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篇: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修订说明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和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落实国务院部署的“先照后证”、放宽工商登记条件的工作要求,我局对《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
一、主要修订内容原《规定》共17条,修订删除了3条,保留了4条,对10条进行了修改调整,新增加了2条。
修订后共计16条。
主要是:(一)取消了企业经营范围区分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的分类方式,即删除第四条。
(二)取消了对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经营期限的登记,即删除第五条。
(三)删除了企业从事未经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超范围经营依法查处的相关规定。
即删除第十六条。
(四)明确企业经营范围自主申请的原则、经营项目发生变化应当进行变更登记的要求。
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表述不明确或者未作记载的新兴行业,提出登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即对原《规定》第三条进行了修改。
(五)明确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凭证登记、其他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直接登记的原则。
即对原《规定》第五条进行了修改。
(六)明确企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即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和登记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前须经批准项目的证照关系。
即增加第四条。
(七)明确了企业应将批准文件、证件的有关事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要求。
即增加第六条。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放宽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用语问题。
依照放宽工商登记条件、推进注册制度便利化的指导思想,现《规定》第三条明确了企业经营范围由投资人或者企业自主申请的原则,放宽了经营项目申请和登记用语范围。
规定申请人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中的“大类”、“中类”或“小类”自主选择经营范围表述用语,从而更加充分的体现了尊重企业意思自治,方便投资者根据经营策略自主决定和调整经营方向及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次修订,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七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八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7年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7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次修订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12号令)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12号令)《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企业的申请依法登记。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第四条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第五条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
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中的类别,登记一般经营项目。
第七条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
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
第八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对企业经营范围进行登记和管理的规定。
这是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首先,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明确了企业在办理经营登记时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经营范围必须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时的实际经营活动相一致。
因此,企业在申请经营登记时,需要提交经营范围的详细说明,包括主营业务、兼营业务等。
这样可以确保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不会超出其登记范围,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其次,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经营范围的变更进行了规定和管理。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市场需求或经营策略等原因,企业可能需要进行经营范围的调整。
根据规定,企业在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申请范围变更后,经审核批准,方可在新范围内经营。
这样可以避免企业经营范围改变后导致的经济纠纷和市场混乱。
此外,在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中,还规定了违反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责任和处罚。
一旦发现企业涉嫌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并可以责令企业改正,限期整改。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对企业进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应的处罚。
这种方式有效地增强了企业遵守登记管理规定的意识,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总的来说,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企业经营活动起到了规范和管理的作用。
通过明确登记范围、调整范围以及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等一系列管理措施,可以促使企业依法经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秩序性,进而推动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同时,也提醒着企业要时刻关注自身的经营范围,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遵循合法经营的原则。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保持良好的信誉和发展前景。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登记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在企业登记和管理过程中执行。
企业经营范围是指企业可以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范围。
在中国,企业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产品、服务和技术的范围。
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是为了保证企业的经营合法性,防止企业超范围经营,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经营范围的明确规定: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的界限,包括具体的产品、服务和技术范围。
2. 注册登记要求:规定企业在注册登记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资料,以及登记时的程序和要求。
3. 经营许可要求:规定某些特定行业或经营活动需要经过特殊许可或审批才能从事的要求。
4. 经营范围变更和调整:规定企业在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或调整时需要进行的登记程序和要求。
5. 监督和管理要求:规定相关部门在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要求,包括随时检查和核实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合规等。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的实施,有助于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竞争
力。
同时,也为政府监管提供了一个依据,能够更加有效地监督和管理企业的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加强对经营范围的管理,提高市场主体的经营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定义经营范围指经营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主营业务和辅助业务。
三、经营范围登记的要求经营者申请登记经营范围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 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含糊其辞;2. 经营范围应当与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和实际情况相适应;3. 经营范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经营范围的设置1. 经营者应根据其经营活动的具体需求,自行确定经营范围;2. 经营者申请登记时,应将经营范围进行具体描述,确保清晰明了;3. 经营者若在实际经营中需要调整经营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五、经营范围登记管理的程序1. 经营者应填写《经营范围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2. 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并告知经营者是否符合要求;3. 经营者应按照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或者进行修改;4. 行政部门应在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并颁发《经营范围登记证书》。
六、经营范围变更管理1. 经营者若需要调整经营范围,应填写《经营范围变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并告知经营者是否符合要求;3. 经营者应按照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或者进行修改;4. 行政部门应在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并颁发《经营范围变更证书》。
七、经营范围登记的检查与监督1. 相关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已登记的经营范围进行检查与监督,确保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符合登记要求;2. 经营者应积极配合检查与监督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3. 对于不符合登记要求的经营者,行政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八、经营范围登记的法律责任1. 经营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由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其行政处罚;2. 经营者未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而擅自开展调整后的经营活动的,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对其行政处罚;3. 经营者未按要求配合检查与监督的,由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其行政处罚。
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如下:
1. 经营范围的确定: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需明确自己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应当以客观、准确、完整的词语描述企业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性质和范围,不得模糊、笼统或有欺骗性。
2. 登记类别的选择:企业根据自身经营主体的性质,选择合适的登记类别,可选择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3. 经营范围的变更管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需要修改经营范围,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包括增加、减少或调整经营范围。
在变更登记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4. 限制经营范围:某些行业或领域可能存在行政许可或特殊管理要求,企业在办理登记时,需满足相关的条件和要求,并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5. 经营范围的公示:经营范围是企业经营活动的核心内容,是企业与外界进行经济往来的基础。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进行公示,以便公众获得相关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只是一般性的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不同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可能会有所区别,具体情况需要参考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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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如下:
1. 经营范围的定义:企业经营范围是指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所涉及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内容。
2. 登记事项:企业经营范围登记事项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辅助业务和兼营业务等。
3. 经营范围审查:登记机关对企业经营范围进行审查,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实际情况。
4. 经营范围登记方式: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可以通过书面申请、在线申报等方式进行。
5. 经营范围变更:企业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时,需要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 经营范围限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某些行业或业务可能存在经营范围限制,企业在经营时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
7. 经营范围的公示:登记机关应当将企业的经营范围信息公示,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8. 经营范围的变更查验:登记机关有权对企业的经营范围变更进行查验,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是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的一般性要求,具体的规定可能还会根据地方性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具体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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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
项目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企业改变类型,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企业不需重新
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企业变更出资人,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
限内从事经营。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
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
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内
投资者变为境外投资者,或者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外投资者变为境内投资者的,企业登记
机关应当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重新登记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
出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经营所属企业经营范围中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报经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二)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
批准文件、证件的;(三)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最低
注册资本数额的;(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准
2023年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2023年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范围登记管理,促进企业合规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范围登记是指企业在注册成立时,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和登记的经营范围。
第三条经营范围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从事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企业应按照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准确的经营范围,不得随意变更经营范围。
第五条经营范围登记是企业注册登记的一项基本内容,企业未取得经营范围登记的,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法律效力。
第六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营范围登记的监管和管理,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经营范围登记信息应按规定纳入国家信息登记库,实现信息共享和便捷查询。
第二章经营范围登记的主体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在注册成立公司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登记经营范围。
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行业分类标准选择经营范围,不得违规设置和登记经营范围。
第十条具有同一法人的企业集团可以在不同子公司中设置不同的经营范围,但不得超出母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经营范围登记的流程第十一条企业在注册成立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经营范围登记申请作出批准、不予批准或者补充材料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四条经营范围登记的批准结果应当在国家信息登记库中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经营范围登记的变更和注销第十五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变更经营范围,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变更经营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申请作出批准、不予批准或者补充材料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3篇)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是指在我国注册和经营的企业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经营范围的登记,并按照登记的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根据我国的《企业名称注册管理规定》和《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经营范围的准确定义:对于企业经营范围的界定,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业务特点,要明确具体的经营项目和范围,例如生产经营、服务经营等。
2. 经营范围的登记要求:企业在进行注册登记时,需要按照经营范围的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在营业执照上明确标注经营范围,以便相关部门和公众能够准确了解企业所经营的业务。
3. 经营范围的变更与调整: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经营范围的变更或调整的情况,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4. 经营范围的限制和管理:对于一些特定的行业和领域,例如金融、医疗、食品等,可能会存在一定的经营范围限制和管理要求,企业需按规定进行相关许可或资质申请,并进行相应的监管。
通过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可以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经营自由度和发展空间。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扶持和规范企业经营活动,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实行统一的制度,依法统一登记、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第三条企业经营范围是指企业依法从事的经济活动内容的集合和限定,是企业注册登记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企业经营范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予以登记。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分为主营业务范围和辅助经营业务范围两个部分。
第六条主营业务范围是指企业主要从事的经济活动内容,应当突出企业的主营业务特征。
第七条辅助经营业务范围是指企业从事的与主营业务相关并兼营的经济活动内容。
第八条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应当明确详细、科学合理,并在企业营业执照上予以标注。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事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放管服”与依法行政有机统一的有力抓手,也是工商部门规范登记职能,进一步优化、提升、拓展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
为统筹推进工作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实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以下简称身份信息管理),是落实国家关于实名登记制度部署,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一)统筹推进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工商总局将制定印发关于实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的通知,明确实施身份信息管理的具体安排和工作要求,逐步实现身份信息“一经注册验证、全国联网应用”。
各地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工商总局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二)建设应用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
工商总局将建立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工商部门要做好本地业务系统与全国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
自2018年12月31日,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应当通过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身份验证。
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规范化建设(一)规范名称登记管理。
各地登记机关应严格落实工商总局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建设方案的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接口建设,及时下载并动态维护相关数据,确保工商总局统一建立的全国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基础数据与本地数据库的有效应用,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开放查询和更加便利化、规范化的企业名称登记服务。
2023年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2023年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经营者的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登记管理。
第三条经营范围指经营者在经营执照中申报并被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
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经营范围登记应当实行公开透明原则,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经营范围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第五条经营者申请经营范围登记应当填写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经营者申请经营范围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二)具备从事申报的经营活动所需的专业技术或经验;(三)无违法经营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经营者的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查和核实。
对于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经营范围登记证书。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其书面说明原因。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经营范围登记证书后,及时向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向社会公示经营范围,并在经营所在地显著位置悬挂经营范围登记证书。
第三章经营范围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第九条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变更手续,并向社会公示变更后的经营范围。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从事新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经营者调整经营范围的,应当依法办理调整登记手续,并向社会公示调整后的经营范围。
调整后的经营范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经营范围登记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范围登记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对违法经营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者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经营范围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维护和更新登记信息,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八年一月七日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称“公司”。
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非公司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管理。
第三条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自治州,下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区、盟及大中城市所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各类开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没有公司登记权,不得登记注册公司。
住所设在直辖市所属区内的公司,除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以外,由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登记管辖范围,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本省情况,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权的划分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保税区、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7号文件改建为的分局,可以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委托,核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并核发盖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企业经营范围进行登记管理的一系列法规、制度和规定。
以下是相关的主要内容:
1. 登记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经营范围进行登记管理。
2. 经营范围登记要求:企业在进行经营范围登记时,需要提供详细的经营范围描述,包括主营业务项目和次营业务项目。
3.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企业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时,应进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包括新增业务项目、减少业务项目或修改业务项目。
4. 经营范围限制规定:某些特定行业的企业经营范围可能会受到特定的限制,例如需要取得专项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证书。
5. 经营范围真实性审核:登记管理机关会对企业提供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核,确保所登记的经营范围真实、合法。
6. 经营范围标准化:为了统一和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国家制定了一套经营范围标准,企业在登记时需按照标准进行填写。
7. 经营范围登记信息公示:登记管理机关会将企业经营范围登记信息进行公示,便于公众查询和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加强行政监管,并提供透明和可追溯的经营信息,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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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一、总则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是依照法律法规,为统一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而制订的。
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各类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法人。
二、登记程序1.登记申请企业在申请经营范围登记前,应详细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确保所申请的经营范围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表格:企业应填写申请表格,并签署法定代表人或任命代理人签字确认;(2)企业经营范围说明:详细描述企业经营范围的主要内容和相关细节;(3)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证明材料;(5)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登记审批经营范围登记申请提交后,登记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批,按照设定的时间限制对申请进行审核。
申请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2)经营范围是否与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相符;(3)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登记结果通知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登记结果通知申请企业。
对于审批通过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颁发经营范围登记证书;对于未通过的申请,应当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企业可以提出复审申请。
三、登记要求1.经营范围的明确性企业经营范围应当具体、明确,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表述。
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具体的产品或服务名称,以及涉及的具体业务内容。
2.经营范围的合法性企业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特殊行业的经营范围还需要符合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3.经营范围的真实性企业经营范围应当与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相符。
企业在申请登记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经营范围说明,不得故意夸大或隐瞒实际情况。
四、登记管理1.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企业在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
2.经营范围限制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在经营范围配置时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规定第一,审批许可。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企业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
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中的类别,登记一般经营项目。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
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即为该企业经营的行业。
第三,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依法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企业改变类型方面,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企业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企业变更出资人,原来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内投资者变为境外投资者,或者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外投资者变为境内投资者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重新登记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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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修订说明
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和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落实国务院部署的“先照后证”、放宽工商登记条件的工作要求,我局对《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
一、主要修订内容
原《规定》共17条,修订删除了3条,保留了4条,对10条进行了修改调整,新增加了2条。
修订后共计16条。
主要是:(一)取消了企业经营范围区分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的分类方式,即删除第四条。
(二)取消了对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经营期限的登记,即删除第五条。
(三)删除了企业从事未经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超范围经营依法查处的相关规定。
即删除第十六条。
(四)明确企业经营范围自主申请的原则、经营项目发生变化应当进行变更登记的要求。
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表述不明确或者未作记载的新兴行业,提出登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即对原《规定》第三条进行了修改。
(五)明确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凭证登记、其他项目参照《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直接登记的原则。
即对原《规定》第五条进行了修改。
(六)明确企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即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和登记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前须经批准项目的证照关系。
即增加第四条。
(七)明确了企业应将批准文件、证件的有关事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要求。
即增加第六条。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放宽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用语问题。
依照放宽工商登记条件、推进注册制度便利化的指导思想,现《规定》第三条明确了企业经营范围由投资人或者企业自主申请的原则,放宽了经营项目申请和登记用语范围。
规定申请人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中的“大类”、“中类”或“小类”自主选择经营范围表述用语,从而更加充分的体现了尊重企业意思自治,方便投资者根据经营策略自主决定和调整经营方向及类别。
对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表述不明确或者未作记载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明确企业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提出申请,体现了放宽工商登记条件的改革要求。
(二)关于取消企业经营范围分类方式问题。
依照国务院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的要求,此次修订取消了原《规定》第四条经营范围登记时区分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的分类方式。
明确按申请、审批、登记的不同
程序,对企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即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和登记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前须经批准项目的证照关系进行了具体阐述,以便操作上更符合改革实际需要。
(三)关于调整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方式问题。
依据国务院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精神和放宽市场准入需要,更好的发挥经营范围登记的公示性质和公共服务作用,现《规定》第五条调整了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方式。
明确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凭证登记,除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直接登记。
考虑到实施“先照后证”,经营范围可能包含后置许可项目,特在经营范围后加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提醒企业和社会公众,尽到登记机关的公示义务。
(四)关于许可信息公示问题。
按照“先照后证”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此次修订取消了原《规定》第五条企业登记机关对前置许可项目经营期限的登记。
依据拟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的规定,明确要求企业应将行政许可取得以及变动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此做法既简省企业因证换照的负担,又增强了企业许可信息透明度,同时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部门联动、社会共治水平。
(五)关于企业从事未经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指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
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删去了“公司应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超出登记机关的核准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的相关规定。
由此可见,即使企业超越其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市场准入的限制性规定,不仅在民事关系中是合法有效的,也不应再承受行政处罚。
故此次删去了原《规定》第十六条对企业从事超范围经营依法查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