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市区)(批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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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生态带管理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生态带管理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生态带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29•【字号】甬政发〔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生态带管理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5〕50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加快发展生态文明努力建设美丽宁波的决定》(甬党发〔2013〕17号)等精神,加强我市中心城生态带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心城生态带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生态带管理的重要意义(一)加强生态带管理是依法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

为维护城市生态安全,凸显宁波自然山水格局,《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2015年修订)确定了“一个生态圈、双‘Y’生态轴、一个生态环、多条生态廊道”的生态格局。

这对于限定城市发展边界、防止城市“摊大饼”带来的城市病、加强城市生态隔离、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明确要求“加强各类生态功能区的分级分区保护,构筑‘连山、串城、面海’网络化的整体生态安全格局”、“对重要生态功能区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列入禁建区,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执行”。

(二)加强生态带管理是推进美丽宁波建设的需要。

加强生态带管理就是要守护好绿水青山,保护好生态环境,以新型城市化为主导,统筹区域、功能片区之间规划,推动人口向城镇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形成网络化、组团式、紧凑型城市空间格局。

加强城乡生态景观保护和建设,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建设特色小镇和美丽乡村,着力营造优美的人居环境。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附件1《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

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在制定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规划和政策措施要及时作出调整。

生态红线区域分级分类管控措施

生态红线区域分级分类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1自然保护区指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为一级管控区;未做总体规划或未进行功能分区的,全部为一级管控区。

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为二级管控区。

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2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国家级、省级、市级风景名胜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核心景区为一级管控区。

风景名胜区内除总体规划划定的核心景区之外的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序号生态红线区域分级分类管控措施区域分类区域定义保护分区3森林公园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市、县(市、区)批建的森林公园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森林公园中划定的生态保护区为一级管控区。

森林公园中除划定的生态保护区外的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4湿地公园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国家级城市湿地公园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市、县(市、区)批建的湿地公园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湿地公园内生态系统良好,规划为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的区域为一级管控区。

湿地公园内除规划为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的区域之外的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为保护水源洁净,在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源地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定范围划定的水域和陆域,需要加以特别保护的区域。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市区)的批复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市区)的批复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
(市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
•【公布日期】2016.04.11
•【字号】甬政发〔2016〕45号
•【施行日期】2016.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市区)
的批复
甬政发〔2016〕45号
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要求审批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市区)的请示》(甬规字〔2016〕39号)收悉。

经市政府研究审议,决定批准《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市区)》(以下简称《规划》)。

编制该规划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美丽宁波”建设、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生态和谐可持续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规划》以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划定了宁波市区生态保护红线,并提出了边界管控、分类管控、分级管控、现状用地管控等相关要求,编
制内容和深度达到了相关规划要求,可以作为下阶段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接文后,请按照批准的《规划》,严格依法监管,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1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29•【字号】浙政办发〔2022〕70号•【施行日期】202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精神及国家有关部委要求,落实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保护与发展,遵循保护优先、底线约束、规划引领、部门协同、数字治理的原则,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严格保护生态资源,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

二、规范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管控措施,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一)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二)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住房和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广电、交通、水利、污水处理、垃圾储运等生产生活设施,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

(三)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浙自然资规〔2023〕18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8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严格规范我省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土地要素服务保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临时用地管理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临时用地管理制度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临时用地管理,严格遵循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依法申请、合理使用、落实复垦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和监管职责,强化临时用地规划利用、耕地智保、违法查处、复垦监管等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构建临时用地“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

二、严格使用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批准使用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市区)(批后公布)

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市区)(批后公布)

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市区)(批后公布)前言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等重要会议均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国家战略方针的重要内容,强调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宁波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宁波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把加快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宁波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作为实现“两个基本”目标、建设“四好示范区”的重大战略任务,并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生态补偿制度、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机制。

2015年3月18日,《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修订)》获国务院批复,批复明确要求“加强各类生态功能区的分级分区保护,构筑‘连山、串城、面海’网络化的整体生态安全格局”,“对重要生态功能区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列入禁建区,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加快建设“美丽宁波”,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开展我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空间管控。

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与意义(一)贯彻落实国家要求,维护城乡生态安全格局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生态功能保护的基线、环境质量安全的底线、自然资源保护的铁线,已经成为继耕地之后第二条上升到国家安全高度的红线,承担着保障城乡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职能。

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要以落实国家战略为基本要求。

(二)保护城乡生态环境,强化市域空间管制要求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要严格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进行与生态功能不符的城镇化和工业化建设,落实“三区四线”的市域空间管制要求,建立空间开发的硬要求和底线屏障,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提升生态系统功能。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正文:----------------------------------------------------------------------------------------------------------------------------------------------------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1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的决定(2021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020年12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第四章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制度,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有效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以及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监督检查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国土空间规划,是融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后公布

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后公布

**市XX区咸祥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后公布)《**市XX区咸祥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由**市人民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1、总则1.1规划目的为落实《人民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深化完善城市总体规划所确立的目标,明确本规划区未来方向及策略,实现突破性、可持续,并更好地协调XX专业XX部门的需求和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特XX本控制性详细规划.1.2规划依据①《人民城乡规划法》2021.01;②《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21;③《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21年版)GB50180-93;④《**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11;⑤《**市部**组团总体规划(2021-2030)》2021。

04;⑥《XX区国民经济和“十三五”规划》;⑦《XX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1-2021)》;⑧《**环境功能区划》⑨XX类专项(专业)规划;⑩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的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的标准、规范及规划文件等。

1。

3规划范围本次规划片区位于咸祥镇镇区,北至XX沿海高速大嵩新区连接线及规划界线,、南至规划界线,西至规划界线和山体,规划用地面积为2。

52平方公里。

咸祥**地段涉及**港**区域整体布局,此次暂不列入规划范围。

1.4规划期限本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与《**市部**组团总体规划(2021-2030)》的近期规划期限(2021年)保持一致,规划起始年:2021年,规划期末:2021年.1.5规划成果本规划成果包括法定文件、技术管理文件和大部分。

法定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控制内容,包括法定文本和法定图件;技术管理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控制内容,包括技术管理文本、图纸和地块图则;是对规划内容和规划过程的必要补充和说明,包括研究报告、规划XX与修改情况说明等。

1.6法律效力本规划经**市人民府批准后生效,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划由**市自然**和规划行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7其他规定技术管理文件的所有内容应遵循法定文件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应遵守《**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功能定位、目标、控制规模和规划结构2。

国务院关于《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12.21•【文号】国函〔2023〕150号•【施行日期】2023.12.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3〕1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你们关于报请批准《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浙江省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是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交汇区,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先行者。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努力将浙江打造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浙江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76.0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652.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67万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46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86.8亿立方米。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

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 [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

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教工作;(四)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查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与相关规范和指南的一致性,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区划、规划的协调性;(二)审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申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三)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的其他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 [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或指南),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日常工作;(二)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产业和人口发展政策,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工业企业升级技术改造,引导工业企业实现绿色发展;(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方案,指导、协调、监督生态补偿资金使用;(五)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对国家地质公园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六)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城乡规划,对红线区内的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和城市绿地等相关区域进行保护、监督和管理;(七)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度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对红线区内的水资源、水域岸线、水土流失、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等进行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八)农业部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草原、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水域、重要养殖水域、宜农(渔)滩涂、宜农(渔)湿地、农用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外来入侵生物以及农业生产灌溉水水质的地面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九)林业局负责红线区内林地、森林、湿地、沙区植被、物种的保护和建设,以及监测、评估、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十)气象局组织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防御应急,指导红线区内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十一)能源局指导、监督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必需开展的能源开发活动;(十二)海洋局负责制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保护,指导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十三)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修订)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修订)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修订)《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修订)》已获得了国务院批复,现将总规主要内容公布如下:一、编制目的《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作为指导城市发展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较好地引导和促进了宁波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

随着区域发展背景的重大变化,宁波城市面临着新的发展问题,为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对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指导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

二、规划范围规划范围分为市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

市域范围为宁波市行政辖区,面积9817平方公里,重点研究区域协调、市域空间结构、市域基础设施布局及重点城镇发展等。

中心城区范围包括三江片、镇海片、北仑片,是本次总体规划修改的重点地域。

中心城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市区行政区域,面积2560平方公里,该区域的建设和发展实行统一规划与管理。

三、规划期限本次总规修改期限至2020年。

四、城市性质我国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长江三角洲南翼经济中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五、城市职能国际贸易物流港、东北亚航运中心深水枢纽港、华东地区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长江三角洲南翼重要对外贸易口岸、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核心。

六、城市规模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395万,城市建设用地420平方公里。

七、市域空间布局1.市域总人口和城市化水平2020年市域常住人口控制在1000万以内,城镇化水平达到75%以上。

2.市域空间结构规划形成“一核两翼、两带三湾”多节点网络化市域空间格局。

其中一核为宁波市区;两翼为由余姚市、慈溪市和杭州湾新区组成的北翼和由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组成的南翼;两带为东部滨海城镇产业带和西部山区生态人居带;三湾为杭州湾、象山港和三门湾;节点为卫星城、中心镇和新市镇。

一核由宁波中心城区、外围组团及近郊城镇组成。

重点发展行政办公、航运服务、金融保险、商贸物流、信息科技、风景旅游等现代服务业,促进转型升级,提高城市集聚辐射能级,提升城市功能与品质。

宁波生态保护红线规划

宁波生态保护红线规划

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文本)宁波市环保局宁波市规划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目录目录 (1)前言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红线划定 (8)第一节市域划线 (8)第二节市区划线 (9)第三章生态保护红线管控 (12)第一节边界管控 (12)第二节分类管控 (12)第三节分级管控 (17)第四节现状用地管控建议 (18)第四章实施保障与建议 (21)前言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等重要会议均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国家战略方针的重要内容,强调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宁波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宁波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把加快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宁波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作为实现“两个基本”目标、建设“四好示范区”的重大战略任务,并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生态补偿制度、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机制。

2015年3月18日,《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修订)》获国务院批复,批复明确要求“加强各类生态功能区的分级分区保护,构筑‘连山、串城、面海’网络化的整体生态安全格局”,“对重要生态功能区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列入禁建区,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加快建设“美丽宁波”,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开展我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空间管控。

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与意义(一)贯彻落实国家要求,维护城乡生态安全格局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生态功能保护的基线、环境质量安全的底线、自然资源保护的铁线,已经成为继耕地之后第二条上升到国家安全高度的红线,承担着保障城乡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职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北外环道路生态绿化和环境整治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北外环道路生态绿化和环境整治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北外环道路生态绿化和环境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06•【字号】甬政办发[2003]171号•【施行日期】2003.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北外环道路生态绿化和环境整治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1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南北外环道路生态绿化和环境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八月六日南北外环道路生态绿化和环境整治方案为贯彻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关于建设生态城市的精神,按照生态绿化与道路建设同步、环境整治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控制与城市建设同步的原则,特制定南北外环道路生态绿化和环境整治方案。

一、实施原则“四定一补”原则。

即确定建设标准,确定责任范围,确定完成时限,确定考核办法,落实补贴种植费用。

二、组织形式市建委牵头负责工程的协调和资金落实工作,鄞州、江北、海曙、江东四区分头做好南、北外环道路在所辖区域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任务分解详见附件1。

三、生态绿化的范围和内容(一)北外环路一期工程:西起江北大道,东至324国道,全长6630米,实施总宽度为108米,绿化种植约26.8公顷。

(二)南外环路工程:西起机场路,东至世纪大道,全长9350米,实施总宽度约100米,绿化种植约20公顷。

四、景观绿化基本要求详见附件2。

五、考核办法详见附件3。

六、种植费用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

市建委在2003年8月底前与各区签订协议,2003年9月底按照实施标准拨款50%,其余资金待工程验收合格,依据核实的绿化总面积一次性结算。

七、沿线环境整治南北外环道路沿线环境整治由路段所在区政府在实施绿化景观时一并考虑。

各区分头实施,费用自理。

要求2004年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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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市区)(批后公布)前言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等重要会议均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国家战略方针的重要内容,强调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宁波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宁波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把加快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宁波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作为实现“两个基本”目标、建设“四好示范区”的重大战略任务,并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生态补偿制度、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机制。

2015年3月18日,《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修订)》获国务院批复,批复明确要求“加强各类生态功能区的分级分区保护,构筑‘连山、串城、面海’网络化的整体生态安全格局”,“对重要生态功能区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列入禁建区,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加快建设“美丽宁波”,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开展我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空间管控。

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与意义(一)贯彻落实国家要求,维护城乡生态安全格局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生态功能保护的基线、环境质量安全的底线、自然资源保护的铁线,已经成为继耕地之后第二条上升到国家安全高度的红线,承担着保障城乡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职能。

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要以落实国家战略为基本要求。

(二)保护城乡生态环境,强化市域空间管制要求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要严格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进行与生态功能不符的城镇化和工业化建设,落实“三区四线”的市域空间管制要求,建立空间开发的硬要求和底线屏障,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提升生态系统功能。

(三)防止城市无序蔓延,严格控制城市增长边界传统“摊大饼”式的用地增长方式不仅导致土地资源的大量浪费,并且造成产业空间运转效率低下、城市管控成本增高。

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要以防止城市无序蔓延为主要目标,从根本上缓解现阶段城市用地扩张与敏感区保护之间的矛盾,为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提供发挥空间。

第2条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宁波市市区,包括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六个行政区,陆域面积2560 km2。

第3条规划期限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是一项长期性的生态环境空间管制区划,规划基准年为2015年,在守住生态安全底线的前提下,遵循总量不减、占补平衡、生态功能相当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变化,按照规划编制调整的相关规定,可适时调整和细化。

第4条规划原则(一)生态优先原则生态红线作为维护生态平衡的“安全线”和限制开发利用的“高压线”,以维护城市生态安全为根本目的,必须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

(二)强制性原则在事关区域和城市生态安全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以及其他重要的生态区域内,必须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

(三)完整性原则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一个生态圈、双‘Y’生态轴、一个生态环、多条生态廊道”的生态框架结构,形成具有宁波特色的生态用地保护体系,确保生态框架的完整性,保证城市生态安全格局。

(四)可操作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需要对现状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详实的清理和判别,并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空间,切实确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规模并落到实地。

第5条编制依据(一)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7.《风景名胜区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9.《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0.《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2.《湿地保护管理规定》13.《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15.《城市绿化条例》1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二)地方性法规与规章1.《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4.《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5.《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6.《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7.《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8.《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生态带管理的实施意见》9.其他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三)相关规划1.《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3.《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修订)4.《宁波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年调整完善)5.《宁波市中心城区环境功能区划》6.《宁波市海洋功能区划(2014-2020年)》7.其他相关规划第6条规划对象生态保护红线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必须实行严格管理和维护的国土空间边界线。

《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技术导则》明确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包括13类生态要素区域,并根据所处区位划定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

(1)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为生态保护红线的一级管控区,实验区为二级管控区。

(2)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国家级、省级、市级风景名胜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3)森林公园: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国家级、省级、市级森林公园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森林公园的生态保护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为保护水源洁净,在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源地等集中式饮用水源一定范围划定的水域和陆地,需要加以特别保护的区域。

县级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备用水源地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5)重要水源涵养区:指具有重要水源涵养、河流补给和水量调节功能的河流发源地与水资源补给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二级管控区。

(6)重要湿地:指在调节气候、降解污染、涵养水源、调蓄洪水、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流、湖泊、沼泽、沿海滩涂和水库等湿地生态系统。

中型及以上湖泊、沿海重要滩涂和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湿地公园等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重要湿地内生态系统良好、野生生物繁殖区及栖息地等生物多样性富集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7)生态公益林: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国家级、省级、市级生态公益林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8)洪水调蓄区:指对流域性河道具有削减洪峰和蓄纳洪水功能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及低洼地等区域。

《国家蓄滞洪区修订名录》中的洪水调蓄区,以及具有洪水调蓄功能的流域性河道和区域性骨干河道划入生态红线区域,执行二级管控要求。

(9)重要自然岸线:指对毗邻的陆域和水域生态系统有重要影响的自然岸线。

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和预留区、重要滨海湿地岸线、特殊保护海岛等为一级管控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适度利用区和生态与资源恢复区、重要河口生态岸线、重要渔业岸线、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岸线、重要砂质岸线、一般保护海岛等为二级管控区。

(10)重要物种(含渔业)保护区:指具有重要生物生产功能和种质资源保护功能的区域。

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纳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11)地质遗迹保护区: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12)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突发性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13)生态廊道:主要由山体、水体等生态性结构要素构成,包括在城市生态环境中呈线性或带状布局的,能够沟通连接空间分布上较为孤立和分散的生态景观的生态空间,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二级管控区。

第7条法律效力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为宁波生态保护及建设提供可指导、可操作、可落地的生态空间管控依据。

生态保护红线一经批准,非经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调整。

第二章红线划定第8条总体目标通过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将市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洪水调蓄区、重要自然岸线、重要物种(含渔业)保护区等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并通过生态廊道的合理划定有效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一个生态圈、双Y生态轴、一个生态环、多条生态廊道”的生态格局,形成碧野环绕、绿廊相间、生态连片的实施效果,加快美丽宁波建设、促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目标的实现。

第9条划定方案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等的划定全面对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等相关规划的要求,划分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

生态廊道主要由山体、水体等生态性结构要素构成,包括在城市生态环境中呈线性或带状布局的,能够沟通连接空间分布上较为孤立和分散的生态景观的生态空间。

对于宁波市区而言,除自然山体、水体外,生态廊道需重点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一个生态圈、双Y生态轴、一个生态环、多条生态廊道”的生态格局。

(1)山体及其保护范围规划将主峰绝对高度不低于50米,且形态基本完整的山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山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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