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方拒绝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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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不签合同是什么责任

中标后不签合同是什么责任

live well, love lots, and laugh ofte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中标后不签合同是什么责任导读:中标后不签合同就是违约责任,因为招标人必须在中标人确定之后签署合同,如果这个时候不进行合同的签订,那么就算是违约的,这个时候招标人也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进行违约金的赔付。

中标后不签合同是违约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相当于的对具体合同内容的确定,但不构成承诺的法律效力,所以此时由于任何一方无故不签订具体合同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中标人未签订“中标合同”的法律责任探析(一)相关法律规定1、《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以上法律规定仅规定了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工程中标不签合同怎么办

工程中标不签合同怎么办

工程中标不签合同怎么办我们需要明确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承诺,表明了招标人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愿意与其签订书面合同。

如果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这将构成违约行为。

对于中标后未签合同的情况,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步骤来解决问题:1. 沟通协商:与对方进行沟通,了解未签合同的具体原因。

可能是由于招标文件中的条款需要进一步协商,或者是对方的内部审批流程尚未完成。

通过沟通,双方可以就合同的具体条款达成共识,为后续的合同签订打下基础。

2. 催促签约:如果沟通后对方仍然拖延不签,可以通过正式的函件或邮件等方式催促对方尽快签订合同。

在催促函中,应当明确指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以及对方未履行承诺可能带来的后果。

3. 法律途径:如果催促无效,可以考虑采取法律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签订的义务或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4. 保留证据:在整个过程中,保留所有相关的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这包括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沟通记录、催促函件等。

这些证据将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发挥关键作用。

5. 注意时效:处理此类问题时,还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时效问题。

一旦超过法定时效,可能会丧失追究对方责任的权利。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建议在参与招投标活动时,详细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在合同谈判阶段,尽量详细明确各项条款,减少后续的争议空间。

面对工程中标后未签合同的问题,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沟通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在此过程中,保持冷静和理性,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及悔标的法律后果

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及悔标的法律后果

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及悔标的法律后果作者:张宣来源:《卷宗》2018年第03期摘要:经过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确定中标人后,实践中屡见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拒绝签署合同的情形。

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招标人或中标人悔标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给处理日渐增多的此类纠纷带来了困难。

本文拟从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入手,详细阐述其法律效力及悔标的法律后果,并提出防范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对策1 引言中标是招投标过程中最核心的环节。

对招标人而言,意味着在众多投标人选中选定了最优的投标人,即经过比较质量、工期、价格后确定了最适合承包该项目的承包商。

而对于投标人而言,经过准备投标文件等环节,最终投标成功,获得了承包该项目的资格。

《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招标人或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或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但该条款并未明确指出具体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和悔标的法律后果不甚了解,进行了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损害了招投标的严肃性。

据此,明确上述问题将有利于当事人按照中标结果履行双方的义务,也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政监督。

2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从发布招标公告开始,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结束。

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是向特定的招标人发出的、内容具体明确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

经过公开的开标、评标后,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应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承诺。

FIDIC1999年红皮书1.1.1.3款定义亦规定了“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合同成立,除非在特殊条款中双方规定以“合同协议书”为准。

3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纵观整个招投标过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构成了整个招投标活动的核心,是建设工程合同成立生效的基础性文件。

中标后不愿履行合同怎么办

中标后不愿履行合同怎么办

中标后不愿履行合同怎么办我国很多工程要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而这些工程一般是政府工程或者重大的国家工程,符合条件投标人可以参与投标。

中标通知书发出来后,立即生效。

招标方不履行就是单方面违约,就可以根据民法典上诉,要求赔偿。

下面由我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中标后不愿履行合同怎么办1、中标通知书发出来后,立即生效(无须等中标人拿到后)。

招标方不履行就是单方面违约,就可以根据民法典上诉,要求赔偿。

2、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标单位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中标具有哪些法律的要求我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政府采购法》修订应处理好三个基本问题

《政府采购法》修订应处理好三个基本问题

32年颁发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令)强制招标范围为预算资金(200万,且占比10%)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政府采购法》原本就调整财政性资金,在我国申请加入GPA第七次出价清单中已经包括一些垄断性国企,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有将适用范围扩大到部分提供公共服务的非竞争性国企的意愿。

这样一来,《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资金范围也将涉及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

两法逐渐走向合一可能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此次修法想要解决两法冲突问题,可能需要更高级别的政府(即国务院)或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做出决断,也可以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来解决。

即使目前做不到两法合一,也要避免两法表述上的不一致,如现行两部法律中的“废标”与“否决所有投标”“无效标”与“否决其投标”“中标公告”与“中标公示”等等,更不能出现两法在一些重要问题规定上的不一致。

政府采购合同的属性定位问题问题《征求意见稿》保留现行法律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属性定位,只是将“合同法”三个字改为“民法典”。

虽然现行《政府采购法》规《政府采购法》修订应处理好三个基本问题□文/付大学 朱海峰实施十七年的《政府采购法》首次迎来大修。

在中央深改委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指导下,2020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现行法律作了大幅度的修订,受到业界积极评价。

然而,由于受现行体制机制所限,对一些影响重大的基本问题仍然裹足不前,需要通过后续修改进一步突破。

本文仅就对本法实施有重要影响的三个基本问题展开分析,以引发业界讨论。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关系问题从现行《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日起,其与《招标投标法》在实施过程中的诸多冲突和不协调持续招致业界的批评和诟病,两法关系问题一直成为业界讨论的热点问题。

现行《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一指示性条文难以解决两法关系冲突的问题。

“中标通知书”法律责任的性质分析

“中标通知书”法律责任的性质分析

“中标通知书”法律责任的性质分析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但对于这种责任到底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法律却没有具体规定,学术领域和司法审判中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

那么,为什么一定要区分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到底争论的背后隐藏着哪些法律问题呢?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合同法》中新设立的一项合同责任制度,它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以合同有效存在为前提,使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其作用在于弥补或补偿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具有很多相似点,它们都以过错为构成要件,都同属民事责任,并且适用同一诉讼时效。

但两者又有本质的不同,这两种责任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责任的主体、产生的前提、违反义务的性质、责任承担形式、归责原则、赔偿范围、构成要件和产生的时间不同上,鉴于篇幅有限,这里不一一为大家赘述。

上述关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律责任性质的争论主要在于两种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对象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通常情况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是使受害人因信赖合同己成立生效或合同将成立、生效而遭受的损失得到赔偿,从而使当事人回复到合同未订立之前的状态。

关于拒签采购合同法律责任分析

关于拒签采购合同法律责任分析

关于拒签采购合同法律责任分析拒签采购合同是指买方或卖方在签订采购合同后,在约定的交货日期之前或交货之后,擅自取消合同或拒绝接受交货的行为。

对于拒签采购合同,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一、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违约责任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违约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如果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交付货物,则属于违约行为。

买方可以选择要求对方履行合同、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等。

2.违约方未按约定质量提供货物:如果卖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买方可以主张合同违约,要求卖方履行合同、请求赔偿等。

3.违约方未按合同价格履行:如果卖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了货物的价格,但是在履行合同时,违反价格约定,则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4.解除合同后未按约定退还定金:在解除合同后,如果一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按约定退还对方已支付的定金,那么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定金金额的一倍。

二、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拒签采购合同行为对对方造成了损害,违约方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损害赔偿的计算原则基于以下几个方面:1.实际损失:若一方拒签合同导致另一方实际损失,被拒签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的金额。

这包括因无法获得合同中约定的货物或服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例如无法按时交付给第三方,导致其损失订单等情况。

2.合理支出:若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进行合理支出,例如为了寻找替代供应商而产生的费用,被拒签方可以主张合理支出的赔偿。

3.利益损失:如果一方拒签合同导致对方失去了预期的利润或商业机会,被拒签方可以主张利益损失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拒签合同的行为损害到另一方的权益,被拒签方有责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

如果被拒签方未尽合理努力减轻损失,法院在判决损害赔偿时可能会予以限制。

中标后发标方拒绝与投标方签订合同,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中标后发标方拒绝与投标方签订合同,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中标后发标方拒绝与投标方签订合同,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2015年10月19日,某招标采购代理处发布招标公告,对某工程进行公开招标,项目工程包括装饰工程、强电工程、综合布线系统等,项目计划工期为60天,项目计划工期为60个日历天,项目建设单位为甲单位。

招标文件发布后,乙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投标。

2015年12月20日,该招标采购代理处向乙公司下达中标通知书,告知乙公司中标,通知要求乙公司在中标公示后5个工作日缴纳中标价5%的履约保证金。

乙公司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于2016年1月26日按规定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及招标服务代理费,并组织施工队伍进行必要的工程准备工作。

2016年2月16日,甲单位向乙公司发出《工程暂缓施工的函》,告知乙公司暂缓工程的投资建设。

中标后,甲乙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乙公司为该工程施工购买了50000元设备并聘请了部分工作人员准备入场施工。

后,乙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利,诉至法院,要求甲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官审理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中标甲单位招标的工程后,按照中标文件要求按期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及招标服务代理费,并组织人员、购买设备,为该工程进行正式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但甲单位未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与乙公司签订正式的建设施工合同,于2016年2月16日单方面宣布乙公司中标的工程暂缓投资建设,甲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其应当对乙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甲单位关于因上级机关政策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属于不可抗力,甲单位不应承担责任的辩称意见,法官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六条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_招标人拒不签订_省略_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承担违约责任_朱小平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_招标人拒不签订_省略_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承担违约责任_朱小平

同的核心内容,中标通知书一旦
(二 )从 程 序 上 看 ,招标投标 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综合评价标
发出,则承诺生效,招标人和投标 过程作为订立合同的过程,在招 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
人合同关系已然确立,只因未满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被 划分 成 五 个 阶 质要求,并已经评审的投标价格
足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所以合 段,即:(1)要约邀请阶段,招标人 最低,但是投标价低于成本的除
是要式合同,即法律要求,中标通 力只能证明招标人与投标人合同 部分,会对将来合同的履行产生
知书发出后,招标投标双方应当 关系的存在,而不能证明合同成 较大影响。
订立书面合同。有学者认为:招标 立并生效。《招标投标法》第 46 条
综上所述,若第三种观点成
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是书 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 立,那么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270 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 通知书的发出并非意味着整个订 条款、合同款支付方式、工期和维
当采用书面形式”。中标通知书的 立合同过程的终结,签订合同作 修期及其它有关改善合同条款的
发出,证明招标人的承诺已生效, 为一个独立的程序尚未开始,在 问题。这些虽然不是合同的核心
但通过招标投标形式订立的合同 未签订合同前,中标通知书的效 条款,但它们是合同内容的组成
告,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 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从 合 同 形 式 要 求 看 ,建 通知书;(5)合同签订阶段,即按 以外的所有事项,可能涉及到承
筑工程类合同作为《合同法》的特 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包内容和范围的确认、技术要求、
别合同形式,根据 《合同法》第 订立书面合同。从程序上看,中标 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案、价格调整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

66于承诺,应无异议。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从该角度来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应当成立。

但《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又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且《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如果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意味着合同的成立,那么再次订立的书面合同该作何理解?对此,有学者认为,虽然法律要求建设工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并不等于合同书。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书只是书面形式的一种。

“尽管我国《招标投标法》要求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要求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但这一合同无非是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范化而已。

一旦中标结果确定,中标通知书发出,那么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本身即可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书面形式。

” “因此,即使按照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看,通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合同,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就已经具备了书面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文/项平《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但《招标投标法》并未明确中标通知书具有何种法律效力,也未明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一、实践中的观点对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招标人或中标人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实践中的观点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违约责任说。

该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即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拒不签订合同,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承担违约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拒不签订合同,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承担违约责任?
发 出 , 明招标 人 的 承诺 已生 效 , 证
通 知 书的 发 出并非 意 味着 整个 订 条 款 、 同款 支付 方式 、 合 工期 和维 立 合 同过 程 的终结 ,签订 合 同作 修 期及 其 它有关 改 善合 同条 款 的
为 一 个 独 立 的 程 序 尚未 开 始 , 在 问题 。这 些 虽然 不是 合 同的 核心
但 通 过招 标投 标 形式 订立 的合 同
是 要 式合 同 , 即法 律要 求 , 中标 通
未签 订合 同前 ,中标 通 知 书 的效
力 只能证 明招标 人 与投 标 人合 同
条款 ,但 它们 是合 同内容 的组 成
部分 ,会 对将 来合 同的履 行产 生 较大 影响 。 综 上所 述 ,若第 三 种 观点 成
( ) 程 序 上 看 , 标 投 标 度 地满 足招 标 文件 的综 合评 价标 二 从 招
过 程作 为订 立 合 同 的过程 ,在 招 准 ,或 者能 够满 足招 标 文件 的实
人 合 同关 系 已然 确立 ,只 因未 满 足合 同生 效 的形 式要 件 ,所 以合 同成立 但 未生 效 。
评 审和 比较 ,并 以书 面形式 要 求
第 三种 观 点 认 为 , 中标 通 知 投 标 人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阶段 进行 协商 、 判来 解决 。 谈 这些
细节 涵盖 了招 标 投标 合 同实质 性
书 发 出后 , 同 尚未 成 立和 生效 , 合
悔 标 应承 担缔 约过 失 责任 。 笔 者 支 持第 三 种 观 点 , 由 理
如下 :
告 ,依法 确定 中标人 并 发 出 中标
违约 责任 以及 解 决 争 议 的 方 法 )

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思考

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思考

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思考关于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的讨论,既有理论意义,更具实践价值。

2000年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法条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律责任作了中性处理。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拒签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2019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将现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即“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到达中标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可见,《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明确法律责任系违约责任。

2020年12月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违法改变中标、成交、入围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入围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法承担法律责任。

”其关于法律责任的属性判定沿用了中性表述。

对此,业内专家展开了讨论,产生了不同观点。

一、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之争论依据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的总结,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研究,主要观点有以下三种:第一,违约责任说。

这一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则明确为到达中标人)后,合同即告成立,因此,中标后拒签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缔约过失责任说。

这一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尚未成立,此时仍处于合同订立阶段,中标后拒签合同的,违反诚实信用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会被处罚吗

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会被处罚吗

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会被处罚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后,如果中标的就需要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那么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会不会被处罚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会被处罚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投标人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会受到相应处罚,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标人是否可以未领取中标通知书为由放弃中标吗现实生活中,建筑工程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后,往往只会电话通知中标人来领取中标通知书,一般情况下,这样做也无可厚非,因为对参与招标投标的人而言,最希望的就是接到中标的消息。

但实践中,也时常出现中标人不想再参与该建筑工程项目,而故意不领中标通知书,希望以此为由放弃中标的情况。

事实上,大部分情况下,中标人这种“鸵鸟”做法都是行不通的。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后,在电话里通知中标人前来领取中标通知书的,一般都会同时通过邮政寄送、快递、直接送达等方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如此一来,中标人就不能以未领取中标通知书为由放弃中标了,否则需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中标人放弃中标的,需要承担以下责任:1、招标人有权不退中标人预交的招标保证金。

2、招标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招标人实际损失的,中标人应当予以补足赔偿。

3、若中标人没有交招标保证金的,需要全额赔偿招标人的实际损失。

26353082_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未订立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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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未订立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文/万雅丽 李雅男案例介绍石油管道公司参与新地公司涉案项目投标,并于2017年5月24日收到了新地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此后,石油管道公司多次向新地公司发函催告签订施工合同并确定开工日期,开展了一系列实质性工作。

至2018年初,新地公司才启动合同签订工作,由于工期迟延、材料上涨等因素造成施工成本增加,双方对合同价款调整问题多次协商。

2018年10月28日,双方就合同价款中材料费调整问题达成意向并签订会议纪要,确定十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但新地公司单方面于2018年11月29日发出通知,决定取消石油管道公司的中标资格,另行与他人签订了施工合同。

石油管道公司遂起诉追究新地公司违约责任。

关于双方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法院认为:本案中,新地公司向石油管道公司发出的招标邀请函属于要约邀请,石油管道公司投标行为的性质应为要约,新地公司向石油管道公司发送的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前述招投标文件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施工合同签署与否并不影响双方依据招标邀请函、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材料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依据石油管道公司的投标文件、新地公司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关于双方就石油管道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的过错及责任认定,法院认为:1.施工合同未及时订立的过错。

招标邀请函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书属于要约,在投标书已明确工程开工日期的情况下,新地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应视为对投标书的承诺。

工程开工日期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内容,理应及早确定。

石油管道公司自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多次要求新地公司明确施工时间并签订施工合同,但涉案工程一直未及时签订施工合同,也未开工,施工合同显然超出了一般工程施工合同可允许的延长签订时间。

涉案工程在2018年5月30日通过主管部门的立项审核,但新地公司却在2017年5月即提前招标并确定了中标单位,其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施工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理应对涉案工程无法及时签订合同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绝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绝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绝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本案发包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发包人(招标人)进行工程招标,承包人投标后顺利中标,发包人向投标人下发了中标通知书,但是发包人随后反悔一直拖延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从而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那么中标通知书下发以后,发包人拒绝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究竟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对此规定得比较含糊,该法第4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到底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这个条款并没有阐述清除。

就法律层面而言,拒绝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只可能导致以下两种法律后果:一、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这种观点认为由于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而发包人拒绝履行施工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鉴于发包人坚持拒绝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承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承发包合同关系并要求发包人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损失),例如承包人正常履行施工合同可以取得的收益(比如适用定额取费的法定利润率)。

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这种观点认为由于施工合同并未生效,发包人只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发包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因此承包人仅可以要求发包人赔偿为工程投标而开支的必要费用,比如标书编制费、差旅费等等。

上述这两个法律后果有着天壤之别。

那么,发包人拒绝与承包人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究竟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在此,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合同生效的法律概念。

中标通知书签发后不签订合同的案例分析

中标通知书签发后不签订合同的案例分析

中标通知书签发后不签订合同的案例分析摘要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该法律责任是指缔约过失责任。

〔案情简介〕2008年7月,天意公司为采购一批价值约300万元的设备,委托当地一家招投标公司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招、投标活动。

百利公司通过现场竞标后,经评议被确定为中标单位。

次日,天意公司向百利公司核发中标通知书。

但百利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拒绝与天意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分析〕百利公司在确定为中标人后,不与招标人天意公司签订合同,该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一具体分析:一.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及法律效力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该法律责任是指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如果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造成对方损失的,则产生违约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违反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缔约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义务。

3.因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4.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过失行为与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缔约过失方主观上存在过错。

中标通知书送达后采购人拒绝签订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中标通知书送达后采购人拒绝签订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在招投标活动中,时常发生中标通知书送达给投保人后,因采购人的原因未签订合同的情况,比较多见的是采购人在合同条款中增加一些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以外的不合理的条款,中标人不同意增加,导致采购人拒绝签订合同。

我们在实务工作中遇到不少这样的情况,虽然最终都协商解决,但是对于采购人此种拒绝签订合同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是学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问题。

而法院对于采购人拒签合同行为的认定,将直接影响采购人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这对中标人一方的举证责任、赔偿范围、赔偿金额等均有非常重大影响,值得关注。

因此,我们试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某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作为切入点,简单分享一下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在新疆中新资源有限公司、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中新资源有限公司、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中新资源公司是EM油田50万吨产能建设地面工程设计项目的招标人,大庆油田公司系投标人,大庆油田公司按照中新资源公司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中新资源公司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参加了项目投标。

中新资源公司经过开标与评标程序,于2008年3月17日向大庆油田公司发出中新建2008-001号《中标通知书》。

但双方迟迟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在大庆油田公司委托律师向中新资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中新资源公司书面答复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后仍未予以答复。

大庆油田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中新资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初步设计方案编制费52.39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040000元),并赔偿自2008年4月15日至2008年11月29日共计176天的窝工损失人民币7196600元。

中新资源公司认为其和大庆油田公司之间没有成立合同关系,中新资源公司与大庆油田公司之间因未能成立委托设计合同关系而导致的责任承担,应当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案涉项目是中新资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以邀请招标的方式与大庆油田公司订立的。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和悔标的法律后果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和悔标的法律后果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和悔标的法律后果经过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是否生效?如果招标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对此,在学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一、学术界主流观点认为:《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该规定中的法律责任应是缔约过失责任。

”二、司法实践观点: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其废标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但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法》第270条也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0条、第32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则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应当自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另行签订的正式的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时方为成立,并非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就成立;即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仅是招标投标阶段的结束和合同签订阶段的开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成立。

因此,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依法履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义务,属于《合同法》第42条第3项规定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其依法应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上面的司法实践的判例和司法理论基本上都是一致的。

首先,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任何一方悔标,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次,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合同并不成立生效,悔标应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对于这种观点,即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合同并不成立生效,悔标应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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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观点的立论基础是其对《合同法》第270条和《招标投标法》第46条分别所指的建设工程书面合同之间的关系的理解。《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主流观点认为,《合同法》第270条所指的书面合同和《招标投标法》第46条所指的书面合同是同一个书面合同,正因为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一方拒绝订立该书面合同,所以双方才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2.主流观点的立论基础及其逻辑错误
缔约过失责任观点是主流观点,这种观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一些地方高级法院判决的支持。这种观点认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而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尚没有合同关系。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必须以书面形成订立,而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尚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故双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拒绝订立合同的一方只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双方把两个阶段的合同内容一并体现在建设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书中,该合同书也就包括了双方合同关系的全部。但这仍然也不能改变在签订统一制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之前,双方已经形成了书面合同关系的事实。
4.结论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拒绝订立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即违约方应当支付给向对方的赔偿额还应当包括对方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损失。
具体地说以招投标方式确立的合同关系的这种特殊性表现在:订立合同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构成了书面合同,确定了双方的合同关系,并明确了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第二个阶段由双方进一步完善该书面合同的内容,形成了补充合同。这是因为第二阶段对具体事项的约定通常无法体现在第一阶段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
3.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特殊性
以招投标方式确立合同关系是比较特殊的,因为涉及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一些具体约定常常无法在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体现出来。所以,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双方尽管已经建立了合同关系,但还应当对履行合同涉及的具体事项做出补充约定,通常这些补充约定会和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一并体现在双方即将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书中。
然而,主流观点的立论基础却是错误的。即使中标后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双方也已经建立了合同关系,这个已经建立的合同就是基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形成的合同,也就是《合同法》第270条所指的书面合同。因为《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显然符合上述形式要求。就相关文件的法律性质而言,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因而,即使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和招标人没有订立《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书面合同,双方的书面合同关系也已经存在了,缔约过失责任观点是错误的。
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方拒绝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2011年05月24日 关键词:违约责任
北京-东城区
王军
810331144
摘要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拒绝订立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即违约பைடு நூலகம்应当支付给向对方的赔偿额还应当包括对方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损失。
既然双方已经存在合同关系了,为什么《招标投标法》第46条还要求双方订立书面合同呢?该书面合同与基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构成的书面合同又是怎样的法律关系呢?
这两个合同实际上是同一个合同关系,而并不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中标后订立的书面合同恰恰是对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时双方就建立的书面合同关系的一种补充约定,前者的内容必须服从后者。因为《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而所谓“合同实质性内容”就是指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内容。显然,尽管一方在中标后拒绝与另一方订立书面合同,这并不能抗辩双方因中标通知书发出这一事实而建立的书面合同关系,即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书面文件构成的书面合同。
原载《建筑经济》2011年第5期
1.引言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招标人或者是中标人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相关民事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这两种责任的大小有很大的差异,如果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应当赔偿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通常限于对方因信赖会与之订立合同而发生的相关支出;如果承担违约责任,则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对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包括对方的可得利益损失。显然,明确究竟承担何种责任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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