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案例分析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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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大型工程,由于技术特别复杂,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及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要求较高,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人于2007年3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 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五家企业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内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2007年4月20日下午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2007年5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日。

在2007年4月20日上午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2007年4月20日下午5时才送达。2007年4月23日由当地招标监督办公室主持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标监督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B企业投标文件有项目经理签字并盖了公章,但无法定代表签字和授权委托书;D企业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E企业对某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招标人于2007年5月10日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双方于2007年6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该项目采取的招标方式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分别指出对B企业、C企业、D企业和E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3.指出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不妥之处。

4.指出招标人与中标企业6月12日签订合同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答案与解析:

1.妥当。因为该项目技术特别复杂,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及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要求较高,不适合采用公开招标,且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

2.B企业的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因为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的签字没有法律效力。

C企业的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因为属于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D企业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正后作为有效标,以大写金额为准。

E企业的投标文件进行处理后作为有效标,分项工程报价漏项,应视为已报入其他的分项工程中。

3.不妥之处之一:当地招标监督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不妥,评标委员会中只应有招标人代表与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

不妥之处之二: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4人不妥,不够2/3的比例。

4.6月12日签订合同不妥,因为超过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30天。

二、2009年11月22日,某小区居民张先生向该该市环保局投诉,称小区旁的一处建筑工地正进行施工,尘土飞扬,还传来阵阵刺鼻味道,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生活。市环保局随即对该工地进行检查该工地,发现该工地正进行土石方回填及屋面防水施工。由于运土方的车辆没有采取进出场地清洗、密闭措施,导致运土车辆沿线漏洒了许多泥土,激起大量扬尘;屋面防水工程使用的沥青,在熬制过程中挥发出大量刺激性气体,对小区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市环保局要求该施工单位进行限期整改。但是,该施工单位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依然照常施工作业。

问:

1.施工单位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2.市环保局应当对其如何处理?

答案与解析: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规定,“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本案中的施工单位违反了此项规定,没有对运土方车辆采取必需的防漏洒及清洗等除尘措施,导致产生大量粉尘污染环境。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0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用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第41条规定,“在人口集

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本案中的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沥青在熬制过程中挥发出的大量刺鼻性气体,对小区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2.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57条规定,该市环保局应当责令施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此外,依据该法第58条规定,对于该施工单位违反限期改正的要求,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三.某商务中心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地下2层,地上22层。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开工前,施工单位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在地下桩基施工中,由于是深基坑工程,项目经理部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编制了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专项施工组织方案,经项目经理签字后组织施工。同时,项目经理安排质量检查的人员兼任安全工作。当土方开挖至坑底设计标高时,监理工程师发现基坑四周地表出现大量裂纹,坑边部分土石有滑落现象,即向现场作业人员发出口头通知,要求停止施工,撤离相关作业人员。但施工作业人员担心拖延施工进度,对监理通知不予理睬,继续施工。随后,基坑发生大面积坍塌,基坑下6名作业人员被埋,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事故发生后,经查施工单位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问:

本案中,施工单位有哪些违法行为?

答案与解析:

1.项目经理签字后即组织施工不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后,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2.安全生产管理环节严重缺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排质量检查人员兼任安全管理人员,违反规定。

3.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本案中,施工作业人员迫于施工进度压力冒险作业,也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4.施工单位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必须依法办理。

四.某建设工程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为:1.本次招标的资质要求是主项资质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有3个及以上同类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在招标公告发出后,一些建筑公司包括A、B两公司都想参加此次投标。A建筑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且具有多个同类工程业绩;B建筑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但同类工程业绩少。但A建筑公司目前资金比较紧张,而B建筑公司则担心由于自己的业绩一般,在投标中会处于劣势。因此,两公司协商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在评标过程中,该联合体的资质等级被确定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评标办法中将资质等级列为一项计算得分的项目。根据评标办法中的计算方法,该联合体得分略低于另外一家一级资质的投标人,遗憾地失去了中标机会。该联合体不服,就资质等级问题提出异议,特别是A公司认为中标的那家公司在以往业绩和业内影响等均不如本公司。

问题:

1.什么是联合体投标?A、B两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2.法律对联合体投标的资格有何规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何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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