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检验标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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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检验标识规定(试运行)
产品检验标识规定(试运行)
1、目的
对物料、半成品、成品生产全过程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防止发生混用,确保只有合格品才能转序和出厂,必要时可准确追溯。
2、范围
适用于公司从物料到半成品、成品生产全过程的检验状态标识的控制管理和追溯。3、职责
3.1 仓库仓管员负责原材料库、成品库等物料“物料标签”、“待检”的标识。
3.2 质检员负责原材料、成品检验状态“合格”“不合格”标识。
3.3 车间主任及班组长负责生产过程中“待检”的标识和维护,质检员负责生产过程中
产品的检验状态“合格”、“不合格”标识。
4、检验标识的实施
4.1 检验状态的分类:待检状态、合格、不合格、待判定。
4.2 状态标识的形式,可用印章、工序卡、标签、标牌、颜色、区域或其他适宜的方法。
4.3 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成品检验状态的标识与实施
4.3.1待检状态的半成品、成品放在待验区,不标注内容或在产品上挂上“待检(牌)”;
4.3.2 已检待判状态,由检验人员在实物上用“O”标记;
4.3.3 已检合格状态,由检验人员在实物“O”内用绿色打“√”标记;
4.3.4 已检不合格状态,由检验人员在实物“O”内用红色打“×”标记,并参照《质量保证手册》第14章《不合格品(项)控制》执行,并对其进行隔离。
4.3.5 不合格品返工/修处理,经检验后,由检验人员根据其检验结果重新进行标识,同时将原标识去掉。
4.4 下道工序要检查上道工序的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如有标识不清,遗漏标识的不
接收,不办理转序手续。
4.5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记的管理监督
4.5.1质量检验人员不定期巡查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
4.5.2在生产过程中,车间班组应注意保护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防止因涂改、消失而造成不同状态的半成品、成品误用;
产品检验标识规定(试运行)
4.6 对于经机械加工入库备用的合格零件,由生产车间用钢印打上产品标识,由质检员用钢印打上检验员代号及检验日期标识;标识位置,对轴类零件在轴的端部,对圆盘类在外圆周上,对于铸件能打钢印的打钢印,不能打钢印的,用油漆进行标识。
4.7 压力容器检验状态的标识还应遵循QLYCX13-2012《产品标识与可追溯控制程序》的规定。
5 考核
5.1 对不按本制度执行的责任人员,每次罚款5元。
5.2 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其他质量损失的,按《产品质量奖惩管理制度》执行。
5.3 质量奖/罚单由品质部开出,责任人或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处罚金额在50元以下的,责任人在2个工作日内将罚款交综合部,逾期每日加罚5元,超过3天从当月工资中双倍扣除;处罚金额大于等于50元的,在当月发放工资中扣除,综合部负责奖罚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