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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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规范

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规范

XX区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规范我区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依据《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秩序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教学是学校的核心工作,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学。

学校各部门要树立教学中心思想,努力保障和服务教学活动,积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条中小学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遵循学科教学规律,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条本规范包括教学管理、教学实施、教学评价、教研管理、课后服务、组织保障等,是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考核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五条校长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充分发挥教学管理部门、年级组(部)、教研组(备课组)等管理职能,确保各项教学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加强课程教材管理。

要全面落实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严禁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取代国家课程,确保国家课程全面有效实施。

规范教材管理,要严格规范选用教材,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教材,严禁用学案、讲义替代教材,坚决抵制教材只订不发、只发不用、只用不讲的行为。

严格教辅管理,各校要完善教辅材料审查机制,确保凡是进入课堂的教材教辅都要经过严格选用审核。

学校确定后的教辅材料要上交区教科研课程中心进行审定后使用,一科一辅。

学校或老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第七条学校要五育并举,重视体育、艺术、综合实践活动、传统文化等课程,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书法教育等。

第八条健全教学工作例会制度。

校长至少两周召开一次教学工作例会,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成果,关注研究教育教学前沿动态,把握教改方向,分析探讨新教学改革的工作形势和任务,反思解决教学中的问题。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范文(3篇)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范文(3篇)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范文(3篇)第1篇: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为推动我校干部队伍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我校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照《成都市郫都区教育局下属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我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一、学校行政人员情况:按照我校目前干部职数,学校校长1人(兼党支部副书记),副校长2人(其中1人兼党支部书记),中层干部4名。

按上级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情况,尚需增加4名及以上中层干部职数。

就干部储备情况,现有中层后备干部4名。

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二、选拔任用条件:中层干部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含5年)教龄,教育教学质量在学校名列前茅,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表彰的优秀青年教师。

初任中层干部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办公室、政教处行政干部须由中共正式党员担任。

中层干部必须是在编在岗教师,原则上从中层后备干部和有在上级部门挂职锻炼经历的人员中产生,特殊情况须提请区教育局党委会研究决定。

三、我校此次拟任中层干部职数:中层干部4名。

政教处主任1名,政教处副主任1名,教科室主任1名,教务副主任1名。

四、选拔任用程序(一)动议1、由学校党组织根据我校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2、学校党组织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

组织我校党政干部学习《成都市郫都区教育局下属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对我校中层干部队伍进行综合研判,就选拔任用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进行酝酿,形成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报局党委审批同意后执行。

学校填写《动议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把关意见表》。

(二)民主推荐待区教育局党委审批同意我校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后,开始开展民主推荐工作。

民主推荐按下列程序进行:1、组建考察组。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教函〔2016〕90号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教函〔2016〕90号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教函〔2016〕90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教育局,市属高校,直属(直管)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按照《成都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依法行政办〔2016〕8号)要求,市政府及各部门对2014年全市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确认的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市教育局的清理结果和市政府涉及教育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2)。

上述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文部门公布清理结果之日起,不再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1.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2(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成都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教育类)成都市教育局2016年8月30日附件1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规划局关于试行成都市城区配套中小学建设标准的通知成教计〔2003〕44号2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教育资助体系实施意见〉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教计〔2007〕51号3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成教计〔2007〕73号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的通知成教职〔2008〕1号5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校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成教普一〔2008〕18号6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工作的通知成教职〔2009〕8号7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文明办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体育局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学校体育设施向市民开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2010〕15号8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通知成教办〔2011〕23号9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建立推荐选拔教育学术专家制度的通知成教人〔2011〕7号10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成教函〔2012〕299号11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教办〔2012〕11号12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3〕1号1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4〕2号1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科研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教办〔2014〕3号15关于印发《成都市国际友好城市留学生政府奖学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教发〔2014〕3号16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成教发〔2014〕4号17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成教发〔2014〕5号18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学校安全防范标准(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4〕17号19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4〕20号20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推进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的通知成教办〔2014〕22号21成都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校企合作鼓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4〕27号22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保障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5〕3号2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5〕3号24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5〕7号25成都市教育局中共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公办和公益性幼儿园发展的实施意见成教办〔2015〕8号26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规程》的通知成教办〔2015〕9号27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卫生工作评估标准》的通知成教办〔2015〕10号28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教科书选用方案》的通知成教办〔2015〕11号29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5〕7号30《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普通高中录取加分政策的意见》成教发〔2015〕8号附件2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2(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3〕10号2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关于印发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高〔2006〕1号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区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成教发〔2011〕2号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1〕4号5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通知成教发〔2013〕6号6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4〕2号7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4〕4号8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小学毕业生初中入学工作的通知成教办〔2014〕11号附件3成都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教育类)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府发〔2000〕132号2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办学行为的通知成办发〔2005〕8号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6〕53号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结束——。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确保2021年秋季开学后课后服务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努力实现有需要的学生全覆盖。

根据要求,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时间一般从周一至周五下午放学后开始。

义务教育学校每周5天都要开展课后服务,每天至少2小时,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具体服务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可以结合实际提供延时托管服务,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好家长接学生困难问题。

初中学校工作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

学校可统筹安排教师实行“弹性上下班制”。

通知全文如下:各市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年来,我省各地积极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但仍然存在学校覆盖率、学生参与率偏低,工作开展不平衡、工作保障机制不健全、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并全面推进我省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是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提高教育质量,优化教育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是帮助学生家长解决难以按时接孩子放学问题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将推进和保障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作为“顺民意、暖民心”的民生工程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民生项目,积极认真谋划,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保障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顺利进行。

学校要充分利用资源优势,有效实施各种课后育人服务,在校内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

各地要确保2021年秋季开学后课后服务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努力实现有需要的学生全覆盖。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06〕12号)精神,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是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能。

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除“组织编制全市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协调能源发展中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节能措施和推进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负责成品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和加油站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外的所有职能。

2.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指导、协调各类综合配套改革的职能。

3.市经委承担的除“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的循环经济发展及工业企业的节能、节水、节电、节材、清洁生产”以外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编制全市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协调能源发展中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节能措施和推进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负责成品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和加油站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归市能源办。

2024年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方案

2024年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方案

2024年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方案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方案1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放学后延时服务工作,促进学生健康、快乐、幸福成长,帮助家长解决无法按时接送孩子的难题,根据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xx《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x教发〔xx〕x号)文件和《xx县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方案.一、基本原则:(一)自愿参加原则自愿是实施课后服务的前提条件。

要充分尊重家长、学生的需求和意愿,既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与,也不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劝阻学生参与。

(二)安全运行原则课后服务是一项利民惠民工程,要好事办好,从策划到实施都要把安全放到最前面,要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避免安排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活动。

二、服务对象:放学后延时看管服务工作主要针对放学后家长接送困难、在家无人照料的学生,优先保障低年级学生、留守儿童、进城务工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的需求。

三、课后服务时间:从xx年9月1日开始,为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下午正常放学后,每天2小时,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18:30。

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四、服务内容:遵循教育规律,组织开展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个性成长的形式灵活、内容丰富的活动,包括答疑解惑、阅读欣赏、体育锻炼、艺术活动、劳动实践,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等教育娱乐活动。

(1)快乐游戏课程。

鉴于放学后学生刚从课堂出来,需要放松,缓解疲劳,因此要设计针对不同年级学生的游戏课程。

(2)自主学习课程。

组织学生自主完成课后作业;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或充分利用学校的图书资源组织学生进行自主阅读等。

(3)社团拓展课程。

组织学生参加体育、艺术、科技等形式多样、学校特色的社团活动、兴趣小组和课外拓展训练。

社团课程共分三大类,即艺术类:唱歌、绘画、书法;语言类:演讲、朗诵等;体育类:围棋、足球、乒乓球、田径等。

(4)社会实践:我校合理利用校外活动场所、村委会、周边农场联合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或研学旅活动,做好课后服务工作。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5.12•【文号】教财[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改委、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财务司(局)、教育司(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有关方面共同努力,高校收费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收费行为日趋规范,乱收费势头得到一定遏制。

但是,高校收费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化,一些新的教育、教学形式的收费政策尚不明确;高校为学生提供服务的收费和代收费等收费行为缺乏必要的规范;部分地方和高校仍存在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等违规收费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收取学费。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成发改收费[2010]1348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0〕1348号)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属学校: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0〕1033号)精神,现就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的界定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义务教育(含小学、初中、特殊教育)、高中阶段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取消高三补习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家校通(校讯通)、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权责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市发改委、市教育局根据经省政府审定的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各区(市)县及学校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我市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一)义务教育阶段1、课本费:该费用限六城区区域内学校收取,每生每期预收费用为小学75元,初中155元,按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省教育厅,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发改委(局)、财政局: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招生考试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川教函〔2011〕543号)收悉。

为加强我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各种招生报名考试及资格考试等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我省开展高考自主命题、标准化考场和保密室建设、网上阅卷等实际情况,在对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部分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调整。

现予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学费和住宿费)一律按此次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在收取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试费、普通高考报名考试费时,应对贫困学生实行免费。

贫困学生范围界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资助特困家庭子女入学的通知》(川办发〔2003〕12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种报名考试费主要用于报名、考生摄像、电子档案制作、命题、制卷、试卷运输及保密、试卷保管、考场租赁、考场工作人员监考补助、评卷、录取和证书费等工作。

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以其他名目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并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在市(州)、县(市、区)间的分配,由市(州)确定,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成都市城区配套中小学建设标准

成都市城区配套中小学建设标准

关于试行成都市城区配套中小学建设标准的通知 填报时间: 2008-03-04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文号:签发单位:签发时间:生效时间:市级各有关部门,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快城区配套中小学校的建设,构建标准化、均衡化的城区教育体系,按市政府的指示,我们编制了《成都市城区配套中小学建设标准》,现将该标准转发给你们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希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成都市城区配套中小学建设标准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规划局二OO三年八月十九日成都市城区配套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为适应成都市城区配套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与育人环境,加强配套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提高配套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城区配套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承担配套中小学建设的业主单位必须将项目规划设计报市规划局审定,经市规划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配套中小学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一章配套中小学建设规模、建设用地与校舍用房的组成第一条学校规模一、配套中小学的建设规模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1、完全小学 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2、九年制学校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50人3、初级中学 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4、完全中学 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第二条学校用地。

配套中小学校的建设用地不宜小于表1-1的规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4.01•【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110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110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文广新局、教育局,四川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党建期刊集团,有关出版单位: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中小学教辅材料范围和价格管理方式(一)本通知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以下简称教辅材料)是指与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出版物。

包括:教科书同步练习类出版物,寒暑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学习、考试辅导类出版物。

(二)教辅材料价格管理主要通过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科学有效的价格机制,规范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市场价格行为,指导出版单位合理定价,切实降低教辅材料价格,减轻学生经济负担,促进新闻出版行业和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根据出版发行和选用现状,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方式。

列入四川省教育厅颁布的《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以下简称《教辅目录》)的教辅材料执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总体保本微利的原则统一制定印张基准价格;未列入我省《教辅目录》的教辅材料,由出版单位自主定价。

二、认真做好《教辅目录》中的教辅材料的价格管理(一)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列入我省《教辅目录》中的教辅材料,按附件一所列不同的纸张规格和说明,执行相应的正文印张、封面基准价格。

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辽教发〔2021〕67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教发〔2021〕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28号)要求,充分发挥课后服务对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我省课后服务水平,更好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课后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地各校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开展课后服务的重要意义,压实属地属事责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积极稳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

要将课后服务作为解决家长急难愁盼问题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作为彰显学校办学特色、强化学校育人主阵地作用的重要途径,作为落实“双减”工作的强有力支撑,因地制宜“一校一案”制定课后服务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进一步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提高课后服务质量一是要实现课后服务全覆盖。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从2021年秋季开学起,各地各校要实现课后服务全覆盖,原则上要求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2小时;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应结合实际提供延时托管服务;初中学校工作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09.15•【文号】教基〔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教基〔20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全面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经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现就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深化教育“放管服”改革,落实中小学办学主体地位,增强学校发展动力,提升办学支撑保障能力,充分激发广大校长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师生才智充分涌流、学校活力竞相迸发的良好局面,推动基础教育公平发展和质量提升,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为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2.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

加强党对中小学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国情教情,遵循教育规律,育人为本、提高质量,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问题导向。

围绕对学校管得太多、干扰太多、激励不够、保障不够等突出问题,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破解影响和制约中小学办学活力的困难和问题。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的意见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的意见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1.01.20•【文号】教基〔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的意见教基〔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和全国基础教育会议部署要求,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对推进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作用,在深入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大规模在线教育宝贵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大力加强中小学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

将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融合应用作为推进“教育+互联网”、深化基础教育育人方式改革、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工程,加强系统谋划,加大工作力度。

完善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保障体系,提高基础教育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能力;积极推进教育服务供给方式变革,更好地服务课堂教学,服务学生自主学习,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教育需求,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育人为本。

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以促进学生成长为中心,注重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创建更加适宜学生全面发展、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的学习环境。

——坚持统筹规划。

注重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完善政策条件保障机制,统筹建设平台,系统开发各类线上教育教学资源,提高资源建设效益和运行保障水平。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房地产交易收费的补充
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发改收费[2014]1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1.02
【实施日期】2014.0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房地产交易收费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成发改收费[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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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8.17•【文号】教财〔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是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和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加快推进教育财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受教育者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教育收费与财政拨款、学生资助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

各地出台教育收费政策,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认真履行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下同)、决策听证、公开公示等有关法定程序,把握好政策出台的时机和节奏,确保平稳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2022年成都小学课后延时收费

2022年成都小学课后延时收费

2022年成都小学课后延时收费
2022年,成都小学将开始实行课外延时收费项目。

这是成都市教育委员会研究决定,实行课外延时收费,以促进小学教育改革发展,提高成都市的小学教育水平。

2022年,成都小学将分为早上课和晚上课,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由小学教师授课。

对于学生在小学期间的延时课程,成都小学将对学生家长实施课外延时收费。

这项课外延时收费的具体实施分两部分:一是小学教师课酬,家长需要根据每个学生的学习时间给予教师相应的费用;二是课外延时费用,家长要根据学生上课时间以及教师们每次授课时长等因素来支付。

成都市教育委员会表示,通过实施课外延时收费,能够更好地调动学生家长的帮教热情,营造良好的帮教环境,进一步提高成都小学的教育素质,使更多孩子获得良好的教育。

同时,家长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孩子所需的课程,针对孩子学习上的专项能力,可以把孩子送到适合他们的课程学习。

成都市教育委员会表示,实行课外延时收费,也可以激励学生们更加努力地学习,发挥自己的潜力,为未来发展作准备。

除了课外延时收费之外,成都市教育委员会还将积极推出一系列的小学教育改革,以进一步提高成都市小学的教学水平,使孩子们都能得到科学、全面、优秀的教育,为孩子的未来发展奠定坚实
的基础。

2022年,成都小学将展开全新的课外延时收费试点项目,这是成都市教育委员会迈出的第一步,也是小学教育改革发展未来发展的重大创新步伐。

一定程度上,这将推动成都市小学教育更进一步,使小学教育更加科学,更加完善,为小学生们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环境。

成都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成都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成都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一、引言中小学教师作为育人主体,肩负着培养和教育未来社会栋梁的重要使命。

为了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成都市教育部门制定了以下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二、教学专业能力1.熟悉教材熟悉课本内容,理解教育教学要求,针对学生的不同特点和需要制定教学目标,确保教学达到预期效果。

2.注重教学方法根据学生特点、教学目标,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3.重视学科知识更新持续学习和掌握最新的学科知识和教育理论,不断提升自身教学能力,为学生提供有价值的知识和经验。

三、师生关系1.尊重学生尊重学生的个性和权益,不歧视、不侮辱、不惩罚和不体罚学生,以平等和关爱的态度对待每个学生。

2.公正对待学生公正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不偏袒、不歧视任何学生,并及时给予学生正确的指导和反馈。

3.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四、师德师风1.建立职业操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从事与教学无关的违法、不道德的行为,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热爱教育事业将教育事业视为一份神圣的职责,积极投身其中,以责任感和使命感教育学生。

3.以身作则做学生的榜样,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道德准则,培养学生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念。

五、社会责任1.尊重多元文化尊重不同地域、民族、宗教和文化的差异,发挥教育的引领和融合作用。

2.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组织中小学生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学生热爱社会、关心他人,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

3.社会公平与公正积极关注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改善教育资源不均衡的现状做出贡献。

六、职业发展与学术研究1.学术研究与创新积极参与学科研究和教改研究,为教育事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2.继续学习和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参加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实现个人的职业发展。

七、违反准则的行为及处理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教师,根据具体情况,成都市教育部门将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记过、降级、辞退等。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15
•【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施行日期】2011.12.15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1年11月16日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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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成发改收费[2010]1348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0.11.29
【实施日期】2010.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
理的通知
(成发改收费〔2010〕1348号)
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属学校: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0〕1033号)精神,现就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的界定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义务教育(含小学、初中、特殊教育)、高中阶段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
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取消高三补习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家校通(校讯通)、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权责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市发改委、市教育局根据经省政府审定的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各区(市)县及学校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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