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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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成发改收费[2010]1348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0.11.29
【实施日期】2010.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
理的通知
(成发改收费〔2010〕1348号)
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属学校: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0〕1033号)精神,现就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的界定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义务教育(含小学、初中、特殊教育)、高中阶段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
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取消高三补习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家校通(校讯通)、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权责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市发改委、市教育局根据经省政府审定的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各区(市)县及学校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