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告第7号——关于公布第14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第7号——关于公布第14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2.03•【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16.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告第7号关于公布第14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的公告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5〕18号)的要求,第14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 809)的系统平台、车载终端和已公告产品信息变更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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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2.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及规范的车载终端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已公告产品信息变更名单交通运输部2016年2月3日附件1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序号平台名称平台类别申请机构名称平台编号公司所在地备注1 浏阳北斗智能交通监控系统平台非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浏阳市鼎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41401 长沙市2 广西瑞通卫星定位监控平台非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广西瑞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41402 柳州市3 云南金孔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非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云南金孔雀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41403 普洱市4 中位位置服务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北京中位科技有限公司51401 北京市5 嘉汇理北斗导航车辆动态信息管理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北京嘉汇理卫星导航科技有限公司51402 北京市6 华录车联网服务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51403 北京市7 联合伟业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北京联合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1404 北京市8 宇亿通WEBGPS车辆管理监控系统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天津市宇亿通科技有限公司51405 天津市9 河北任安北斗智能交通管理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河北任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1406 石家庄市10 星通车辆卫星监控系统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沧州星通卫星定位有限公司51407 沧州市11 天安道路运输车辆北斗监控系统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天安(固安)导航科技有限公司51408 廊坊市12 北斗车联智能物流监控系统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山西北斗车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1409 太原市13 阳泉市交通集团北斗导航监控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51410 阳泉市14 瑞丰科技车联网服务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晋中瑞丰交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51411 晋中市15 楼兰车辆远程管理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大连楼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412 大连市16 辽宁中航星北斗智能交通监控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辽宁中航星北斗科技有限公司51413 大连市17 中航星北斗智能交通(江苏)监控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中航星北斗江苏科技有限公司51414 南京市18 天绘北斗车辆定位监控服务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天绘北斗信息技术江苏有限公司51415 常州市19 华东物流合作社供应链管理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杭州云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51416 杭州市序号平台名称平台类别申请机构名称平台编号公司所在地备注20 中科美络车辆管理信息服务运营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安徽中科美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1417 合肥市21 马鞍山烽火台北斗卫星监控运营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马鞍山烽火台电子产品科技有限公司51418 马鞍山市22 兵工机电北斗监控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福建优迅达贸易有限公司51419 福州市23 星通联华车辆监控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福建星通联华物联网研究院有限公司51420 福州市24 厦门意诚源车辆综合服务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厦门意诚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1421 厦门市25 泉州锐讯北斗智能交通服务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泉州丰泽锐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1422 泉州市26 枣庄迅奇电子科技北斗监控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枣庄迅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1423 枣庄市27 云端车联网增值运营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云端车联网有限公司51424 烟台市28 金盾网联(山东)车联盟服务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山东金盾经贸投资有限公司51425 烟台市29 山东田润北斗卫星定位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山东田润物流发展有限公司51426 潍坊市30 LZ利泽智慧信息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山东利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51427 威海市31 全能科技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系统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河南省全能科技有限公司51428 郑州市32 万臣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平顶山市万臣科技有限公司51429 平顶山市33 抱一科技北斗智能交通动态监控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广州市抱一电子有限公司51430 广州市34 神信海宏卫星定位智能监控平台系统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广州市神信海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1431 广州市35 粤峰北斗卫星定位车辆监控系统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广州市粤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51432 广州市36 惠邦科技车辆正时调度管理系统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广州市惠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51433 广州市37 正安智能管理服务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广州市正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51434 广州市38 海威星北斗监控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深圳市海威星科技有限公司51435 深圳市39 伊爱北斗位置云服务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深圳市伊爱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51436 深圳市40 深圳北斗辰宇北斗/GPS监控服务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深圳北斗辰宇科技有限公司51437 深圳市序号平台名称平台类别申请机构名称平台编号公司所在地备注41 汕头易流北斗云服务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汕头市易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51438 汕头市42 华云位置服务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广东恒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51439 茂名市43 中港通智能云服务系统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东莞市中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1440 东莞市44 奥时达北斗卫星应用监控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东莞市奥时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1441 东莞市45 泽润北斗位置服务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揭阳市泽润电子有限公司51442 揭阳市46 翌能车辆物联网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象翌微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1443 南宁市47 北斗网纪智能化交通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广西网纪诺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51444 柳州市48 桂林市众信卫星定位营运服务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桂林市众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1445 桂林市49 汇畅智远部标车辆定位调度管理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重庆汇畅智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1446 重庆市50 重庆赛格导航交运行标查车定位系统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重庆赛格车圣通信导航有限公司51447 重庆市51 重庆鑫煜信息交互换置服务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重庆鑫煜科技有限公司51448 重庆市52 安达通卫星定位服务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四川安达通科技有限公司51449 成都市53 金豆道路运输车辆监控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泸州市金豆科技有限公司51450 泸州市54 鸿运北斗位置服务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贵州鸿运携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51451 遵义市55 中道车辆云交互运营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昆明中道科技有限公司51452 昆明市56 云南电信北斗交通监控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51453 昆明市57 云南中航星北斗卫星信息系统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云南中航星北斗科技有限公司51454 昆明市58 中泰易通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陕西中泰易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51455 榆林市59 青海星通智能移动视频监控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西宁星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1456 西宁市60 中航星北斗(新疆)智能交通监控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中航星北斗(新疆)科技有限公司51457乌鲁木齐市61 新疆烽火台北斗卫星定位调度管理平台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新疆烽火台北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1458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附件2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及规范的车载终端序号设备型号适用车型定位模式通信模式厂家名称厂家编号型号编号备注1 WIT195D(V2)客、危、货GPS/北斗双模GSM大连楼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1401 KWH014007832 GA-4100 客、危、货GPS/北斗双模GSMWCDMATD-SCDMATD-LTELTEFDD山东广安车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0303 KWH014007843 CW-BG701客、危、货GPS/北斗双模GSM山东车卫士科技有限公司70411 KWH014007854 QH-XC800101H 客、危、货GPS/北斗双模GSM山东泉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71402 KWH014007865 ET-821SS-W 客、危、货GPS/北斗双模GSMWCDMA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70101 KWH014007876 TDXT-ZD001客、危、货GPS/北斗双模GSM天地协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71403 KWH014007887 BN310 客、危、货GPS/北斗双模GSM云南北斗银河导航应用技术有限公司70808 KWH014007898 BJBD-A02 客、危、货GPS/北斗双模GSM北斗导航位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71404 KWH014007909 ZY-8000D 客、危、货GPS/北斗双模WCDMA成都兆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70445 KWH0140079110 YX-GI528-GI530BDG客、危、货GPS/北斗双模GSM武汉依迅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70316 KWH0140079211 HL680 客、危、货GPS/北斗双模GSM杭州恒领科技有限公司71405 KWH0140079312 RAD001-G 客、危、货GPS/北斗双模GSM河北任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71406 KWH0140079413 AYG-303H 客、危GPS/北斗双模GSM重庆安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0552 KW0140079514 K5-G3 客、危、货GPS/北斗双模CDMA2000深圳市有为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70218 KWH0140079615 K5-G4 客、危、货GPS/北斗双模GSMCDMA1XCDMA2000WCDMATD-SCDMATD-LTELTEFDD深圳市有为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70218 KWH01400797序号设备型号适用车型定位模式通信模式厂家名称厂家编号型号编号备注16 YW3000-Y/F 客、危、货GPS/北斗双模GSMCDMA1XCDMA2000WCDMATD-SCDMATD-LTELTEFDD深圳市有为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70218 KWH0140079817 HB-DV05-W 客、危、货GPS/北斗双模WCDMA深圳市华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70107 KWH0140079918 TF-T8 客、危、货GPS/北斗双模GSM深圳市苏北科技有限公司70956 KWH0140080019 SF110-GH 客、危、货GPS/北斗双模GSM深圳市首航通信有限公司70465 KWH0140080120 TU600-V62-KC 客、危、货GPS/北斗双模CDMA2000厦门雅迅网络股份有限公司70118 KWH0140080221 DJ-Q562B01 客、危、货GPS/北斗双模CDMA2000湖北东峻工贸有限公司71407 KWH0140080322 ET100-V 客、危、货GPS/北斗双模GSMCDMA1XCDMA2000WCDMATD-SCDMATD-LTELTEFDD福州易联星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70742 KWH0140080423 SG2000-V11 客、危、货GPS/北斗双模GSMWCDMATD-SCDMATD-LTELTE福建星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70505 KWH01400805FDD附件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已公告产品信息变更名单公告产品企业名称变更名单序号批次企业名称终端型号/平台名称厂家/平台编号变更内容备注1 GPS第3批GPS第4批GPS第5批北斗第1批北斗第3批北斗第3批平台第9批平台第9批山东广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GA-2100CGA-2100EGA-2100DGA-2100HGA-2100GGA-2100I江苏广安科技北斗卫星定位服务平台安徽广安科技北斗卫星定位服务平台703035093950959名称变更为:山东广安车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 平台第5批广东长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长宝GPS监控平台50538名称变更为:广东长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 平台第6批海南友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友捷GPS信息服务平台50642名称变更为:海南友捷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4 平台第9批吉林省寰旗卫星导航通信集团有寰旗车辆运营平台50924名称变更为:吉林省寰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公告产品转让名单序号批次企业名称终端型号/平台名称厂家/平台编号变更内容备注1 平台第5批天津市新盾科技有限公司新盾GPS道路运输车辆监控系统50502变更51459转让:天津龙洲新盾科技有限公司2 平台第13批四川省欣凯越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欣凯越北斗云信息服务平台51346变更51460转让:四川东星北斗科技有限公司公告产品信息变更(终端)名单序号批次企业名称终端型号厂家编号变更内容备注1 GPS第3批山东广安车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GA-2100C 70303车载终端名称变更: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变更为汽车行驶记录仪公告产品信息变更(平台)名单序号批次企业名称平台名称平台编号变更内容备注1 平台第4批安徽烽火台卫星监控科技有限公司烽火台部标车辆定位调度管理平台50416 增加服务器IP端口2 平台第11批河北炽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炽盛卫星定位监控平台51105 IP地址变更取消原IP地址3 平台第12批北京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四川中交兴路运营平台51274机房地址:由四川省成都市贝森路中国电信二枢纽19楼C05柜变更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温泉大道四段锦蓉路1号创想楼一层1F121B/S服务器URL、接入上级监管平台IP信息、车载终端接入IP信息变更取消原相关信息4 平台第13批四川东星北斗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欣凯越北斗云信息服务平台51460平台名称变更为四川东星北斗云位置信息服务平台取消原平台名称。
GPS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经 2013年 12月 16日交通运输部第 13次部务会议通过, 2014年 1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4年第 5号公布。
该《办法》分总则、系统建设、车辆监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6章 42条,自 2014年 7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 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 (总质量为 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1-2]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JTT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的要求
ICS 03.220.20;33.040.40 M3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 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GNSS system for operating vehicles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vehicle terminals 2011-02-28 发布2011-05-08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JT/T 794—2011 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1)4 一般要求 ......................................................................................................................................2 5 功能要求 ......................................................................................................................................3 6 性能要求 ......................................................................................................................................8 7 安装要求 ....................................................................................................................................11 附录A (12)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JTT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 /T 794— 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GNSS system for operati ngvehicles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vehicle terminals 2011-02-28 发布 2011-05-08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JT /T 794— 2011 目次前言 ............................................................................ II 1范围 ................................................................................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 1 4 一般要求 ........................................................................... 2 5功能要求 ............................................................................ 3 6性能要求 ........................................................................... 8 7安装要求 .......................................................................... 11 附录A ............................................................................................................................................. 12 刖言本标准按 GB/T 1.1 —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JTT 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 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GNSS system for operating vehicles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vehicle terminals 2011-02-28 发布2011-05-08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JT/T 794—2011 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1)4 一般要求 (2)5 功能要求 (3)6 性能要求 (8)7 安装要求 (11)附录A (12)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委员会(筹)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炜、林元洪、冯泉、杨英俊、董轩、罗冠伟、李明瑛、杨富锋、李文亮、张锦、沈兵、王轶萍、晋杰、梁金焰、尚绛、肖晔、王建、丘舍金、韦昌荣、代伟良、孙亚夫、张伟。
II JT/T 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以下简称终端)的一般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以及安装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中安装在车辆上的终端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951 道路车辆静电放电产生的电骚扰试验方法JT/T 766-2009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船舶监测终端技术要求QC/T 413 汽车电器设备基本技术条件QC/T 417.1 车用电线束插接器第1 部分:定义,试验方法和一般性能要求QC/T 420 汽车用熔断器QG/T 730 汽车用薄壁绝缘低压电线YD/T 1050 800MHz C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设备总测试规范: 移动台部分YD/T 1214 900/1800 MHz T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通用分组无线业务(GPRS}设备技术要求:移动台YD/T 1367 2GHz TD-SC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终端设备技术要求YD/T 1547 2GHz WC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终端设备技术要求(第三阶段)YD/T 1558 2GHz CDMA2D0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设备技术要求: 移动台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1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通知交通运输部交运发〔2011〕158号2011年04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精神,认真执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以下简称《平台标准》)两项行业标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贯活动这两项标准是针对当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在总结道路运输行业多年来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经验的基础上,突出以应用为目的,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技术性能及功能提出的基本要求,是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基础标准,是动态监管工作的重要规范。
两项标准的出台,为统一规范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行奠定了良好的技术基础。
贯彻执行这两项标准对提升道路运输信息化水平,加强道路运输动态监管,促进道路运输管理方式转变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宣贯工作。
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切实可行的宣贯方案;要针对不同的对象,分类组织宣贯;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进行培训,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两项标准的内容要求。
通过广泛深入的宣贯活动,切实使广大道路运输企业、运输业户、车载终端的生产厂家以及提供车辆卫星定位服务的运营商了解这两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增强贯彻执行两项标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指导监督,保证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符合技术要求1.安装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载终端。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安装符合标准的车载终端。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10.11•【文号】交运便字[2011]169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的通知(交运便字〔201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80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2011〕158号)要求,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及系统平台的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
目前已有两批共46个型号的车载终端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也已同步展开。
为进一步推动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的重要性。
系统平台标准是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基础标准,是动态监管工作的重要规范。
通过开展标准符合性审查,可以确保系统平台标准执行到位,从而明晰企业监控平台和各级监管平台的职责,规范企业的监控行为和管理部门的监管行为,提高各类系统平台的动态监管能力及应用水平,真正发挥卫星定位系统的作用。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制定相应的推进措施,积极做好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尽早完成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任务。
二、切实做好监管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的准备工作。
为了使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企业监控平台顺利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各级监管平台要先期完成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解析
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通知交通运输部交运发〔2011〕158号 2011年04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精神,认真执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以下简称《平台标准》)两项行业标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贯活动这两项标准是针对当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在总结道路运输行业多年来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经验的基础上,突出以应用为目的,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技术性能及功能提出的基本要求,是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基础标准,是动态监管工作的重要规范。
两项标准的出台,为统一规范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行奠定了良好的技术基础。
贯彻执行这两项标准对提升道路运输信息化水平,加强道路运输动态监管,促进道路运输管理方式转变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宣贯工作。
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切实可行的宣贯方案;要针对不同的对象,分类组织宣贯;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进行培训,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两项标准的内容要求。
通过广泛深入的宣贯活动,切实使广大道路运输企业、运输业户、车载终端的生产厂家以及提供车辆卫星定位服务的运营商了解这两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增强贯彻执行两项标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指导监督,保证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符合技术要求1.安装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载终端。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安装符合标准的车载终端。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办法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行业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2011]158号)精神,由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作为技术支持单位,组织开展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的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
为全面实施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确保标准符合性审查制度执行到位,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受部委托制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办法(试行)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二〇一一年五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以下简称《平台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以下简称《终端要求》)实施到位,保障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统一、规范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平台)是指符合《平台要求》定义的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以下简称车载终端)是指符合《终端要求》定义的卫星定位装臵。
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分别满足《平台要求》和《终端要求》,同时分别满足《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的要求。
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按照本办法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
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的通知-厅运字[2012]8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的通知(厅运字[201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部《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技术标准的通知》(交运发〔2011〕158号)印发后,大多数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都已按照标准,组织对本地区的省级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进行了改造,并向部通信信息中心提交了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申请。
目前,部公布了第一批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的省级监管平台。
但仍有部分地方行动迟缓,没有及时开展此项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监管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的基本情况目前,全国共有26个省(区、市)提交了标准符合性审查的申请,其中,天津、河北、黑龙江、山东、湖北、湖南、海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新疆共13个省级监管平台通过了标准符合性审查,云南省级监管平台已通过检测。
虽经多次催促,但至今仍有北京、山西、浙江、安徽、广东省(市)未提交标准符合性审查申请。
二、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系统平台标准是卫星定位系统的基础标准,是开展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工作的重要规范。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23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23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
车载终端的公告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交办运〔2017〕16号)的要求,第23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及相关技术规范的系统平台、车载终端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第23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
2.第23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及规范的车载终端
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已公告产品信息变更名单
交通运输部
2019年6月3日
附件1
第23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
附件2
第23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及规范的车载终端
附件3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已公告产品信息变更名单公告产品申请单位名称信息、法定代表人变更名单
公告产品信息变更(平台)名单
来源:/fg/detail2102988.html。
三部委2014年第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三部委(bù wěi)2014年第5号令——道路(dàolù)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jiāqiáng)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dìngwèi)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zhìliàng)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dàolù)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xìtǒng)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yùnshū)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dàolù)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wèixīng)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2011)发布实施后,在加强道路运输车辆 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截止到2016年底,通过规范相关技术要求和通讯 协议,在保证车载终端各项基本功能正常、完备的同时,又能让道路车辆运输企业根据实际使用需求,添加个性 化功能,实现了绝大多数安装在两客一危车辆的终端满足了标准的技术要求。针对当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 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亟需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管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标准进行修订。
行业标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2019)的修订,可以进一步对车 辆监控系统的建设起到显著的规范作用,为行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在运输全过程中监管或监控车辆、驾驶员和 货物的实际状况提供了技术支撑,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确保运输生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同时收集大量运输行 业数据,为道路运输行业信息化、智能化奠定坚实基础。
主要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山东广安车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首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有为信息技术发展有限 公司、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宁波金洋化工物流有限公司、杭州海康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董轩、李小楠、周炜、邱淮、李文亮、沈兵、王薇、宋苏镔、姚羽、马志然、张旭、王醒、刘 晓松、刘应吉、何兆广、岳宪雷、翁伟民、邱自力、陈文明、江常杯、许忠、袁立、龙刚、赵玉平、林宋伟、胡 佳妮、翁永祥。
标准目次
参考资料:
内容范围
行业标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2019)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 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的一般要求,功能、性能和安装要求,以及检验规则。该标准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 统中安装在车辆上的车载终端设备。
交通运输部公告第53号――关于公布第7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及规范的车载终端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第53号――关于公布第7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及规范的车载终端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4.10.21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第53号
•【施行日期】2014.10.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第53号)
关于公布第7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及规范的车载终端的公告根据《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的有关规定,第7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通讯协议技术规范》的车载终端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现予以公布。
详细信息请访问中国道路运输行业信息服务网()。
附件:第7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规范的车载终端
交通运输部
2014年10月21日附件
第7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规范的车载终端。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5号令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交通运输部公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检测
中国汽车保修设备 行业协会信息化工作委员会成立
2 01 7 年1 月1 9 日 , 中 国 汽 车 保 修 设 备 行 业 协 会 信 息 化 工 作 委 员 会 ( 以下 简 称 “ 信 工 委 ”) 成 立 大 会 在北 京成 功 召开 。 中 国汽 车 保 修 设 备 行 业 协 会 会 长 谢 家 举 中国 软 件 协 会 副 秘书 长 许 建 刚 ,国 务 院 研究 发展 中 心 信 息 中 心 处 长 李广 乾 ,交 通 运 输 部 运输 服 务 司 副 处 长 曹磊 ,北 京 市 交 通 委 运 输 局 副处 长蔡 保 中 、张磊 、孙 宇 星 ,天 津 市 汽车 维 修 管理 处 科 长 徐 淑 清 ,北 京航 空航 天 大 学 徐 向 阳教 授 , 中国 汽 车 保修 设 备 行 业 协 会 秘 书 长 刘 建 农 、副秘 书 长 张 雁 平 、王旭 等 领 导 莅 临 本 次会 议 。来 自于 汽 车 后 市 场信 息 化相 关 领域 的企 业 代表 及 专 家 、学者 共 计 1 2 0 余 人参 加 了本 次 会 议 。中 国 汽 车保 修 设 备 行 业 协 会信 工 委 的 成 立 将 加快 中 国汽 保 行 业 信
珠海京威集 团2 3 届年会成功 召开
2 O 1 7 年1 月4 ~ 5日 ,珠 海 京 威 集 团 2 3 届 年 会在 珠 海 成 功 召 开 !该 年 会 已 从 公 司 内 部 培 训l 会 ,逐 步 演 变 成 汽保 行 业 内 的 交 流 平 台 ,并 逐步 升级 为汽 车后 市场 独 立 的 物 联 网
么7” 、 “ 怎 么 干 好7 ”三 方 面 进行 阐述 释 义 ,让 与 会 人 员对 信 工 委 有 了 更深 层 次 的 了解 。 当 天下 午举 办 的 “ 信 息化 助 推汽 车 后市 场转 型 升 级” 专题 研 讨会 以 “ 信 息 化 是互 联 网+ 汽保 行 业转 型 升 级的 突破 口” 为主 题 ,由V车界 总 经 理 ,Au f o d e a I e r 创 始 人麦 迦 主 持 。在 研 讨 会 嘉 宾t f 3 A 9 *  ̄ 彩 演讲 和 论 坛 环 节 的嘉 宾 见 解 受到 与 会 人 员 一致 好 评 ,现 场掌 声 迭 起 。
三部委2014年第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三部委2014年第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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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5日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确保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令第5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规范主要包括《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以及相关技术规范。
第三条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产品公告。
第五条受交通运输部委托,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通信信息中心)为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提供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相关工作制度;
(二)负责对申请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三)负责建设和维护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信息查询网站,提供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咨询服务。
第六条申请从事标准符合性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关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
同时具有承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或系统平台检测活动相应的计量设备、设施及软件检测系统,其性能、精度及软件的测试内容和功能应符合标准要求。
检测机构应当向通信中心备案。
检测机构依据实验室管理规定独立开展标准符合性检测工作,对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申请车载终端或平台标准符合性检测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自主选择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根据标准和规程进行检测,并向申请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通信信息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资质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按季度报送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对审核通过的产品进行公示、公告。
第二章标准符合性检测
第八条申请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第九条申请标准符合性检测,应提交以下材料及实物:
(一)车载终端。
1.车载终端产品完整设计文件;
2.送样型号的中文使用说明书;
3.车载终端产品出厂检测合格证;
4.车载终端产品入网设置及操作说明;
5.同一型号检测样品不少于5套。
(二)平台。
平台的总体技术方案、用户手册。
第十条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检测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检测工作。
检测严格按照测试规程执行,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出具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和检测机构盖章。
第十一条检测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检测机构存档,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一份由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交通信信息中心。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将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和实物进行存档,其中样品留样不得少于5年。
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检测机构向通信信息中心报送检测工作简报。
第三章资质审核及公告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可及时向通信信息中心提出资质审核申请,提交下列材料(纸质材料、电子版材料各一份):
(一)车载终端。
1.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申请书;
2.营业执照、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证书:其中申请检测的车载终端型号必须与证书保持一致);
3.检测报告。
(二)平台。
1.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申请书;
2.营业执照;道路运输企业自建非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须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通信信息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通信信息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按照本规范等有关要求进行资质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检测数据不完整或阶段性结论不正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中止资质审核并告知申请单位。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检测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要求原检测机构进行整改,直至原检测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复检或补充报告。
检测机构有义务免费承担车载终端和平台的复检工作。
在部公示前20个工作日未提交完整的审核资料的申请单位,顺延至下批次进行资质审核。
审核合格的,汇总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六条自主申请退出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公告名录的终端产品所属企业和平台所属企业,可及时向通信信息中心提出申请,提交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产品退出公告目录申请书和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及申请退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公告目录的产品进行公示、公告,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
第十八条已公告的车载终端和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新产品申请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一)车载终端。
1.更换微处理器、卫星定位芯片、通信模块的;
2.变更设备适用终端类别的;
3.涉及车载终端能够影响设备性能和可靠性的其他重大技术性变更。
(二)平台。
1.平台系统架构、服务软件的性能发生变化的;
2.涉及平台能够影响系统性能和可靠性的其他重大技术性变更。
第十九条已公告的车载终端和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通信信息中心备案,提交变更申请且审核合格后报交通运输部公告,其变更详细信息将由通信信息中心发布:
(一)车载终端和平台产品申请单位名称信息、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
(二)平台产品变更平台名称及IP地址的。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信信息中心对相关检测报告不予认可:
(一)检测结果不准确的;
(二)检测结论系伪造或者虚假检测报告;
(三)检测机构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四)检测机构被依法暂停、撤销检测资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经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产品从公告目录中撤销,并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向社会公布:
(一)伪造资质和相关法定证明材料的,伪造数据和记录的;
(二)销售或安装与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不一致车载终端的;
(三)对车载终端设置技术壁垒,阻碍车辆正常转网的;
(四)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列入公告目录的;
(五)产品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标准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从公告目录中撤销的车载终端产品,自撤销之日起不得以新增、替换等方式,再用于道路运输动态监控工作。
第二十三条从公告目录中撤销的产品,其所属企业应依法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可申请标准符合性检测和审查工作。
重新申请恢复公告目录的车载终端产品,其组成配件应与原档案记录的配件信息一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5年1月28日印发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5〕18号)中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来源:/fg/detail20332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