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暂行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0•【字号】苏府办[2004]33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4]3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不断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或由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本办法中所指的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可用财力安排的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财政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年度预算执行中动用机动财力追加的基本建设投资、上年结转本年继续使用的基本建设投资、上级补助的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安排基本建设的各项专项建设基金以及财政通过借款或承诺还贷形式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等资金。
第三条对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总投资(扣除动迁部分后的建设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或虽不属以上范围但列入市重点项目、实事项目等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要编制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并报批。
第四条市计委负责审批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
第五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计划任务书批复是初步设计的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复内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
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1.08•【字号】苏财规〔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34号第一条为加强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严格项目概算,控制建设成本,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专项资金管理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省直基本建设项目(下简称基建项目)财政投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一)基建项目由省本级直接举办,即建设单位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基建项目必需经过立项审批等基本建设程序(不包括水利基建项目)。
(三)需要申请或已定财政投资,即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
第三条经批准同意的基建项目财政投资,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全额投资,是指基建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
(二)部分投资,是指基建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定额补助或按投资比例分担,其余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
(三)贴息补助,是指基建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全部或部分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其贷款利息由省级财政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全额或定额补助。
全额投资方式原则上适用于纯公益性基建项目;部分投资和贴息补助方式主要适用于准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
对完全可以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的基建项目,不予财政投资。
具体投资方式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条财政投资的基本原则为:(一)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能市场运作的,不财政投资;能贴息补助的,不部分投资;能部分投资的,不全额投资。
(二)区分轻重缓急,纯公益性项目、续建项目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财政支持的项目优先考虑。
(三)除全额投资外,原则上只补助建安工程,不补助征地拆迁费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7日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预算资金实施建设的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省政务办负责牵头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网信办对项目前期技术方案和网络安全部分方案提出审核意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
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6]1473号省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为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责任约束机制,降低投资成本,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对非经营性项目政府投资加快推进…代建制‟的要求”,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项目建设和使用的建管分离,降低投资成本,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实施工程建设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且使用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占总投资额30%以上或者使用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本规定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非税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
本规定所称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是指政府信用担保的和需用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及对代建单位资格审查和管理;省财政厅参与代建制工作并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跟踪与监督管理;省建设厅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管,审计、监察、城建档案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2•【字号】苏办[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苏办〔2007〕19号2007年5月22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严格要求。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严格控制我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思想认识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违反规定建设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
这不仅浪费有限的财力和资源,加重人民群众负担,而且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省各地区、各部门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少数地方和部门仍存在越权审批、违规使用建设资金、超标准建设党政机关办公楼等现象,助长了讲排场、比阔气的不正之风,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坚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坚决抵制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等不正之风,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高效廉洁机关、降低行政成本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把《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到位,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将有限的财力更多地用到改善人民生活、解决突出矛盾上来,在全省发挥表率作用。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法规类别】咨询业务【发文字号】苏发改规发[2013]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9.30【实施日期】2013.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3〕6号)省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完善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13〕1278号)文件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我委对《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2013年9月30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委托投资咨询评估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802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13〕12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事项:(一)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等;(二)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涉及公共安全、占用大量资源、具有排他性的企业投资非产业类项目申请报告;(三)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审批的发展建设规划;(四)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科学管理,规范项目建设中各责任主体行为,控制工程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含PPP模式项目)概算调整及工程变更适用本细则。
上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概算调整及工程变更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使用功能变化,设计图纸本身差错,设计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施工条件变化,原材料的规格、品种、质量不符合施工等原因,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在工程施工合同基础上发生的工程变更。
包括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更(基线、位置、尺寸)、材料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工程量变更、工期变更、工程质量及其他变更。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公示制,未经审查批准和公示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
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要求,确保变更过程合法合规、公正公开、经济合理。
第二章概算确定及调整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由按规定程序确定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投资估算指标、费用定额计算依据及标准进行编制,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定。
项目概算不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确实需要超过的,设计单位应编制概(预)算调整技术文件和调整概(预)算书报区发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由区发改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予以批复。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项目超概(预)算的,区发改局不再受理事后调整概(预)算申请。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设计方案)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苏政发[2005]38号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正文:----------------------------------------------------------------------------------------------------------------------------------------------------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苏政发[2005]38号2005年4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项目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制定《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江苏目录》”),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与省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贸委;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需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与省发改委联合上报。
第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五条项目申请报告应按以下规定,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一)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二)依法应当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直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通知-苏财建〔2019〕127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直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通知正文:---------------------------------------------------------------------------------------------------------------------------------------------------- 关于做好省直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通知苏财建〔2019〕127号省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审计整改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审计整改和全省审计整改“回头看”任务清单的通知》和《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0号),现就做好政府投资超概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开展全省审计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情况的报告》指出:部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指省属高校)的基建项目未经批准超概算建设,导致竣工财务决算长期无法办理,有的固定资产已投入使用多年,但不能准确在单位账面反映,不利于国有资产管理。
我厅印发的《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项目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需报决算审批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成编报工作。
二、严格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决算批复程序。
《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项目建设单位将编制完成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审查审核可以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1•【字号】苏政办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苏办〔2007〕19号),以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政策法规精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完善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管理体制,优化办公用房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机关和谐高效运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机关包括省委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人民团体,省政府驻外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省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第四条对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管理,统一进行立项受理、建设实施和调配处置,并对权属实行集中管理。
坚持存量调配与建设改造相结合,充分合理使用存量;职能部门统一管理与使用单位日常管理相结合,实现维修、物管的规范化专业化;严格审批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有效杜绝违规行为。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苏发改法规发[2007]159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各有关部门: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本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我委制定了《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三)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资金;(五)政府统借并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七)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主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一)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调整概算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有关项目建设文件的批准文件;(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五)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苏价服[2004]483号--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江苏省建设厅苏价服(2004)483号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建委)、物价局: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20日起施行。
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管理办法》(苏价工[1997]60号、苏建定[1997]49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抄送: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结合我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企业,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28•【字号】苏政发〔1997〕34号•【施行日期】199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人民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3月28日苏政发〔1997〕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控制工程总投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一)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国家和省批准的项目中按以下原则确定的骨干项目:1.省参与投资的跨地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2.对区域经济发展特别是苏北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3.省重点企业集团中的骨干项目;4.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科技项目;5.技改“双加”工程中的限上项目;6.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标志性工程项目;7.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外商独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中方控股低于20%的中外合资项目,BOT建设项目暂不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
(三)每年编制一次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省重点建设项目分投产项目、在建项目和前期工作项目。
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指已经批准项目建议书的项目,这类项目如果在3年内未获准开工的,取消省重点建设项目资格;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在建项目,自动转为下一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
(四)各市计委、经委,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在突出重点、量力而行、保证资金落实的前提下,每年10月向省计经委提出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省计经委收到申请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范围进行综合平衡后,报请省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讨论,经省政府批准后正式确立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0年8月4日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投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江苏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建立项目储备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各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89〕9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1989年8月18日苏政发〔1989〕92号)为了适应国家宏观控制的新形势,切实改善我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状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就加强我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国民经济计划管理的要求,各级计委(计经委)受同级政府委托,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平衡、上报、下达各类投资计划。
将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成一本计划,作为各部门共同执行的依据。
(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范围。
包括:全民基建、全民技改、全民其他、城镇与农村集体、城乡个体投资、利用外资(包括外商独资)、国内各地区、各部门间的横向联合投资等。
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论何种建设性质、资金渠道、所有制形式,均应纳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范围。
(二)服从国家宏观管理。
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将国家核定给我省的投资总规模分别下达给各市和省各部门,各地、各部门据此安排本地区、本部门年度投资计划。
下达的投资规模控制指标实行市长、厅局长、行长负责制。
(三)实行分类计划管理。
全民基建、技改投资项目和城乡集体投资项目中的贷款规模,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严禁突破。
城镇、农村集体自筹投资、个体投资计划实行指导性管理(治理整顿期间,按国家规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银行贷款项目实行双重计划控制,即既要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又要列入国家信贷计划。
国家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2015版)
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直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三条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概算控制第五条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5号省各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完善概算调整审批程序,进一步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现将《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完善概算调整审批程序,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造价控制。
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有必要进行概算调整的,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四条因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方面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概算调整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导致的概算调整和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的概算调整,应在项目竣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概算调整审批。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1、项目建设规模大于(或小于)原初步设计批准规模10%及以上的;2、项目主要建筑物等级、结构、用途发生变化的;3、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变化的;4、项目投资总额大于(或小于)原初步设计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5、单项工程投资额大于(或小于)原初步设计批准概算30%及以上的;6、其他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项目单位申请概算调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概算调整申请报告书。
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概算增减原因分析等;(二)原初步设计文件、概算书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三)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存在设计变更的要提供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等有关证明材料;(五)项目单位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反映的情况真实性负责的函;(六)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3]9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3〕9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此次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评比达标表彰事项,全省各级、各部门相对应的审核、初审等事项一律取消。
同时,取消省级相应行政审批项目16项,衔接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变相审批,同时,要采取有效的跟进和配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衔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江苏省人民政府2013年8月3日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6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部门备注1企业投资扩建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下民用机场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省发展改革委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2企业投资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核准《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3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4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物价局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审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6举办全省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7第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安监局8设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审批《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省新闻出版局9内河船员服务机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省地方海事局10省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水利厅11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水利厅12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税务机关13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税务机关14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中外(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省教育厅15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登记《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修订)省科技厅16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省文化厅附件2衔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3项)序号项目名称收费部门依据备注1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子工业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876号)2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烟草部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号)3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保密部门《国家保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保密工作部门执行有关管理规定收取工本费问题的通知》(国保〔1991〕48号)——结束——。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一、什么是水利工程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二、设计变更的划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影响较小的局部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物结构型式、设备型式、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等方面的变化。
另外,水利枢纽工程中次要建筑物的布置、结构型式、基础处理方案及施工方案变化;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变化;灌区和引调水工程中支渠(线)及以下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筑物的布置、结构型式和施工组织设计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备型式变化;附属建设内容变化等均属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工程任务和规模1.工程任务:工程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等主要设计任务的变化和调整。
2.工程规模:(1)水库总库容、防洪库容、死库容、调节库容的变化;(2)正常蓄水位、汛期限制水位、防洪高水位、死水位、设计洪水位、校核洪水位,以及分洪水位、挡潮水位等特征水位的变化;(3)供水、灌溉及排水工程的范围、面积、工程布局发生重大变化;干渠(管)及以上工程设计流量、设计供(引、排)水量发生重大变化;(4)大中型电站或泵站的装机容量发生重大变化;(5)河道治理、堤防及蓄滞洪区工程中河道及堤防治理范围、治导线形态和宽度、整治流量,蓄滞洪区及安全区面积、容量、数量,分洪工程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1.工程防洪标准、除涝(治涝)标准的变化;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的变化;3.主要建筑物洪水标准、抗震设计等安全标准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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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11】5号
省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完善概算调整审批程序,进一步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现将《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完善概算调整审批程序,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造价控制。
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有必要进行概算调整的,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四条因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方面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概算调整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导致的概算调整和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的概算调整,应在项目竣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概算调整审批。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1、项目建设规模大于(或小于)原初步设计批准规模10%及以上的;
2、项目主要建筑物等级、结构、用途发生变化的;
3、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变化的;
4、项目投资总额大于(或小于)原初步设计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
5、单项工程投资额大于(或小于)原初步设计批准概算30%及以上的;
6、其他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项目单位申请概算调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概算调整申请报告书。
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概算增减原因分析等;
(二)原初步设计文件、概算书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存在设计变更的要提供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单位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反映的情况真实性负责的函;
(六)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概算调整事项由项目业主提出,代建项目可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业主上报。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其在概算调整过程中的相应职责。
第八条对于概算调整幅度较大或概算调整额度较高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视具体情况可先商请省审计厅进行审计,将审计报告作为概算调整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根据需要,省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或咨询中介机构对调整概算书进行评估与审核;省财政厅可委托财政评审中心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概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省发展改革委不定期公布咨询中介机构短名单,调整概算书的评估与审核在咨询中介机构短名单中选取。
第十条对于申请概算调整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分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因素对变更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和调整:
(一)由于合理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合同未约定的按施工期价格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
(二)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准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
(三)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等单位过失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后予以调整。
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以上调增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调增的概算应考虑使用项目基本预备费解决,不能解决的按照原出资渠道解决。
对(三)款所发生的调增投资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一条调增概算总额审定后,根据项目原出资渠道和有关管理权限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准或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报请省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经批准调整的概算总额,作为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概算调整未获批准的项目,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导致超概算,且未经批准而擅自组织实施的,变更所产生的费用不再纳入财政资金保障范畴。
对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以及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将向省政府报告并追究项目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