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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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文件编号:ZKD-RS02-2013
人力资源部修订日期:2013-10-28
第1版第1次修改
第1页共6页
员工休假管理规定
1.目的:为规范员工休假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广州正康道投资公司在职员工。
3.休假类别
3.1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休假(如国家法定假有改动的以国家公布为准):
3.1.1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3.1.2春节:3天(除夕、初一、初二)
3.1.3清明节:放假1天
3.1.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3.1.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五月初五)
3.1.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八月十五)
3.1.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3.2法定节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但妇女
节、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补假;
3.3因工作需要,在休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时,加班计入积假按医院相关
制度执行;
3.4日常请假类别
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有薪假、七种。
4.请假规定
4.1员工请假必须填写《员工休假申请单》(附表一),逐级办理请假签批手续
直至最终批准人批准后生效;
4.2管理人员但任多项职务的,请假时要在《员工休假申请单》上将多项职务填写在表格里,经各级领导签批后生效;
4.3员工请假须最终得到批准后方可休息,否则做旷工处理。如确因突发
事件或急病不能及时请假者,应打电话向所在部门请假,并在当天内办理请假手续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5.事假
5.1请假人需填写《员工休假申请单》,事假1-3天(含3天)只需部门直接负责人或间接负责人审批,3-10天(含10天)需由人事科长审核,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方可休假,10天以上的由院长审批后方可休假。
5.2当年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或病假与事假累计之和不得超过二个月,超过二个月各部门不予批准。
5.3事假和病假员工当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要按缺勤天数进行扣减,当月累计请病假和事假10天以上的(含10天)无绩效奖金。
6.病假
6.1请病假人员必须凭医院诊断证明填写《员工休假申请单》,亲自或家属来医院办理病假手续。
6.2员工办理病假手续,1-3天(含3天)只需部门直接负责人或间接负责人审批,3-10天(含10天)需由人事科长审核,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方可休假,10天以上的由院长审批后方可休假。
6.3住院治疗请假时间按实际住院天数(附出院证明书)为准,出院后如需调养,凭主治医生诊断证明,1-3天只需部门直接负责人或间接负责人审批,3-10天
需由人事科长审核,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方可休假,10天以上的由院长审批后方可休假,批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天。
6.4全年病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继续休假,须满足下列条
件之一者,由本人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医院管辖区域副院长和董事长批准,最长批准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1)高龄孕妇或容易习惯流产怀孕(怀孕不满6个月,不符合休产假规定),已经休病假超过2个月,需再继续休息保胎者;
(2)摔伤骨折累计休息2个月后再需在一个月内治疗能够康复者;
7.婚假
7.1员工结婚(指女方满20周岁,男方满22周岁)凭《结婚证》可享受婚假3天。
7.2员工初婚实行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凭《结婚证》可享受婚假10天(婚假一次性休完,如遇公休假、法定节假日不得顺延)。
7.3办理婚假时,员工须持结婚证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婚假手续,婚假手续办理齐全后,经各级部门领导批准,方可休假。
7.4婚假自领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7.5婚假期间有基本工资,超过10天(含10天)无绩效奖金。
7.6《结婚证》以签发日期为准,婚假休假超过批准天数的按事假处理,有特殊原因的要向科室领导特别申请。(以上只适用于工龄满一年以上的正式员工)。8.丧假
入职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丧假,员工本人或配偶的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配偶父母)死亡,凭医院或相关单位出具死亡证明,经人事科批准,可享受3天丧假。另加路程假,路程所需时间根据实际发生的直达车的时间计算(如果没有直达车,包括换车时间),一般以火车为准,路程假视为丧假期待遇。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途中交通费自理。
9.计生假
9.1产假
9.1.1女员工生育享有90天的产假,男员工配偶生育,提供医院证明,可给予该员工15天的看护假。如果女员工和孩子在一起生活的,女员工哺乳期给予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期从生小孩起开始计算,到小孩满一周岁结束。哺乳时间不能积假补休。(只适用于工龄满一年以上的正式员工)
10.工伤假
员工因工受伤,要有本院认可的工伤或持有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认定工伤证明,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假。
11.年休假
11.1年休假按工龄计算:年休假按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年休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11.2享受年休假的前提条件是员工工作满一年。
11.3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年休假标准核定为:工作满1年未满3年的,可休年休假5天;工作满3年未满5年的,可休年休假7天;工作满5年未满10年的,可休年休假10天;工作满10年以上的可休年假13天。
11.4凡工作岗位为24小时排班三班倒的科室,员工年休假在修改后的基础上增加1天,适合范围为住院部医生、护士及安保队员(除安检员)。
11.5年假不能提前休,全部按入职的月份计算。如员工于2005年6月25日入职,在2006年6月前不能休年假,应该在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休年假。超过2007年6月30日因个人原因不休的,上述计算年假天数作废。
11.6年休假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下年度的年休假每年4月份开始享受。当年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休息的,经各级领导批准,未休完的年休假天数按平时的加班费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