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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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序推进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四川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发改赈〔2016〕200号)、《仪陇县脱贫攻坚项目实施及监督管理意见》(仪脱指〔2017〕6号)、《仪陇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仪府办发〔2017〕37号)和《仪陇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2016-2019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生存环境恶劣、生态环境脆弱、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居住过于分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难的地区且自愿搬迁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量力而行、保障基本,精确瞄准、创新机制的原则,确保搬迁对象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第四条项目主管部门是易地扶贫搬迁的监管主体,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指导、监督和检查验收。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和安置点内配套基础设施的项目主管部门是县发改局;村道公路的项目主管部门是县交通局;生产便道的项目主管部门是县委农工委;入户便民
路的项目主管部门是县扶贫移民局;水源工程、安全饮水的项目主管部门是县水务局;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主管部门是县委组织部。项目乡镇是易地扶贫搬迁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精准识别,科学规划安置地点,把好政策宣传、矛盾化解、组织实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验收关,解决好项目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安排的专项
建设基金、省级财政筹集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和长期低息贷款组成。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单独核算。
第六条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由仪陇县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作为项目资金承接主体,负责承接四川省国农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和贴息贷款资金,并加强资金管理。
第七条根据仪陇县易地搬迁扶贫项目三方协议,由县财政局承
接仪陇县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贷的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
基金、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和贴息贷款资金,在县财政开设易地扶贫搬迁专户并负责资金监管。
第二章住房建设
第八条住房建设是指易地扶贫搬迁用于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
建设,解决建档立卡搬迁农户住房安全问题的项目。
第九条搬迁对象的确定
(一)户主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申请书》(附件1)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购房、投亲靠友)申报表》(附件2-1、2-2、2-3)。建房还须填写《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建房承诺书》(附件3)。
(二)村级初审。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农户申请进行评议和初审(重点审核是否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户基本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并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审核。乡镇对村委会上报的相关资料和情况进行核实(重点审核搬迁农户是否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信息是否与国网系统标注的一致、是否符合农村“一户一宅”规定、是否享受过其它建房补助政策等),签署意见并汇总填报《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花名册》(附件4),向县发改局申报。
(四)县级审批。由县扶贫移民局、县住建局分别对县发改局提供的乡镇申报花名册进行最终审核(重点审核搬迁对象是否属建档立卡贫困户、是否享受过其它建房补助政策等信息真实性),报县农村住房安全保障指挥部审批。
(五)计划下达。县农村住房安全保障指挥部将年度搬迁计划数下达到乡镇,各乡镇、村在收到下达的计划后,要及时协助搬迁农户
办理好建房规划选址、用地批准手续,督促搬迁农户与施工队伍签订建房施工合同,并层层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确保按期开工。
第十条安置方式。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方式分为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不得原址修建。
(一)集中安置。原则上选择交通便利、饮水方便、基础条件较好的地方,主要有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和依托小城镇安置、乡村旅游区安置等方式。在高速公路互通周边、国省干道经过的乡镇,可适当规划集中安置示范点。
(二)分散安置。选择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等资源的地方进行插花安置,或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安置。
第十一条安置模式。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安置模式有建房搬迁、购房搬迁和投亲靠友三种。
(一)建房搬迁。对集中安置示范点,由县住建局组织人员在充分尊重搬迁农户意愿的基础上,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并由受益农户讨论决定采取统建或自建等方式建设;对分散安置的搬迁户,由乡镇、村组织其按县住建局提供的《仪陇县农房建设图集》选择确定户型,主要采取自建的方式建设。按照“保基本、促脱贫”的总体要求,坚持“突出民居特色、节约建设成本、注重经济实用”的原则,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含厨房、卫生间
等生活设施),6人及以上的多人户住房建设总面积上限标准为150平方米。农户建房自筹资金人均不超过3000元,每户不超过1万元。
(二)购房搬迁。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可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也可在农村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闲置住房,严禁购买小产权房。购房面积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不得突破150平方米的上限标准。农户购房自筹资金人均不超过3000元,每户不超过1万元。购房时应完善已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证书或房屋备案表、不动产发票及契税票据等手续。购买二手商品房或农村闲置住房的,还需具备房屋安全质量鉴定书。
(三)投亲靠友。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通过投亲靠友方式安置的,应征得接收方的同意,接收方户主需承诺自愿接收共同居住并提供住房面积,接收方村(居)委会应出具同意接收并协助该搬迁户办理户口迁移等事宜的证明。
第十二条搬迁农户住房建设按人均2.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6人及以上的多人户按6人标准进行补助。
第三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是指易地扶贫搬迁用于路、水、电、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及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项目。包括项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安置点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