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事故责任划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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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尾事故责任划分规定
所谓汽车追尾事故责任划分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应付责任来划分规定的,而当事人的责任是有一定的判定依据,是在一定的法律法规下来判断的。

相关追尾事故责任划分的部分法律依据如下:
第一、如果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并没有执行公务而且还没有经过原车主的同意,那么在追尾事故责任划分中规定车主与驾驶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过车主同意,又将车辆交给第三人发生交通追尾事故的,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则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就比如说一个公司职员甲,在执行公务的时候驾驶着公司的车,然而甲在没有经过原车主的同意之下,在不是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追尾事故,那么就是说赔偿责任应该由甲和甲的公司一起承担。

而如果说甲是在取得了公司方面的同意,把公司的车借给朋友乙驾驶,那么这个时候如果发生了交通追尾等事故的,那么甲的朋友乙和甲共同作为被告,而车主也就是甲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如果肇事车辆在被承包或者被租赁期间发生了交通追尾事故,那么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承包、承租人没有经过车主的同意擅自进行转包、转租或者借与第三者而引发交通追尾事故的,承包、承租人与第三人、车主应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说甲的车辆是租入使用的,而在这个租入使用的期间,甲由于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这个责任是由原车主和甲共同承担,然而如果在这个租赁的期间内甲把车辆又转租给了乙,那么这个责任就应该由原车主和甲以及丙三个人同时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推卸责任。

其实对于上面温州二手车商城网介绍的追尾事故责任划分的部分标准,只要各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再有就是到律师事务所去咨询一下相关的内容,这样就很容易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也希望人们在遇到事故的时候千万不要逃避,要积极解决。

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还是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当损害发生以后,并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与否,而是首先推定其有过错。

如果在责任认定时能够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并且能够证明该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方的故意所致,才可免除加害方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本案中,前车司机酒后驾驶,很明显存在过错。

并且,《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50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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