿,可在鱼塘或所种植作物之间选择一种标准给予补偿。

3.鱼塘养殖按一造补偿(如通知受偿者协商补偿的时点达到农业部门核定的当造养殖时间,受偿者仍无理拒绝接受补偿的,按受偿者

已完成当造产值的收益处理,不再另行作出补偿)。

4.经政府农业部门核定用于水产品养殖(鱼塘上)的越冬保暖的棚架(结构主要材料为钢架、钢丝绳和尼龙薄膜)及养殖鱼塘生产用

的工具棚、宿舍等附着物采用套价或者评估方式进行补偿。若需要采用评估方式的,估价机构由权利人共同在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权利人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组织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确定估价机构后,由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评估委托合同。评估时点为征地预公告或者建设通告发布之日。经政府农业部门认定不适用养殖鱼塘生产的棚房等设施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

5.补偿对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由他人经营管理的,补偿对象按承包经营权人与经营管理人的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对经营管

理人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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