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质量事故处理责任划分的规定
质量事故责任范围划分
质量事故责任范围划分跟单员:1、生产通知单未经审核下达,出现的产品事故,跟单员负主要责任,销售主管厂长连带责任。
2、跟单员自采购原材料错误.延期.耽误生产等原因出现的问题责任由跟单承担。
3、沟通不及时,生产部有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跟单与客户沟通时,跟单未及时沟通,或沟通过后不把结果告知生产部产生的质量事故由跟单负责。
4、跟单货期计划调整未及时通知销售主管、生产部而产生的产品未能按时交货问题,跟单要负责。
材料仓:1、未按生产订单发料,发错料未及时修正导致的产品事故,原材料仓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生产部主管负连带责任。
2、对进入仓库的原材料未检验,麻木入库,因原材料表面质量原因(宽幅、印花颜色、印花方向、色差、热缩热退简单检验)造成的产品质量事故,仓管负主要责任。
3、仓管与跟单员沟通后,因仓管信息提供错误原因,到期材料未到导致生产的延误或生产排程的打乱,仓管负主要责任。
跟单员连带责任。
生产部:1.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未及时发现解决的,车间主管负主要责任,问题工序员工连带责任。
2.质检员发现问题上报未及时解决出现质量问题的车间主管负全责。
3.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未上报或私自草率处理的车间主管负全责。
4.材料与样品生产单有误未发现导致损失,配料员与车间管理及收发各负30%,10%由操作员负责。
5.按单领料后签名确认,生产浪费导致欠料的,车间主管及操作员各负一半责任。
6.按生产单工艺要求所需工序生产后,因失误导致需返工的费用,由失误操作员负责。
定型部:1、未按照生产订单开机,出现的质量事故;生产主管与师傅各负一半责任。
2、开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解决,或出现问题后未解决问题继续生产,出现质量事故,师傅,员工各负一半责任。
3、浅色产品,未进行套袋,盲目装箱,导致产品质量问题,员工负主要责任,主管师傅连带责任;4、开机过程中有原材料原因出现的其他问题,因开机未复查,将错的原材料用上去,主管师傅员工均负有连带责任。
质检部: 1、产品有问题,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的,出现质量事故,质检负主要责任;车间主管连带责任。
关于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的管理规定
关于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的管理规定在现代企业管理体系中,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的管理规定是一项特别紧要的工作。
这些事件的发生可能对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
因此,企业必需建立完善的管理规定,严格遵从规定,并适时有效地处理相关责任事件,确保企业的持续进展和稳定运营。
本文将针对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的管理规定进行认真阐述。
一、公司质量安全事故公司质量安全事故是指在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由于人为因素、设备故障、管理不善等原因所引起的事故事件。
这些事件可能对人员健康、生产设备和环境造成重点的负面影响,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
为了有效地防备公司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在企业的管理规定中必需明确相关责任的划分、处理程序和惩罚力度。
实在规定如下:1.相关责任的划分首先,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和相互责任。
企业领导应当对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负最后责任。
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当对早期预警、事故调查、处理和处置等工作进行全面负责。
其他部门的负责人对本职工作负责,必需对本身所属的环节质量安全负责。
2.处理程序当公司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时,企业应当立刻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气力适时处置。
同时,要成立由企业高管领导的应急处置小组,统筹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处理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紧急救援:立刻派出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处置,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2)组织事故调查:成立由专家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认真的讨论和分析,查找事故的根本原因,确保事故不再发生;(3)适时通报:向政府及相关部门以及公司内部适时公布事故情况和处置措施,引起广泛关注,防范化解社会及公司内部风险;(4)责任追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严厉的追责,一经发觉,无论职务高处与低处,都将严格追究责任,予以相应的惩罚。
3. 惩罚力度为了提高企业对质量安全事故的重视和警醒性,削减事故的发生,对于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企业应当实行切实有效的惩罚措施。
2024年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样本(五篇)
2024年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样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并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坚决遏制恶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依据《____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____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东北分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以规范东北分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条至第八条(原文未提供具体内容,故保持原状)分公司所属项目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若发生人身伤亡、食物中毒、急性工业中毒、火灾等非伤亡事故,其责任追究均适用本制度。
事故的报告、应急响应、责任追究及后续处理,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同时禁止伪造事故现场或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事故追查处理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即在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同步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项目本身的责任。
对事故项目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措施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
行政处分涵盖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则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工(局部停工)整顿等。
二、事故报告工程项目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必须严格按照《企业职工伤亡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分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描述;2.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3. 事故造成的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及经济损失预估;4. 已采取的应对措施;5.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同时,需按要求填写事故报告书,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编制相应的事故统计报表。
三、事故应急救援第九条事故发生后,项目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现场作业人员紧急避险,以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抢救工作,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一、引言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事故是一项严重的问题,直接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有效应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本文将探讨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旨在通过明确的规定和制度架构来防范事故的发生,并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二、责任主体与管理机构1. 责任主体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人员等。
建设单位承担最终责任,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施工人员负有具体操作责任。
2. 管理机构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管理机构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事故进行调查、责任认定和惩处。
三、事故预防与处理1. 事前预防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确保项目设计、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具备安全可行性,同时推行施工组织和管理制度,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2. 事中处理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立即展开事故应急预案,确保现场人员的安全,采取果断有效措施遏制事故蔓延。
同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协助其开展事故调查。
3. 事后追究对于因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全额赔偿受害方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管理责任。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不追溯时效,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和惩处。
四、责任的划分与追究1. 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全面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在工程管理中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理。
建设单位未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将承担最终责任。
总承包单位负责整个施工过程的管理和协调,如未按照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或违反相关安全规定造成事故,将承担相应责任。
分包单位应按照总承包单位的安排进行具体施工,若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安全问题导致事故,将承担相应责任。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或未提出合理建议,将负有相应责任。
质量责任事故处理规定
质量责任事故处理规定1.目的为了规范XXXX质量管理和服务,提高产品质量及服务水平,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本质量事故处理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全体员工。
3 .职责本制度所指的质量事故包括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加工过程等一系列工艺流程及产品质量,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和验收,以及对客户的服务质量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质量和与之相关的问题。
4 .术语无5 .流程图无6 .程序6.1 质量事故分类6. 1.1本制度所指的质量事故是指在管理范畴规定的范围内发生的一切质量差错和质量事故。
6.1. 2质量事故根据个人的主观行为分为如下两种:被动型质量事故:非个人主观原因,由于客观因素造成不可抗拒的质量事故。
主观型质量事故:由于个人疏忽大意或者工作不仔细造成的质量事故。
6. 1.3质量事故根据重要性及造成的后果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6.2 质量事故处理部门6.3 .1本制度规定,由制造部部长、各车间主任组成公司质量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6.2.2质量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全权负责质量事故应对措施的实施,质量事故的分类划分和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处罚等相关事宜。
6.3质量事故责任认定6.3.1质量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根据个人主观行为划分事故性质,根据事故造成后果划分大小等级。
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为一般质量事故,500元〜100o元为较大质量事故,1000元〜2000元为重大质量事故,2000元以上为特大质量事故。
6.3.2经济损失不好考核时,参照事故造成后果划分大小等级。
质量事故涉及多部门多人时,对不同环节造成的质量事故分别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责任和事故大小。
6.4质量事故处理6.4.1当发生质量事故时,应迅速报告车间主任和制造部部长,并采取相应紧急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化或者尽量挽回事故损失。
对虚报瞒报者,一律按主观型质量事故处理。
6.4.2制造部部长在接到报告的第一时间成立质量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迅速采取措施应对出现的质量事故。
事故责任的划分
事故责任的划分事故责任的划分是指在发生事故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确定事故责任的归属。
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事故责任的划分的标准和流程。
一、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1. 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事故责任的划分首先需要确定是否存在过错。
过错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
例如,驾驶员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过错责任。
2. 监管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事故责任可以由监管部门或者相关单位承担。
监管责任是指因监管不力、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
例如,某工厂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导致事故发生,工厂管理方就应承担监管责任。
3. 产品责任:如果事故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能要承担产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产品浮现缺陷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例如,某电器创造商生产的电风扇存在设计缺陷,导致用户使用时发生触电事故,创造商就应承担产品责任。
4. 不可抗力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事故责任的划分可能会受到不可抗力的限制。
不可抗力是指在事故发生时,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例如,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因素导致的事故,责任的划分可能会受到不可抗力的限制。
二、事故责任的划分流程1. 事故调查: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或者机构会展开调查,采集事故发生的相关证据和资料。
调查的目的是了解事故的原因、过程和责任归属等情况。
2. 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事故调查的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部门或者机构会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认定的依据包括事故发生的过程、相关人员的行为、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等。
3. 责任追究:根据事故责任的认定结果,相关部门或者机构会对责任方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
追究责任的目的是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产品质量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产品质量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一、产品质量问题责任1.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
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对于已经售出的产品,应当积极组织召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二、产品质量检验责任1.产品质量检验是指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评估和验证的一系列活动,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合同要求。
2.产品质量检验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或实验室进行。
检验机构或实验室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3.对于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检验机构或实验室应当出具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对于不合格的产品,检验机构或实验室应当及时通知生产者或销售者,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4.若因产品质量检验不当导致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检验机构或实验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产品质量标识责任1.产品质量标识是指产品标识、标注、包装等活动中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符号等标识的总称。
⒉产品标识应当清晰、准确、易于识别,并与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相符合。
若产品标识出现错误、遗漏或不清晰等问题,应当及时进行修正和补充。
3.对于虚假标识的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因虚假标识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产品质量纠纷责任1.产品质量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若出现产品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2若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质量事故处罚规定
1目的为提升员工的质量意识和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切实贯彻“质量兴企,创造卓越”的质量方针,从而有效地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和再发生,同时对质量事故发生后做到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定.2范围适用于从进料、制程、成品、出货至客户信息反馈全过程。
3职责质检部:负责质量事故处理的提报和落实;行政管理部:负责质量事故处理结果的核查及备案;财务部:负责质量事故处理结果的执行,依据<<奖罚单>>;相关部门:负责配合质检部落实质量事故的正常处理;总经理或运营副总:负责质量事故处理结果的最终裁决.4 定义:一般质量事故:不良率在5%--10%或因质量问题导致公司损失200以上、500元(含)以下者;严重质量事故:不良率大于10%、小于20%或因质量问题导致公司损失1000元以上、3000元(含)以下及同类一般质量事故在一个月内重复出现三次(含)以上者;重大质量事故:不良率大于20%或因质量问题导致公司损失3000元以上及客户严重不满者;公司损失:以超出允许比例以外的报废品的出厂价或因批量品质不良导致的返工(修)工时累计损失金额。
5 责任划分及处理标准:5.1 所有质量事故责任者大致分为第一责任者、第二责任者、第三责任者和管理责任者四大类。
5.2 第一责任者、第二责任者和第三责任者承担的责任比例分别为60%、30%和10%.5.3 管理责任者指的是质量事故责任者的直接上级或所属区域的主管级以上干部.5.4 当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时,质量事故责任者的直接上级将承担5%的连带责任;当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质量事故责任者的直接上级及所属部门主管级以上干部均需承担5%的连带责任.5.5 所有质量事故导致的失败成本由公司和责任者各承担50%,但责任者每次质量事故承担的最大金额不得超过300元.5.6橡胶注塑新产品在5000模以内不列入考核.5.7500元以下扣考核分,500元以上以奖罚单的形式进行处罚。
6 责任划分明细:见《附表》序号质量事故类型第一责任者第二责任者第三责任者1首件样品不合格,首件检验记录合格导致批量不良返工(修)或报废(外观)质检员操作工调机员质检部长生产组长2首件样品不合格,首件检验记录不合格导致批量不良返工(修)或报废(尺寸)质检员质检员组长调机员组长3首件样品合格,制程中间断批量性不良返工(修)或报废(外观)操作工质检员调机员组长4首件样品合格,制程中连续批量性不良返工(修)或报废(外观)质检员操作工质检员组长组长调机员5首件样品合格,制程中间断批量性不良返工(修)或报废(尺寸)质检部长质检部长组长6首件样品合格,制程中连续批量性不良返工(修)或报废(尺寸)质检员调机员质检员组长组长7检验判定不合格,生产部门继续生产导致批量性不良返工(修)或报废.组长调机员操作工部长8无任何技术资料或样品且未经检验而生产导致批量不良返工(修)或报废.组长调机员操作工部长9技术资料错误,导致批量不良返工(修)或报废技术人员技术主管总工10因封样错误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技术主管技术人员质检部长11无技术资料或样品等检验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质检员技术员质检部长12生产安排错误(漏工序或工序错误)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组长质检员操作员13员工操作失误(漏工序或工序错误)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操作员质检员组长14修模或调机后未送首件检验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调机员生产组长质检员操作员15模具修理或制作不当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修模工或模具工质检员调机员或组长16检验员误判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等质检员质检部长质检部长17不合格品未及时标识,导致混料等批量不良或报废等质检员质检部长操作员18不合格品未及时隔离导致混料等批操作员组长质检员量不良或报废等19故意将不良品混入产品中,导致批量返工或报废等责任人100%承担直接上级5%连带责任20外协件或原材料等项目漏检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进料质检员质检员质检部长21外协件或原材料等项目错检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进料质检员技术员质检部长22外协件或原材料等判让步接收,质检员跟踪不到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进料质检员质检员质检员组长23品质状态不明确而投入生产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组长质检员操作员24无品质状态标识而投入生产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操作员质检员组长25计量器具过期或无效等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计量员质检员或操作员质检部长26计量器具失准未及时上报,导致批量不良或报废质检员质检部长计量员27品质异常处理不及时而影响生产或交期等无法达成质检员或质检部长组长质检部长28客户退货处理不及时,导致相关部门工作无法正常运作质检员出货检验质检部长29客户投诉处理不及时,导致客户不满的技术主管质检部长总装部长30 因客户或公司内部原材料变更信息传递不及时而导致产品批量不良或报废。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4篇)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质量事故的处理与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各类质量事故的处理与管理。
第三条质量事故处理与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人民第一的原则。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第一位的。
(二)预防为主的原则。
重视质量事故的预防工作,避免事故的发生。
(三)科学、准确、公正的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以科学、准确、公正的态度进行。
(四)全面、及时、有效的原则。
事故处理应当全面、及时、有效,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章质量事故的分类与等级第四条质量事故根据其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一定财产损失和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造成一定人员伤亡、一定财产损失和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分类与等级的确定由质量事故处理与管理部门负责,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质量事故的处置程序第六条质量事故的处置程序包括:报告、调查、评估、处理和汇报。
第七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了解事故的原因、经过和危害程度,并及时采取措施遏制事故的发展。
第九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质量事故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确定事故的等级。
第十条根据事故的等级,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并对事故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通报事故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质量事故当事人应当配合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质量事故处理与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汇报,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第四章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对造成特别重大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建筑质量事故责任划分原则
建筑质量事故责任划分原则建筑质量事故责任划分是指在建筑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或事故时,对责任方进行划分和追究的原则。
建筑质量事故责任划分的准确与合理,直接影响着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和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建筑质量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
一、事故责任的一般原则建筑质量事故责任划分的一般原则是在尽可能追究责任的前提下,实现公平、公正、公开和综合考虑的原则。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故责任由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主要责任,但也不能忽视其他间接原因对责任的影响。
2. 事故责任应适当强调预防,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或标准造成的事故,责任应更重。
3. 事故责任应有实质依据,不能主观随意推定。
4. 事故责任划分应注重合法程序,采取公开透明、听证取证等方式,提高公众参与度。
5. 事故责任追究应合理平衡相关各方的权益,包括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等。
二、基于合同的责任划分原则在建筑工程中,各方之间通常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划定责任。
常见的责任划分原则包括:1. 总包、分包责任划分:总包单位负有主要责任,但如果事故是由分包单位的施工行为引起,则应由分包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2. 设计责任划分: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应保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设计中存在的瑕疵负有责任。
3. 监理责任划分: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如果监理单位在监督中存在疏忽失职,则应负有相应责任。
4. 供应商责任划分:材料供应商应确保提供的材料符合相关要求,如出现材料质量问题导致事故,则供应商应负责。
三、基于法律法规的责任划分原则建筑质量事故责任划分还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以下原则:1. 违反法律法规责任划分:如果事故责任方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责任上应承担更为严重的后果。
2. 行为主体责任划分:根据事故责任方的不同行为主体,比如企业、个人,责任划分也会有所不同。
3. 事故后果责任划分:如果事故后果严重,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划分相应更严格。
质量事故及惩处规定
质量事故及惩处规定1. 质量事故的定义质量事故是指由于产品设计、生产、质检等环节存在缺陷或失误导致的质量问题,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事件。
质量事故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产品设计缺陷导致的安全隐患;- 生产过程中的操作失误导致产品质量问题;- 质量检测环节存在疏漏导致的产品问题;-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
2. 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对于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追究主体:质量事故责任的主体包括产品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等各环节的相关责任人员。
- 追究标准:责任的追究应当根据质量事故的程度、后果和责任人的过失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判定。
- 追究措施:对质量事故责任方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产整改、吊销许可证等相应的追究措施。
- 划定追究责任界限: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应当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界限,以确定不同责任方的追究范围。
3. 惩处措施针对质量事故责任方,可以采取以下惩处措施:- 警告:对轻微责任的追究可以给予警告,并对其进行后续的督促指导。
- 罚款:对违反相关规定且责任较重的追究可以给予罚款,并根据情况确定罚款数额。
- 停产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的企业可以给予停产整改的措施,要求其消除问题后方可恢复生产。
- 吊销许可证:对重大质量事故责任方可以吊销其相关许可证,并严禁其继续从事相关业务。
4. 公示与曝光为了加强社会监督和预防质量事故的发生,还可以通过公示和曝光的方式对质量事故责任方进行监督和警示。
公示和曝光的内容可以包括质量事故的基本情况、责任追究结果以及相关的惩处措施等信息。
5. 救济与赔偿对于因质量事故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应当依法提供相应的救济和赔偿。
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维权等途径获得损害的赔偿或者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质量事故及惩处规定旨在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各相关责任方应当遵守规定,增强质量意识,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惩处。
质量事故责任划分具体规定
3.1.4未经首检确认私自生产的,造成批量事故,其责任承担比例为:机台责任人70%,品管员20%,组长10%,另处罚该员工10---50元的罚款。
3.1.5各机台副手上岗满三个月后,当本机台发生批量质量事故时,副手要相应的承担本机台应承担责任的5%。
3.1.6上工序流程下来的不良品流至本工序,本工序未查出而继续施工。施工后其返工、返修费用承担方法是:上工序承担50%,本工序承担50%,(各工序的责任分摊依具体情况参照3.1.1—3.1.4项执行)。
3.1.7如工序产品质量不良流到下工序,需返工、返修没有发生失败成本,根据实际情况给相关失职人员10-100元处罚。
3.1.8备注说明:
(a)本方案所提到的批量事故界线为:达到该批次产品的20件以上(含20件)。
(b)本方案所有返工人工费用另计。
(c)由于机器故障的原因造成返工,其不良品达到5件以上时,视为人为责任,责任分摊依具体情况参照3.1.1—3.1.4执行。
1.0目的:
为使各生产工序出现质量事故时的责任划分更具有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2.0范围:
生产车间所有工序出现的质量事故。
3.0各工序质量事故责任划分具体规定:
3.1开料、排钻、锣机工序的责任划分方法:
3.1.1首件的质量指标未符合质量要求,首检人员未能查出、纠正且已签名确认可量产,造成整批量错误的,其责任承担比例为:首检人员50%,组长5%,机台为45%。
3.2.3.2若本工序所生产的产品经品管确认质量后,已经流入下工序或进入OK区,在下工序施工前发现产品质量不良,其返工(返修)成本费用的承担方法是:本工序品管70%、组长5%、操作者25%;
关于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管理规定
关于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时有发生。
为了规范管理、提升公司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定义1.公司质量安全事故: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事件。
2.行政失职:指公司管理人员或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出现的疏忽、不负责任或不合规的行为。
三、责任划分1.公司领导层责任:–负有全面负责公司质量安全管理的责任,对质量安全事故负有最终责任。
–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确保各部门负责人及员工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定期组织质量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
–备案公司质量安全事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部门负责人责任:–组织制定本部门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负责本部门内部的质量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对本部门员工进行质量安全培训和指导。
–及时向公司领导层报告质量安全情况。
3.一线员工责任:–遵守公司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根据工作要求,正确使用、保养和维护设备。
–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积极参与事故应急处理。
四、行政失职处罚1.行政失职分为轻、中、重三个等级,根据责任人的失职程度和对公司的影响程度进行划分。
–轻度行政失职:对公司造成一定损失但影响较小,责任人将接受批评教育。
–中度行政失职:对公司造成一定损失且影响较大,责任人将接受警告、记过等处罚。
–重度行政失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且影响严重,责任人将接受降级、停职、解聘等处罚。
2.行政失职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和损失情况进行具体判定。
五、事件管理1.公司应建立健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防范、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规定。
2.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责任人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处理和调查,并按照规定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对质量安全事故进行事后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工程质量事故及问题责任追究及处罚规定
工程质量事故及问题责任追究及处罚规定1. 目的及意义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制定本规定。
对于工程质量事故达到建设部建质 [2010]111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等级的,按该文件执行。
对于达不到该文件中质量事故等级的执行本规定。
2. 工程质量问题等级的划分2.1 本规定所指的质量问题是指:由于施工管理方面的原因导致施工过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返修或报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质量问题。
2.2 工程质量问题依据问题所造成经济损失或因质量问题被投诉、新闻媒体曝光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的大小划分为三个等级:3.工程质量问题的报告和问题的处理3.1 工程质量问题的报告质量问题发生后,问题发生部位要立即停止施工,项目经理必须在24小时内将问题的简要情况书面报告分(子)公司及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和质量监控中心。
3.2 工程质量问题的调查3.2.1 A-B级质量问题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成立问题调查组,质量监控中心、技术中心、生产监控部、造价合约中心、企业发展管理中心等部门参加。
必要时,调查组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
3.3.2 C级质量问题,由问题发生单位质量负责人组织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公司质量监控中心、技术中心备案。
3.3.3 问题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并主动提供有关问题发生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3.3 工程质量问题调查组的职责3.3.1 查明问题发生的经过、原因及经济损失;3.3.2 认定问题的性质和问题责任者;3.3.3 提出问题现场处理意见;3.3.4 提出对问题责任者的处理建议;3.3.5 提交问题调查报告。
3.4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3.4.1 问题发生原因没调查清楚不放过;3.4.2 问题发生的责任者没得到处罚不放过;3.4.3 问题发生的责任者和员工没得到教育不放过;3.4.4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范文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范文一、概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建筑施工、工程运营或维护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的严重质量问题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为确保工程质量稳定可靠、避免质量事故发生,本公司特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二、分类与责任1. 事故分类根据造成事故的原因和性质,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直接质量事故和间接质量事故两类。
直接质量事故是指因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引发的破坏性事故,对人员安全和财务损失造成直接威胁。
间接质量事故是指由质量问题引发的次要问题,如材料供应链问题、工艺流程不完善等,这些问题可能不会直接造成人身伤亡,但会对工程质量和进度造成一定影响。
2. 责任划分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划分分为三个层次: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主要责任人是指在发生质量事故时直接负责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的工程师或项目经理,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次要责任人是指在质量事故发生过程中,未能及时控制事故发展、展开必要处置和补救措施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相关人员责任是指与事故相关的所有人员,包括监理人员、供应商、施工队伍等,对事故负相关责任。
三、流程与措施1. 事故报告流程(1)发现质量问题和事故后,由发现人或发现团队立即向责任人汇报。
(2)责任人收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3)根据初步调查结果,确定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4)制定紧急事故处理方案,保护人员安全,并减少财务损失。
(5)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
2. 事故处理措施(1)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确保人员安全。
(2)封锁现场,防止事故扩散,并对事故区域进行标识。
(3)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处理责任和措施。
(4)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详细调查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
(5)根据调查结果,追究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和纠正措施。
(6)对事故进行记录和总结,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建议和措施。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对于发生在生产、制造、运输、销售等环节中的质量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责任主体确定:对于质量事故,责任主体包括企业、相关部门以及个人。
企业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相关部门应当承担监管责任,而个人在事故中的失职、玩忽职守或犯罪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责任界定:质量事故责任追究需要确定责任人的具体失职行为和责任范围。
根据追究对象的不同,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一般适用于故意犯罪行为或严重过失行为,行政责任主要适用于管理人员、监管部门等,民事责任则是指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3.责任追究程序:质量事故责任追究采取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由相关部门或法院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听证,最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判决结果来决定责任人的处罚或赔偿措施。
4.处罚和赔偿:对于质量事故责任人,可以采取罚款、行政警告、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措施;也可以要求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不同,处罚和赔偿的力度也会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需要依法进行,保证公正、公平、透明,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避免出现过度追责或者错漏追责的情况。
关于质量事故的划分和奖罚规定
关于质量事故的划分和奖罚规定5.6.1质量事故的划分1.凡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的都称质量事故。
在统计质量事故时,只计算返工损失。
凡是返工损失在200元以上的(包括200元)质量事故,其中属下列情况者,均属重大质量事故(包括在建工程和交付使用后由于设计施工造成的事故)。
2.超规范、规程的基础不均匀下沉,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和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年限的,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缺陷。
建、构筑物或主体结构倒塌;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一次返工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5.6.2奖励办法1.全年没发生重大事故,一般事故不超过五起,事故通病在一个单位中每个工种不超过两起(混凝土工程如有涨模或漏浆者,混凝土和模板各算一起),奖施工队(或项目负责人)、质监员500元;2.全年未发生任何质量事故和返工的工程,奖项目负责人、质监员500~1000元;3.工程质量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适当奖励,由质监员提名,主管领导批准;4.单位工程经竣工验收达省、部、市级优良标准,按本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5.6.3对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处罚1.对质量事故的处罚违章指挥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者,除按“三不放过”原则停产整顿外,罚有关事故责任者200~500元;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施工班组,除对有关人员处罚外,并对施工队处以每次500~5000元的罚款;下列通病如再发现,视情节轻重,对施工班组罚款200~500元。
这些通病是用圆头锹搅拌混凝土、砂浆,砂、石不过磅,使用终凝或过夜砂浆,干砖上墙、干墙抹灰,隐瞒质量事故等,屡教不改者处以上述罚款额度;2.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的,造成质量事故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并根据不同情况处以罚款:3.拆模期间只求进度不顾模板周转率,造成模板周转次数明显降低的,每张模板按规定对班组罚款200元;4.铁钉、扎丝、海绵条等辅助消耗材料,应完工后人走场清,发现有辅助消耗材料散落、遗留在施工现场的,按规定对责任班组罚款500元;每道工序完工后,没有进行自检(或一检)的,罚款100元/次;乱套用级配,“两块”不按规定制作、养护、试压试块的,罚试验员100元每次,罚主管技术员50元每次;使用终凝或过夜水泥砂浆,罚使用者30元/次;浇筑前不清理,不根据气温润湿模板者,罚工长100元/次。
质量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罚办法
外部质量事故追溯及处罚办法1. 目的:界定外部质量事故责任,分析外部产品质量事故原因,预防外部质量事故再次发生;强化全员市场意识和质量意识,促进市场化进程。
2. 试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生产自产产品出厂后,发生质量事故的原因分析、纠正预防和责任追溯,追溯环节包括:设计、采购、供应商、生产、检验、运输和现场安装。
3.本制度依据的信息来源为售后服务事故报表。
4. 根据本公司产品特点和实际,特制定以下办法:质量责任认定由生产计划科牵头,质管科、技术科、采购科、物流科和生产领导共同讨论确认4.1 质量责任划分:主要责任部门承担事故责任的60%,相关责任部门承担事故责任的40%4.3质量事故划分细则:4.3.1较轻质量问题a)由于非关键部位紧固件松动,引起现场售后服务的,但没有造成损失及影响。
b)由于设计失误,引起现场售后服务的,但没有造成损失及影响,不需要产生额外费用的。
c)由于错漏检,引起现场售后服务的,但没有造成损失及影响,不需要产生额外费用的。
d)由于元器件质量问题,引起现场售后服务的,但没有造成损失及影响,不需要产生额外费用的。
e)由于运输造成的设备及元器件损坏,但没有产生额外费用,也没有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
4.3.2一般质量问题a)由于关键部位紧固件松动,引起现场售后服务,及时发现没有造成损失及影响。
b)由于设计失误,现场需要进行设备整改或更换配件,改造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
c)由于错漏检,现场需要进行设备整改或更换配件,改造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
d)由于元器件质量问题,现场需要进行设备整改或更换配件,改造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
e)由于运输造成的设备及元器件损坏需要更换或者维修的,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
4.3.3严重质量问题。
a)由于关键部位紧固件松动,引起设备烧毁,售后人员无法现场解决,需要更换配件产生费用的,但没有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
b)由于设计失误,现场需要进行设备整改或更换配件,改造费用在1000-5000元之间的。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划分标准(1)因为质量的问题,造成了直接的经济财产损失,而这些经济损失被控制在了5000元以下的时候,就是被归纳为了质量问题;(2)因为工程的质量存在一定的问题,造成的之间经济损失高过了5000元的,但是这种经济损失又没有超过50000元的情况下,可以归纳成为一般的质量事故。
对于一些行业来说,安全问题非常的重要,比如:食品、药品、建筑等行业。
不管是在什么国家,建筑的工程质量方面是很重要的,如果在这一方面出现了一点点问题,那么影响的就是成百上千甚至更多的人的财产安全,所以,如果在这一方面出现了质量的问题,往往就是非常严重的。
但是,对于建筑工程而言,基本上每一个人都是没有办法去避免的,那么,我们的国家在工程质量这一方面的事故,是怎么划分它的责任标准的呢?我们可以来了解一下。
在了解它的责任划分之前,我们可以先来看一下对于这种质量事故的一些定性标准,一般是被分为了:(1)质量上是不合格的,简单来说就是根据我们国家的一种对于工程质量的一套管理体系,只要是工程没有达到这个体系中的某一种条件或者是规定的,就是被定义为工程质量是不合格的。
如果是没有达到一种施工前预想的那种使用要求或者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对工程的期望的要求的话,就是被称作为了质量的缺陷。
(2)存在质量上的问题。
也就是说当工程的质量是不符合它对应的质量要求的,就需要对相关的工程进行重新修复,有可能是对其进行某种加固或者是直接进行报废的处理,在这个过程中会造成施工方的直接经济损失,而这个经济损失如果不高过5000元的话,就是被称作为存在质量上的问题。
(3)就是工程上存在的质量事故。
这种情况指的就是如果工程的质量是不合格的话,会要求进行一系列的返修操作,就比如是对工程进行的加固或者是直接进行报废处理,而在这一系列的操作上,会对施工方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如果这些经济损失大于了5000元的话,就意味着这个工程存在了质量上的事故。
在了解完工程质量是如何定性之后,我们就可以来看一下我们队工程质量所带来的事故是怎么进行划分的,按照我们国家现在的对建筑工程造成的损失的一些严重程度的分类来看,基本上是被分为了下面的几种情况的:(1)因为质量的问题,造成了直接的经济财产损失,而这些经济损失被控制在了5000元以下的时候,就是被归纳为了质量问题;(2)因为工程的质量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满足了下面2种情况的其中一种的时候,会被归纳为一般的质量事故:a.造成的之间经济损失高过了5000元的,但是这种经济损失又没有超过50000元的情况下,可以归纳成为一般的质量事故;b.因为工程的质量情况,它影响了其使用的功能或者是会影响到工程的结构上的一些安全隐患,然后造成了永久性质的缺陷的话,就可以归纳成为一般的质量事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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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量事故处理责任划分的规定
一、设计错误
1、设计错误明显,下一道工序能够发现而未发现的,所造成的疵品一米以内的由设计者负责,一米以上的由设计者负50%,下道工序责任人负50%。
2、设计错误不明显,下一道工序无法发现的,由设计者负全责。
二、业务员下单错误
1、业务员下单工艺错误(花型、颜色、等),附有标准实样
的,所造成的疵品,业务人员负30%,下道工序责任人负70%,如果没有标准实样的由业务员负全责。
三、配色错误
1、配色部配色错误,如果附有标准实样的,并且是以样为准
的,所造成的疵品,配色员负50%下道工序责任人员负50%,如果是以色为准,配色员负全责。
2、配色部按配色表配色所发生错误,(只有配色表)下道工
序无法发现的,由配色员负责.如果下一道工序能够发现而未发现的,配色员负50%下道工序责任人负50%。
四、丝仓库纬丝发错,丝仓库(责任人)负30%,下道工序责任人负70%,如果下道工序无法发现的由丝仓库负全责。
(由丝仓库主管划定责任人,否则由丝仓库主管承担)
五、检验员漏检
检验员漏检,被领带厂发现的(或被客户发现),60%扣做错的
责任人,40%扣生、熟坯检验员,其比例为20:20。
对可以修复的病疵没有修复(明显),被领带厂发现的,立即责令检验车间修复并按病疵的性质的程度扣检验车间10-100元(其中责任人承担60%,领导承担40%)修坏造成疵品的按造成疵品数(每米45元扣),如果被客户发现的(或造成库存的)其损失由领带厂承担50%检验车间承担50%
对定型错误(定型绉、纬斜、门幅、开线等错误)没有及时索赔的或没有发现,造成疵品的由检验车间承担(由检验主管分清责任扣如不分清全额由检验主管承担)
六、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的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要及时进行检查,如果下道工序检查出上道工序的工艺错误和笔误时,并予以及时纠正的(检验员除外)进行适当奖励其标准为上道工序错误扣款的10-100%。
七、各部门对质量责任事故的处理,如果是本部门发生的部门主管要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如果是夸部门的,由呈报部门主管负责查明初步责任意见,如果未查明就上报的(造成调查困难的)呈报部门主管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不呈报的,呈报部门主管承担全部责任。
七、本规定从八月二十日起试行
领带分公司
2007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