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5-2011年结构专业技术问答(江苏)-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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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结构专业技术问题

荷载

目录

1、基本规定

2、楼屋面活荷载

3、风雪荷载

4、工业建筑荷载

5、地下室、人防等

1、基本规定

1.1、当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非50年时,活载的取值应该怎么定?

答:《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即设计时所考虑荷载、作用、材料强度等的统计参数均是按此基准期确定的,《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第1.0.5条给出了不同设计使用年限。建筑物设计使年限非50年时,《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给出了风荷载、雪荷载100年一遇的对应值,其他方面按该规范的原则确定,例如,按重要性系数调整等,其构造见相应规范。

1.2、规范中有些对安全影响不大的规定属强制性条文,如基础计算的荷载组合、从属面积较大的梁柱荷载折减、厂房楼面较大活荷载的分项系数等,很多设计单位均未执行,如何确定?

答:《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第3.1.2条条文说明,本规范提供的荷载标准值,若属于强制性条款,则在设计中必须作为荷载最小值采用。根据其立法本意,荷载不折减,分项系数取大值不影响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审查时可不提出,只是设计不够经济。

1.3、200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结构)篇中,表

2.1.2.5“楼面活荷补充”,是否应视作强制性条文严格执行?

答:强制性条文应以2002年8月30日建标[2002]219号文和2004年8月23日建设部令134号明确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为依据,不能随意扩大范围。《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结构)在其前言中,对如何使用该书有很明确的说明。“楼面活荷补充”属荷载规范的细化,应予贯彻执行。施工图审查按“建议”提出,不作为强制件条文要求。

1.4、关于活荷载取值大小,对违反强条GB 50009-2001第4.1.1条的判定问题:民用建筑楼面活载取值如小于规范表4.1.1的规定时,应该判定违反强条,但取值大于此表规定的数值时,不应判为违反强条。该表注1:本表所列各项活载适用于一般使用条件,当使用荷载较大或情况特殊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如有蹲坑的卫生问或带浴缸的卫生问,全国统一技术措施中取值较大(4~8Kn/m2).应该是合理的,不应判为违反强条。这种处理方法正确吗?

答:正确。当使用荷载较大或情况特殊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但不应小于GB 50009-2001表4.1.1的相关规定。

1.5、中小学校舍抗震加固项目设计中的A、B类建筑的楼面活荷载取用是按现行的荷载规范GB50009-2001取用还是接74、89规范系列的荷载规范取用?

答:中小学抗震加固中A类建筑后续使用年限30年,通常是按74规范设计建造

的房屋,B类建筑后续使用年限40年,通常是接89规范设计建造的房屋。抗震鉴定应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1.0.5条规定的方法。当鉴定后需加固,加固设计计算取用活荷载按现行荷载规范GB 50009-2001(2006年版)取值。《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第3.7.3条已明确规定。

1.6、设计人在计算住宅楼柱、墙、基础时,未按GB 50009-2001(2006年版)第4.1.2条折减,是否算违反强条?

答:GB 50009-2001(2006年版)第4.1.2本身为强条,住宅楼,柱、墙基础未按GB 50009第4.1.2条进行活荷载折减,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可仅作为问题提出,建议不作为违反强制性条文。但如果折减系数大小未按条文取值,折减过多,影响到安全,应视为违反强条,如大开间、大柱网建筑,梁柱墙基础负荷面积很大等,应严格按条文执行。

2、楼屋面活荷载

2.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第4.1.1条楼梯荷载取值中,消防疏散楼梯如何理解和确定?

答:《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2006年版)表4.1.1第11项消防疏散楼梯是指当人流可能密集时的楼梯,一般是指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中使用的楼梯。其荷载取值一般不小于3.5KN/m2,多层住宅楼梯活荷载可取2.OkN/m2。

2.2、走廊,门厅,楼梯活荷载根据《荷载规范》,当人流可能密集时取

3.5Kn/m2,在具体设计时当楼梯活荷载取 3.5Kn/m2,与其相连的走廊活荷载是否也必须取3.5Kn/m2?

答:人流可能密集时活荷载取3.5Kn/m2,一般是指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中使用的消防楼梯。对走廊和门厅,设计和审查人员可根据具体工程的人员流量判断,可能密集时取3.5Kn/m2。与消防楼梯相连的走廊作为消防通道时,活荷载应取3.5Kn/m2。

2.3、办公楼或卧室等活载小于2.5KN/m2,出挑部位活荷载取值是足否必须按阳台取值?

答:办公楼或卧室挑出部位活荷载可不按阳台取值,但在具体的设计工程中,有可能出现人员密集情况时,可参照阳台活荷载取值。

2.4、砌体结构中,顶层(阁楼层)上的露台是否必须考虑高低屋面相邻时,较低屋面应考虑4kN/m2的施工荷载?若未考虑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还是强制性标准?

答: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其使用荷载,施工荷载应为施工阶段验算采用,施工时由施工方采取可靠施工措施。未考虑,不违反强制性条文或强制性标准。

2.5、露台活载取2.0 Kn/m2是否可以(不按阳台要求执行)?

答:公共建筑中的露台活荷载应按其使用功能确定;住宅中的露台,活荷载不应低于阳台的取值。

2.6、电梯机房楼面荷载和牵引机梁反力(集中力)设计图中未注明,是否判为违反强制性条文?

答:电梯机房楼面荷载和牵引机梁反力,若设计荷载简图中未注明,审查应要求设计补充,是否判为违反强制性条文应检查设计(采用的荷载)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对造成设计不安全的则视同违反强制性条文。

2.7、消防车荷载是否可以作为偶然荷载?验算地下室顶盖梁、板裂缝时是否可以不计入消防车荷载?

答: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第3.1.1条关于荷载分类和第4.1.1条关于活荷载的规定,消防车荷载属可变荷我,不是偶然荷载.当承受消防车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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