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信息告知书
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信息告知书
##同学: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川教函〔2016〕379号)等文件精神,
现将你的学籍信息告知如下:
1.学籍在学校注册,
2.学籍号为:*******************(备注:L开头的学籍号为临时学籍号,待通过全国查重、国家人口基础数据库比对后,生成正式学籍号)
特此告知。
##学校年级班
__________(班主任签名)
学籍信息告知书回执单
我是_______学校______年级___班_______同学(家长),我已经收到《义务教育段学生学籍信息告知书》,并知晓孩子学籍号等学籍信息情况。
学生签名:______________家长签名:___________
时间:。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教函〔2016〕90号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教函〔2016〕90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教育局,市属高校,直属(直管)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按照《成都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依法行政办〔2016〕8号)要求,市政府及各部门对2014年全市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确认的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市教育局的清理结果和市政府涉及教育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2)。
上述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文部门公布清理结果之日起,不再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1.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2(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成都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教育类)成都市教育局2016年8月30日附件1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规划局关于试行成都市城区配套中小学建设标准的通知成教计〔2003〕44号2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教育资助体系实施意见〉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教计〔2007〕51号3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成教计〔2007〕73号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的通知成教职〔2008〕1号5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校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成教普一〔2008〕18号6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工作的通知成教职〔2009〕8号7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文明办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体育局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学校体育设施向市民开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2010〕15号8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通知成教办〔2011〕23号9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建立推荐选拔教育学术专家制度的通知成教人〔2011〕7号10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成教函〔2012〕299号11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教办〔2012〕11号12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3〕1号1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4〕2号1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科研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教办〔2014〕3号15关于印发《成都市国际友好城市留学生政府奖学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教发〔2014〕3号16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成教发〔2014〕4号17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成教发〔2014〕5号18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学校安全防范标准(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4〕17号19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4〕20号20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推进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的通知成教办〔2014〕22号21成都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校企合作鼓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4〕27号22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保障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5〕3号2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5〕3号24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5〕7号25成都市教育局中共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公办和公益性幼儿园发展的实施意见成教办〔2015〕8号26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规程》的通知成教办〔2015〕9号27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卫生工作评估标准》的通知成教办〔2015〕10号28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教科书选用方案》的通知成教办〔2015〕11号29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5〕7号30《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普通高中录取加分政策的意见》成教发〔2015〕8号附件2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2(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3〕10号2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关于印发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高〔2006〕1号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区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成教发〔2011〕2号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1〕4号5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通知成教发〔2013〕6号6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4〕2号7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4〕4号8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小学毕业生初中入学工作的通知成教办〔2014〕11号附件3成都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教育类)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府发〔2000〕132号2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办学行为的通知成办发〔2005〕8号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6〕53号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结束——。
排查整治工作措施
排查整治工作措施加强排查整治,是为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排查整治工作措施,欢迎参考!排查整治工作措施篇一为深入贯彻落实xx县教育局xx号《关于开展xx县中小学、幼儿园隐患大排查整改行动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校园内部及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有效防范遏制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中心校决定在全小学范围内开展一次以校舍危房、教学设施、用电用火及周边环境为重点的为期四个月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组织领导为确保此次排查整治工作的落实,特成立“xx小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学校(园)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xxx (中心校校长)xxx (中心校书记)组员:xxx (中心校副书记) xxx (中心校副校长)xxx (工会主席) xxx (副校长)xxx (后勤主任) 各村校校长二、工作目标发挥学校主观能动性,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经过加强管理和集中整治,落实校园安全的各项措施,通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措施,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学校安全工作实现“五个零”目标,即: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零;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为零;学校重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为零;因校舍坍塌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为零;校园暴力死亡事故为零。
三、排查及整治内容(一)以强化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为核心,切实加强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工作1、校舍安全。
对学校所有建筑物(教室、仓库、图书室、实验室、厕所及其它房屋)和附属设施(围墙、操场、道路、栏杆、文体设施)进行逐个安全普查,凡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整改。
2、用电、用火安全。
A、按要求对电力设施加强管理,校园内电网等基础设施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要有严禁学生违章使用电器制度;B、认真做好电源线路检修维护工作,学校总电源安装控开;C、放学后教室及功能室做到人走断电;D、天气渐凉,生火取暖时,要注意火炉的安全排查,火炉旁不许有易燃物,严禁带火倒灰。
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09〕88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管理职责和目标任务依法办学,规范中小学管理和办学行为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履行的责任。
按照“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各个层面各个环节的责任,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办学的有关规定及《广东省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以规范课程开设、作息时间、招生行为、课业负担等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为重点,以制度化、规范化、特色化管理为目标,使每一所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成为办学行为和管理规范,安全文明,校风、教风、学风良好,育人氛围浓厚的和谐校园。
二、科学安排作息时间中小学校要按照校历的规定安排教学活动,严禁中小学组织学生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和寒暑假)集体上课,或以补差、提优等形式变相组织集体上课。
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占用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和放学后的时间。
学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含早读),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普通高中不超过8小时。
保证学生每天的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每天9小时,高中生每天8小时。
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不超2小时,高中不超2.5小时;晚自习结束时间,义务教育不超过21:00,高中不超过22:00;早上统一起床时间不得早于6:30。
不住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安排回校参加晚自习。
三、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等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按规定开设课程和安排课时,课程表要张榜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成都市第十四届基础教育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评奖活动的通知
都江堰市教育学会关于转发《成都市教育局关于举办成都市第十四届基础教育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评奖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各中小学、幼儿园:现将《成都市教育局关于举办成都市第十四届基础教育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评奖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广为宣传,积极组织实施,于2012年3月8日前按要求把参评成果材料报送教育学会(联系人:李冰,联系电话:89741813)。
附:成都市教育局关于举办成都市第十四届基础教育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评奖活动的通知及评奖实施细则都江堰市教育学会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成都市教育局关于举办成都市第十四届基础教育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评奖活动的通知各区(市)县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属普通学校(单位)、市管民办校,各区(市)县教育学会,市教育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为调动我市基础教育系统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指引下,推动我市教育科研和教育科学普及工作,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成都市教育局和成都市教育学会决定联合举办成都市第十四届基础教育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评奖活动。
现将《成都市第十四届基础教育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评奖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你们广为宣传,并积极组织实施。
附件:一、《成都市第十四届基础教育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评奖实成教学会(2012)1 号施细则》二、《成都市第十四届基础教育优秀教育科研成果奖申报评审表》三、《成都市第十四届基础教育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申报登记汇总表》二○一二年一月四日主题词:教育科研评奖通知抄送: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育学会、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评奖办公室成都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1月4日印发(共印15份)附件1:成都市第十四届基教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评奖实施细则根据四川省委、省政府以及成都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和加强哲学社会科学评奖工作的意见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双百方针,坚持科学、民主、公正地评选优秀教育科研成果,引导、激励广大教育工作者深入研究、积极探索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促进理论创新和人才成长,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繁荣和发展教育科学事业服务。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含高新区建设局)
51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对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要求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3号
各有关单位
52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4号
各有关单位
53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废止 5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59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54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9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
5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626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单位
48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实行房地产项目管理手册备案制度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7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49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8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50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84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都石化基地管委会、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6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成办发[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2〕4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27日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根据《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城市和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及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四条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市和区(市)县政府要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保证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稳定和逐步增长。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的检查监督,依法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的畅通和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勤俭办学,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七条义务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省、市和区(市)县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征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市和区(市)县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义务教育的经费。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成发改收费[2010]1348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0〕1348号)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属学校: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0〕1033号)精神,现就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的界定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义务教育(含小学、初中、特殊教育)、高中阶段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取消高三补习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家校通(校讯通)、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权责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市发改委、市教育局根据经省政府审定的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各区(市)县及学校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我市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一)义务教育阶段1、课本费:该费用限六城区区域内学校收取,每生每期预收费用为小学75元,初中155元,按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纠风办、四川省监察厅等关于做好规范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纠风办、四川省监察厅等关于做好规范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2.26•【字号】川教[2008]364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纠风办、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规范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26日川教[2008]364号)各市州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为贯彻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和公布取消我省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川财综[2008]68号)精神,现就规范我省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的教育收费项目国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义务教育借读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学位证书工本费,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
我省取消的行政哑性收费项目:义务教育信息技术教育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成人高等教育证书工本费;中小学教师信息等级检测考试费。
上述项目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
项目被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一)做好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在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工作的基础上,规范招生收费行为。
关于规范办学行为自查报告
关于规范办学行为自查报告关于规范办学行为自查报告1接市教育督导室及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示范高中办学行为督导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后,我校高度重视,组织领导干部和教职工重新学习《__省示范高中管理规定》和《__市中小学示范学校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
规范办学行为,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办学水平的具体体现;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创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具体体现;是整顿教育秩序,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形象的具体体现;也是遵循教育规律,进一步发挥示范学校引领作用的体现。
作为刚刚通过评估的省级示范学校,对照《__省示范高中管理规定》和《__市中小学示范高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当前实际,从几个方面作了自查,现报告如下: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坚持“德育为首,育人为本”的原则,确立了“人本人文成人成功”的办学理念,坚持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不办重点班,不歧视后进生。
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都得到健康发展。
二、严格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执行“三限政策”,不向学生乱收费。
不办复读班,节假日不集体组织有偿补课,并且禁止教师暑期在校外补课。
适度控制办学规模,严格控制班额。
不提前分文理科,不把高考成绩作为评价奖励教师的唯一标准。
三、认真实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自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积极打造高效课堂。
不乱印乱发教辅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培养学生的自主意识和创新精神,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全面提高。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师德水平,使教师爱事业,爱学校,爱学生。
学校倡导教师“拒赴谢师宴,拒收谢师礼”,高考录取通知书由学校统一组织发放,这些做法深受社会好评。
暑期组织教师参加各种培训学习,提高业务素质,使教师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
2023年度学校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
2023年度学校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和《--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若干规定》(湘教发〔--〕21号)、《--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若干规定的通知》岳教体办通〔--〕67号)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平教发(--)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加强教育行风建设,全面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大力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创先争优,办人民满意教育,树立我校良好的形象。
二、工作目标坚持以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强化督查、标本兼治、内涵发展、务求实效为原则,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以对学生负责、对事业负责、对未来负责的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的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省市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努力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三、总体措施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学校通过开展各种规范办学行为主题活动进一步提高认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若干规定》和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平教发(--)3号)、---学区《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学区发[--]5号)等文件精神,层层签订责任书,把规范办学行为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出现的重大违规办学行为问题实行严格问责,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文档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文档Opinions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and improving the h andling of official documents编订:JinTai College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文档前言:意见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一种文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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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徐教办〔20××〕 53 号局机关各处室: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省、市关于机关行政公文处理工作的规定,不断改进公文处理工作,发文数量明显减少,公文质量不断提高。
但是,与新形势下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文件质量和运转效率的要求相比,公文处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为切实转变机关作风,精简文件数量,提高办文质量,规范公文运转,根据省、市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文处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发文规格和形式(一)规范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名义制发的公文使用范围。
“中共徐州市委教育工委文件”、“中共徐州市教育局党委文件”和“徐州市教育局文件”主要用于贯彻执行省市党委、政府和省教育厅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发布关系全市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规划和计划、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方案和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以执法主体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与平行机关共同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的联合发文;以及其它需以局名义印发的公文等。
《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自查报告[5篇范文][修改版]
第一篇:《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自查报告《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自查报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xx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目标和要求,以及《xx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对照我校实际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将我校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重要意义,成立了xx 二小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王松新担任,两位副校长任副组长,其他校委会成员及各班班主任为成员,具体指导我校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工作,并成立了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支部书记缪淑芳担任,支部其他成员、各年级教研组长为监督领导小组成员。
我校根据《xx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制定了《xx二小关于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规定》,严格落实并在每学期进行期初,期中、期未三次大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发现问题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同时与教师评奖评优挂勾。
二、严格执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各项规定我们充分认识到要从国家发展和民族进步的高度出发,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为根本,充分认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遵循教育规律,以学生发展为本,确保每一位学生健康快乐成长、全面发展。
(一)我校严格执行国家和xx省课程计划。
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的同时,不随意增加课时,严禁削减、挪用体育、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等非考试科目的课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
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15
•【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施行日期】2011.12.15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1年11月16日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09.09•【文号】教监管厅函〔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民办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机构和从业人员培训行为,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1年9月9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机构和从业人员培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按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
其中,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按照其他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招用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招用及解聘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二)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三)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教学、教研人员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四)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五)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0.09.03•【文号】教财厅函[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自2007年实施新的国家奖学金制度以来,各地、各部门、各高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精心组织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工作情况整体良好,推荐学生总体优异,极大地激发了广大高校学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的热情,坚定了优秀青年学子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决心。
但是,仍有少数高校对国家奖学金政策理解存在偏差,评审标准过于宽松,评审把关不严,材料填报不符合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填报,严格国家奖学金评审,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激励学生全面发展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掌握评审标准各高校在组织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过程中,必须按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严格掌握评审标准。
一年级学生不具备申请资格,各高校不得推荐、报送一年级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
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的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开始不再具备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实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制度的高校,如将综合考评成绩作为国家奖学金考核指标,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8•【字号】川办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体育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3]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1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体育局)为切实推动学校体育科学发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该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体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广大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充满活力是一个民族生命力旺盛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方面。
学校体育是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健康素质的有效途径,对青少年思想品德、智力发育、审美素养和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对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把加强青少年体育锻炼作为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的基础工程,把加强学校体育作为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
2007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着重强调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增强青少年体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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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制度
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制度范本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制度1一、公用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1、学校公用经费是维持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经费。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核定的生均公用经费。
(初中生年均公用经费定额为840元、小学为635元。
)。
2、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二、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原则与办法1、我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原则:集中监管、统筹使用、分级预算、计划调控。
2、学校会计加强对各学校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指导及使用的监管。
各学校费用由各校校长审批,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四签”后,再报中心学校审批列支。
各学校费用收支仍在中心学校账套内分部门核算,以准确反映各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
3、公用经费管理实行自下而上的预算编制制度。
年初,统筹管理的经费由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需要进行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报中心学校初审。
统筹使用的经费由中心学校牵头,各学校校长参与进行费用预算编制。
后由中心学校对各学校的公用经费年度预算进行审核,最后报教育局核准和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各校要严格按照科学合理、统筹兼顾、规范透明、高效顺畅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更要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解决难点,集中财力办大事。
学校公用经费预算要落实到具体项目、科目,做到不重复、不遗漏、不留缺口,确保每一分钱用到学生身上。
4、公用经费执行支出实行自上而下的计划管理。
各校预算及使用计划经上报并核准下达后,应严格按计划执行。
各学校要制定实施预算计划,在学校内部把预算执行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
各学校要对照年度预算的总体目标,定期分析公用经费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经费的正常使用。
三、公用经费使用要求与标准2、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培训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住宿费以及大型培训讲座等费用的开支。
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教育厅
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语言文字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2017]-364
【发布部门】成都市教育局821060285
【发布日期】2017.04.24
【实施日期】2017.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的
通知》的通知
[2017]-364
各区(市)县教育局、语委,各市直属(直管)学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川教函〔2017〕89号)(简称“意见”)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现在《意见》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语委要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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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做好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级各类幼儿园:
现将〘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做好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成教学[2010]0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各类幼儿园按照通知要求对本园在招生、收费、卫生、消防、接送车辆、门卫人员构成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请将排查情况于4月16日前分别报所在街办、镇乡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和区教育局基教一科。
区教育局将组织人员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成都市龙泉驿区教育局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成都市教育局文件成教学〔2010〕1号签发人:刘智慧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做好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做好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等工作,有效维护好幼儿园及在园幼儿的安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让家长、社会放心。
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实管理职责,加强管理监督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幼儿园管理的意见〙(成教学〔2007〕4号)的要求,切实负责起对所辖区域内幼儿园的管理职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加大监管力度。
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食品、卫生、消防、车辆、安全等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要进
一步规范幼儿园的办园行为,在4月份集中开展一次对幼儿园招生、收费、卫生、消防、接送车辆、门卫人员构成等情况的检查,保证办园方向,促进健康发展。
二、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完善安全工作责任制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一是要指导幼儿园(包括未审批的)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各项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要督促幼儿园强化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加强对教职员工安全常识的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幼儿和教职工的安全。
二是要协调公安交警部门,加大对幼儿园接送车辆的监管力度。
严禁幼儿园使用不合格车辆接送幼儿,严禁接送幼儿车辆超载。
在幼儿入离园高峰时段,做好幼儿园周边道路的疏通工作,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三是要配合消防部门加强对幼儿园的防火安全检查,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全面落实防火各项措施。
要求幼儿园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严禁使用易引发火灾的电器,要注意对电线电路等的安全检查,防止因其老化引起火灾。
指导幼儿园通过游戏活动等方式开展火灾逃生演练。
四是要督促幼儿园建立和完善门卫人员的岗位职责和相应考核制度。
要从园门定时开闭、访客登记、家长进出、幼儿出入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严禁出现脱岗、离岗现象,并确保各类报警、联动设施正常使用,幼儿园
的门卫原则上聘用专业保安人员。
聘用非专业保安人员应在年龄、身体素质、敬业精神、履职能力等方面按区(市)县统一标准选聘,并报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对明显不能胜任的人员要坚决调离门卫岗位。
三、加强卫生防疫工作,预防季节性疾病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加强对幼儿园集体用餐、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管理,防止病从口入。
要督促幼儿园加强对食品卫生管理,严格进货渠道,落实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严禁在园幼儿携带食物、药物入园,确需带入幼儿园的,须由幼儿家长与具体的保教人员直接进行交接。
要加强对幼儿的健康教育工作,培养幼儿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
同时要指导和督促幼儿园严格晨检制度,做好对群体性、季节性疾病发生防控。
目前要特别做好对手足口病的防控工作,并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幼儿园周边卫生安全的综合整治工作,预防控制各类应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四、依法规范办园行为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的办园行为,严禁各类幼儿园预约登记招生,同时要指导幼儿园做好招生的正面宣传,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对违反规定的要加大处置力度,要在各区范围内点名通报,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和升等定级的资格。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对幼儿园主要负责人予以相应的处理。
要配合价格管理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严禁幼儿园以举办特长班、兴趣班为名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
收费标准,严禁提前预约收费。
要求幼儿园必须亮证收费,收费必须开具正规的收款收据,对有收费违规行为的,要协调价格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各区(市)县接本通知后,要结合〘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0年第一号预警通知〗的通知〙(川教函〔2010〕135号)、〘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幼儿园管理的意见〙(成教学〔2007〕4号)的相关要求和规定,迅速将本通知内容传达到每一所幼儿园、所有教职工及在园幼儿家长。
切实做好幼儿园的招生、收费、安全等各项工作。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教育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通知
成都市教育局办公室2010年4月9日印发
校对:黄晓莲(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