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加强教育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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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教育局文件
成教办〔2012〕10号
成都市教育局
关于切实加强教育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属高校、直属(直管)学校、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为确保国家、省、市教育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确保资助资金安全,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就加强教育资助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教育资助是国家惠民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承担的重要任务,政策执行情况事关党和政府形象,事关广大学生及家庭切身利益。各区(市)县教育局、各有
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必须高度重视,着力健全机构、落实人员、加强领导,确保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二、健全机构
(一)确保机构健全。各区(市)县必须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14号)要求,完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建设,配齐工作人员,将资助中心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足额保障。各级各类学校是教育资助工作的直接实施部门,必须指定专门机构并根据学生人数确定1—3名人员承办学生资助工作。
(二)保持人员稳定。教育资助政策连续性强、覆盖面广、持续时间久、社会关注度高,为保证政策的顺利实施,资助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区(市)县资助中心主任发生变动的,应事先征询市资助中心意见并及时报送市资助中心备案。
各学校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机构及人员名单需报同级资助中心备案,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人员如发生变动应事先征询同级资助中心意见并及时报送同级资助中心备案。
三、强化管理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教育资助工作实施主体。
1.教育资助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确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2.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要及时、准确反映学生学籍异动情况。
3.严格按照各项教育资助政策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教育资助,按规定流程对学生的资助申请进行评审,强化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的公示,依法依规实施资助,实行阳光操作。
4.建立专门档案,根据教育资助类型将学生申请教育资助申请表、公示情况、评议结果、资金发放凭证等资料按年度装订建档备查。
(二)资助中心是教育资助工作管理主体。
1.市资助中心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涵盖各项教育资助项目的教育资助信息管理平台,依托平台对全市教育资助工作进行动态管理,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准确、及时。
2.市及区(市)县资助中心要对教育资助工作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采取到校进班的方式,通过实地点名的办法对学生享受资助情况进行核查。要建立教育资助检查情况档案,每次检查情况、整改情况要经检查人员和被检单位签字备查。
市资助中心每个月原则上至少应对两个区(市)县和两所直属学校的教育资助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区(市)县和直属学校送达书面整改通知。有关单位应在收到整改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措施并上报市资助中心,在收到整改通知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3.将教育资助工作纳入区(市)县教育局及直属学校的年度目标考核。考核指标的制定和考核工作组织实施由市资助中心负
责。
4.区(市)县资助中心应按季度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资助中心报送教育资助工作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市资助中心汇总上报市教育局。如遇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三)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资助工作监管主体。
1.加强对所辖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防止学校借资助之名扩大招生,对在办学条件、学校管理等方面与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差距较大的学校必须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要限制招生和在校生规模。
2.严格监控和审核所辖学校申报的学籍情况,积极改进和完善学籍管理办法,防止以虚假学籍虚报冒领国家资助资金。
3.及时协调财政部门足额安排和拨付资助资金,切实保证教育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4.教育纪检监察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教育资助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机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协调配合确保资助资金安全。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对教育资助资金实行分帐核算,足额配套、及时结算、专款专用,杜绝滞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教育资助资金行为,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监督。
四、责任追究
要加大教育资助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
处一起,对完忽职守或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教育资助资金的行为,除追回被套取、挤占的资金外,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资助管理通知
信息公开类别:不予公开
成都市教育局办公室2012年3月20日印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