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无效责任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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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无效责任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司法实践中,虽然缔约过失与合同无效所导致的结果都是合同无法顺利履行,但是实际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还是有着很大区别的,具体而言,二者之间存在如下区别:

1、归责原则不同

我国以前的《经济合同法》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现行《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的有无为条件。

2、责任性质不同

合同责任是一种合同约定之债;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债的关系,它不能适用违约金。

3、责任形成的时间点不同

合同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之后,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形成的;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契约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互相协助、照顾等先契约义务而产生的。

4、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合同责任除了赔偿责任外,还可选用以违约金、价格制裁、解除合同或强制实际履行等方式;而缔约过失责任只有一种损害赔偿责任,且仅仅是基于信赖利益而寻求一种补偿的救济。

5、赔偿范围不同

合同违约情况下,权利人可依法主张履行利益的请求权,包括现有利益损失的请求权和可得利益损失的请求权;而缔约过失责任权利人所遭受的是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故其只能就其信赖利益损失主张权利。

6、免责不同

合同成立后,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而免除违约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不存在免责问题,因为要约、承诺阶段不存在实际履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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