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13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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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

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
2.《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1998年修正)第三章;
3.《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办法》(2006年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4.《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成价费[2006]287号)。
5.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
决定过程
3.决定和送达。在承诺时限内,区发改局作出是否准予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到发改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区发改局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流程图
审批结果
内容
附件
结果送达
结果送达

是否现场取件
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4.办理机动车停车场收费需提供交通行政及管理部门颁发的《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通知书附表、停车场备案通知》原件、复印件1份需加盖单位鲜章;
5.停车场所在的位置平面草图及车位规划草图;
6.占到停车场需提供成都市临时占道停车场许可证复印件1份。
备注
1.以上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是复印件的申报材料还需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为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
2.以上申报材料均需一式一份,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
附件
申请接收
是否开通网上审批

网上审批网址
成都市金牛区政务审批公众服务网http://221.237.182.201:8056/welcome.jsp/
是否可以提供预约办理

成都市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办法

成都市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办法

成都市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办法2001-8-1 10:51第一条为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简化办事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成都市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暂行办法》和《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办事流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范围内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第三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为成都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牵头承办单位,负责我市城市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负责本地区城市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规划、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安全生产、市政公用、人防、气象、地震等业务主管部门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裱设计会审。

第四条成都市市政管理权限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和大型工业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一)政府投资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二)政府投资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三)非政府投资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 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四)非政府投资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含8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五)地面12层以上(含12层)的高层建筑;(六)大型工业项目。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二)填写成都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登记表;(三)建设项目立项登记通知(政府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或计划,经济部门可研批复);(四)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该项目设计方案;(五)用地红线图;(六)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重要建设项目报审表(地面十二层、高度40米以下免交);(七)经备案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八)成都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概要表;(九)初步设计图纸;(十)初步设计概算;(十一)初步设计概算;(十二)地勘资料;(十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家审查意见;(十四)应进行地震安评的工程,提交地震安评报告及搞震设防要求。

成都市制止牟取暴利规定-成府发[1995]131号

成都市制止牟取暴利规定-成府发[1995]131号

成都市制止牟取暴利规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制止牟取暴利规定》的通知(成府发〔1995〕13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制止牟取暴利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日成都市制止牟取暴利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和服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与我市居民生活在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公安、技术监督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社会团体等,应按各自职责协同价格主管部门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价格,包括各类商品的价格和各种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标准。

第七条生产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非法牟利:(一)用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混充规格、掺杂使假、降低等级质量或减少服务程序等手段变相提价;(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三)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让利价等手段推销商品、提供服务;(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五)利用交易对方无选择余地制定高价;(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o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15页精选文档

o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15页精选文档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

第四条我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车场产权拥有者(或管理者)与车位使用者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停车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是指专为机动车辆停放、独立修建并专门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室内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配套室内停车场,是指为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提供配套服务的室内停车场所。

第九条凡能提供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的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配套停车场,应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未出售的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约定(含包月和临时停放,下同)。

具体按以下执行:(一)《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开盘的住宅区(楼盘),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物业服务合同(购房合同)中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前期停车收费标准,未约定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在业主、业主大会正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停车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填报时间:2006-11-10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第七秘书处【字体:大中小】打印收藏分享到文号:政府令第131号签发单位:签发时间:2006-11-06生效时间:2006-11-06《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六年十一月六日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价格形式)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二)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室内停车场。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与购房者或者车位使用者在购房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本办法施行前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同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住宅区,执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政府定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二)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三)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四)临时占道停车场;(五)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

成都市配电自动化系统信息交互功能浅析

成都市配电自动化系统信息交互功能浅析

成都市配电自动化系统信息交互功能浅析作者:付凤平安琪王勇来源:《数字化用户》2013年第22期一、成都市配电自动化系统工程建设背景配电自动化是实现坚强智能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一次网架和设备为基础,以配电自动化系统为核心,综合利用多种通信方式,实现对配电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并通过与相关应用系统的信息集成,实现配电系统的科学管理。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坚强智能电网战略部署和发展规划以及国网公司《关于下达坚强智能电网第二批试点项目计划的通知》(国家电网智能〔2010〕131号)文件要求,成都配电自动化建设列入国网公司坚强智能电网第二批试点工程项目。

二、成都市配电自动化系统工程整体规划目标按照智能电网总体要求,通过配电自动化试点工程的建设,逐步建成符合集成化、多样化、智能化特征,具备系统自愈、客户互动、高效运行和分布式电源灵活接入等功能的配电自动化系统,主要内容包括:(一)按照《配电自动化技术导则》等标准和《成都市城市配电网“十二五”规划》要求,建设符合IEC61970/61968 国际标准,以“信息化、自动化、互动化”为特征的配电自动化系统。

(二)实现主城区(193平方公里)配电线路及设备的数据采集和监控(SCADA),开关站、环网柜、柱上开关、用户分界隔离装置全部实现三遥;分支箱实现二遥,公变通过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交互的方式实现一遥,配电自动化终端覆盖面遍及整个区域。

核心区71条线路(13平方公里)全部实现配电线路馈线自动化(FA),缩短对客户的停电时间,提高供电可靠性;一期实现配电自动化系统实时信息接入数量支持60 万点。

(三)利用配电自动化扩展应用的相关功能,进一步提升配电自动化系统整体性能、提高数据可信度和实用化水平,为配网运行可靠性、降损、电压合格率等达标提供技术手段;(四)遵循IEC 61968 标准,通过信息交互总线,实现与现有I、III区业务应用系统的信息交互,最终可达到调度自动化系统(EMS)、电缆网监控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营销管理系统(含95598)、生产管理系统(PMS)、调度运行管理系统(OMS)等系统互联,以及能与国网统推电网GIS互联,大幅度提高企业信息集成化,信息利用效率、提高管理的智能化水平;为分布式电源接入、实现用户互动、提高优质服务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19
•【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施行日期】2009.06.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件1:
文号文件标题
序制定
附件2: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机动车停车场收
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5.22
•【字号】成价函[2007]53号
•【施行日期】2007.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的批复
(成价函[2007]53号)
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维持停车场现行收费标准的请示》(川机场集团〔2007〕70号)收悉。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1号令公布的《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物价局成价费〔2006〕287号文印发的《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机动车停车场设施设备投入及近两年停车场的运行情况,经研究,现对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
小型车:起价4元/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下同),1小时以后每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下同)2元;
大型车:起价8元/1小时,1小时以后每半小时6元。

二、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
起价8元/1小时,1小时以后每半小时2元。

三、机场停车场应持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停车场手续和本文到双流县物价局办理《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并按规定明码标价。

四、本文从2007年5月25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实行差别收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实行差别收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实行差别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0.10•【字号】成价费[2009]188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实行差别收费的通知(成价费〔2009〕188号)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为进一步缓解我市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状况,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并经相关程序广泛征求意见后,决定在我市城区实行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差别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差别收费的区域划分根据城区道路的具体交通情况,目前实行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差别收费的区域分为四类:(一)一类区域:1个(含区域边界道路)春熙路-盐市口-天府广场片区:东至书院南街、北纱帽街、南纱帽街,南至东大街、城守东大街、走马街、学道街、古卧龙桥街、梨花街、陕西街,西至东城根南街,北至人民西路、人民东路、东华门街、东华正街、提督街、太升南路、兴隆街、华兴上街、华兴正街、华兴东街、藩库街。

(二)二类区域:2个(含区域边界道路)1、桐梓林片区:东至人民南路四段,南至桐梓林南路,西至新光路,北至二环路南三段。

2、双楠片区部分街道:广福桥西街、广福桥北街、置信南街、置信北街、双楠街、双元路、广夏街、少陵路、碧云路。

(三)三类区域:5个(含区域边界道路,但不含一类区域边界道路)1、太升片区:东至红星路二段,南至华兴东街、华兴中街、华兴上街、兴隆街、太升南路、提督街,西至顺城大街,北至文武路、德胜路、玉沙路。

2、骡马市片区:东至顺城大街,南至东华正街、东华门街、人民东路、人民西路,西至东城根上街、东城根中街、东城根下街、万和路,北至江汉路、人民中路二段、西玉龙街。

3、汪家拐片区:东至东城根南街、金盾路、南大街,南至锦里东路、锦里中路、锦里西路,西至琴台路,北至通惠门路、金河路、少城路。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施工安全“三项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施工安全“三项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施工安全“三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成建委[2012]131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施工安全“三项制度”的通知(成建委【2012】131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的要求,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将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一)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管理办法等具体事项,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及外地企业在川分公司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必须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每月制定工地检查计划和检查内容,坚持每月到企业所属的工地开展带班检查,每月检查工地次数不少于三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工程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差的施工现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0•【字号】成府发[2001]131号•【施行日期】2001.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1]131号2001年7月10日)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合理有效地配置政府垄断、控制的公共资源,为投资者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许可而获得的对公用物或政府垄断和控制的资源的经营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设立、出让和转让行为的管理。

第四条特许经营权的设立是指政府经规定程序将某种公用物或垄断性资源的经营权确定为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经营者(投资者)经营的行为。

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投资者)在特许期限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五条成都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成都市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权的管理。

特许经营权项目的设立、特许经营权的出让方式和出让期限等,都必须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及市政府认定的特殊地区(如双流机场)的特许经营权出让、转让的管理由市政府授权机构负责。

上述区域以外的区(市)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出让、转让的管理。

第六条纳入特许经营权管理的项目有:出租汽车运营权、加油站和加气站经营权、公交运营线路、建筑垃圾处置场、旅游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运营权等特许经营项目及市政府设立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特许经营权的出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向社会招标、拍卖等方式实现。

特许经营权出让的信息定期由市政府投资信息系统统一向社会发布。

四川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四川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四川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08.21•【字号】川府发[1984]131号•【施行日期】198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川府发(1984)131号1984年8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农牧厅、林业厅主管全省植物检疫工作。

由所属的植物检疫站和森林植物检疫站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各市(地、州)、县(区)的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植物检疫工作。

由所属的植物保植检站和林业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相应的专职检疫技术人员,逐步建立健全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

第三条凡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

我省的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除国家公布的外,省农牧厅、林业厅可以制定补充名单,并按规定上报备案。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二)宣传普及植物检疫知识,培训植物检疫技术人员;(三)实施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场所执行现场检疫,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四)承办国外引种和国内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以及所有种子、苗木、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五)开展检疫对象普查,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资料,拟订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及时组织实施;(六)协助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监督检查种苗隔离试种。

第五条植物检疫员应按照检疫操作规程执行检疫任务,准确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应穿戴统一的检疫制服和标志。

第六条省、市(地、州)植物检疫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从植物种子、苗木的繁育、科研、教学单位聘请兼职植物检疫员,协助开展工作。

指导案例138号:陈某某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138号:陈某某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138号:陈某某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文章属性•【案由】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号】(2014)成行监字第131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4.10.21裁判规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污染者以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达标、没有对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文指导案例138号:陈某某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6日发布)关键词:行政/行政处罚/环境保护/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39条、第83条(本案适用的是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第2款、第75条第2款)基本案情陈某某系个体工商户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德龙加工厂业主,自2011年3月开始加工生产钢化玻璃。

2012年11月2日,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成华区环保局)在德龙加工厂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保和街道办事处天鹅社区一组B-10号的厂房检查时,发现该厂涉嫌私自设置暗管偷排污水。

成华区环保局经立案调查后,依照相关法定程序,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成华环保罚字〔2012〕11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遂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责令立即拆除暗管,并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陈某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2014年5月21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成华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某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8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成行终字第3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表彰第三批四川省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川环发[2006]131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表彰第三批四川省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川环发[2006]131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表彰第三批四川省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正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表彰第三批四川省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川环发[2006]131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教育局:自2002年四川省命名表彰首批四川省绿色学校以来,我省各级环保、教育部门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精神,在全省中小学广泛开展了绿色学校创建活动,通过倡导绿色文明,实施绿色教学、绿色活动、绿色校园、绿色管理,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师生的环境道德素养,增强了参与环保活动的能力,为推动我省环保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推荐申报第三批四川省绿色学校及创建工作先进个人的通知》(川环函[2006]185号文)的要求,由各市州环保和教育部门共同推荐,经四川省“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四川省教育厅决定对成都市文翁实验学校等68所四川省“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兰艺等64名四川省“绿色学校”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对在组织、指导“绿色学校”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成都市环境保护局等13个四川省“绿色学校”创建活动优秀组织单位、贾晓莉等48名四川省“绿色学校”工作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持续开展培养“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品德与行为的教育,将“绿色学校”创建工作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及环保模范城市、生态省创建工作紧密结合,使“绿色学校”创建工作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及时总结与推广创建经验,提高创建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示范作用,推进“绿色学校”创建活动蓬勃开展。

规划设计任务书

规划设计任务书

成都《人南国际广场》综合体项目建筑设计咨询顾问服务任务书二〇一二年三月成都“人南国际广场”作为成都市的重要地标建筑,是四川省,成都市两级政府督办的重点项目之一,位于成都市人民南路与一环路南三段交汇处(人民南路33号)西北一侧。

一、项目背景成都市人民政府为了提高成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将成都市建设成为国际大都会,2008年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办函(2008)131号文件”明确将人民南路作为成都市中轴线的重点进行全面改造建设,在双流国际机场进入市中心中轴线的重要节点上,建设具有标志性的城市特大型综合体,对推动和发展成都市与世界接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为了积极配合成都市人民政府改造扩建人民南路,以项目的特殊地理位置,结合项目地块周边的实际情况,拟计划整合省体育馆、休闲体育广场、机场快线(地铁3号线)等区位优势;结合地下地铁1号线、3号线在此交汇的优势;以及地面人民南路与一环路交汇形成的十字路口优势;将项目周边地块整合连接形成一体,统一开发,形成功能齐全、完全与国际接轨的特大型城市综合体。

人民南路是成都的门户大道,素有“天府第一大道”之称,具有战略意义的区位和强劲的竞争力。

这个片区,目前已经汇集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汇丰银行、新加坡华侨银行、法国安盟等金融机构和美国宝洁、英美烟草公司、日本东芝等世界500强企业,现代服务业聚集已经高度集中。

下一步,整个片区将加速国际化,提升实力,真正可与香港的铜锣湾媲美。

为此,依据最新出台的产业规划,这个片区将新开设10家五星级酒店,为全球高端商务人士提供一流的服务。

将在现有一家高档商业卖场的基础上,引入5家高档商业卖场,加速提升片区的商气。

人民南路商务区国际化要素十分丰富,已经成为成都乃至中国西部的外事活动中心。

人南商务区已经有美国、德国、巴基斯坦、泰国等国领事馆,是成都市领事馆最集中的区域;大量的外资企业、外事机构集中在人民南路及其延伸线的各大甲级写字楼。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下达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专项目标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下达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专项目标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下达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专
项目标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价综[2003]131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下达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专项目标的通知
(成价综[2003]131号)
各处、室、分局、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及工作部署,加大我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力度,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将防治“非典”工作纳入专项目标进行管理。

根据成府目督发[2003]9号文有关要求,现将我局“非典”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如下,请各处、室、分局、中心认真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位,切实采取措施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附件:
成都市物价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专项目标任务分解表
总责任人:苏光明。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成都市道路货运交易市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成价费[2007]135号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成都市道路货运交易市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成价费[2007]135号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成都市道路货运交易市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成都市道路货运交易市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成价费〔2007〕135号)各区(市)县物价局:根据我市货运市场为全国各地的货运车辆提供货物集散、货物配载等物流服务,同时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且进场车辆多为大型加长货车的特点,为了促进我市物流事业的发展,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1号令公布的《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经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现对我市道路货运交易市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普通车(10米以下)6元/次中长车(10-13米)8元/次加长车(13-17米)10元/次超长车(17米以上)15元/次以上收费8小时为1次,不足8小时按8小时计。

二、本文所指公路货运交易市场,应具备道路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货运市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停车场备案通知书。

三、本文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成价费[2006]287号)中有关大汽车和加长货车在上述区域停放的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四、各停车场应到所在地物价局办理《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并按规定明码标价。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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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9〕131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文,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门职责
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定符合《通知》规定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填制《成都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册》,连同被征地农民《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送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按《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缴费人数筹集社会保险费,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解综合
国家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文件劳动保障部规章
综合性政策法规
其他
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
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
职业介绍机构管理
就业培训
释。

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收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的被征地农民参
加社会保险资料和社会保险费后,出具《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资料接收单》和社会保险费收据,并按《通知》规定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和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经办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和发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审计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筹集、管理实施监督。

二、社会保险费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按《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见附表),省、市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被征地农民按《通知》参加社会保险后尚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应当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其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无用人单位的,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被征地农民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符合市政府令第154号有关规定时,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个参加社会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
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小额担保贷款
再就业扶持政策再就业援助
其他
劳动报酬
工资宏观调控政策企业劳动报酬分配劳动力市场价格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特殊劳动关系
(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通知》规定的被征
地农民个人应承担缴费比例计算出的金额,为其记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参保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继续缴费期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金额,以及个人账户计息、退还和继承,按《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4号)有关规定,为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参保后尚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费,继续缴费期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市政府令第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被征地农民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从参保之月起为其逐月往前记录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被征地农民曾经服兵役期间的军龄,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按市政府令第13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被征地农民参保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参保之月起为其逐月往前记录,作为以往年度缴费基数。

按市政府令第133号有关规定,一个自然年度缴费基数不得超过对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5年以前为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300% 。

其他
劳动仲裁
仲裁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程序
人民法院诉讼
法律援助
其他
劳动保护
工时与休假
女工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被征地农民实际缴
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其记录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按市政府令第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10年的年限,为被征地农民记录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市政府令第133号有关规定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时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按市政府令第133号有关规定,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或个人缴费的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支付标准,按市政府令第133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按市政府令第154号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继续缴费期间和领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职业培训政策
职业培训机构管理
职(执)业资格证书管理职业标准
其他
社会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征地农民社会保险
医疗保险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取基本养老金后,按市政府令第154号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失业保险待遇
参保时男年不满60周岁、女年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前未就业的,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按《通知》规定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八、特殊情形
(一)按《通知》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前已按市政府令第133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之一处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本人按两种办法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记录为累计
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本人历年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办法为:本人按两种办法参保计算的合计缴费指数之和,除以本人累计缴费年限。

其中,已在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按规定重新计发。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原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同时退还个人缴费。

其中,已在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基本养老金改按《通知》规定计发。

(二)按《通知》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前已按《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规定参保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市政府令第152号第十条规定执行。

市政府有新规定时,从其规
补充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
综合保险
企业年金
社会保障其他文件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其他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
基本制度
定。

(三)按《通知》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前已按《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4]7号)规定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其综合社会保险关系按现行政策执行。

市政府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其他
《通知》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其他问题,按照市政府令第133号及其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54号及其实施细则、《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以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附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成都市财政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其他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附表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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