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5年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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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7.10•【文号】财税[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列名的试点生产企业名单”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2012年7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使出口退税适应外贸经营权放开后的需要,鼓励生产型出口企业利用国际销售网络扩大出口,积累生产企业收购产品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管理经验,经研究,现决定对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

具体通知如下:一、列名生产企业(见附件)在外购产品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列名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后,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及国税发[2002]ll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予以办理免、抵、退税及调库手续。

三、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税务机关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现行规定免征消费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7.04.25•【文号】发改价格〔2017〕790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国铁路总公司: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作了明确部署。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通过采取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措施,在减轻企业收费负担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目前收费名目较多、乱收费等问题依然突出,亟需通过清理规范,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规范、创新制度、部门协同、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放开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规范一批,落实出台的惠企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坚决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

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

全面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收费监管规则,推出一批制度性、管长远、见实效的清费举措,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实际负担。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对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是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一、综合(26项)(一)基本法规(8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1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二)账户管理(6项)9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10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3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1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2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13号)修改。

3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整合部分外汇账户的通知汇综发〔2020〕73号(三)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3项)1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16号(四)其他(9项)18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0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使用、推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有关事项2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2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0项)(一)经常项目综合(3项)2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2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2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4项)30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4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93号-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3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2项)3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53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项)3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78项)(一)资本项目综合(7项)3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4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21 0 0年 第 9 5号
为 规范加 工 贸易保 证 金管 理 ,现 决定 废 止 《 海关 总署 、 中国人 民银 行 、财 政 部 、对 外 经 济 贸易 部 、国家税务 局关 于对来 料加 工进 口料件 收取保证 金 问题 的通 知 》( [9 9 1 8 3署监一 字第 4 4号 ) 5 ,该
国务 院公报 2 1 0 1.1 5
部 门 文 件
第十 九条 中 国人 民银 行 与 国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境 外 直接 投 资 主 管 部 门建 立 信 息共 享 机 制 ,
加 大事 后监 督 检查 力度 ,有 效 监管 人 民 币境 外 直
以依 法进 行通 报批 评 或处 罚 ;情 节 严重 的 ,可 以

前颁 布 的有 关规 定与 本 办法不 一致 的 ,按 照本办
法执 行 。
关规 定 的 ,中 国人 民银行 会 同 国家 ̄ L 理局 可 ' 管 l f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中 中
中 国
华 华
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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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公 报 2 1 0 1・1 5
日起停 止执行 。
部 门文 件
特 此公 告 。
海关 总署 财 政 部
人 民银行
发展改 革委 商 务 部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等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等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等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5.12.28•【文号】商机电发[2005]699号•【施行日期】2005.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等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9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6日)废止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企业:为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转变摩托车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提高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国摩托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对外贸易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决定对摩托车产品(包括摩托车整车、发动机、车架及全地形车,下同)生产企业暂行出口资质管理,对摩托车出口经营企业暂行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管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摩托车整车生产企业出口摩托车整车(含三轮摩托车),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通过发展改革委摩托车生产准入考核并已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公告;(二)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三)通过ISO9000等国家承认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四)上一年摩托车整车出口额不少于50 万美元(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或国内市场销售数量不少于3万辆(以上传发展改革委合格证数据为准)。

二、全地形车(ATV)生产企业出口全地形车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通过ISO9000等国家承认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二)取得进口国全地形车准入的相关认证。

财税-财税政策64号文的税务解读

财税-财税政策64号文的税务解读

财税政策背景:2018年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64号文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此外,64号文强调了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明确了技术开发合同登记相关事项,以及申报税收优惠需留存备查的资料清单,废止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

新旧政策差异与119号文相比,64号文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三分之二的部分进行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之前119号文中明确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只有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这一改变,鼓励了企业委托境外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对于在境外投资建立研发中心起了重要的支持作用。

但是64号文中也强调指出,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得按照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64号文中明确并强调了对于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相关证明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相比,留存备查材料有所简化,并且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的相关政策的出台,取消了原有的备案审核制度。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建设⼈才特区的若⼲意见颁布⽇期:2011-03-04执⾏⽇期:2011-03-0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D2020年)》和全国⼈才⼯作会议精神,创新⼈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建设⼈才强国,中央⼈才⼯作协调⼩组、北京市决定在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下称“中关村⽰范区”)全⾯建设⼈才特区,现提出以下意见。

⼀、深刻认识建设⼈才特区的重⼤战略意义⼈才资源是第⼀资源。

在我国改⾰发展的关键阶段,⼤⼒推动⼈才发展体制机制改⾰与政策创新,提⾼⼈才资源的开发利⽤⽔平,对于深⼊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好⼜快发展,具有重⼤⽽深远的意义。

借鉴改⾰开放初期建设经济特区的经验,探索建设⼈才特区,是构筑我国⼈才发展战略⾼地、形成我国⼈才竞争⽐较优势、加快建设⼈才强国的战略选择。

建设⼈才特区,就是要在特定区域实⾏特殊政策、特殊机制、特事特办,率先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确⽴⼈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构建与国际接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才体制机制。

要通过建设⼈才特区,⼤量聚集拔尖领军⼈才,促进各类⼈才的全⾯发展,依靠⼈才智⼒优势,提升⾃主创新能⼒,促进新兴产业发展,不断形成新的科学发展优势。

中关村⽰范区具有建设⼈才特区的坚实基础和独特优势。

经过⼆⼗多年的发展建设,中关村⽰范区在海内外具有⼀定影响⼒,聚集了⼤量⾼层次⼈才创新创业,⼈才发展的辐射效应强。

国务院批复中关村⽰范区实施⼀系列先⾏先试的政策,为进⼀步促进⼈才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中关村⽰范区地处⾼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密集地区,科研资源⼗分丰富,⾼新技术产业发达,⼈才开拓事业的空间⼤、平台宽⼴。

要抓住机遇、解放思想,借助优势、开拓创新,加快把中关村⽰范区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体现中国特⾊的⼈才特区。

⼆、建设⼈才特区的总体⽬标从2011到2015年,⾯向以海外⾼层次⼈才为代表的国家发展所特需的各类⼈才,建设“⼈才智⼒⾼度密集、体制机制真正创新、科技创新⾼度活跃、新兴产业⾼速发展”的中国特⾊⼈才特区。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1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1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17―2018年(第24批)新认定及全部国家企业技术
中心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新技术企业
【发文字号】发改高技[2018]1000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8.07.09
【实施日期】2018.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17-2018年(第24批)新认定及全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8〕1000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经审定,现将第24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调整和撤销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全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通知如下。

一、确认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等112家技术中心、南京中电熊猫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分中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具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及分中心资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8.12•【文号】发改高技[2013]1544号•【施行日期】2013.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3〕15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经研究,现将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名单中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线宽小于0. 25微米、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见附件备注),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 27号”文件有关优惠政策。

其中,对已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凡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企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等具体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2013年8月12日附件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企业类别┃备注┃┣━━━━╋━━━━━━━━━━━━━━━━━━━╋━━━━━━╋━━━━━━━━━━━━━━━━━━━┫┃1┃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2┃英特尔半导体(大连)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3┃和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4┃上海集成电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5┃上海先进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6┃台积电(中国)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7┃无锡华润上华科技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8┃武汉新芯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9┃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三研究所┃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10┃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北京)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11┃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12┃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天津)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线宽小于0. 25微米,原渝德科技(重庆)┃┃13┃中航(重庆)微电子有限公司┃芯片制造┃┃┃┃┃┃有限公司┃┣━━━━╋━━━━━━━━━━━━━━━━━━━╋━━━━━━╋━━━━━━━━━━━━━━━━━━━┫┃┃┃┃线宽小于0. 25微米,原成都成芯半导体┃┃14┃德州仪器半导体制造(成都)有限公司┃芯片制造┃┃┃┃┃┃制造有限公司┃┣━━━━╋━━━━━━━━━━━━━━━━━━━╋━━━━━━╋━━━━━━━━━━━━━━━━━━━┫┃┃┃┃线宽小于0. 25微米,原海力士-恒忆半┃┃15┃SK海力士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芯片制造┃┃┃┃┃┃导体有限公司┃┣━━━━╋━━━━━━━━━━━━━━━━━━━╋━━━━━━╋━━━━━━━━━━━━━━━━━━━┫┃┃┃┃线宽小于0. 25微米,由上海宏力半导体┃┃16┃上海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芯片制造┃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华虹NEC电子有限┃┃┃┃┃公司合并┃┣━━━━╋━━━━━━━━━━━━━━━━━━━╋━━━━━━╋━━━━━━━━━━━━━━━━━━━┫┃17┃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18┃西安西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19┃宁波比亚迪半导体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20┃北京微电子技术研究所┃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21┃北京燕东微电子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亍0.8微米(含)┃┣━━━━╋━━━━━━━━━━━━━━━━━━━╋━━━━━━╋━━━━━━━━━━━━━━━━━━━┫┃22┃福建福顺微电子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23┃杭州士兰集成电路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24┃华越微电子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25┃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26┃日银IMP微电子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27┃上海新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28┃深圳方正微电子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29┃首钢日电电子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30┃无锡华润华晶微电子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31┃无锡华润上华半导体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32┃无锡中微晶园电子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33┃西安微电子技术研究所┃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34┃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四研究所┃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35┃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八研究所┃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36┃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五研究所┃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37┃广州南科集成电子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38┃天水华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芯片制造┃┃┣━━━━╋━━━━━━━━━━━━━━━━━━━╋━━━━━━╋━━━━━━━━━━━━━━━━━━━┫┃39┃天水天光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芯片制造┃┃┗━━━━┻━━━━━━━━━━━━━━━━━━━┻━━━━━━┻━━━━━━━━━━━━━━━━━━━┛。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21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21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21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发改运行〔2021〕602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21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602号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应急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能源局、林草局、民航局、外汇局、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经信厅、经信局、工信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过去一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021年,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降成本重点任务,继续为市场主体纾困,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组织落实好8个方面19项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坚持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坚持阶段性政策与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坚持巩固成果与提质扩面相结合,坚持降低显性成本与降低隐性成本相结合,保持必要的纾困支持力度,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增强发展信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3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保留规章146件、规范性文件1581件。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因职能划转暂时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政策适用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政策适用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政策适用范围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政策适用范围一、税收优惠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用于研发、教学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二、适用研发机构1、财政部44号令规定的机构(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2、财政部45号令规定的机构(1)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2)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3)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3、财税(2009)115号文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1)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A.研发费用标准:(1)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l000万元。

B.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C.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2)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A.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B.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C.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行[2005]3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等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等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等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9.14•【文号】财税[2006]139号•【施行日期】2006.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

2、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等。

3、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二)降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钢材(142个税号)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

2、陶瓷、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税率分别由13%降至8%和11%。

3、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5%、8%和11%。

4、纺织品、家俱、塑料、打火机、个别木材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

5、非机械驱动车(手推车)及零部件由17%降至13%。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三)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

2、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由5%或11%提高到13%。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3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3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39号--关于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中的部分条目进行调整的公告【法规类别】关税【发文字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39号【修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8.12.09【实施日期】2008.12.1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3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收集、整理各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对《目录》中的部分条目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水平的变化,对《目录》中部分条目所列技术规格进行了相关调整。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对《目录》中部分条目所列税则号列进行了相应调整和修正,同时对其中个别商品的名称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正(详见附件)。

二、调整后《目录》自2008年12月15日起执行,即2008年12月15日及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调整后的《目录》执行。

为保证《目录》调整前审批的老项目顺利实施,对2008年12月15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备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调整前《目录》执行。

但对于有关进口设备按照调整前《目录》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而按照调整后《目录》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自2008年12月15日起,可以按照调整后《目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进一步确定 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 1%、 6 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 1%的 目标, 7 这为促进 白炽灯企业转
型升级 、 推动照明电器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 的政策环境 。
f-行 业基础 -) -
2 1 年, 0 0 中国白炽灯总产量 3.亿只, 8 5 年产量 1 亿只以上大型企业约 1 家, 0 占全行业 总产量的 7%以上。 0 近年来, 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下, 在 这些大型白炽灯生产企业先后开始转产高效照明产品。00 中国节能灯 2 1 年, 总产量 4 .亿只, 占全球总产量的 8%; 中, 2 6 约 0 其 年产量 5 0 万只以上规模企业约 2 家, 0 0 0 占全行业总产量 的 8%。 2 经过多年努力, 中国节能灯产品质量水平 1 3 益提高, 一些企业产品质量和工艺水平已达到世界领先水平。 近
第 三 阶段 :0 4年 1 21 0月 1E起 , t 禁止 进 口和销售 6 0瓦及 以上普 通照 明 白:灯 。 只 c
第四阶段 : 1 年 1 月 1E 2 1 年 9 3 为中期评估期 , 2 5 0 0 l 0 6 至 月 0日 对前期政策进行评估 , 调整后续政策。 第五阶段 :0 6 1 月 11 , 2 1 年 0 起 禁止进 口和销售 l 3 5瓦及 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 , 或视中期评估结果进行
自 20 年初澳大利亚政府率先宣布以立法形式全面淘汰白炽灯开始, 07 先后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发
布了淘汰白炽灯计划 。这些国家和地区淘汰 白炽灯计划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 是淘汰时间, 一 大多数 国家 的起 始时间集 中在 2 1— 02 。 0 0 2 1 年 二是淘汰范围, 重点是普通照明白炽灯, 特殊用途 白炽灯不在淘汰范围之内。 三是 淘汰方式, 按功率大小 、 光效高低分阶段进行淘汰。四是 中期评估 , 在淘汰过程 中设置实施效果评估环节, 根据 评估情况来调整后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第75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第75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第75号公告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能源》
【年(卷),期】2005(027)001
【总页数】1页(P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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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J],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J],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电石行业准入条件》、《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公告 [J],
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J], 无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4号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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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家税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家税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外汇局关于印发《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出境货物监管
【发文字号】署加发[2004]102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4.04.08
【实施日期】2004.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外汇局关于印发《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的通知
(署加发[2004]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规范对设立出口加工区的管理,防止重复建设,促进出口加工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
院要求,海关总署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研究制定的《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已经国务院
同意,现予印发。

《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的各项规定及时限的计算起始时间,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
2004年4月8日
为规范对设立出口加工区的管理,防止重复建设,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促进出口加工区健康发展,特制定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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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8.20•【文号】财关税[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

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

具体规定见附件1。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停止执行。

附件 2所列文件同时废止。

三、企业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申请继续享受有关先征后退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及有关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规定,最迟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请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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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5年第64号[2005]第64号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05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事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5]410号)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规定,经审定,确认中国三江航天工业集团公司等37家企业技术中心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分中心为第十二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科教用品进口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8]787号)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05年评价结果,江西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为不合格,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规定,决定撤消上述8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一、第十二批国家认定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及分中心名单二、撤消的8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月十八日1/1附件一:第十二批国家认定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及分中心名单序号企业名称企业技术中心名称1中国三江航天工业集团公司中国三江航天工业集团公司技术中心2成都光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3恒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恒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中心4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技术中心5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6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7戴卡轮毂制造有限公司戴卡轮毂制造有限公司技术中心8石家庄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9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10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1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12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3沈阳重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重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14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15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6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7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8宁波海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9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奇瑞汽车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0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1厦门翔鹭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鹭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2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3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24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25山东省鲁洲食品集团有限司公司山东省鲁洲食品集团技术中心26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7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8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9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30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31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32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33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34广州市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技术中心35重庆隆鑫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隆鑫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36云南云药有限公司云南云药有限公司技术中心37天水星火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天水星火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分中心:1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3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4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齿轮总厂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齿轮总厂技术中心附件二:撤销的8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序号企业名称企业技术中心名称1江西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3南京电子网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电子网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4哈尔滨亚麻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亚麻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5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6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7巨能实业有限公司巨能实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8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附件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序号企业名称企业技术中心名称1联想集团有限公司联想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技术中心3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4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5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6中地装备集团中地装备集团技术中心7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8北人集团公司北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9首钢总公司首钢总公司技术中心10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技术中心11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技术中心12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13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技术中心14普天首信通信设备厂(集团)普天首信通信设备厂(集团)技术中心15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技术中心16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技术中心17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8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技术中心19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0中国铝业公司中国铝业公司技术中心※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1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2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3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技术中心24恒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恒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5天津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钢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6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7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技术中心28天津灯塔涂料有限公司天津灯塔涂料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9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30天津天士力集团天津天士力集团技术中心31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技术中心32天津鼎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天津鼎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技术中心33中国石化集团天津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天津石油化工公司技术中心34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技术中心35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36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37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38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技术中心39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40保定天鹅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天鹅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41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42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技术中心43风帆股份有限公司风帆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44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45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46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47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技术中心48戴卡轮毂制造有限公司戴卡轮毂制造有限公司技术中心49石家庄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50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51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52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53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54榆次液压有限公司榆次液压有限公司技术中心55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56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57中国北车集团永济电机厂中国北车集团永济电机厂技术中心中国北车集团大同电力机车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58中国北车集团大同电力机车有限责任公司心59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60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61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62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63亿利资源集团公司亿利资源集团公司技术中心64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技术中心65内蒙古伊化化学有限公司内蒙古伊化化学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66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心67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68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69东软集团有限公司东软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70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71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72沈阳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73营口化学纤维厂营口化学纤维厂技术中心74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75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76东北制药总厂北制药总厂技术中心77鞍山钢铁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技术中心78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79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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