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的不同

合集下载

(合同知识)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

(合同知识)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内容概述:缔约过失责任的出现为解决缔约阶段因一方过错致另一方信赖利益亦或固有利益损害的救济问题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但我国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研究一直处于茫然、困惑与徘徊之中。

司法实践中亦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与适用上的混乱。

虽然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统一合同法,正式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但这些规定不尽善尽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学多争议,对该制度的理解存在诸多不同,以致产生不少歧义.本文在理论上从多方面阐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赔偿范围,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评价、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赔偿范围完善缔约过失责任的建议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消时,缔约人才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简言之,缔约过失责任所违背的义务是一种“先合同义务”,而非合同义务。

缔约过失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就有所萌芽。

“罗马法上在契约以不能之给付为标的而无效时,买受人若善意无过失,为保护交易安全,于特殊情形下,承认买主得基于买主诉权,以诚意诉讼,向买主请求赔偿因契约无效所受之损害。

由此可以推知,信赖利益的赔偿观念在罗马法已存在,只不过情形不多,适用范围也较小罢了。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

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上发表的《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将德国普通法源之罗马法扩张解释,他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

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

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意思状态。

3.【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7.【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0.【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1.【实际履行】也称继续履行、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1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1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4.【不安抗辩权】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时明显有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该权就是所谓不安抗辩权。

15.【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6.【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6

合同法6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还有以下理论知识点须了解: 1.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而非合同义 务; 2.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之债; 3.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缔约过程之中.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 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 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在缔约过程中不正 合同法》 43条规定,在缔约过程中不正 当使用或泄露对方商业秘密的,负缔约过失责任. 其实,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多层面的,多个部门 法都有所规定: 1,《合同法》第43条: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 43条:缔约过失责任; 2,《劳动法》第102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违 劳动法》 102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违 约责任; 《劳动法》第102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 劳动法》 102条 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 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二,适用情形
(三)泄露或不当Βιβλιοθήκη 用对方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 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经济性,实用 性和保密性四大特征.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 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 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保险法》第32条:保险人,再保险人 保险法》 32条:保险人,再保险人 的保密义务. 《保险法》第32条 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 保险法》 32条 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 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 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可见违反保密义务,可能承担多种法律责 任.

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

合同法知识讲座(6)合同责任作者:祖月来源于:公共商务信息导报2006年5月12日第11版合同责任(Liability of Contract),是指在合同缔结时或者合同成立后以及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他方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合同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Liability for Wrongs in Conclusion of Contract),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信实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违反了以诚信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即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负的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异同由于缔约过失责任依据合同法而成立,并发生于合同缔结阶段;因此,它与违约责任联系紧密,但又有明显区别。

首先,违约责任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履行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前的义务。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只赔偿因过失而造成的损失,而合同违约责任既有赔偿损失,也有支付违约金和强制实行履约等方式。

再次,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而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性。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都是法定责任,但也有区别:第一,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形成的,而侵权责任则存在于一切社会交往之中;第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形式是损害赔偿,而侵权责任形式除了损害赔偿以外,还表现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影响等;第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而某些侵权责任则不以过失为要件,如《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的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的责任怎么划分

缔约过失的责任怎么划分

一、缔约过失的责任怎么划分《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

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

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对在合同责任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而对缔约过失责任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范围未作明确规定。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就存在一个执法尺度问题。

我们从缔约过失责任在成立基础、要件、功能上与合同责任的不同,起码可以认定二者在赔偿范围上是不同的。

合同责任造成的损失是履行利益损失,缔约过失责任造成的损失应是一种信赖利益损失。

这种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亦应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其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及其支付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其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一般说来,在赔偿范围上,缔约过失责任小于合同责任,因为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利益(履行利益)较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信赖利益)大。

故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为原则,以履行利益为限。

但在缔约过失行为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或所有权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赔偿范围要包括侵害人身权或所有权造成的损失(维持利益),从而不发生以履行利益为限的问题。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实事求是,受害人有多大损失,有过错的缔约人就应赔偿多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比较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比较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比较内容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它与违约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

在我国没有统一民法典的情形下,为了爱惜缔约当事人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签定及履行完毕的全进程中的信任利益、履行利益,在立法技术上将这两种责任制度统一规制在合同法中。

本文第一论述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由来及不同含义,第二分析了两种责任的一起点,包括二者责任主体都具有相对性;责任形式都具有财产性;责任结果都具有损害填补性;责任承担都具成心定性;都以法律的强制力作为责任实现的保障。

最后从两种责任产生依据、责任所爱惜的利益、责任性质、责任发生的时刻、归责原那么、组成要件、行为形态、责任形式、补偿损失的范围及免(减)责事由等十个方面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进行区别,从本质上熟悉这两种责任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信任利益履行利益责任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由来及含义〈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由来及含义缔约过失责任最先系统的论述,国内普遍以为应追溯到德国闻名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一文中指出:“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补偿基于信任而产生的损害”。

耶林的观点对各国产生了深远阻碍,如德国民法典第122条第1项规定:“意思表示无效或撤销时,如其表示应系应向相对人为之者,关于因其意思表示为有效而受损害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应负补偿责任,但补偿数额不得超过相对人或第三人意思表示有效时所受利益的数额。

”第307条第1项同时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以不能给付为标的契约时,已知或应知其给付为不能时,对因相信契约为有效致受损害的他方当事人负损害补偿义务,但其损害不得超过他方当事人在契约生效时享有利益的价额。

”尔后,希腊等国民法典也相应付缔约过失责任作了一样原那么性的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如上,世界各国一样都在民法典中对缔约过失责任予以规制。

电大考试必备合同法小抄综合版(名词解释、判断、填空、选择、简答、论述、案例)

电大考试必备合同法小抄综合版(名词解释、判断、填空、选择、简答、论述、案例)

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6 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9、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10、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1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1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3、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5、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6、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17、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18、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合同法基本知识

合同法基本知识
• 你认为该承诺是否有效?
• 该承诺是否有效由建筑公司决定。
• 根据《合同法》,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 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水泥厂2011年8月12日11:30给建筑公司发出的 电子邮件,正常情况下,建筑公司即可收到承诺, 但却由于外界原因而没有在承诺期限内收到承诺。 此时,根据《合同法》第29条规定,建筑公司可 以承认该承诺的效力,也可以不承认。如果不承 认该承诺的效力,就要及时通知水泥厂,若不及 时通知,就视为已经承认承诺的效力。
三、合同订立的过程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 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1)一个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要约一般应该向特定相对人发出;
②要约的内容应该具体明确;
③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一个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承诺必需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④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案例:
刘某2000年1月受聘担任鹿港市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东南亚 业务部经理,聘期三年,其掌握服装进出口公司在东南亚市场的 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重要商业信息。2003年1月,刘某三年聘 期届满后筹措资金于当地成立辰星儿童制衣厂,其利用在新亚服 装进出口公司任职期间所掌握的东南亚服装销售渠道以及客户名 单等信息,使辰星儿童制衣厂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而新亚服装 进出口公司则由于其主要客户被刘某挖走,造成公司业务量日渐 缩小,为此,2003年5月,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刘某, 要求刘某赔偿损失,而刘某则提出,其与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的 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不再负有任何合同义务,拒绝新亚服装进出 口公司的赔偿请求。

解读《合同法》之缔约过失责任

解读《合同法》之缔约过失责任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解读《合同法》之缔约过失责任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违约责任。

因此,违约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但是,如果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合同无效、被撤销时,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由于此时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自然不能要求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应当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呢?法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就可推导出它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其过失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重要的区别即在于发生的时间不同。

违约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

法律之所以要求当事人对其缔约过程中的过失承担责任,原因在于当一个人加入到与他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后,则他与相对人之间已经建立了一种特殊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一方应受其所实施行为的约束,其发出的要约在有效期间内具有约束力,对违反这种约束力给对方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另一方对此行为将产生合同能够成立的合理信赖。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中,题为“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首倡的,此后,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引起探讨,产生了诸多覌点。

其中,依实証法学家的观点,契约法上的责任只能因契约产生,当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契约法上的责任便无从谈起。

但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合同并不都是有效的,而当事人一方常因此遭受到损害。

因此耶林提出,“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

立法上,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并未全面接受耶林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没有将其作为一般责任要件予以规定,只是在某些条款上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

日本、意大利、前苏联等国的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

到20世纪的1941年《希腊民法典》正式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般法律原则加以规定。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而《民法通则》和一些民事单行法又不足以调整这一类纠纷,面对这一现实,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些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制度。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建立在契约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上的,它的产生是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调整范围存在着缺陷,此种缺陷,使缔约之际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到损害时而得不到救济。

因为,双方当事人为订立契约而从事磋商的过程中,彼此之间需要存在一种相互信赖的关系,才有可能促成契约的达成。

但是,如果一方或双方因过错而致使契约未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当然就意味着破坏了这种相互信赖关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因此有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为了弥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调整范围存在的缺陷,而使缔约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得到救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法律制度运用而生,成为保护缔约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担当。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共同构成民法上完整的责任体系。

缔约过失责任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是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信赖利益是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协力、保护、保密、禁止欺诈等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的义务内容。

合同法考试资料

合同法考试资料
12、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并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导致不能履行对待债务的现实风险,在后履行债务一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13、合同的担保:为确保合同中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根据法律能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者第三人的信用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制度。
20、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21、合同权利让与的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让与的合同有效成立后在让与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果。
22、合同义务的转移: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2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的主体将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与第三人。
①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前提和基础,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
②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a.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说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时间;
b.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即无效合同;
c.合同成立后处理效力待定状态,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
6、缔约过失责任:又叫先合同责任或先契约责任、是指在缔约过程中,缔约当事人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7、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定力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合同权力:是指合同的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请求特定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章 名词解释

《合同管理》第二章 合同法律知识

《合同管理》第二章   合同法律知识

第二章合同法律知识第一节概述一、合同 P. 7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22. 契约——是依据利益关系和理性原则签订的必须遵守的协议。

二、合同分类 P. 10—11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合同作出不同的分类:1. 合同法的基本分类。

《合同法》分别将合同分为15类: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合同法对每一类合同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 按学术理论来分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

工程建设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监理合同等)——实践合同则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3)主合同与从合同1)主合同——是指独立存在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2)从合同——是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如:担保合同、工程保险合同、分包合同是典型的从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如果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不要式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 根据合同的效力划分——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和可变更的合同4. 按合同内容划分 P. 78——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咨询服务合同、物质设备采购合同、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等。

5. 按计价方式划分 P. 79——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价酬金合同三、合同的法律特征1.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3.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商品交换首先要求自由。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解释: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是因为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

如果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其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条件不成就而尚未发生效力,所产生的责任当为合同责任,而非缔约上过失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虽然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但是它要求当事人之间已经进行某种缔约联系并实际展开缔约活动。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前提是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附随义务,即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与合同订立有关的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相互协作和保护的义务,即缔约当事人在缔约之际应尽必要的注意,尽力保护对方的利益,尽可能地为其提供方便;忠实与保密义务,即当事人在缔约之际,不得欺诈、胁迫以及滥用优势地位,也不得随意泄露其在缔约过程中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从这个角度看,缔约过失责任就是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这些先合同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相对方信赖利益损失为前提。

信赖利益又被称为消极利益或者消极合同利益,指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成立或者有效而因为合同不成立而蒙受的损失。

它包括因对方的缔约过错行为而致使其财产的直接减少,如为了缔结合同所支付的差旅费等有关费用;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失去的其他可以获得的机会等。

当然,对合同成立或者有效的信赖必须合理,否则不能通过缔约过失责任主张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二、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合同法总论复习

合同法总论复习

第一章合同概述合同的概念又称契约,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1、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①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必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③当事人所作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合同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的。

1、主体:又称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债务;而债务人则应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互有权利义务。

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相对的,合同债权又称为相对权。

2、内容: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即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合同是债权债务的统一体。

3、客体:债权人的行为。

在债务人尚未交付标的之前,并不能实际占有和支配该标的物,而只能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故合同债权指向的对象是债务人的行为而非物。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1、主体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例外情况,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即“买卖不破租赁”,实际上是赋予租赁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某些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2、内容的相对性。

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所约定的权利,承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合同当事人也不能要求任何第三人承担合同上的义务。

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指违约责任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目前实践中经常发生某投资商与某地区签订开发该地区的意向性协议,而后以各种借口又不愿签订正式合同,但该地区却进行了一系列的配套预备工作,从而造成了缺失。

没有正式合同,谈不上违约责任,但又确实造成了缺失,如何追究法律责任?另外,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以后,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责任。

合同被撤销或无效,谈不上违约责任,那么这一法律责任的性质又是如何? 这就需要引出一个新的责任形式,即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我国有学者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抗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任利益的缺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因过失或有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还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于缔约之后,因一方违抗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爱护、通知、协助、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使相对方信任利益、固有利益遭受缺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那个地点包蕴着几层意思:①损害行为发生于缔约过程中;②损害行为违反的是先契约义务;③受害人缺失既包括信任利益之缺失,也包括固有利益之缺失;④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无效情形,也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场合。

我国台湾地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类型有:①合同不成立;②合同无效;③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义务致使他方遭受财产缺失;④缔约之际未尽爱护义务致他方躯体、健康受缺失。

明显,后两种类型并不排除合同有效成立的可能。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缺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缺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前《经济合同法》第16条第1 款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

买卖合同合同关系主体,合同关系内容,合同关系客体.

买卖合同合同关系主体,合同关系内容,合同关系客体.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买卖合同合同关系主体,合同关系内容,合同关系客体.篇一: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就这一内容有以下描述: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1.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

3.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7.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8.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9.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10.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11.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来源于。

这些组织应当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主要内容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12.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合同指向的对象].1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14.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15.某建设单位与某水泥厂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该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16.某单位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买一栋宿舍楼的合同,该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物].17.借款合同的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物]18.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19.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为].20.建设工程施工安装合同的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为].21.就某知识产权双方达成了购买合同,该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智力成果].22.某单位与某设计院就购买该设计院设计专利签订了合同,此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23.合同当事人就某项技术秘密达成了购买合同,此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24.在特定情况下的公知技术签订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智力成果].25.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26.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合同的[具体要求].27.决定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讲义中例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区别标题: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区别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是三种常见的法律责任形式。

虽然它们都涉及到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但是其适合范围和责任主体有所不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区别,以匡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三种法律责任形式。

一、违约责任1.1 违约责任的定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违约责任的主体违约责任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即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1.3 违约责任的性质违约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主要基于合同法律关系而产生。

二、缔约过失责任2.1 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者过失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同样是合同当事人,即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2.3 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主要基于合同法律关系中的过失行为而产生。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责任的定义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侵权责任的主体侵权责任的主体是违法行为人和受害人,即不一定存在合同关系,主要基于法律关系而产生。

3.3 侵权责任的性质侵权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与合同关系无直接关联。

四、三者区别4.1 责任主体的区别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而侵权责任的主体是违法行为人和受害人。

4.2 责任产生的依据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基于合同法律关系,而侵权责任主要基于侵权行为。

4.3 法律适合范围的区别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适合范围局限于合同关系,而侵权责任适合范围更广泛,不仅限于合同关系。

五、结论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及侵权责任虽然都是法律责任形式,但是其适合范围、责任主体以及产生依据有所不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知识)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的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责任的不同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壹百零七条分别对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责任,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然而不足百字的条款原文,和内容迥异的案件事实间有共鸣有碰撞。

对法律条文的认识和理解,对立法原意的探究和遵循,关系到法官于审判实践中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及对法律条文的正确适用。

基于此,将我对“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责任的不同”的认识和理解,谈以下浅见。

壹、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于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和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这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中先合同义务,是随着缔约人双方为成立合同互相接触磋商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前产生的给付义务。

这种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

由于这些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因而于理论上又称为“附随义务”,缔约人违反这些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所负的赔偿责任,就是缔约上过失责任。

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有四项:
1、缔约人壹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缔约人壹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是构成缔约上过失责任的重要要件,若缔约人根本没有违反先合同义务,则根本谈不上什么缔约上过失责任。

2、未违反先合同义务者受损失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另壹要件便是未违反合同义务者受到了财产上的损失。

如果没有造成什么损失,即使违反了先合义务,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3、违反先合同义务和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为法律只能要求违反先合同义务人对其违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所以这就要求违反先合同义务和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损失和违反先合同义务之间不存于因果关系,则违反先合同义务者就不承担缔约上过失的赔偿责任。

4、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过错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心理状态,它分故意和过失俩种形式中。

于民法范畴中,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范围仅以过错之有无和损害之大小而定,壹般不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同。

于审判实践中,判断先合同义务人是否有过错,壹要见要约是否已经生效。

二是要见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要见义务人的预见能力和范围。

另外,仍应注意过错的复杂形式,从而正确认定当事人责任的承担及大小的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订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壹致的结果,其追求的目标是实现某种权利,因而合同当事人应当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合法等原则进行善意的协商。

如果当事人不是以通过订立合同实现合法权利为目的,而是假借订立合同,利用对方当事人的盖章、恶意进行磋商,就违背了合同的原则,合同即便成立也是无效的。

2、故意隐瞒和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为成立合同之目的,双方当事人于订立合同阶段应积极履行忠实的义务,而不应当故意隐瞒和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于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于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

但当事人彼此间已具有订约上的联系,故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相应的义务。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

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1)缔约费用;(2)准备履行所支出
的费用;(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失去的利息。

间接损失为丧失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二、合同责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就是合同责任的法律规定,合同责任,也称违约责任,是指壹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因违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俩项
1、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违约行为壹般具有下列特点:第壹,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第二,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于为前提的。

第三,违约行为于性质上均违反了合同义务。

2、不存于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则。

免责事由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以外,仍能够于合同中约定某些限制或免除其违约责任的事由,通常将合同中的这种约定称之为免责条款,也称为约定的免责事由。

《合同法》规定了俩种免责条款无效:壹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违约事实多种多样,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五种。

1、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也就是说,只履行了合同的部分义务,其他义务没有履行,表现为有的条款履行,有的条款不履行。

2、不适当履行
不适当履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条款的要求。

表现为履行了合同条款,但不符合要求。

3、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

4、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故意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5、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又称履行不能,是指当事人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依照合法的规定,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交付违约金等。

三、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责任的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责任有很大的不同,主要表当下以下几个方面:
1、成立前提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以先合同义务为成立前提,而合同责任是以有效合同的合同债务为成立前提。

2、构成要件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项:缔约人壹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未违反先合同义务者受到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而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俩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无免责条件。

3、赔偿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权利人可能请求赔偿的,是信赖利益,而不是履行利益;合同责任,权利人可能请求的,则是履行利益,即订立合同时可能期待的利益。

4、责任方式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赔偿责任,且无其他责任方式;而合同责任的方式,即有赔偿责任,也有违约金责任,强制实际履行责任,价格制裁,合同解除等方式。

综上是我对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责任的认识及对二者不同之比较,通过对关联法理知识的学习掌握,推动和促进审判水平的提高,从而适应新形式下审判工作的需要。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