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干线公路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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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线公路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

交公路发(1995)243号

第一条为改善和提高国家干线公路通行能力和规范化管理水平,禁止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充分发挥国家干线公路在文明建设样板路中的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标准。

第二条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达到和保持部颁《国省干线GBM工程实施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新建、改建工程和养护工程必须符合部颁有关设计、施工和养护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体现公路自身的建筑美。

第四条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坚持人工造景与自然景观相结合,进行沿线公路绿化,以合理覆盖公路两侧边坡、分隔带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可绿化空地。

第五条常年保持路面整洁、路拱适度、排水通畅、行车舒适,公路养护无差等路。

第六条常年保持与路面中心线相适应的流畅、顺适、鲜明的分车道线、路缘石线、路肩外缘线等公路特征线型。

第七条沿线标志、标线、里程碑、路边线轮廓标等一律按GB5768—86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大小应不小于相应公路等级计算行车速度的尺寸要求,做到位置适当、准确、完整、醒目、美观。路边线轮廓标设置间距为100米,弯道部分可酌情加密。路边线轮廓标与百米桩相结合设置时,应在桩下部标明百米桩号。凡设置示警桩、防撞栏和护栏路段,路基宽度小于1

2米的路段,以及两侧已种植整齐行列式乔木的路段,可不再设路边线轮廓标。

第八条禁止在公路上设置非公路交通用标志标牌。公路用地范围以内确需设置道路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牌)如广告牌、店名牌、宣传标牌等,须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查批准,方可设置。此类标志牌的设置应做到统一规划,美观大方。

第九条公路两侧必须严格控制建筑红线,制止并清理违章建筑,防止公路街道化。穿越村镇路段,应当采取半封闭等措施,消灭脏、乱、差,基本达到路、景、物交织协调,构成畅通、安全、舒适、优美的公路交通环境。

第十条养路工上路作业必须着安全标志服。上路作业的各种养护工程机械设备均以桔黄色或黄色与黑色相间为标志色,并设置黄色标志灯饰。在车辆和机械的显著部位应喷涂大小适应、清晰醒目的公路路徽标记。

第十一条道班面向公路的正面院墙,一律涂以浅黄标志色。道班房院门两侧分别按黄底红字书写“养好公路、保障畅道”八个大字。交通量观测站房屋采用红白相间色彩标记。在所有公路养护管理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用房屋的正面或大门正上方应设置公路路徽标记,其直径规定为60~100厘米,并应与房屋或大门的大小相协调。

第十二条大、中修养护工程作业现场,应当实行作业交通

安全控制。作业交通控制方式,应符合部颁《高速公路及汽车专用一级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图示》和《汽车专用二级公路及一般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图示》要求。小修保养工程作业现场,应设置锥形标进行交通控制。

第十三条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设置,必须符合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的要求。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须由省级交通部门发给统一制定的“收费站”标牌。

第十四条在公路通行费收费站收取通行费,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规定,不得在公路、桥梁、隧道正式竣工通行前,先收取通行费。经批准收费还贷(集资)的公路、桥梁、隧道,在贷款(集资)还清后,应立即停止收费。

第十五条各收费站(点)必须悬挂“收费站”标牌,并应设置宣传牌板,做到审批机关公开、主管部门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单位公开。收费人员要做到着装整齐、挂牌上岗、文明执勤、礼貌服务、依法收费、按章处罚,提高工作质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公路收费站(点)的设施应与该路的技术标准、交通量大小相适应,做到规范齐全,美观实用。逐步设置自动收费、检票、监测装置,尽量减少停车交费时间,保证车辆顺利通行。禁止设置强制性减速障碍装置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七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公路通行费收费站、检查站、征费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应当严格按国发〔1994〕41号文件规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收费、罚款应当使用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或监制的票据,罚款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

第十八条在公路通行费收费站、检查站、征费稽查站和木材检查站执行收费和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应分别持有省级人民政府核发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核发的收费证和检查证。持证人员只限于在本站区内工作,必须做到严格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超越工作地点拦车检查、罚款。

第十九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站(卡)或站(点),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置各种站(卡)或站(点)的,应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级交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标准制定实施办法。

省级干线公路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国省干线GBM工程实施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国家经济日益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改善和提高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和管理水平,并以此推动我国公路标准化、美化建设进程(简称GBM工程),特制定本实施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路技术标准达到二级和二级以上的国家干线公路、省级干线公路和旅游公路的新建、改建和养护工程及管理。对边远、贫困地区的一般二级公路,近期内准备改建的二级公路和因新建汽车专用公路,原有二级公路准备用作辅道的路段以及目前交通量较少的二级公路,可暂不执行本标准。其他等级公路的GBM 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干线公路新、改建工程和养护工程必须符合部颁有

关设计、施工和养护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体现公路自身的建筑美。

第四条公路沿线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突出一个“畅”字,保持一个“洁”字,实现一个“绿”字,注重一个“美”字,基本达到路、景、物交织协调,构成流畅、完全、舒适、优美的公路交通环境。

第五条公路养护无差等路,年平均好路率保持在90% 以上,并应具有较大抗洪能力(路基设计洪水频率不低于1/50)。

第六条现有公路桥梁承载能力不足汽车-20级,挂100标准的,要逐步采取改建或加固措施,保障安全畅通。

第七条公路全线常年保持与路面中心线相适应的流畅、顺适、鲜明的分车道线、路缘石线、路肩外缘线等公路特征线型。

第八条公路养护与公路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

第二章路面

第九条视十五年远景交通量大小,公路路面一律采用相适应的高级或次高级路面结构型式。

第十条公路应常年保持路面整洁,路拱适度,排水畅通,行车舒适,平整度必须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日常保养标准规定值要求。

第十一条路面与路肩分界顺直、醒目。在新铺或翻修路面时,应结合工程同步埋设与路面中心线相协调、顺适的路缘石。

第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要定期测定并掌握沿线路面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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