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
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2007-02-02 21:55:09
×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职责范围
×负责全院的经费计划管理和与会计核算相关的工作,掌握资金动态。
×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和各项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杜绝一切不合理的开支,坚持宣传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
×.根据会计制度、会计原理和方法,审核、报销全院各项支出。并对原始凭证进行记录和登记。
×.负责全院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及一切福利待遇的发放;
×.经费的核算和管理工作,定期向
检察长报告经费的使用、支出情况;
×.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房屋、办公用品、设备、图书资料等资产的管理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财务档案的归档工作;
×.参加各种有关的经济活动和会议,配合做好资金的宏观管理,提供必要信息和资金保障,最大限度的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准确掌握全院的财务状况,及时向院领导报告;
×经费支出管理
×1、经费支出要坚持先收后用、节约开支、精打细算、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的原则。
×2、报销审批坚持“一支笔”制度,所有支出必须由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报销各种单据凭国家统一印制的发票,有品名、数量、单位、金额,白条子收据不予报销。
×⒊购买办公用品、资料、工具、书籍等需提前申请,报经检察长批准后,
由办公室统一购买,不经批准私自购买者一律不予报销。
×⒋公出报销旅差费、住宿收据要有人数、天数、单价、金额齐全,票据报销须经财务人员把关审查后,送交检察长批准方可报销。
⒌工作人员公出报销补助标准按财政规定执行。
×⒍购置商品,元以内(含,元)的,经检察长批准,购置,元以上商品的,经院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方可购置。
×⒎对外招待,原则上在院食堂就餐。特殊情况的经办人需提前请示,经检察长批准后方可实施,事后由有关人员验收签字后方可报销,未经检察长批准,一律不予报销。
×现金管理
×1、现金领取要专款专用,不准套取现金。收回现金及时存入银行,不准坐支,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所,如违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被银行罚款由决定人自己承担全部罚款。
2、购买物品时达到转帐支票使用起点,不准使用现金付款。不准同一日在一个单位分开收据支付现金。
×3、公出回来三天内必须到财务报帐;经财务审核后再由检察长签字方可报销。
×4、原则上不向个人借款,特殊情况需要经检察长批准方可按照批准的数额借款,并在签批的时间内归还。
×5、按银行规定限额留库存现金,现金帐必须与总帐相符。
×第三条:银行存款和转帐支票管理
×1、使用转帐支票时经财务主管审批,出纳员不准发空头支票。
×2、要定期核对银行帐及银行对帐单金额,不相符时应及时查找原因,金额较大的要及时向检察长说明情况
×3、不准收空白支票,不准把转帐支票借给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准用银行帐户替外单位和个人存款支款。
×4、不准为外单位和个人借款担保。
×第四条:暂扣款、赃款的管理。
×1、暂扣款和赃款必须使用专项收据,不准用其它收据代替使用。如代替使用受到处罚,由个人承担全部罚款。
×2、返还暂扣款和罚款时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经检察长批准。原是转帐返转帐,是现金返现金,不准变更单位和个人名字,不准其它单位和个人代出收据,更不准办案人代出收据或领款。
×⒊收缴赃款,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如不按时上缴国库受到处罚由个人承担全部罚款。