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13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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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9〕131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文,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门职责
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定符合《通知》规定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填制《成都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册》,连同被征地农民《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送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按《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缴费人数筹集社会保险费,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解综合
国家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文件劳动保障部规章
综合性政策法规
其他
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
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
职业介绍机构管理
就业培训
释。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收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的被征地农民参
加社会保险资料和社会保险费后,出具《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资料接收单》和社会保险费收据,并按《通知》规定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和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经办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和发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审计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筹集、管理实施监督。
二、社会保险费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按《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见附表),省、市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被征地农民按《通知》参加社会保险后尚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应当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其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无用人单位的,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征地农民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符合市政府令第154号有关规定时,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个参加社会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
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小额担保贷款
再就业扶持政策再就业援助
其他
劳动报酬
工资宏观调控政策企业劳动报酬分配劳动力市场价格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特殊劳动关系
(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通知》规定的被征
地农民个人应承担缴费比例计算出的金额,为其记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继续缴费期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金额,以及个人账户计息、退还和继承,按《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4号)有关规定,为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参保后尚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费,继续缴费期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市政府令第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被征地农民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从参保之月起为其逐月往前记录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曾经服兵役期间的军龄,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保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按市政府令第13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被征地农民参保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参保之月起为其逐月往前记录,作为以往年度缴费基数。按市政府令第133号有关规定,一个自然年度缴费基数不得超过对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5年以前为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300% 。
其他
劳动仲裁
仲裁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程序
人民法院诉讼
法律援助
其他
劳动保护
工时与休假
女工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被征地农民实际缴
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其记录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保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按市政府令第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10年的年限,为被征地农民记录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市政府令第133号有关规定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时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按市政府令第133号有关规定,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或个人缴费的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支付标准,按市政府令第133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按市政府令第154号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继续缴费期间和领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职业培训政策
职业培训机构管理
职(执)业资格证书管理职业标准
其他
社会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征地农民社会保险
医疗保险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