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行政执法的特征及其理论类型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一、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执法的概念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执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具体地说,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依法取得行政权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影响其权利义务,以及对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三个方面理解:1、行政执法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同时还包括一些非行政机关的组织。
2、行政执法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执法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
(二)行政执法的特征1.行政性和强制性2.职权性和单方性3.广泛性和多样性4.程序性和效率性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二) 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原则符合比例原则(三)正当程序原则(四)高效便民原则(五)权责统一原则(六)以人为本原则(七)社会监督原则三、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责任的概念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表现:(1)超越、滥用法定职权(2)行政不作为(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适用法律错误(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6)违反法定程序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方式(对外)1 金钱赔偿2 返还财产3 恢复原状行政执法主体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含义和特征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或实施者。
具体地说,它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执法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能否独立承担行政执法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衡量一个组织是否属于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的重要条件。
基本特征:1,行政执法主体是一个组织2,行政执法主体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3,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4 ,行政执法主体直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相关概念的区别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依据的种类和效力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7,国际条约二、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原则(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原则(二)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原则(三)后法优于前法原则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是指同一机关就同一问题制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执法依据,如果有矛盾,就应该执行颁布时间在后的新的依据(四)就高不就低原则就高不就低原则是指当不同效力层次的执法依据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一致时,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执行效力层次较高的执法依据,而不能按照效力层次较低的依据执行。
行政执法讲义讲解
六、行政执法监督
重点:《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一)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 政府对其所属部门、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对下级行政执法主体 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内 部对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的评判、督促和制约。 特征: 1.主体实施者:上级行政机关; 2.对象: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授权、受委托组织及 其行政执法人员; 3.内容: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4.法律关系:基于行政层级关系; 5.核心:行政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案例)徐某与唐某系夫妻,婚后徐某精神失常。二人提出离婚,某县 民政局准予离婚。徐某哥哥认为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县民政局准 予离婚行为违法,提出行政诉讼。县民政局向法院提交了县医院对徐某 作出的间歇性精神病的鉴定结论。徐某哥哥申请法院重新进行鉴定。 (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A.某民政局准予离婚;B.县民政局提交了鉴定结论 C.徐某哥哥申请法 院重新进行鉴定 D 徐某与唐某提出离婚
第二讲 行政执法基础理论篇 (第4-6章)
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执法主体 三、行政相对人 四、行政执法依据 五、行政执法行为 六、行政执法监督 七、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
(一)合法性原则
1.法律优先:法律优先于行政,即“法已规定者不可违”。
2. 法律保留:Βιβλιοθήκη 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即“法未授
(判断)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可以是符合条件的事业组织。
三、行政相对人
(一)概念与特征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互有权利
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培训
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是指对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公职人员进行的全面系统的培训。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执法的范围和深度不断扩大,对于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公职人员,要求其掌握更加全面、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因此,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综合行政执法包括了很多行政执法的基本内容,例如: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劳动保障、城建和交通等等。
其中,每一项基本内容下还包含着许多细节和注意事项。
这些都需要行政执法工作者掌握和熟悉,以做好相关工作。
二、综合行政执法的特点综合行政执法的特点主要有人性化、规范化和效率化。
所谓人性化,就是要求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要注重人的权利和利益,合理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让当事人感到尊重和公正;规范化,就是要求行政执法的过程必须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行使与执法权力相关的程序、措施和决策,遵守法律、遵循程序,不得滥用职权;效率化,就是要求行政执法工作不仅要认真、严肃、负责,更要快速、高效、科学,以提升政府行政执法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综合行政执法的培训内容在进行综合行政执法业务的培训时,应该注重以下几点:1、法律法规培训这是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的必须内容。
只有深入了解和掌握了法律法规,才能有效地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并且,也可以将职务风险降到最低。
2、执法技能培训执法技能培训是指具体的执法方法、案例分析以及执法流程等等。
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也是提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效率以及质量的关键。
3、素质培训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也应该注重从业人员的素质培训。
素质培训要注重行业的文明礼貌、行为规范、安全意识以及职业道德建设,以达到行业良好氛围氛围。
四、培训方式现代化技术为人才培养带来了诸多变革以及便利,同样的,在行政执法语境下,亦可应用多种方式进行培训:1、现场讲解式教学一些职业人员需要在实际场景中接触行业教程,从而明确必要程序。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与比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与比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是指在城市管理中,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和协调各部门间的工作,采取了一种综合行政执法的制度安排。
本文将从分类和比较两个方面,对城市管理综合执
法体制进行讨论。
一、分类
1.中央主导型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由中央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中
央政府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由其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地方的综合执法工作。
各地方政府负
责具体的执法行为,并按照中央政府的要求进行工作。
这种体制可以确保统一的执法标准
和效果。
3.合作共治型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由各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各部
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参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形成一种合作的管理模式。
各部门
通过协商、协作等方式,共同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问题。
这种体制可以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提高城市管理的综合效能。
二、比较
1.中央主导型体制 vs 地方主导型体制
中央主导型体制更加注重统一的执法标准和效果,能够确保各地方政府的执法工作更
加一致。
地方主导型体制更加贴近实际情况,能够更好地适应地方的特点和需求。
两种体
制都具有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体制。
中央主导型体制由中央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能够确保统一的执法标准和效果。
合作共
治型体制通过各部门的合作共治,可以发挥各自的优势,提高城市管理的综合效能。
两种
体制都能够提高管理效率,但中央主导型体制更加注重统一性,而合作共治型体制更注重
协同性。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课件
2、行政执法依据是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 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认可的法律文 件;
3、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后及力,特殊情况 可有前溯及力;
4、具有国家强制力; 5、表现为实体性(职责、权力义务)规
范与程序性(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间) 规范相互交织的规范体系。
第二章 行政执法依据
(3)具体性;(4)强制性。
第一章 行政执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行政执法概念及特征
(1)主动性。 行政执法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 管理职能的一种活动,它必须依职权积极自觉 地采取行动,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进行行政执 法,否则,就可能失职或是玩忽职守。
(2)广泛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在国家的 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国 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因而也就 决定了行政执法内容的广泛性。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第一章 行政执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行政执法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 行政执法原则 第三节 行政执法合法要件 第四节 行政执法效力
依法行政基础知识
第二章 行政执法依据 第一节 依据的概念及特点 第二节 依据的种类和效力 第三节 依据的适用 第三章 行政执法主体 第一节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种类 第二节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第一章 行政执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行政执法概念及特征
(3)具体性。与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 遍性特征相比较,行政执法具有具体性 和个案性等特征。
(4)强制性。行政执法是法定的行政机 关实施、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 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因而它必 然具有国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规范的 执行力。
(4) 所有行政行为,包括无效行政行为, 都具有公定力。只是无效的行政执法行 为缺乏拘束力、执行力、确定力。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与比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与比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是指在城市管理中,通过综合执法机构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执法的一种体制安排。
根据不同的管理模式和管理需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
制可以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种模式,并且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些其他的变体。
本文将
对这些分类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
集中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是一种较为传统的管理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市级政府
通过设立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协调管理和执法工作。
综合执法部门集中管理各类执法力量,并统一制定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
这种体制的特点是权力集中、操作便捷,能够有
效整合资源、提高执法效率。
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权力过于集中可能导致
滥用职权、责权不清等问题。
除了集中式和分散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外,实际中还存在一些其他的变体。
例如
一些城市将综合执法机构设立在市政府和区级政府之间,形成市区两级的管理体制;还有
一些城市将综合执法工作交由专门的政府机关代为承担,形成委托代管的管理体制。
这些
变体体制在实际操作中各有利弊,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和适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主要是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种模式,并且在具体实施中还
有其他变体。
选择何种体制取决于具体的管理需求和城市发展的阶段,需要考虑到权力分配、责权明确、执法效果等方面的因素。
未来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应该更加注重权力
的合理分配和监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提高城市管理的效能。
综合行政执法的特征及其理论类型
综合行政执法的特征及其理论类型2008年第9期(第l0卷第9期)辽宁行政学院JournalofLiaoningAdministrationCollegeNo.9,2008(V o1.10.No.9):::::::::::::::蔓壤囊黪渗瓤要??:t:::::::t:::?:::t综合行政执法的特征及其理论类型李国旗(天津行政学院,天津300191)[摘要]从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推行为始端,我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断推进,至今业已扩展到文化,交通,农业等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经过十余年的实践探索,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特征和类型的研究和提炼,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关键词]综合行政执法;特征;理论;类型[中图分类号]D631.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53(2008)O9—O043—02综合行政执法是相对于分散执法而言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产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和执法方式,所谓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由依法成立或依法授权的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的行政机关所具有的行政权的一种制度,具体说就是通过依法建立新的执法主体或依法授权一个原有行政机关并购相关行政执法权,实现行政执法权综合行使的一种新型行政执法体制.一,综合行政执法特征综合行政执法同任何事物一样,都有其自身的特点,综合行政执法的特征应主要体现以下三方面:1.合法性与创新性.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执法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又是在现行法律规范指引下重新配置和确认行政执法权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合法性与创新性共同构成综合行政执法的基本特征.而两者的关系,正如国务院政府法制办协调司司长青锋同志在第二届全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发展论坛上论及的那样,”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上,必须贯彻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由上可见,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将合法性与创新性有机地结合起来,统一起来.这是一条十分重要的经验”.2.广泛性和综合性.广泛性是指综合行政执法不仅涉及到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内容,还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综合行政执法不仅将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实施处罚等职能进一步综合起来,而且据此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进行相应调整,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许多弊病,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体而言,综合性的主要表现:在执法权上不是专门执法,而是政府部门之间执法权的综合;在执法内容和范围上,不按系统执法,而是打破行业和部门及领域的界限. 直接跨地区,跨领域执法;在机构设置上,不是多头设置机构,而是统一设置政府执法机构,以达到精简机构和人员,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目的.3.独立性和长效性.独立性主要表现在综合行政执法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专属权力(其权力自专业执法部门移交后,原专业执法部门不再行使这些权力),并独自承担相应责任,具有行政主体地位.长效性主要是指执法活动是长期固定的,而非追求短期效应,综合执法具有完整的执法体系,权利清晰与社会发展同时并存.当然,综合行政执法作为一种全新的行政执法现象,目前尚处于摸索阶段,它需要长期实践中体会了解其特征,才能更好地促进这一创新体制的规范化,法治化,保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的发展,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率与公正.二,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分类由于综合行政执法的起步较晚,加之缺乏法律或政策的详细规定,因此,对于综合行政执法类型的研究,更多的来自于对实践的观察和总结.我们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实践发展中先后呈现的不同式样,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依据法律来源不同,分为行政授权综合行政执法和地方法规授权综合行政执法上个世纪9O年代,我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起步时期主要由两种模式.一种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l6 条规定,并经国务院法制办批准进行试点;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由省级人大以地方性法规方式授权进行试点,如上海市最初就是如此;深圳市罗湖区的试点也是由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来授权的,其缺陷是只能执行本市或特区的法规,同时,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由国务院批准或授权的法定程序,因此,随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全面推进,第二种模式已经不存在了.(二)依据权力配置的不同,分为相对集中行政权的综合执法和部门内部执法权集中的综合行政执法.(收稿日期】2008一O1—17[作者简介]李国旗(1970一),男,天津行政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注]本文系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我国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与实践》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TJ03一FX041).432008年9月第lO卷第9期李国旗:综合行政执法的特征及其理论类型Sep.2008V o1.10.No.9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综合行政执法,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将不同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或行政许可权进行”二次分配”,并相对集中授予给一个原有的部门或一个新组建的部门.这种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和权限的重新调整,自然难度比较大,涉及的问题也比较多.另一种类型则不进行跨部门的权力配置.仅仅是在本部门,本系统内部将同一行政权进行重组,赋予一个原有机关或新的机关,原有的执法主体丧失该行政权,甚至被取消,这种综合行政执法不叫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而是部门内部执法权的集中,因为它不改变行政处罚权的行使主体.例如,交通部门的综合行政执法,就是将交通管理部门的所有或大部执法队伍进行合并,保留或组建一支执法队伍,原有的执法队伍予以撤销.农业,文化,卫生等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均是如此.(三)根据行政行为种类的不同,分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综合行政执法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启动了我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改革,该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来行使”.自此在较长一段时期,我国的综合行政执法主要就是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并经历了从试点到全面推进的过程.但随着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又在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领域开展了积极探索,该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这样,从实践形态上,我国综合行政执法就包括两种模式: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综合行政执法.当然,随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在内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也可能成为正式制度安排.两者都是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的重要举措,也都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执法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它们在理论基础,目的,原则等方面都基本相同.但是,两者的区别也非常明显,一是两者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已经从试点发展到全面推进阶段,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刚刚开始试点不久.二是设立方式不同.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有两种模式:一是直接获得国务院批准设立,二是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设立.而《行政许可法》只规定了后一种,即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设立.三是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由于整合的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权力,因而相应实施机关的设置和权力适用的领域也有较大区别.(四)依据综合行政权是按照地域还是按照领域配置的不同.分为区域型综合执法与领域型综合执法所谓区域型综合执法就是以地域为行使权力的对象而设立的综合执法机构,在某一区域内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 其他行政机关不得无端干涉.其特征为:主体是单一的,既可以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组成,又可以由政府授权组建;管理范围限于在其所确立的区域内;其权利与义务明确,承担法律责任明确具体;管理区域内行政权是统一行使,其他机关不得行使同类行政权.例如某市某风景区,数十个行政机关在区域内拥有行政处罚权,包括卫生,环保,绿化,规划,物价,消防,交通等,在管理上十分混乱,建立区域型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后,该主体行使上述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这样责任清楚,管理便利.上海人民广场综合行政执法即是如此.所谓领域型综合执法,也称职能统一型综合执法,则不以地域为标准来配置行政权的相对集中,而是按照相关领域的不同来配置行政权,如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文化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农业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 交通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等.(五)根据综合领域不同,分为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与其他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我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是率先在城市管理领域,适用对象是那些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行为,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但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有关”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也可以决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这项工作”的规定,为其他领域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提供了政策依据,自此,上海等地开始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探索进行处罚权相对集中的改革.目前主要有:(1)文化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如上海市于2004年下发了《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并建立了综合执法机构. (2)农业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我国2003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87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为落实该法,各地根据《行政处罚法》积极推进相应改革,建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综合执法,例如青岛市颁布的《关于农业管理领域试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通知》.(3)卫生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重庆等地全面推进卫生综合执法.(4)交通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例如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6月发布了《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推行交通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上海也成立了上海市城市交通综合执法总队.两者相较:其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集中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如有的地方成立了综合执法大队,集中行使市政,环卫,工商,城市规划和公安交警等不同部门的部分处罚权;而交通,农业等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只是在本部门内进行的权力调整.其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政府的独立行政执法机构,不属于政府部门的内设或下设机构.交通,农业等综合行政执法是在各级交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执法机构,集中交通,农业系统内各执法门类为统一执法形式.◇[责任编辑:文哲]。
行政执法的知识点总结
行政执法的知识点总结一、行政执法的概念及特点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成员实施行政管理措施的一种行为。
其特点包括:行政性、强制性、独立性、监督性等。
行政执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秩序,是保障社会安全、保护人身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行政执法不仅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之一,也是国家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行政执法的原则1. 法定性原则: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合理。
2. 公正、公平原则:执法人员要做到公正、公平,对待每一位当事人都应该一视同仁。
3. 限权原则:执法机关行使权力必须遵循限制和抑制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
4. 保护个人权益原则:在执法活动中,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合法的范围内采取合法的行政执法措施。
5. 程序正义原则: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正当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和申辩权。
三、行政执法的类型1.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对特定活动或者行为进行管制的许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即可进行。
2. 行政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强制措施,以实现法律目标并给予惩罚。
3. 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采取的直接实施强制措施。
4. 行政裁量: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及具体情况对特定行为进行自由裁量。
四、行政执法的程序1. 立案:执法机关接到案件后,根据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立案登记,确定案件性质、主要事实、证据、当事人等。
2. 调查:执法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搜集证据,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和事实。
3. 证据收集:在调查过程中,需要搜集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为案件判断提供依据。
4. 处理:经过调查和证据收集,执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或者其他必要的行政执法措施。
5. 法律程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依照程序规定进行,包括通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等。
五、行政执法的责任1. 法律责任: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界定
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界定作者:李国旗来源:《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02期摘要:综合行政执法相对于分散执法而言,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产物。
它是通过依法建立新的执法主体或依法授权一个原有行政机关并购相关行政执法权,实现行政执法权综合行使的一种新型行政执法体制。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和执法方式,综合行政执法有其内在的规定性,具有合法性和创新性,广泛性和综合性,独立性和长效性等特征。
因此,界定其内涵和特征,并清晰区别与之相关概念,对我们深入研究综合行政执法,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和实践形态,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综合;行政执法;理论;界定中图分类号:D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08)02-0073-04一、对综合行政执法概念的理论考察(一)从语源上考察综合行政执法,又称为综合执法,从语源上考察,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国务院法制办给北京市城市管理领域的改革复函中。
国务院法制办在1997年3月给北京市的复函中首次引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概念,其后,国务院法制办在对所有关于城管领域的改革复函中一直使用这个概念。
不仅如此,这些被批复单位在新组建的机构或队伍名称使用上,往往也采用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这个概念,如,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后改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
这一时期,综合行政执法实际上就是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2000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在深圳召开了全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座谈会,会上宣布停止使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概念,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即停止使用综合执法。
会议认为,综合行政执法包括的内容较多,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显然不是单纯的行政执法。
自此,在一段时间内,综合行政执法(综合执法)名称难以在各种法律、法规甚至规范性文件中见到。
综合行政执法
综合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对社会各个领域进行执法监管和管理的一种综合性行政执法方式。
它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一、综合行政执法的定义与特点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政府综合运用各类行政力量,通过行政执法手段来调整和管理社会生活秩序。
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综合性:综合行政执法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卫生安全等多个方面,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为目标。
2. 整合性:综合行政执法注重整合各种行政资源,形成综合执法队伍,提高执法效率和综合处理问题的能力。
3. 协调性:综合行政执法要求相关部门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统一的执法标准和流程。
二、综合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综合行政执法应依法办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2. 公正原则:综合行政执法应公正、公平、公开,对违法行为进行公正的判断和处理。
3. 预防原则:综合行政执法应注重预防,着重加强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防范能力。
4. 整体原则:综合行政执法应注重整体规划,不仅要解决眼前问题,还要关注长远发展。
三、综合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民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1. 保障社会秩序:综合行政执法能够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2. 维护公共利益:综合行政执法能够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共环境等公共利益。
3. 提高治理效能:综合行政执法能够整合行政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实现治理公正和高效。
4. 促进经济发展:综合行政执法能够规范市场秩序,减少不正当竞争,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四、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与创新为进一步提升综合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必须进行改革与创新。
1. 强化法治思维: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能力培训,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创新执法方式: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综合行政执法的信息化平台,提高行政执法的数字化程度。
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界定
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界定作者:李国旗来源:《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02期摘要:综合行政执法相对于分散执法而言,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产物。
它是通过依法建立新的执法主体或依法授权一个原有行政机关并购相关行政执法权,实现行政执法权综合行使的一种新型行政执法体制。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和执法方式,综合行政执法有其内在的规定性,具有合法性和创新性,广泛性和综合性,独立性和长效性等特征。
因此,界定其内涵和特征,并清晰区别与之相关概念,对我们深入研究综合行政执法,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和实践形态,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综合;行政执法;理论;界定中图分类号:D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08)02-0073-04一、对综合行政执法概念的理论考察(一)从语源上考察综合行政执法,又称为综合执法,从语源上考察,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国务院法制办给北京市城市管理领域的改革复函中。
国务院法制办在1997年3月给北京市的复函中首次引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概念,其后,国务院法制办在对所有关于城管领域的改革复函中一直使用这个概念。
不仅如此,这些被批复单位在新组建的机构或队伍名称使用上,往往也采用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这个概念,如,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后改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
这一时期,综合行政执法实际上就是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2000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在深圳召开了全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座谈会,会上宣布停止使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概念,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即停止使用综合执法。
会议认为,综合行政执法包括的内容较多,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显然不是单纯的行政执法。
自此,在一段时间内,综合行政执法(综合执法)名称难以在各种法律、法规甚至规范性文件中见到。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与比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与比较在城市管理过程中,综合执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城市管理部门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和人群,采取不同的执法方式,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促进城市的和谐发展。
综合执法体制分为分权式综合执法体制、集中式综合执法体制和社会化综合执法体制。
一、分权式综合执法体制分权式综合执法体制是指根据不同的行政管理职能和法律纲领,将不同的管理部门分属于不同的职能机构中,每个职能机构都有自己的独立权力和职责。
在这种体制下,城市管理职能被分散到各个管理部门中,每个部门都拥有各自的权利和职责。
这种体制的优点在于,各个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类,避免了职能混淆的问题。
管理部门之间合作紧密,事件处理效率高。
但同时缺点也非常明显,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有可能出现内部竞争。
另外,该体制下管理部门之间的执法效果和执法标准也可能存在差异。
集中式综合执法体制是指所有城市管理部门被集中到一个专门的机构中,这个机构拥有所有城市管理职能,对城市管理各方面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在这种体制下,城市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协调效果好,如能建立有效制约机制,则执法效果一般会更好。
这种综合执法体制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避免分权式综合执法体制中可能存在的执法效果和标准差异问题。
缺点在于,机构层次过多,管理效率低下,如果机构内部存在腐败,则影响城市管理的协调性和效果。
社会化综合执法体制是指引导和利用社会组织和市民力量,加强城市管理工作。
该体制下,城市管理机构通过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和市民力量,鼓励社区参与城市管理,对城市管理过程产生积极影响。
此外,有可能降低城市管理成本,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综上所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主要分为分权式、集中式和社会化三种。
每种体制都有其优点和可改进之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选择最适合的体制。
同时,在建立各种综合执法体制的同时,应该加强对城市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以提高城市管理的效果和水平。
行政执法基本常识
行政执法基本常识Happy First, written on the morning of August 16, 2022行政执法基本常识一、行政执法的概念: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予以处置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执法的特征: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执法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2、行政执法是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活动;也是行政立法的延续;是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3、行政执法是对特定事和具体人所采服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为没有普遍的约束力;不是针对一般人和一般事;而是针对特定人和特定事..就是说;在行政执法中;相对人一般来说是确定的..因此;行政执法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4、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直接同相对人之间形成法律关系的行为..三、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录用或委托并赋予其相应执法权的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有两种:一种是当然的执法人员;即行政机关中拥有行政执法权的正适在编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中的人员..另一种是因行政机关合法委托而获得行政执法权的受委托组织中的人员..四、行政执法人员的特殊性:1、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隶属于某一特定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某一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里的在编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占用该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编制接受该行政机关的管理;享受该国家行政机关的各种待遇;先使该机关的某些职权并向其负责..2、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要靠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付诸实施..因此;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以机关的名义行使机关享有的职权;对管理相对人实施某些法律行为..但是;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只能行使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的一部分;而且是与其职务活动相关的那部分;而不能行驶该执法机关的全部职权;否则;就是越权..3、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后果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无论执法活动是好是坏;是优是劣;都是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机承担其相应的后果..特别是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负责向相对人赔偿的只能是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而不能是执法者本人..当然;按照行政赔偿的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有权向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五、行政执法人员的主要权利1、职务身份保障权..职务身份职位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经有关国家机关选举或任命担任某一职务后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一经合法选任后;非经选任机关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罢免;撤销其职务..2、履行职务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行使相应的职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能任意剥夺;主要包括:①调查权..即为履行职务而询问管理相对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以及查询调阅有关材料和资料的权利..②取证权..即要求有关人员提供证据作出某种决定或根据本机关的决定将其付诸于实施的权力..③经济保障权..即行政执法人员所享有的依法保障其工资、退休金、抚恤金等经济利益的权利..④申诉权..行政执法人员如遭不公共处理或遭诬陷、打击报复时;有权依据法定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六、行政执法人员的义务1、依法履行职务的义务..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从事执法活动..但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从事执法活动;决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严格依法办事..2、服从命令的义务..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是行政执法机关遵循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也是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3、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4、遵守社会公德和执行纪律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德;最主要的是秉公执法;不循私情;不受贿、不收礼;保持公正廉洁的执法作风..其次要尊重管理相对人的人格;不施辱侮之言行;不要特权;不张扬管理相对人的隐私;做到文明执法;此外;还要严格执行本机关的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有事请假等等。
行政执法基本知识讲座
➢ F:食品卫生许可;音像制品生产、经营许可
➢ (三)(非许可)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
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律、法规依据。
➢ 行政许可、审批,我市主要由审改办负责确 认,并以政府文件公布。
➢ (四)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
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
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 (3)意思表示真实。(非暴力、协迫)
➢ (4)相对方必须有法定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 力。(未满14 周年)
➢ (5)执法行为指向标的物合法。(建筑文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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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程序要件 ➢ (1)法定步骤、顺序、方式、形式、时限。 ➢ (2)回避。(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
的法官)。 ➢ (3)公平、公正。居中裁决给予当事人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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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新法优于旧法(同等效力层次)。 a、新法改废旧法。b、旧法未废止,冲突部分适 用新法。
➢ C、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 2、依据的对象效力 ➢ 我国采用结合主义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与
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 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中国
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公民 在国外视情结合国际条约、协定和国内法的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一般适用中国法律,除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外交特权、豁免权等)。
➢ (5)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发布 的命令、指示和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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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据的效力
➢ 1、依据的效力层次 ➢ (1)一般规则: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 (2)特殊规则 ➢ 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行政执法基础理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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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树立“政府职责本位”观念,
忠诚地为人民服务是行政机关的神 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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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依法行政的要义和过程
• • 一、依法行政的要义 •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行
使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并依照法定 的程序,既不得越权和滥用职权,也 不得失职,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监 督,违法行政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以维护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正 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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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程序正当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
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意见;
• 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
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和救济权。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
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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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
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 明建设;
• 5.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
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 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 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 骤地分类推进;
• 7.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
主要是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需要以宪法1999年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总纲为开端以国务院1999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2008年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这3部纲领性文件以及立法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监督法等重要法律颁布实施为标志基本形成了我国行政法制度体系和法治政府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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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高效便民
综合行政执法 执法责任意识
综合行政执法执法责任意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综合运用行政管理、刑事司法、行政强制等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预防、处理和制约的一种行政执法方式。
在这种复合型的执法方式下,办案人员须具备一定的综合行政执法执法责任意识,以确保执法结果的合法、公正和有效。
一、综合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综合行政执法是一种在综合运用行政管理、刑事司法、行政强制等手段的基础上进行的复合型执法活动。
其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开、权威、法定、效率和服务。
执法者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必须遵循这些原则,保持清晰的思路、严密的程序,确保执法结果公正、合法、有效。
综合行政执法的特点主要包括:①综合性强,重视整体效益;②依法有序,注重程序规范;③权责统一,强化责任落实;④服务导向,注重执法服务。
二、综合行政执法中的执法责任意识在综合行政执法中,办案人员的执法责任意识是极其重要的。
这种意识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严格落实法律法规。
执法人员应当始终牢记法律法规是行政执法的基础,要严格遵守执法程序,遵循执法要求,确保执法合法、公正、有效。
(二)注重规范程序。
在综合行政执法中,执法程序的规范性很重要,办案人员不仅要了解执法程序,还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执法程序的合法合理性。
(三)权责一致,责任到人。
在综合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要强化责任落实,严格履行执法职责,回应社会期待,确保准确、及时、无偏差地完成执法任务。
(四)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综合行政执法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公益和维护社会秩序,因此执法人员还应该通过持续改进服务质量,加强执法服务,不断提升执法效能,提高老百姓的满意度。
三、综合行政执法中的注意事项在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办案人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合理使用执法权益。
办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强调合理使用执法权益,不得随意滥用职权,否则会影响公正行政执法的形象和信誉。
(二)区分各类案件,实施分类处理。
综合行政执法涉及的案件类型较为多样化,不同类型的案件要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要针对性地采取有力措施,以确保执法效果。
什么是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的涵义、特征是什么?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的基本职能就是执法。
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执法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执法是执行法律、法规的行为;(3)行政执法是单方意志的行为。
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行政执法可分为:行政监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四类。
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行为中的重要方面,它有广义的行政执法和狭义的行政执法之分。
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中遵守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它可以发生在抽象和具体的行政行为之中。
如: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和发布《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旨在对商品条码实施规范管理,这就属于广义行政执法中采取的抽象行政行为,该行为的指向不是特定的具体对象。
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具体对象或案件的活动,它一般只能发生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
如,县工商局对某企业生产的假冒服装依法检查并给予罚款3000元的处罚,这就属于狭义行政执法中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的指向必须是特定的具体对象或案件。
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要求,无论是广义的行政执法,还是狭义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的主体、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什么是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或者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组织,统称为行政执法单位。
什么是行政执法主体?具备行政执法主体的条件是什么?所谓的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
行政执法活动作为行政权的运作方式,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
这就要求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机关或组织,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资格并经国家有权机关的合法许可。
行政执法基本知识讲义
行政执法基本知识讲义行政执法基本知识(提纲)一、什么叫行政执法(一)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2.特征(1)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2)行政执法的对象是特定、具体的相对人或行政事务。
(3)行政执法的内容是执法主体依法将法律的规定适用于相对人,采取措施,决定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
(4)行政执法的目的是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得以落实,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
(二)行政执法的分类1.广义的行政执法(1)外部行政行为(2)内部行政行为(3)抽象行政行为特征﹙重点﹚(4)具体行政行为特征2.狭义的行政执法——具体行政行为二、狭义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有哪些(一)行政审批行为1.内部行政审批和外部行政审批行为2.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3.行政审批的设定依据﹙重点﹚4.行政审批的撤销、收回和转让(二)行政处罚行为1.处罚种类﹙主要是多项选择题﹚申诫罚,例如警告。
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能力罚,又称行为罚。
如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
人身罚,又称自由罚,如行政拘留等。
2.行政处罚的原则﹙重点﹚处罚法定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处罚公开原则3.行政处罚的设定﹙重点﹚。
4.行政处罚的适用不得重复罚款:处罚法24条规定。
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处罚法25 、26 、27条规定,追责期限:处罚法29条。
5.行政处罚的实施实施机机关、实施程序6.行政处罚的执行当场收缴罚款问题加处罚款问题(没日按罚款数额加处百分之三)(三)行政强制行为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或对社会秩序及其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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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的特征及其理论类型2008年第9期(第l0卷第9期)辽宁行政学院JournalofLiaoningAdministrationCollegeNo.9,2008(V o1.10.No.9):::::::::::::::蔓壤囊黪渗瓤要??:t:::::::t:::?:::t综合行政执法的特征及其理论类型李国旗(天津行政学院,天津300191)[摘要]从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推行为始端,我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断推进,至今业已扩展到文化,交通,农业等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经过十余年的实践探索,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特征和类型的研究和提炼,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关键词]综合行政执法;特征;理论;类型[中图分类号]D631.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53(2008)O9—O043—02综合行政执法是相对于分散执法而言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产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和执法方式,所谓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由依法成立或依法授权的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的行政机关所具有的行政权的一种制度,具体说就是通过依法建立新的执法主体或依法授权一个原有行政机关并购相关行政执法权,实现行政执法权综合行使的一种新型行政执法体制.一,综合行政执法特征综合行政执法同任何事物一样,都有其自身的特点,综合行政执法的特征应主要体现以下三方面:1.合法性与创新性.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执法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又是在现行法律规范指引下重新配置和确认行政执法权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合法性与创新性共同构成综合行政执法的基本特征.而两者的关系,正如国务院政府法制办协调司司长青锋同志在第二届全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发展论坛上论及的那样,”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上,必须贯彻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由上可见,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将合法性与创新性有机地结合起来,统一起来.这是一条十分重要的经验”.2.广泛性和综合性.广泛性是指综合行政执法不仅涉及到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内容,还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综合行政执法不仅将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实施处罚等职能进一步综合起来,而且据此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进行相应调整,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许多弊病,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体而言,综合性的主要表现:在执法权上不是专门执法,而是政府部门之间执法权的综合;在执法内容和范围上,不按系统执法,而是打破行业和部门及领域的界限. 直接跨地区,跨领域执法;在机构设置上,不是多头设置机构,而是统一设置政府执法机构,以达到精简机构和人员,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目的.3.独立性和长效性.独立性主要表现在综合行政执法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专属权力(其权力自专业执法部门移交后,原专业执法部门不再行使这些权力),并独自承担相应责任,具有行政主体地位.长效性主要是指执法活动是长期固定的,而非追求短期效应,综合执法具有完整的执法体系,权利清晰与社会发展同时并存.当然,综合行政执法作为一种全新的行政执法现象,目前尚处于摸索阶段,它需要长期实践中体会了解其特征,才能更好地促进这一创新体制的规范化,法治化,保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的发展,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率与公正.二,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分类由于综合行政执法的起步较晚,加之缺乏法律或政策的详细规定,因此,对于综合行政执法类型的研究,更多的来自于对实践的观察和总结.我们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实践发展中先后呈现的不同式样,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依据法律来源不同,分为行政授权综合行政执法和地方法规授权综合行政执法上个世纪9O年代,我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起步时期主要由两种模式.一种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l6 条规定,并经国务院法制办批准进行试点;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由省级人大以地方性法规方式授权进行试点,如上海市最初就是如此;深圳市罗湖区的试点也是由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来授权的,其缺陷是只能执行本市或特区的法规,同时,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由国务院批准或授权的法定程序,因此,随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全面推进,第二种模式已经不存在了.(二)依据权力配置的不同,分为相对集中行政权的综合执法和部门内部执法权集中的综合行政执法.(收稿日期】2008一O1—17[作者简介]李国旗(1970一),男,天津行政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注]本文系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我国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与实践》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TJ03一FX041).432008年9月第lO卷第9期李国旗:综合行政执法的特征及其理论类型Sep.2008V o1.10.No.9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综合行政执法,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将不同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或行政许可权进行”二次分配”,并相对集中授予给一个原有的部门或一个新组建的部门.这种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和权限的重新调整,自然难度比较大,涉及的问题也比较多.另一种类型则不进行跨部门的权力配置.仅仅是在本部门,本系统内部将同一行政权进行重组,赋予一个原有机关或新的机关,原有的执法主体丧失该行政权,甚至被取消,这种综合行政执法不叫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而是部门内部执法权的集中,因为它不改变行政处罚权的行使主体.例如,交通部门的综合行政执法,就是将交通管理部门的所有或大部执法队伍进行合并,保留或组建一支执法队伍,原有的执法队伍予以撤销.农业,文化,卫生等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均是如此.(三)根据行政行为种类的不同,分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综合行政执法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启动了我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改革,该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来行使”.自此在较长一段时期,我国的综合行政执法主要就是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并经历了从试点到全面推进的过程.但随着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又在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领域开展了积极探索,该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这样,从实践形态上,我国综合行政执法就包括两种模式: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综合行政执法.当然,随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在内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也可能成为正式制度安排.两者都是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的重要举措,也都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执法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它们在理论基础,目的,原则等方面都基本相同.但是,两者的区别也非常明显,一是两者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已经从试点发展到全面推进阶段,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刚刚开始试点不久.二是设立方式不同.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有两种模式:一是直接获得国务院批准设立,二是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设立.而《行政许可法》只规定了后一种,即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设立.三是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由于整合的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权力,因而相应实施机关的设置和权力适用的领域也有较大区别.(四)依据综合行政权是按照地域还是按照领域配置的不同.分为区域型综合执法与领域型综合执法所谓区域型综合执法就是以地域为行使权力的对象而设立的综合执法机构,在某一区域内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 其他行政机关不得无端干涉.其特征为:主体是单一的,既可以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组成,又可以由政府授权组建;管理范围限于在其所确立的区域内;其权利与义务明确,承担法律责任明确具体;管理区域内行政权是统一行使,其他机关不得行使同类行政权.例如某市某风景区,数十个行政机关在区域内拥有行政处罚权,包括卫生,环保,绿化,规划,物价,消防,交通等,在管理上十分混乱,建立区域型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后,该主体行使上述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这样责任清楚,管理便利.上海人民广场综合行政执法即是如此.所谓领域型综合执法,也称职能统一型综合执法,则不以地域为标准来配置行政权的相对集中,而是按照相关领域的不同来配置行政权,如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文化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农业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 交通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等.(五)根据综合领域不同,分为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与其他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我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是率先在城市管理领域,适用对象是那些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行为,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但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有关”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也可以决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这项工作”的规定,为其他领域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提供了政策依据,自此,上海等地开始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探索进行处罚权相对集中的改革.目前主要有:(1)文化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如上海市于2004年下发了《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并建立了综合执法机构. (2)农业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我国2003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87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为落实该法,各地根据《行政处罚法》积极推进相应改革,建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综合执法,例如青岛市颁布的《关于农业管理领域试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通知》.(3)卫生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重庆等地全面推进卫生综合执法.(4)交通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例如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6月发布了《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推行交通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上海也成立了上海市城市交通综合执法总队.两者相较:其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集中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如有的地方成立了综合执法大队,集中行使市政,环卫,工商,城市规划和公安交警等不同部门的部分处罚权;而交通,农业等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只是在本部门内进行的权力调整.其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政府的独立行政执法机构,不属于政府部门的内设或下设机构.交通,农业等综合行政执法是在各级交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执法机构,集中交通,农业系统内各执法门类为统一执法形式.◇[责任编辑: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