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加强教育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成都市教育局文件

成都市教育局文件

成都市教育局文件成教办〔2014〕1号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局2013年工作总结》的通知各区(市)县教育局、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社会事业局,各市属高校、直属(直管)学校(单位):现将《成都市教育局2013年工作总结》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成都市教育局2014年2月28日成都市教育局2013年度工作总结2013年,市教育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扎实工作,锐意进取,我市成为首个整体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的副省级城市。

城乡居民对基础教育满意度达86.96,位列11个参评部门的第3位。

12月2日,新初书记做出重要批示“教育工作的两大主题‘素质教育’和‘均衡发展’在我市开展得很好,取得了不少经验,望认真总结,扎实推进,在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过程中走在前列,创造更多更好的成绩”。

一、群教活动扎实推进,为民务实清廉得到有效落实(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效显著。

深入开展“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主题教育活动。

坚持“三视三问”工作法,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牵头开展好党员领导干部“进学校”活动。

广泛收集意见建议121条,提出7个方面12项整改措施。

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评议满意率97.5%。

制定下发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细则》,全面落实“八项规定”,认真治理“文山会海”,启用电子公文报送平台和视频会议系统,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机关发文、会议、简报数量分别同比下降24.2%、31.6%、28.9%。

(二)教育惠民利民工程圆满完成。

全面实施义务教育“两— 2 —免一补”,全面免除13.5万中职学生学费,教育资助金额超过13.1亿元。

市政府专题研究学前教育工作,明确了加快实施新一轮学前教育提升工程。

全面消除无等级公益性幼儿园,全市公办和公益性幼儿园达到814所,学位覆盖率达70%,有效缓解了“入园难”、“入园贵”问题。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4]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4]3号
五、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和待遇
(一)完善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和依法治校工作,落实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实行校务会议等制度。认真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决策的合法权利。建立健全教师人事争议处理制度,依法维护教师权益。
(二)强化教师工资和社会保障机制。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师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健全符合教师职业特点、体现岗位绩效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对长期在农村基层从教和赴艰苦边远地区支教的教师,实施倾斜政策。推进教师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按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积极支持教师周转房建设,鼓励将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一)不断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帮助和引领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大师德典型宣传力度,形成重德养德的良好风气。建立教师思想状况调查分析制度,及时解决教师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
(二)全面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引导广大教师着力养成“爱生如子、爱岗敬业、廉洁奉献”的职业操守,自觉遵守市教育局下发的《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引导教师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完善师德师风考评制度,将师德教育融入教师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全过程,把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4〕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成发改收费[2012]963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成都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963号)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部属在蓉单位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810号)精神,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成都市幼儿园的收费项目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全托幼儿的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含点心费)、校车接送费,代收费项目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各类幼儿园除收取上述规定项目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公益性幼儿园(以下简称“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区(市)县价格和教育部门备案。

三、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600元/生·月(其中成都市户籍3-5周岁幼儿政府财政补助200元/生·月)。

中心城区公办幼儿园(不含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一级园650元/生·月,二级园600元/生·月,三级园500元/生·月。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教函〔2016〕90号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教函〔2016〕90号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教函〔2016〕90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教育局,市属高校,直属(直管)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按照《成都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依法行政办〔2016〕8号)要求,市政府及各部门对2014年全市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确认的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市教育局的清理结果和市政府涉及教育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2)。

上述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文部门公布清理结果之日起,不再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1.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2(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成都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教育类)成都市教育局2016年8月30日附件1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规划局关于试行成都市城区配套中小学建设标准的通知成教计〔2003〕44号2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教育资助体系实施意见〉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教计〔2007〕51号3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成教计〔2007〕73号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的通知成教职〔2008〕1号5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校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成教普一〔2008〕18号6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工作的通知成教职〔2009〕8号7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文明办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体育局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学校体育设施向市民开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2010〕15号8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通知成教办〔2011〕23号9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建立推荐选拔教育学术专家制度的通知成教人〔2011〕7号10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成教函〔2012〕299号11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教办〔2012〕11号12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3〕1号1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4〕2号1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科研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教办〔2014〕3号15关于印发《成都市国际友好城市留学生政府奖学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教发〔2014〕3号16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成教发〔2014〕4号17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成教发〔2014〕5号18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学校安全防范标准(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4〕17号19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4〕20号20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推进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的通知成教办〔2014〕22号21成都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校企合作鼓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4〕27号22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保障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5〕3号2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5〕3号24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5〕7号25成都市教育局中共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公办和公益性幼儿园发展的实施意见成教办〔2015〕8号26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规程》的通知成教办〔2015〕9号27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卫生工作评估标准》的通知成教办〔2015〕10号28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教科书选用方案》的通知成教办〔2015〕11号29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5〕7号30《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普通高中录取加分政策的意见》成教发〔2015〕8号附件2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2(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3〕10号2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关于印发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高〔2006〕1号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区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成教发〔2011〕2号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1〕4号5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通知成教发〔2013〕6号6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4〕2号7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4〕4号8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小学毕业生初中入学工作的通知成教办〔2014〕11号附件3成都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教育类)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府发〔2000〕132号2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办学行为的通知成办发〔2005〕8号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6〕53号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结束——。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14•【字号】成办发[2001]67号•【施行日期】2001.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1]6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八月十四日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幼儿教育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广大幼教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认真贯彻国家幼儿教育发展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教育部制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深化幼儿教育改革,幼教事业得到了健康快速的发展。

但是,面对21世纪和西部大开发对人素质培养的要求,我市幼儿教育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及全市托幼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幼教事业改革与发展,开创我市幼教工作新局面,为我市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实现跨越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现就加强我市幼儿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幼儿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战略高度认识幼儿教育的重要性。

按照国务院关于“幼儿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幼儿教育工作的职责分工如下:教育部门:认真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指示,拟订有关的行政法规和重要的规章制度;编制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教育目标;负责对各类型幼儿园、托儿所(班)的业务指导,建立视导评估制度,培养、培训各类型幼儿园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及资格审定制度;指导幼儿园、托儿所进行教育科学研究,办好示范性幼儿园;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幼儿教育的重大政策问题,不断深化幼儿教育改革,全面推进和实施素质教育。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名校集团发展水平的意见-成教发〔2016〕1号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名校集团发展水平的意见-成教发〔2016〕1号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名校集团发展水平的意见正文:----------------------------------------------------------------------------------------------------------------------------------------------------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名校集团发展水平的意见成教发〔2016〕1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教育局,简阳市教科局,直属(直管)学校(单位):近年来,我市通过名校集团发展,有效扩大了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整体提升了区域教育发展水平和影响力。

为推进“全域成都”教育高位均衡、优质发展,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规模,现就进一步提升我市基础教育名校集团(含名园集团,下同)发展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在“全域成都”视野下,坚持“名校+新校”、“名校+弱校”、“名校+农校”等有效模式,以义务教育为重点,以输出名校办学理念和先进管理为核心,以输出优秀队伍为关键,促进名校集团内涵发展,全面提升名校集团发展水平,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全域共享,努力实现“学有良教、品质卓越”目标,满足老百姓家门口“上好学”要求。

二、主要目标全市名校集团发展的内涵建设得到加强,集团教育质量和发展水平得到整体提升;名校集团内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形成与现代教育治理体系相适应的治理机制,办学活力得到进一步激发;结合区域教育联盟跨区域领办、托管等方式,每对联盟间有2-3所学校纳入对方名校集团管理,全市名校集团数量及各名校集团的成员学校数量合理、结构科学。

三、工作任务(一)促进名校集团内涵发展。

1.加强对成员学校的指导管理。

龙头学校要选派现任中层及以上优秀管理人员,到成员学校担任执行校长,任职不低于一个领办周期3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成办发〔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30日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加大规范和治理有照无证、无照无证机构违法违规开展教育培训的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难题,健全和完善政法委、社治委、网信办、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社、文广旅、卫健、应急及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络理政办、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等多部门协同和市、区(市)县、镇(街道)、社区等多级联动的培训市场综合治理体系,促进全市教育培训业健康规范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95号)、《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教函〔2019〕48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19〕18号)、《成都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的通知》(成教办〔2017〕16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师范生免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师范生免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师范生免费教育试行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办发[2010]48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17
【实施日期】2010.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师范生免费教育试行工作意
见的通知
(成办发〔2010〕48号)
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师范生免费教育试行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师范生免费教育试行工作的意见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精神,我市已于2009年开始并将至2012年结束,开展师范生免费教育试行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积累经验,建立制度,为培养和造就大批优秀农村教师奠定基础,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培养目标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在我市农村小学任教的我市郊区(市)县户籍高中毕业生,进入成都大学小学教育专业学习,经培养成为合格的小学教师。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成发改收费[2010]1348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0〕1348号)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属学校: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0〕1033号)精神,现就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的界定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义务教育(含小学、初中、特殊教育)、高中阶段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取消高三补习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家校通(校讯通)、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权责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市发改委、市教育局根据经省政府审定的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各区(市)县及学校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我市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一)义务教育阶段1、课本费:该费用限六城区区域内学校收取,每生每期预收费用为小学75元,初中155元,按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8.04•【字号】成价费[2003]174号•【施行日期】2003.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成价费[2003]174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新学年即将来临,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中小学校收费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省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所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严禁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

具体项目、标准为:(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1、杂费:小学50元/生.期;初中60元/生.期2、课本预收款:小学130元/生.期;初中180元/生.期3、住宿费:每生每期80元,新建改建的学生宿舍按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成价行[2000]553号文件规定执行。

4、借读费:(1)、五城区及高新区借读费标准为:小学:义务教育示范学校1600元/生.年;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改制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窗口学校1200元/生.年;其他学校800元/生.年。

初中:省级示范学校3600元/生.年;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改制学校(如石室联中、七中育才、树德实验中学等)4000元/生.年;市级示范学校2800元/生.年;一般中学2000元/生.年。

(2)、其他区(市)县的借读费标准在低于城区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由当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共同制定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学校向借读学生收取借读费后不得再收取杂费。

5、体检费:5元/生.年(由承担体检的医疗单位收取)。

6、龋齿防治费:5元/生.期(收龋齿防治机构收取)。

7、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费:12元/生(由市招生办公室统一收取)。

四川省中共成都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7年工作总结》的通知

四川省中共成都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7年工作总结》的通知

四川省中共成都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7年工作总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2.22•【字号】成教工委函〔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成都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7年工作总结》的通知成教工委函〔2018〕19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教育局,市属高校,直属(直管)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中共成都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2017年工作总结》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中共成都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2018年2月22日中共成都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2017年工作总结2017年,全市教育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省市党代会等系列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加大规范办学行为力度,提升教育公共服务水平,教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基础教育在全市公共服务满意度行业测评中综合排名第一。

一、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落实(一)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深化。

牢牢把握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权,召开全市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会,全面加强和提高学校教育工作的政治站位,成都市在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作经验交流。

制定《成都市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市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坚持政治标准,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加强高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哲学社会科学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和心理咨询教师等队伍建设。

(二)教师队伍建设切实加强。

择优补充乡村教师988名,招募40名“常青树计划”教师赴乡村学校支教。

向28284名教师发放30年从教荣誉证书。

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8.20•【字号】成教计[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问题的通知(成教计〔2009〕49号)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属各学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坚决杜绝“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切实保证各项教育惠民措施落到实处,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部门《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教〔2009〕186号)精神,就我市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问题作如下通知:一、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小学、初中阶段收费项目及标准1、住宿费:该费用限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以下简称“六城区”)区域内学校收取;收费标准由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学生宿舍住宿条件、按运行成本核定。

各类宿舍上限标准如下:2、课本费:该费用限六城区区域内学校收取,费用为预收性质,每学期末必须据实结算。

预收标准小学每生每期75元,初中每生每期155元。

凡符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办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09〕29号)规定的我市常住人口子女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子女免交此项费用。

3、作业本费:该费用限六城区区域内学校收取,费用为预收性质,每学期末必须据实结算。

预收标准小学每生每期15元,初中每生每期20元。

凡符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办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09〕129号)规定的我市常住人口子女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子女免交此项费用。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教育宏志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教育宏志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教育宏志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6.10.20•【字号】成财教〔2016〕141号•【施行日期】201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教育宏志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财教〔2016〕141号各区(市)县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市属有关学校:《成都市市级教育宏志助学金管理办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2016年10月20日附件成都市市级教育宏志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政策依据)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五次全会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均等的教育机会,实施教育精准扶贫,成都市决定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设立市级教育宏志助学金(简阳市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函〔2015〕143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7号)等相关精神,并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定义)本办法所称成都市市级教育宏志助学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以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区(市)县,用于对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及特困供养人员中的优秀非住宿学生给予助学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对象)宏志助学金补助对象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及特困供养人员中的优秀非住宿学生。

第四条(补助条件)接受宏志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成人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成人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成人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4•【字号】成办发[2004]143号•【施行日期】200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成人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4]14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成人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四年八月四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成人教育工作的意见(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成委发〔2004〕7号)和全国、省、市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成人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农村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农民知识化的目标,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突出为“三农”服务的宗旨,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综合素质,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加快农村劳动力有序、稳定地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步伐,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现就加强和改进农村成人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农村青壮年非文盲率保持在98%以上,脱盲人员巩固率达98%以上。

到2007年,全市农村劳动力培训率达到80%,其中对失地农村劳动力的培训要跟上推进城市化进程的步伐;初中后和高中后培训(以下简称“两后”培训)率达90%以上;各类职成院校培养农村新增劳动力约14万人;积极开展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培训。

二、工作措施(一)整合教育资源,巩固和完善农村成人教育网络体系以职业技术院校、县办成人中专学校为龙头,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骨干,村成人教育点为基础,健全向村组延伸的县、乡、村三级农村成人教育培训体系。

充分发挥农村普通中小学在农村成人教育中的作用,坚持学校教育资源向社区开放,采取“一校挂两牌、日校办夜校、一师兼两教”的形式,构建农村终身教育体系。

成都市教育局文件

成都市教育局文件

成都市教育局文件成教职…2009‟5号签发人:崔昌宏成都市教育局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属学校(单位):为贯彻省、市人民政府职业教育攻坚决定,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我市职业教育质量,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创新教师培养和激励机制,经研究决定,开展成都市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双师型”教师认定以《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和省、市人民政府职业教育攻坚决定精神为依据,以全面提升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师德水平、教育教学理念、教学能力和专业技能为核心,以培养专业教学(技能)带头人为重点,培养一支适应现代职业教育需求,具有扎实专业基础和较强实践动手能力的中等职业教育骨干教师队伍。

认定工作旨在鼓励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积极钻研教学业务,努力提高专业技能操作水平,切实发挥职业教育优秀专业课教师的示范作用,以全市职教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升。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细则二○○九年二月一日主题词: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通知抄送:四川省教育厅。

成都市教育局办公室2009年2月3日印发(共印20份)附件成都市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细则一、“双师型”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是指从事中等职业教育工作,既能传授专业理论知识,又能指导专业实践,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同时具有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教师。

二、认定对象在成都区域内独立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

三、认定条件(一)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热爱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参与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教学理念先进,教学实践和教学管理能力强,教育教学成效突出。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5.09•【字号】•【施行日期】2017.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现将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四川省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2017年5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三章救助范围第四章救助程序第五章基金管理第六章监督考核第七章附则四川省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教育基金”)管理,提高教育基金运行效率,实现精准扶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专项资金,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在享受现有普惠性教育资助政策之后,仍面临的与就学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贫困家庭子女因经济原因辍学。

第三条教育基金坚持开放原则,资金来源稳定、可持续;教育基金救助遵循“应助尽助”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救助政策;教育基金管理公开透明、安全规范。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四条县级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是教育基金筹集主体,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省级财政补助,市县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对口支援资金。

(四)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规资金。

第五条每个县(市、区)教育基金的募资规模一般不低于300万元。

第六条保持基金合理规模,基金余额要确保及时满足救助需求。

当基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各县(市、区)应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

第七条在确保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教育基金可以开展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教育局文件
成教办〔2012〕10号
成都市教育局
关于切实加强教育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属高校、直属(直管)学校、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为确保国家、省、市教育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确保资助资金安全,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就加强教育资助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教育资助是国家惠民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承担的重要任务,政策执行情况事关党和政府形象,事关广大学生及家庭切身利益。

各区(市)县教育局、各有
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必须高度重视,着力健全机构、落实人员、加强领导,确保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二、健全机构
(一)确保机构健全。

各区(市)县必须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14号)要求,完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建设,配齐工作人员,将资助中心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足额保障。

各级各类学校是教育资助工作的直接实施部门,必须指定专门机构并根据学生人数确定1—3名人员承办学生资助工作。

(二)保持人员稳定。

教育资助政策连续性强、覆盖面广、持续时间久、社会关注度高,为保证政策的顺利实施,资助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

区(市)县资助中心主任发生变动的,应事先征询市资助中心意见并及时报送市资助中心备案。

各学校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机构及人员名单需报同级资助中心备案,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人员如发生变动应事先征询同级资助中心意见并及时报送同级资助中心备案。

三、强化管理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教育资助工作实施主体。

1.教育资助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确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2.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要及时、准确反映学生学籍异动情况。

3.严格按照各项教育资助政策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教育资助,按规定流程对学生的资助申请进行评审,强化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的公示,依法依规实施资助,实行阳光操作。

4.建立专门档案,根据教育资助类型将学生申请教育资助申请表、公示情况、评议结果、资金发放凭证等资料按年度装订建档备查。

(二)资助中心是教育资助工作管理主体。

1.市资助中心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涵盖各项教育资助项目的教育资助信息管理平台,依托平台对全市教育资助工作进行动态管理,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准确、及时。

2.市及区(市)县资助中心要对教育资助工作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采取到校进班的方式,通过实地点名的办法对学生享受资助情况进行核查。

要建立教育资助检查情况档案,每次检查情况、整改情况要经检查人员和被检单位签字备查。

市资助中心每个月原则上至少应对两个区(市)县和两所直属学校的教育资助工作进行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区(市)县和直属学校送达书面整改通知。

有关单位应在收到整改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措施并上报市资助中心,在收到整改通知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3.将教育资助工作纳入区(市)县教育局及直属学校的年度目标考核。

考核指标的制定和考核工作组织实施由市资助中心负
责。

4.区(市)县资助中心应按季度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资助中心报送教育资助工作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市资助中心汇总上报市教育局。

如遇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三)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资助工作监管主体。

1.加强对所辖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防止学校借资助之名扩大招生,对在办学条件、学校管理等方面与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差距较大的学校必须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要限制招生和在校生规模。

2.严格监控和审核所辖学校申报的学籍情况,积极改进和完善学籍管理办法,防止以虚假学籍虚报冒领国家资助资金。

3.及时协调财政部门足额安排和拨付资助资金,切实保证教育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4.教育纪检监察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教育资助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机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协调配合确保资助资金安全。

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对教育资助资金实行分帐核算,足额配套、及时结算、专款专用,杜绝滞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教育资助资金行为,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监督。

四、责任追究
要加大教育资助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
处一起,对完忽职守或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教育资助资金的行为,除追回被套取、挤占的资金外,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资助管理通知
信息公开类别:不予公开
成都市教育局办公室2012年3月20日印
(共印10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