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国家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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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号案” (1935年) 1929年,加拿大籍船舶孤独号,停泊在离美国路易 斯安那州海岸六海里半的地方贩酒,被美国海岸警卫船追 逐,并击沉于公海。此案交付仲裁后,仲裁委员会在裁决 中称,孤独号之被击沉是非法 的,判美国向英国赔偿 25000美元。
甲国在乙国聘请李四作为甲国在当地的名誉领事,李 四在执行领事职务中窃取乙国国家秘密,李四的行为是否 由甲国承担责任?
(四)危难和紧急情况 所谓危难,就是指行为人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为拯救其
生命或受其监护者的生命,仅能做违背义务的行为,别无他法。 一般情况下,危急情况不应作为免责事由,除非有关行为
是“保护该国基本利益,对抗某项严重迫切危险的唯一办法”。 援引危急情况作为免责事由必须是有极其严重的危险存在。
另外,援引危急情况,作为免责事由不得违反国际强制性规范。
• 某国是三权分立的国家,根据国际法,哪些部门作出的行为被认为是国家行
为?
• A 立法机关
B 行政机关
• C 司法机关 D 军队
一个机关或一个人是否在事实上行使国家权力,是国 际法在认定国家行为时的一个基本原则。无论是国家的 行政机关,还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其行为在国际法 上都可归责于国家,同时依照其本国国内法的规定,事 实上行使国家权力的实体,它的行为也应归责于国家。
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责任与国际损害责任两者之间的区别十 分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性质是不法行为的责任,责任的产 生取决于行为的不法性;而国际赔偿责任的产生不仅取决于消 极地不履行义务,更取决于跨国损害的事实和结果的存在。
(2)在国际不法行为责任中,如果国家或其他主体能够证明 它已采取了可以采取的合理手段来阻止违法义务事实和结果的 发生,即使其努力失败,也可免除其责任;但在赔偿责任中, 一般而言,只要行为造成了损害性后果,就可能产生赔偿责任。
(二)赔偿 赔偿就是支付一笔金钱已取代我结合恢复原状,以达到消
除非法行为的一切法律或物质后果的一种责任形式。 (三)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如不法行为不发生应有的状态。国际法
院赔偿的目的就是消除不法行为的一切后果,从这一点来说, 恢复原状也就是赔偿的一种形式。
(四)补偿 补偿主要包括道歉、保证不再犯及惩罚性的赔偿金等形式。
国际责任制度也是纠正和制止国际法主体的国际不法行为,确保国际关系正常 发展的重要保证
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国际责任的主体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国际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在不断的扩大 国际责任的归责原则产生了新的变化 国际责任的形式与实现途径正朝多样化方向发展
国际责任的法律渊源在不断的丰富,国际责任制度的法律“硬”因素在不断的加强
• 甲国
甲国将一只50人的医疗队交与乙国指挥,在丙国从事 防止疫情扩散的医疗救灾活动,该医疗队在乙国的指挥下, 用药物将数百位危重感染病人毒死,该医疗队的不法行为 应由哪个国家承担责任?
甲国警察王某,因婚姻破裂而绝望,某日持枪向路 人射击。甲国警方迅速赶到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 捕王某。王某因拘捕而被击毙。但王某的疯狂射击造成数 人死亡,其中包括乙国驻甲国参赞科某。根据国际法,该 参赞的死亡,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二、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可归责于国际责任主体的行为 1、可归责于国家的行为 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完全主体,它的行为
是由组成国家机器的各个机关或个人来实施的,国家的意志也 只是通过这些机关或个人的行为表示出来,因此,代表国家行 事、其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依国际法应归责于国家的国家机关 或个人行为,称为“国家行为”。
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仅是做出不该犯的保证,而不加任何 具体的说明;另一种保证形式是,受害方还可要求行为方采取 某项特定的措施或特定的行为加以预防。
补偿形式还包括惩罚性的赔偿,经济惩罚及惩罚肇事人等。
英俄渔船事件
1904年日俄战争期间,英国是日本盟国。俄 国波罗的海舰队奉命开往远东,途经英国,濒临 北海的多革堤附近时,向英国渔船队射击,引起 居民死亡和渔船损害,英国出现俄罗斯要求赔偿 外,并要求俄国保证不再发生此类不能容忍的事 件。
(二)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基本上是指同一情势,不可抗力是指 由于无力控制、无法预料的外界事件,而使义务不可能履行或 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不符合义务的规定的情况。不可抗力首先必 须是无法预料、无力控制的外因造成的。 其次,不可抗力是指履行义务不可能的情况。 一般来说,不可抗力构成免责事由的首要条件就是,不可抗 力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其次,不可抗力的情况必须真正非 故意的,不存在任何促成的情况。最后,不可抗力必须是国家 控制范围外的因素或事件。
第十五章 国际责任法
国际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 国际责任也称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责任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 具有以下特征: • 第一,国际责任的主体与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上是一致的。 • 第二,国际责任的实质就是一种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包括受害者享
国际罪行所违背的是对于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重要的,以至 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国际义务。
一国违背以下国际义务的行为,构成国际罪行:(1)严重违背对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2)严重违背对维护 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3)大规模地严重违 背对保护人类就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4)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护全 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有的权利,另一方面包括责任方应承担的义务。
• 第三,国际责任产生的根据具有多样性。 • 第四,国际责任的性质具有特殊性。国际责任不同于国内法上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是自成
一类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责任。
国际责任制度的意义
国际责任制度是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国际责任制度是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有力手段
(3)在国际不法行为责任中,即使行为国对其违背义务的行 为采取了补救措施,行为国也不能再实施该行为;而在国际赔偿 责任中,只要行为国对其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其行动继续进 行就不受限制,因为该行为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甚至可 以说是合法行为。
美国政府得知此事后抗议英国侵犯了其主权,而英国 则辩称这是自卫所必需的。后来,英国政府就侵犯美国 领土最高权一事表示歉意,美国亦未进一步要求赔偿。
第三节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一、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国际责任的概念 及适用范围 (一)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国际责任的概念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也称国际赔 偿责任,这种国际法不加禁止但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称国际 损害行为。 国际损害行为与国际不法行为相比,具有如下特点:(1)其活 动是由国家或相关实体在其本国领土或控制范围内从事的,但 其危险具有跨国性;(2)其活动通常具有潜在的危险性;(3)活 动本身都是现行国际法未加禁止的;(4)受害国有权要求加害国 给予合理赔偿。
第二节 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一、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概念 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是指国际责任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 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产生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不包括国际法不加禁止 但造成损害性后果的行为; 第二,责任的主体与国际法的主体基本是一致的,一般不包 括个人、法人等私人实体; 第三,是一种法律后果,因此具有强制性。
A.该哄抢行为可以直接视为乙国的国家行为 B.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 C.乙国中央政府有义务调查处理肇事者,并追究 当地警察的渎职行为 D.廖某应首先诉诸于乙国行政当局和司法机构, 寻求救济
• CD
2、可归责于国际组织的行为。 国际组织的行为就是指代表国际组织行事,可归责于该国际 组织的行为。一般来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组织权威机构 的法律性文Biblioteka Baidu及司法机构的裁决是判断行为是否可归责于国际 组织的法律依据。具体地说,国际组织的机构及其职员在其职 权范围内的行为,毫无疑问是代表国际组织的,是可归责于该 国际组织的。
甲国公民廖某在乙国投资一家服装商店,生意兴隆,
引起一些从事服装经营的当地商人不满。一日,这些 当地商人煽动纠集一批当地人,涌入廖某商店哄抢物 品。廖某向当地警方报案。警察赶到后并未采取措施 控制事态,而是袖手旁观。最终廖某商店被洗劫一空。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对此事件的哪些判断是 正确的?(2006-1-77)
(五)与强制性规范相一致 如果一项违背条约义务的行为与一般国际强制性规范的规
定是一致的,这就可构成该违约行为的免责事由。
四、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形式 (一)限制实施国际不法行为国家的主权 当责任方是一个主权国家时,如果其行为构成严重国际不法 行为,受害方和整个国际社会有权对其行使主权的权利与限制, 这是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最严重的后果。限制主权的适用是比 较严格的。首先,限制主权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国家。其次,只 有当国际不法行为构成严重国际不法行为,且只有构成侵犯其 他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或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国际不 法行为时,才可对行为国实施限制主权的惩罚。 限制主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就是全面限制严重国际不法行 为实施国的主权;另一种就是部分限制。
(二)国际不法行为 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际责任主体所做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所谓违
背国际义务,就是指国际责任主体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 不论该义务来源于习惯国际法、条约或其他国际法渊源,也不论该国际 义务的主题为何。
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是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客观构成要件,国际 不法行为可分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主要区别就是所违背的 国际义务的性质的不同。
在补偿的各种形式中,道歉是主要的补偿形式之一。在国际 关系中,只要出现国际不法行为,其首要的补偿形式就是道歉。 一般道歉都是与其他赔偿形式结合使用的。
保证不再发生该不法行为作为一种补偿形式,与其他补偿 形式的区别,是其着眼点是在将来的行为,具有预防性,并不 在于对已作出的行为的后果进行补救,这种补偿形式通常与其 他赔偿形式一起做出,很少作为一种单独的补偿形式加以强调。
三、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同意 受害方事前以有效方式同意表示同意加害方实行某项与其所 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时,则可以免除加害方因其行为不符合 国际义务而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受害方事前的同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同意必须通过 有效的方式作出。第二,同意必须是受害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被欺诈或被胁迫而作出的同意是无效的;第三,一般来说, 同一事在实施行为前作出,而不是在实施行为后追认,第四, 同意不得与国际法强制规范产生的义务不一致。
(三)对抗措施 对抗措施是指国际责任主体针对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国际不法
行为而采取的相应对抗行为。对抗措施包括一般对抗措施和自 卫措施。
受害方在采取对抗措施时,注意以下三点:首先,必须是 针对个别的主体的不法行为实施的;其次,有一定的度,必须 要适当;最后,从程序上说,先应向受害方向责任方提出一项 要求,只有在责任方对该要求不予满足时,才可实施对抗措施。
个人的行为,一般来说,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 可归责于国家。纯粹的私人行为不能归责于国家。
在特定情况下,别国的行为也可能归责于本国。
科孚海峡案 1946年,英国军舰在经过科孚海峡时,触到水雷被炸 沉,导致重大伤亡和损失。国际法院认为,阿尔巴尼亚有 义务把雷区情况通知他国船舶,以维持航行安全,因此, 阿尔巴尼亚应对英舰触雷事件负责,并应对此事件造成的 损失及人员伤亡负赔偿责任。国际法院判阿尔巴尼亚赔偿 843947英镑。
加罗林号案
1837年,英国殖民地加拿大发生叛乱,几百个叛乱 分子占据了位于加拿大境内尼加拉河中的海军岛,并雇 佣美国籍船舶“加罗林号”运输武器到该岛。加拿大当 局获悉这一情况后,立即派遣一支英国军队渡河进入美 国斯洛塞港,捕获了“加罗林号”,夺去船上的武器, 并将该船烧毁。在逮捕“加罗林号”的过程中,有两名 美国人死亡,还有几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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